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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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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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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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五天工作周

根據《2016年司法機構(五天工作周)(雜項修訂)條例》

五天工作周一般適用於法院的開庭安排
星期六只會處理裁判法院的新羈押案件(只會決定是否批出保釋)

因此今天不會有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
#0612金鐘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陳(23)
襲警

保釋金2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需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0年1 月20日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
#1207銅鑼灣 #答辯 - 林子勤裁判官

外籍手足(35)
普通襲擊、襲警(銅鑼灣F出口協助跳閘手足,懷疑以手襲擊休班狗Lo Chi Keung 及狗仔1519)

保釋金10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需報到
離港前24小時需通知狗仔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4日再提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法官:彭寶琴
檢控:Ivan Cheung
辯方:彭大狀
方XX
控罪:襲警、拒捕、POOW
保釋申請被拒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法官:彭寶琴
檢控:Ivan Cheung
辯方:Ms CHAN
姚XX
控罪:POOW, AOABH

控方指AOABH一案改控Common Assault, POOW一案加控Arson with intent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明天於觀塘裁判法院聆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緊急聲援🛑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下午 2 :30
5位 - #1208天后 / #1208灣仔

//警方今早(8日)採取行動,共拘捕8男3女。在行動中,警方於天后檢獲一把懷疑9mm格洛克(Glock)半自動手槍。被捕人士被控的罪名為「 無牌藏有槍械」、「管有危險品」、「管有違禁武器」及 「非法集結」。//
- 【星島

今日聲援表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1208天后 / #1208灣仔
5位手足
無牌藏有槍械、管有危險品、管有違禁武器及非法集結(檢獲一把懷疑9mm格洛克(Glock)半自動手槍)

‼️現時進入四樓(第八庭)要安檢‼️
液體、打火機及雨傘不能帶入四樓
有真警犬在場
違禁物品會由庭方暫存,離開法院時取回
去洗手間後需重新安檢,進入四樓前請先去洗手間
#觀塘法院三樓一庭

陳(27) #1006黃大仙 蒙面
1445 開庭

控方指控罪需等待高等法院有關反蒙面法裁決,需押後三個月
法庭決定押後至2020年3月9日 下午2:30

辯方擔保條件更改申請獲批
更新住址
報到時間改為每月1次
撤銷宵禁令
撤銷離港限制
保釋金3000 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611上環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馬(20)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3枝噴霧罐)

辯方未收到指紋報告
保釋照舊

押後至2020年1月20日1430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9銅鑼灣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黃(27)
襲警(向警長張紹賢投擲珍珠奶茶)

便衣狗一直無表明身份,被告案發後失去工作
辯方呈上一封道歉信,顯示被告已反省;辯方亦呈上家人求情信,指被告成長過程不順利,有焦慮抑鬱,努力工作孝順患病母親

被捕後一直被還押至10月17日才得到高院擔保,已受深刻教訓

法庭考慮到狗根本冇傷,罰款3000元,可從擔保金中扣除
#觀塘法院三樓一庭
石(28) #0914淘大 #私了 AOABH、傷人等
控方指14/10、14/11、17/11間警方拘捕6名有關人士,指律政司需等待進一步調查結果決定是否一同處理。
控方申請押後四星期至6/1,辯方反對。
法官指不能無了期押後等待律政司或警方調查,詢問控方是否具足夠證明兩案可能有關。
辯方反提議押後六星期,但下次上庭需聽取答辯,亦指控方不具足夠基礎於下次不聽取答辯。法官詢問為何原先律政司代表今日不能上庭,現時休庭等待律政司指示。
#觀塘法院三樓一庭
石(28) #0914淘大 #私了 AOABH、傷人等
1532重新開庭
控方澄清指原有主管2/12 出memo指不會出庭。
法官要求控方7日內提交書面解釋
6名有關人士(5名擔保、1名踢保),2位牽涉本案控罪1、2,另外3人於控罪3、4、5有關,有2位與控罪1、2和3、4、5間非法集結有關
法官指主管應要求主控官出庭,而並非由外聘律師處理,亦應將一齊資料交予接手者。
控方申請押後至6/1再作決定,法官明言不理想,指被告於14/10開始還押,再押後將造成不公。
控方指案件將提訊至區域法院,但亦明言將繼續押後等待。
辯方投訴指控方交付文件未齊,亦未有未用文件表。

辯方指控控罪1、2重疊,指被告被指控對相同控方證人作出相同行為,控罪3、4、5 亦重疊,理由相同。法官亦指主控不在場無法處理此等質疑。
押後至6/1 2:30, 辯方放棄八日覆核權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控方被狗搜完身終於入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未開庭
辯方律師剛得到控方文件 前往與各被告會面
控方律師出現
廣播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 林子勤裁判官

#1208北角 #1208荃灣 #答辯
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
- D1-D5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D2(北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槍、彈夾、子彈)、D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把武士刀、兩把軍刀)
- D3(荃灣):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伸縮警棍、避彈衣、燙瓷片、煙花、炮竹)

控方呈上D1及D2之間telegram 對話截圖,過十頁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