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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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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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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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宣讀判詞

鄒幸彤(36)🛑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鄒早前於 #陳慧敏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022年1月4日被判處監禁15個月。

速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51_2022.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第二庭
( 暫代區域法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黃(25)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法律代表:
#曾敏怡大律師

——————

本案為大型拘捕行動分拆後一單共十一人案,D20已經認罪,其他十人早前不認罪,被告原為D19因染疫缺席延期。

控方申請將本案被告同今日另兩宗作審前覆核合併後共16人案合併,本案被告將改為D18,代表律師表示不反對。

控方同時透露該合併案有3條控罪將由簡易治罪條例修改至其他,由於審前覆核並非公開,公眾人士未能入內知悉詳情

根據法庭資料,本案被告將與另二宗合併案排期至2023年1月30日 作40天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裁決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
速報‼️

罪名成立🛑被告須即時還押
法庭下令為其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439開庭

繼續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續)

張警司與藍燈小隊在一起,當時PW1沒與前者聯絡,如有指令會透過通訊機傳達訊息。17:34-17:53推進期間,PW1在指揮小隊守防線,張警司及其他小隊到場後繼續設防,其他小隊的督察有發出警告,之後掃蕩。對於遠過堅拿道的位置,PW1自己睇唔到,亦沒有從通訊機得知現場情況;他自己的專注力集中在軒尼詩道至杜老誌道的路段。

🎥Now新聞片段(17:25)
片段可見波斯富街至堅拿道天橋有大批示威者,PW1沒有去驅趕;他只收到指示要去史釗域道處理縱火。

他不知道鵝頸橋街市當天有沒有開;當日他有去橋底,見到有人,唔肯定打小人有冇開。警員18137、警長4232是他的下屬,女警12000不是;18137有作出拘捕,但PW1印象中小隊沒有拉人,可能是他自己記錯了。理論上下屬拉咗人一定要向他報告。

🔸D6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2019年3月擬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有大大小小遊行、集結,至本案發生前警方多次為了驅散人群而發放催淚煙。案發當日1700時PW1在天后廟道戒備,但現在他對當天的交通改動沒有印象;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路,不清楚有沒有其他原因導致改道,不知道港鐵關閉了部分站。他直接到灣仔,知道銅鑼灣之前有遊行,但不知銅鑼灣交通狀況。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警方片段101
17:29:32:畫面右方警員腳下有灘水
17:31:25:警員腳下仍有灘水

(🌟主控打斷,指證人之前供稱「當刻」沒有下雨,不是「當日」。)

以PW1所知,片段中的水漬為有人縱火後消防救火的痕迹,而他的小隊到場就是因為有縱火案;他在現場見到有物件燃燒中,但沒有記錄。PW1確認,警方警告旗的字體大唔過畫面所見的KFC招牌和當舖「押」牌。

17:34:01:直望軒尼詩道西行線人群上方都有招牌,警告旗字體是否都大唔過招牌字?「呢個答唔到你……唔可以同意。」不計旗杆部分,警告旗幟面積大概70-80厘米高、1米闊,字體大小真係估唔到。

17:29:54:估計舉橙旗警員身高1.7米;按常理警告旗大得過招牌?(🌟法官表示:每一個招牌字體設計都唔同嘅……) PW1只可以講一定大唔過KFC三個字。

鄧大律師指出,照理對面人群睇唔到警告旗上的字;PW1回答:「用肉眼嘅話有機會睇唔到。」

本案之前PW1處理示威不是每次只做驅散,曾在遊行維持秩序,有作出過拘捕,有拘捕完到場維持秩序以確保同事不受騷騷或被捕人逃走;他試過截停人後放行(不是本案),記憶中黑衫黑褲或有裝備的人都有放過。

推進至鵝頸橋底附近仍有好多人;若警員認為有人犯了法就可拘捕。PW1的小隊到場時E3小隊未到,推進時到咗,但答唔到遲自己幾多到--「我嘅感覺係」遲5分鐘左右。設立防線時E2、E3、E4小隊列在他的E1小隊旁邊。

關於示威者從100米外掟嘢,PW1認為危險,因唔知遮陣後面有乜,有機會令磚頭、雜物等飛好遠;社會運動期間他見過有羅馬炮架,不能排除本案發生時也有此裝置。

他本人沒有作於拘捕。向前跑緊時示威者向後退,他唔記得對方面向或背向警方後退。他屬於最前一批警員,與最接近的示威者(即原本最前線的示威者)相距約20米,如要拘捕唔會追到,因對方速度較快;他未到鵝頸橋就開始收步。站立和前行時他都在最前,但跑的時候因速度問題他不是最前,有其他同事比自己跑前約5米。他見到其他小隊較前的警員有拘捕人,唔記得位置,唔記得該位置有幾多人被捕。他過了天樂里後收步,只行,其他時間都是跑。

🔹控方覆問

關於當時警方防線與掟嘢示威者有一段距離,佈防位置選擇在西行線,因身後是縱火現場,消防員要工作;設立防線不會選擇掟緊嘢的位置。(🌟辯方反對控方要證人猜測。)

PW1個人經驗曾放行有裝備、黑衫黑褲人士;實際次數唔記得,放人前他沒有問法律意見。舉例:暴動結束後在現場設防期間見到可疑人士會截停,盤問得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表列第一證人) 警司張志偉 (*已升高級警司)
案發時為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總指揮官,現時借調機場保安某某職位(不屬警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2於1030開工,直至行動完成才收工。他候命處理港島可能發生突發事件,因據資料當日港島可能有大型遊行進行,而遊行沒有警務處批准。1650時他被通知去灣仔及天后一帶候命。PW2與E2、E3、E4小隊在天后,E1小隊在灣仔,總共約有130名警員;指揮及控制中心透過通訊機告知史釗域道、軒尼詩道有縱火案,於是PW2派E1隊去處理,其後帶其餘3支小隊去支援。4隊於1730時會合。

現場人士著深色衫褲、戴豬嘴,大聲叫囂,部分人手持雨傘。各支小隊共有8個指揮官,由他們自行決定做警告;有用揚聲器作口頭警告及有中英警告字眼的旗幟。每支小隊齊人就41人,當時實際約30-40人,橫排一字排開橫跨軒尼詩道。對面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繼續掟雜物、汽油彈和堵路,PW2決定要掃蕩拘捕:警方橫排向東推進,推進期間遇好多路障,馬路有工程機,行車路爛咗一大忽,鋪行人路的啡色磚亦散落在馬路上;他們差不多過了杜老誌道就急跑向前衝,進行拘捕。

PW2於史釗域道軒尼詩道交界望向對面示威者傘陣,橫排佔據整個軒尼詩道;PW2曾站在高點望到後面仲有人,估計有500-600人,睇到盡頭後面比較疏落。

🎥片段43

-PW2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下午審訊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14:23開庭]
D14因上呼吸道感染病假一天

⏺️繼續傳召PW1 高級警司梁仲文

🔹控方主問(續)

證人繼續陳述當晚佢係其中一個行動隊嘅指揮官,策動以包抄形式截擊制服示威者。在萬福珠寶嘅位置,有大批示威者跑至碧街、咸美頓街方向,與後來增援嘅速龍小隊隊員設置一條防線,佢話示威者當時有約八百名。防線在永旺行附近。

證人表示直到有衝鋒隊到達,佢就將防線交俾佢哋,自己就返回較後方的位置指揮一批已被捕人士嘅處理。控方播放RTHK新聞片段,證人確認上述防線。返回較後位置時,佢見到該範圍已由機動部隊嘅張警司設置了臨時羈留區、等候區等等。

🔸辯方盤問

🔸D1代表
在佈防嘅40分鐘內,證人雖然唔能夠確定有冇其他人出入佈防範圍,但佢哋會綜合現場人士嘅行為舉止、動態等去判斷該名人士嘅身份。

🔸D2、D3代表
證人唔知道當時彌敦道一帶有冇其他嘅封路。

🔸D7代表
證人唔肯定碧街附近、彌敦道南北方向嘅情況。

🔸D8代表
證人唔知道彌敦道兩旁可以離開彌敦道嘅路段有冇封路,也不能確定該些路段嘅情況。證人當時亦唔肯定現場拘捕了幾多人。證人判斷已不能再向前推進,即使前方似乎都係有可疑人士有實施非法行為。作為指揮官,證人唔肯定現場(涉案彌敦道路段)以外是否都有示威活動發生;防線附近沒有其他警務人員押解其他被捕人出入。

🔸D9代表
證人同意,如果佢唔企高啲係睇唔到碧街及咸美頓街一帶嘅景物。

🔸D11代表
證人唔知有一位警員5154係負責在之後檢視Telegram裡所有有關該案嘅內容。證人不同意當日冇見過有關「圍魏救趙」嘅資訊。

🔸D12、D18代表
證人解釋現場警員呼籲兩旁不可有任何人靠近是因為要保護警務人員嘅安全;彌敦道附近都有不同目的嘅人士。

🔸D13代表
證人同意黃格以東比較平靜,因黃格以東係人少啲。證人睇唔到黃格以東有人投擲雜物及汽油彈。

🔸D14、D16代表
包抄行動中有好幾個路段沒有佈置警員,同時證人亦冇同速龍小隊嘅人員直接聯絡,所以當他下達命令時會有時間誤差。

🔸D15代表
2323時證人下命令推進;辯方律師指出,當時碧街50號附近有間OK便利店仍然係營業中,而附近有商住大廈及住宅大廈、樓上舖、駿發花園,由僑健大廈步行至駿發都只係7-8分鐘,呢啲都係有頻繁商業活動正進行中,除該段彌敦道地段,有路人來往,但證人表示不同意。

🔸D17代表
如果喺2300時有行人要穿過該段彌敦道,證人唔會阻止到。證人亦唔知喺旺角、油麻地一帶地方有冇其他警隊有行動部署。

🔹控方覆問

就他不把「圍魏救趙」等字眼寫在兩份口供內,證人指一般口供都會寫具體事件。

-證人作供完畢-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4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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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王(4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黃(25) #不服定罪上訴 (#1108黃大仙 拒捕;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8月4日被判處監禁12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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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3)🛑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5/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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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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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6/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3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5/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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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違反社會服務令 (#20200105上水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續審 [2/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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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張歷恆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0714沙田 張認為警方在案發當日未有適當地評估情況,致他與同事寡不敵眾,最後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和造成損失,故張入稟區域法院,要求警務處處長作出陪償。)
【12月1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5/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違反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2/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違反社會服務令

D1: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原審裁決及判刑: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590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因另一案(#0929金鐘)於2022年12月2日被判監禁3年。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判刑將會交由原審法官 #黃國輝裁判官 處理,控方申請提犯令。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20日09:30 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D4:王(40) 🛑服刑中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D1-4]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 #李慶年法官 判處4年6個月監禁。
______
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自行處理上訴申請。

上訴理由概要

📌原審法官對WhatsApp訊息解讀錯誤
上訴人指出,警方檢取其訊息中只顯示他準備參與紅磡的活動,原審法官錯誤解讀為他有份參與本案。

📌CCTV不能反映參與
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小公園向同案被告提供縱火物品。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歸納上訴陳詞理據後,提醒上訴人謹記原審時不作供的選擇:當時他行使不作供的權利,即是沒有提出現時上訴陳詞的內容,包括他自己對相關訊息的解讀、與D2的關係等。「上訴法庭尊重你意願」,原審時沒有提出的證供不能現在於上訴時提出;法庭不會接納這些新證供。

答辯方同意法官所言,訊息要整體一併解讀,不能獨立抽出個別訊息斷章取義⋯⋯(講咗幾句就被潘官打斷,唔使重複啦。)

裁定
考慮上訴人陳詞後,法庭裁定上訴人沒有合理上訴機會,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法庭提醒上訴人有權修訂上訴理據後再次提出申請,但有減時命令風險,即若屆時提出的上訴理由仍不予法庭接納,等候上訴期間所服刑期將不會計算,等同加刑❗️

判案書將於3個月內頒布。
【12月1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黃(25)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2022年8月4日被 #崔美霞裁判官 判處12個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上訴方今天放棄上訴,法庭正式駁回上訴
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0930開庭]

⏺️傳召PW2 高級警司張嘉豪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當天擔任B連指揮官,帶領4個小隊執行任務,B1-B4以頭盔後燈顏色分辨不同小隊,每隊2名警長6名警員,當時證人接總警司命令,由加士居道直接入彌敦道向甘肅街口,任務係驅散或有需要時拘捕,行動代號係Charge,意思係以速度驅散或拘捕示威者,整個B連共拘捕5名示威人士。證人續表示上司梁仲文指示佢負責處理5名被捕人士後,就返大隊繼續執行職務。

當時示威者向彌敦道北行方向跑離,大隊亦就呢個方向推進,約有1500-2000人,時散開,時聚集,警察用催淚彈同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而示威者向警察方向投擲雜物、打邊爐嘅石油氣罐等,證人認為警方嘅彈藥好似發揮唔到作用,有橡膠子彈落在撐開嘅雨傘上,到2300時證人得悉彈藥開始不足,示威者不斷進逼,防線就向南移20米,證人當時有去不同位置觀察,都係企喺平路上,冇特別攀上高處觀察。

主控問證人在窩打老道以西情況,證人陳述人數不多,但也有投擲物品,但講唔到係有幾多人。及後從上司得知將會有速龍小隊增援,並在碧街同彌敦道封住並圍堵,佢嘅任務係當圍堵完成,B連就以Charge追截並拘捕示威者。

2326時證人見防線右邊有傘群移動,聽到上司嗌Gogogo就向北方追截示威者,有被截嘅示威者反抗,及後多名示威者被制服,並綁上膠手帶,到2336時左右有大批示威者塞在一條窄巷中動彈不得,有機會形成人踐踏人嘅情況,約有二、三十人,疏散出嚟後有人表示唔舒服,佢就安排人叫白車送去醫院。咸美頓街仍有人攻擊警方,2326之後15分鐘,警方再設立多4條封鎖線。主控著證人用唔同顏色筆在證物圖上畫上唔同小隊負責嘅唔同防線。

證人都係之後才知共拘捕213人(不包括在甘肅街嗰5位)。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0630時離開。

🔸辯方盤問

🔸D1代表
2326時上級嗌Gogogo之後,在行人路上(窩打路道)唔係好多人。窄行內有人塞住,但證人不會用「人叠人」去形容當時情況。

🔸D2、D3代表
2326時之前證人望到最遠係日本城嗰度,而唔能夠睇到碧街咁遠。

🔸D4、D5、D6代表
證人唔知當晚拘捕213人嘅分布情況。

🔸D7代表
被捕人被帶到THA,證人唔知拘捕、警誡等情況。

🔸D8代表
行動命令冇明確指示行動最遠範圍去到邊度,但遠至咸美頓街都有警員;證人唔肯定所有被捕人都係喺防線以內被捕。

🔸D9代表
窄巷當時有人身體已經不能站立,「打斜」咁stuck咗喺度。證人曾下令,如果有證據顯示該些人士有合理解釋,可以放行。

🔸D12、D18代表
證人表示唔肯定行人路上有可能有唔係示威者嘅人。

[1114小休]
[1148開庭]

🔸D13代表
律師用平面圖以黃色方框顯示行動及防線焦點(庭上稱為黃格):黃格以西人數不多,而證人沒有親身行到D2、D4兩條防線範圍。證人亦唔係第一個到達窄巷嘅警員。

🔸D14、D16代表
圍堵人手唔係由證人安排,但行動較為直接、顯淺,唔使特別安排。速龍封鎖碧街都係由證人的上司與速龍小隊聯絡。

🔸D15代表
證人同意,Charge行動對群眾而言係一個出奇不意嘅行動。證人唔同意,窄巷只有消防員在救人而警方沒有參與救人。

🔸D16代表
窄巷內搬出嚟嘅人(*證人較早前係用「搬啲人出嚟」咁描述)係送出彌敦道北行方向,而證人唔知有冇人被送去碧街。

D7代表律師重啟盤問,表示好唔好加一點照片,法官認為唔使,主控稱已有相。

🔹控方覆問

證人同意佢睇唔清楚巷嘅盡頭。澄清證人唔係第一個警員到窄巷。

-PW2作供完畢-

⏺️傳召表列PW4 總督察溫志豪

🔹控方主問

當晚證人作為總指揮官,2245時開始沿彌敦道、平安大廈、碧街一帶執勤,以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為防線並與約1500-2000示威者對峙,東邊集結少量示威者及記者。警方用法德魯槍及雷明登槍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2326時在北行線快速推進後,有人群進入巷仔1及巷仔2。期間截停一男一女,男子掙脫,證人用警棍擊打男子後制服兩名示威者,及後交由機動部隊處理。

巷仔1約有80名示威者,速龍小隊已控制該些示威者;巷仔2見到一批被速龍制服嘅示威者。因此在2355時證人就於巷仔1及巷仔2設多一條封鎖線。

-PW4作供未完-

[1245午休]

下午14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6/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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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只作以下補充:
D2
證據方便補充
a)回應證人指通道是足夠多人行走
b)作供指二、三米外非十多米外見被告
D3,4
非法集結地點在中庭,亦具流動性。火車頭店CCTV較實時慢2分鐘。
D5
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是接近中庭
D6
PW7 證人之可信性由法庭作判決

🔸辯方
D2
重申證人作供提2、3米非同被告距離,是同Starbucks等店鋪距離
D3及D4
反對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要求法庭作推論違反無罪假設原則
D5
沒有補充,只應法官澄清陳詞說火車頭店有2 個CCTV,一個近鏡一個遠鏡拍得不清楚,控方證人也認不到D5在拍攝鏡頭內出現
D6
證人沒法確認被告穿短褲或長褲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 16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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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部份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傳召PW? 督察

作供敍述0020時到碧街接替封鎖線工作。同意到場前不知道詳細情況。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6 高級督察梁家駿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PTU D3小隊副指揮官,當日2200時同應變大隊隊員到加士居道近拔萃女書院,收命令要同隊員沿彌敦道向北驅散人羣,2218時自己小隊同D1小隊沿南行線向北推進,D4小隊則負責在北行線。

2242時他在黃格仔見北面彌敦道約有1500人,西邊窩打老道500人。示威者穿深色衫褲,有傘陣,使用雜物、汽油彈及磚塊攻擊防線。於是他吩咐警員13946先後三次舉黑旗及兩次橙旗,警告會驅散及開槍,示威者沒理會,繼續停留。

之後他從通訊機得知速龍將到達圍堵,2326時總警司梁仲文下令衝前作拘捕,沿途地上有雨傘、示威者遺下裝備等。2332時張嘉豪警司吩咐設封鎖線成立臨時羈留區(THA),由偵緝警長58834負責看守。他確認自己手繪有簽名地圖上包括THA、等候區(WA)及醫療區(MA)。THA在2351時設立至翌日0533時,出入有警察看守,沒有可能受到任可干擾。

🔸辯方盤問

2326時PW16在南行線向前衝,已經有一、兩人在馬路被制服,見不到行人路有人被制服。他不知道和被捕人進入THA前的情況;進入THA的人士除了由WA過去,也可能由其他地方去,他知道有人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被捕後直接被帶去THA。指示舉旗是在下令”Gogogo"前發生,位置約彌敦道東亞銀行,同意距離碧街有120米。碧街有一堆人佔滿車路及行人路,有舉傘,他望不到過咗碧街後面情況,同意當埸環境嘈吵。

🔹控方覆問

WA及MA不是PW16設立,他不肯定有冇橙帶。碧街示威者是流動,有舉雨傘,望去有一米幾高。

-PW1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5位代表律師明天早上有其他案件需處理,申請缺席。控方表示明天將傳召特別戰術小隊成員作供,各人由專車接送,因沒專用車位供使用,可能會有延誤出庭。

[1635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01太子 #提訊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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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今日指,被告擬承認控罪1-3,因應認罪協議,控罪4將會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2日10:00於區域法院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蔡(54)
A2:丁(39)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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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5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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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宣布判決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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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分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09:3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40) #宣布判決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15)🛑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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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3/9] (#1120紅磡 暴動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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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29)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27)🛑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林(3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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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42)🛑已還押2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作出一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審訊 [1/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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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3/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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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6/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1/2]
(已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3/1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140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65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邱智立法官
#20200720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宣布判決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

背景:被告早前於屯門裁判法院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席前被判罪名成立,並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提出不服定罪上訴,於本年5月23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邱智立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今天判決,節錄如下:

//在考慮了案件的情況、規例中公眾地方定義所用的字詞及立法的原意之後,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的理據將涉案大廈的升降機大堂詮釋為公眾地方。

上訴人的第一項上訴理由成立。

結論
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撤銷。//

判案書全文: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532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3/9]

A2:何(28) / A3:鄭錦滿(32)
A4:陳(33) / A6:馮(30)
A7:林(31)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A3]
(審訊後期於11月22日新增控罪,獲法庭批準,但拒絕控方新增證據)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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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A3代表:#陳德昌大律師
A6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9:31 開庭]

控方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2,3,4,6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其中有爭議點, 辯方說法,控方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11月19及20日在理工大學內是有暴動發生。這點留待法庭裁決。

[12:17]小休

A6 及 A7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6有再進一步法律觀點陳詞,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法庭批准,但須於3日內呈上法庭及給予控方,而控方須於3日內回應。

A3有關注到今早終審庭有宗判決宣布,未知與本案有沒有直接關係。如有需要會有補充書面陳詞,法庭接納。
法庭亦提醒其他法律代表,如有其他案例,可再以書面形式補充。

法庭補充,特別是有關A6的法律觀點,除書面補充陳詞外,如有需要可向法庭申請再開庭處理

[1:08] 審訊完畢

第四被告特別申請一天不用宵禁及不用到警署報到獲批,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A1:葉(27),A5:黃(25)及A8:梁(23)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14日早上9:30進行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