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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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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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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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1225葵涌 #審前覆核

控罪: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均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經在2月3日呈交聯合問卷予法庭。控方表示會依賴商場閉路電視片段舉證,預計傳召12隻控方證人,各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D1、D2、D5除承認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此外沒有其他同意案情。

辯方將爭議控方單憑片段是否可以充分證明被告在場,現場有否出現非法集結,如有的話各被告有否參與。辯方可能會有5位辯方證人 (3位事實證人、2位品格證人)。此外,D1的代表律師要求控方全面舉證(strict proof)。

*代表控方的 #關文渭大律師 指出首被告於答辯時(2020年12月30日)已經年滿16歲,理論上應撤銷匿名令,要求法庭澄清匿名令安排。辯方則認為首被告在案發時未滿16歲,因此匿名令應該繼續生效。法庭安排2月11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匿名令的法律爭議。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始為期7天的中文審訊。控辯雙方若有進一步的同意案情需在開審前3個工作天存入法庭。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審訊 [2/2]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退庭考慮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3月30日 150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續審,期間控辯雙方需提交詳盡的書面陳詞予對方及法庭。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5/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8/2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0:00 開庭

PW7 偵緝警員 9865 古志宏 (音) 繼續作供,證人協助拘捕D1 和搜查背囊,作供完畢

13:00 休庭

================
15/5/2021 後補資料

09:54 開庭
⚙️控方繼續主問
PW7 在現場檢取D1背囊P1,内有啡色玻璃樽,思疑係汽油彈,鐵錘,控方呈上3個玻璃樽,PW7認出左邊係PP2,右邊係PP3,控方展示鐵錘PP4,PW7認出,在庭上量度長為30cm,PP4轉為P4,PW7繼續辨認證物,過程簡畧為:白色麻繩P6,螺絲批P7,黃色鉸剪P8,4個打火機P9,2個粉紅色汽球P10 ,一副眼鏡連盒和布P11,P11a & P11b,白色充電器連線P12 & P13,一對啡色手套P14,黑色鴨咀帽P15,黑色口罩P16,黑色面巾P17,黑色衛衣P18,黑色長褲P19,黑色腰包P20,一張個人八達通P21,一張長者八達通P22,CSL電話咭P23。

📍D1律師盤問
PW7在16:43到場,D1已經被人撳在地下,幾分鐘後控制到D1,打過D1大肶肌肉,係協助嘅一環, 當晚PW7在新界南反黑組第一隊辦公室即1167室,約21:45補録記事册,23:00 落口供Pol154,有其他參與事件的同事在場,補録期間無傾偈,無留意其他人,聽唔到傾偈聲。

律師指出口供只寫「上前協助制止一名反抗男子」,無寫警棍、揮動、大肶位等字,PW7指係概括講,已經包括咗,向大肶肌肉揮動警棍,主要係大肌肉,無其他,在同一位置打咗3吓,唔記得左腳定右腳,去到用手撳腳,撳唔到,先打一吓,控制D1,再打咗兩吓,唔同意律師指打腳脛(即上5吋下5吋)。

當PW7第一眼見到D1個背囊,係在D1被鎖上手扣之後,10336講畀PW7知D1之前攞住,位置近58號後門,較接近D2,D1在近圍欄被制服,PW7同意消息係聽返嚟,唔知點嚟,有無人攞過,放過嘢入去;在現場做快速搜查, 無逐件搜出嚟放地下, 係拉開拉鏈, 申手入背囊, 有攞玻璃樽出嚟放地下, 鐵錘無擺出嚟,
處理時知到要做證物員, 除現場之外, 到警署, 每件證物小心觀察, 做文字紀錄, 準確描述, 無多無少無跨大, 同意口供描述"兩個密實袋裝住內藏液體玻璃樽", 只有液體無固體

P8 & P9係在警署搜查時揾到, P8係美勞鉸剪, 尖端係圓形, P9係4個打火機, 其中一個壞咗,

律師指PW7搜查背囊時D1是爬在地下, 見唔到搜乜, PW7唔同意, 前後有3次扶起D1, 第一次扶D1起身坐在地上, 睇住搜袋, 第二次扶D1起身上譥車, D1向前跌低, 撞親鼻同咀中間位置, 擦損紅咗, 肯定係當時受傷, 無留意有其他傷勢, 第三次扶D1起身, 唔記得幾時同D1戴頭套, 返到警署, PW7 & 12979 帶D1去見值日官, 12979指出傷勢, PW7無留意, 唔知D1在4日清晨去醫院, 唔見有人打D1.

11:45~12:15 休庭
裁判官預期審訊會超時, 請控辯雙方在午飯時商議加審期

17:32時在5號會面室, 展示證物畀D1睇, 12979 在場, 每樣嘢放在枱面, 用A4紙做紀錄, 之後碎咗; 證物無放入證物袋, 因為PW7唔係案件主管, 唔知佢哋想點處理, 所以等到呢單案既證物員嚟到, 在無干擾情況下交畀佢哋, 律師質疑既然想無干擾, 係咪更要放入證物袋? PW7表示無補充.

D1的腰包有兩張八達通, 唔同意腰包內有銀包, 唔為意D1有銀包, 唔清楚D1有無現金, 12979攞住D1身分證, 證物一直放在5號室內, 17:32~20:10無離開過, 等證物員14039在20:10到, 逐件逐件畀佢, 律師指出12979在18:35~19:38做會面紀錄, 在"其他在場人仕"一欄無寫嘢, PW7表示明白, 無補充.

律師向PW7以下辯方案情:
- D1係被帶到警署5號室先除頭套, 之後起身面壁, 雙手被扣在身後, 有人用有轆既櫈撞向D1背後, 撞到跌倒地, D1起身面壁, 有人將玻璃樽和工具按壓在D1手掌, 你或你同僚講"我哋去夾口供", 你或你同僚叫D1在無裝嘢既證物袋上簽名, D1講佢有近視睇唔到, 叫還返眼鏡俾佢, PW7話無執到, D1要求去醫院
PW7唔同意

📍D2律師無盤問

⚙️控方覆問
同意無描述玻璃樽內有固體, 無肉眼睇到既固體
腰包在背囊入面揾到, 入面無銀包
一直5號室望住證物, 無參與文件工作, 因為驚證物被D1干擾

PW7作供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審訊內容索引: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及結案陳詞
————————
簡短裁決理由:

PW1證供分析:

法庭對PW1在作供時指自己150cm高感不能相信,並質疑PW1是否對距離判斷有所偏差還是説出不誠實答案,故不能肯定地採納他的證供。

PW2證供分析:

法庭對PW2不能看到事發經過感到難以理解。因若PW1的證供屬實,與PW1相差1個身位的PW2理應看到動作。除外,只有被告與警方互罵,視線理應集中在被告。法庭亦認為PW2指他看到被告情緒激動,企圖衝向警方,但為何會看不到被告踼腿的動作?

被告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被告證供直接清𥇦,有電話紀錄支持她證供,雖然有部分證供有疑點,但不能排除她證供的可能性。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609中環 #提堂

簡 (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1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背景:
今年6月9日,有人發起「香港人抗爭一周年港島區大遊行」,旁晚在中環以流水形式遊行表達訴求。

被告因事而沒出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6將軍澳 #答辯

D3:葉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於新界將軍澳一隧道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幅牆。

案情:
2019年10月6日2144時,PW1至PW5坐警車駛經上址附近,見到D1至D3形跡可疑,落車嘗試截停3人,3人見狀逃跑但終被截停。在D1背囊搜出勞工手套,有控方證人目睹D2在早前掉走一個黑色口罩,在其背囊搜出兩頂帽、兩對手套、兩件T裇及一條短褲,並有兩支噴漆及五個口罩。D2承認在慧安園隧道噴連儂牆。
警方在10月7日0400時到上址,見到黑色噴漆字,寫「陳榮光中共撚」。
PW8為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老師,承認「陳榮光」為該校校長。

背景:
事隔逾一年,在2020年10月23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1228 同案D2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
須支付堂費1,000元
P14噴漆充公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轉介文件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修訂控罪1-2(無讀詳情):
1.縱火(D1-D4)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5)
3.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5)
(有新增控罪3-4‼️庭上沒讀)

本來的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D5另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及同日同地與另一案件被告人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案發當日新聞
https://publielectoral.lat/easternhawkeye/12029

相關案件為 #20200526灣仔 丁手足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區域法院,現有條件保釋。
(每個寶寶都要攞住一大疊有4本大字典加埋咁厚 重到死嘅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6灣仔 #提堂 #轉介文件

丁(43)

修訂控罪: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案情(字眼有少少變動):
2020年5月26日,與另一單案D5被告,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某間店,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相關案件為 #20200330跑馬地 D5

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 #20200330跑馬地 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區域法院,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4/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D2及DW2後補

——————————————————

控方及兩名辯方代表律師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在庭上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補充

主控官表示沒有口頭補充。在裁判官詢問下,控方表示對辯方提出的案例在法律觀點上無爭議,同意辯方提出藏有及意圖須同時存在才能入罪,但認為被告當時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控方立場認為「無合法辯解」並非控罪元素。


📌D1代表律師陳詞補充

辯方立場認為「無合法辯解」是控罪元素。D1當時並無意圖使用噴漆。PW1在主問、盤問及覆問階段作供前後𣎴一致:在主問時聲稱自己先見到速龍小隊,其後才見到D1面向警員,轉身離開;在盤問下承認自己先見到D1離開後才見到速龍小隊;覆問時亦確認先見到D1後見到速龍。


📌D2代表律師陳詞補充

D2代表律師指,被告的解釋是否合理由裁判官作事實裁斷。然而,只有PW3聲稱曾見到遮陣,其他證人均沒有見到。辯方證物D1片段中亦見不到有人拋擲水樽,但辯方不會因此而質疑控方證人講大話。

希望裁判官在考慮辯方證供時亦以同一把尺衡量,畢竟證人在預備鬼屋的過程匆忙,且事隔逾年,亦不可能預知自己未來需就此事岀庭作供,難免有所遺忘。DW2與D2並非親密朋友,只屬普通朋友,不見得他會偏幫D2。

控方案情並無提及現場有人使用索帶或焚燒物品,D2亦有影片證明自己從下車直到被捕的情況,期間並無意圖進行任何違法行為。陳詞中提到當日在梳士巴利花園內並無被起訴非法集結罪,此說由控方證人確認。


📌主控官漏在已交法庭的書面陳詞簽署

主控官在陳詞完畢後才提出自己遺漏在早前已送交法庭的書面陳詞上簽名,希望呈遞一份經修改錯字的新版本給法庭,最終在辯方不反對下才獲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 [4/3] #襲警 #阻差辦公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早前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兩位辯方證人。三位辯方證人在午休前已作供完畢。

1504 開庭

第三被告選擇作供,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提堂 #新案件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2)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新增控罪: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24#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7#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22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14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今天首次上庭。

——————

📌押後申請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轉介區域法院

📌合併案件
#20200203壁屋 案件與舊案 #1224觀塘 合併,辯方沒有反對,但控方未有準備合併案情或控方證人

🌟 #郭憬憲大律師 提醒控方記住取得SJ consent哦
🌟 #郭憬憲大律師 再提醒控罪(2)沒有提及所謂爆炸品的化學名稱並不妥當哦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控方申請新增兩個控方證人,要求被告不得接觸二人,即魔術店東主及時昌迷你倉經理
#郭憬憲大律師 指魔術店東主原為辯方證人,如控方不再打算考慮傳召其作控方證人,要求控方立即通知辯方

控方不反對 #20200203壁屋 案二人擔保申請,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月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122高等法院
#提堂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一名女保安胡婉鴻。

無律師代表,自己處理案件‼️
控方要求答辯,被告表示未準備好,因為過去幾年多次被警方拘捕,沒足夠資訊,兩年前的事亦難以記得清楚,文件亦不夠清楚。被告指因為沒有電腦,所以沒法看到影片,但有嘗試過去圖書館、民政事務處、問朋友借電腦。被告表示自己不信任警方,亦有很多考慮,雖然認罪可以扣三份一刑罰,但自己沒做過所以不想認罪,又有很多文件被大陸國安撿走‼️(因案發在梁天琦案件審訊的該段時間)所以需時考慮答辯。
錢禮大力指罵她不負責任,被告表示抱歉。
(王婆婆用英文自辯,錢禮提醒被告可以說中文,由法庭書記翻譯)

控方表示不打算用任何片段作呈堂證據,因此錢禮指沒法看片的講法已不是理由,亦不再就被告的答辯再作糾纏,直接當被告不認罪處理,預計審期為一天。

被告沒律師代表審訊,表示對中文審訊沒所謂。
被問到是否已收到相關文件,被告指文件很糢糊,所以沒法觀看。
主控表示之前的律師代表已收齊文件,惟今日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亦表明審訊期也不請律師,法院命控方需在法庭當面把案情摘要及案件主管的聯絡電話交給被告,被告需主動聯絡案件主管交收案件相關文件。
期間被告表示錢禮說太快,聽不懂,需由翻譯重覆解釋。
錢禮指案件主管的文件或者會更清晰,被告不用擔心看不清。

錢禮問此案算不算是社會運動案件。

‼️投訴(上一庭提出) :
被告在被捕時及警署內受到不當對待以致受傷,先後進入聯合醫院及瑪麗醫院。

5年前今日正是魚革爆發之日,直至2020年11月仍有手足因此役被控暴動罪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0930東區法院第八庭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答辯

楊 (26)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四名警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約60分鐘的CCTV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主要爭議事件經過、當天集結的合法性、以及被告有否「明知」而參與該集結。

辯方估計審期為兩天,但保險起見,最後申請三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轉介文件

D1 陳皓桓(24)
D2 曾健成(64)
D3 徐子見(53)
D4 胡志偉(58)🛑已還押1個月
D5 陳榮泰(56)
D6 朱凱廸(43)
D7 梁國雄(64)
D8 鄧世禮(58)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5]
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及陳榮泰被控在今年6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2) 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控方表示修訂控罪的中文版本字眼,好讓和轉介文件中的英文版本字眼吻合,各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D1申請豁免今天的報到,法庭表示時間充足,拒絕批准
D2、D5、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D7更改報到警署,法庭批准並表示星期二開始生效
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1430於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除胡志偉外其他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 [4/3] #襲警 #阻差辦公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早前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兩位辯方證人。三位辯方證人在午休前已作供完畢。

1504 開庭

第三被告選擇作供,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1557 第三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9日11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兩名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5/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8/2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55 開庭

PW8 偵緝警員 11869 作供,證人協助拘捕D2和搜查背囊,未完

案件押後至2月9日09:30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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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1300~1455休庭

傳召PW8 偵緝警員 11869 蕭啟發(音)
⚙️控方主問
當警長51355, 9865和PW8屬同一小隊, 16:38到綠楊坊美心門口, 收到隊員電話要去華都中心一樓58號後門幫手, 16:43去到見到新界南其他隊員正在制服兩名男子, 有圍觀者叫囂, 走埋去幫54965制服一男子, PW8在庭上認出D2, D2反抗, 54965唔夠力制服, PW8制服D1腳部, 54965制服上身, 鎖上膠索帶, 見到54965右邊面受傷泫流血, 佢話D2較早前襲擊佢, 指出地下一個黑色背囊屬於D2, PW8在D2面前搜查, 有黑色行山杖, 灰色頭盔, 灰色頭套, 黑色防毒面具, 濾罐, 一個透明玻璃樽有橡筋綁住兩支火柴, 樽內有透明液體,思疑係汽油彈, 一個黑色袋, 內有丫义, 仲有一細黑色袋, 內有7條銀色紙包住鋼珠, 黑色手套, 兩件短袖T恤, 一件藍色恤衫, 一條黑色長褲, 一件黑色長袖外套, 一把銀色鉸剪, 一個紅色打火機, 一個口罩, 一卷紅色膠布, 充電袋, 易拍咭;搜到嘅物品放在地下,展示畀D2睇,同6300講番搜查到嘅物品,及54965較早前所講嘅經過,6300在16:55拘捕D2,警誡後D2無作任何表示,PW8 & 6300帶D2離開現場,坐警車返荃灣警署,17:10到達,17:14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和證物,17:30處理有關證物。

PW8描述出D2的背囊,正面黑色背面灰色,確認為P27,內有透明玻璃樽,有橡筋綁住兩根火柴,有液體有沉澱物,思疑似係汽油彈,主控想叫PW8睇相部。

[15:30 PW8暫時離席,裁判官問3個樽一齊畀證人睇有無問題,辯方律師指P2, P3已經有label,相片與實物不同顏色,控方應該叫PW8多啲描述先,主控話唔需PW8辨認P4]

15:40 PW8回來,睇相3/4/5號相片,樽蓋有split字樣,面係銀色金屬蓋,側邊有黑色,唔記得係咪黑色,交咗畀證物員之後,無問點處理。

PW8繼續辨認證物,過程簡畧為:行山杖P30,一對黑色手套P31,深灰色頭套P32,頭盔P33,銀色鉸剪P34,萬用匙P35,黑色長外套P36,黑色T恤P37,深灰色T恤P40,灰色圓領T恤P7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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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午的審訊內容,承上:
(PW 1 作供)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5
(PW 2 作供)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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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3 港鐵站站務主任 譚素瓊 (音)

📌控方主問,PW 3 描述當天的工作範圍及當時情況

PW 3 於2019年9月2日09:00 原是在港鐵深水埗站 1 號月台工作,其後接獲車站控制室主管指示須登上剛到達 1號月台往荃灣方向的列車,任務是觀察並跟着一班被認為可疑的乘客。此班乘客中部份人仕有佩戴口罩、及手持雨傘。PW 3 忘記指示中有否提及這班乘客的主要衣着顏色、該列車的編號、這班人士為數多少人及他們的實際衣着。PW 3 由深水埗站跟隨着這班人士到達荔枝角站,中途這班人士沒有做過任何特別的行為。到達荔枝角站後, PW 3 便跟隨這班人士下車,忘記是否這班人士全都下了車,只見他們下車後四散。PW 3 忘了下車後在哪個月台候命。PW 3 指其後觀察到那班人士走來走去,並按動牆身的緊急掣,部份人士用雨傘或腳或手阻擋車門關閉。其中用雨傘的人士把雨傘「攝」在往中環方向的列車車門中間,即 2 號月台的列車。PW 3 於是前往 2 號月台看此班列車。當時亦有其他港鐵職員一起前往,包括PW 2。

PW 3 憶述當時走到 2 號月台的情況。「記得一位白色衫男士,佢阻住車門。佢挨住側邊嗰塊玻璃」,「普遍乘客鍾意挨住嗰塊玻璃,車門與座位之間嗰塊玻璃」,「佢用佢隻腳伸出車門外,列車車門閂唔到,我同佢講:「先生架列車要離開嘞,唔該你唔好阻住車門」」。PW 3 指當時白衣男士沒有理會,之後PW 2 便走過來幫手勸喻。PW 3 忘記當時白衣男士有否聽PW 2 的勸喻,亦不清楚白衣男士有沒有做其他動作阻擋車門關閉。PW 3 看不到是誰用雨傘阻擋車門、亦說不出誰用手阻擋車門,她形容當時人太多,而車門最終是成功關上,但說不出車門打開了多久。

📹播放P7b 以確認當時環境及情況

(定鏡+繼續主問)

「我親眼見到白色衫用隻腳擋門」,「當時見到有把遮但唔知係邊個」,「白色鞋,有見到」,「我見到,當日親眼見到。當日係白色衫嗰位男士」,「當日見到有遮,唔知邊個」。主問:「處理完呢對車門,話嗰邊㩒咗緊急掣
?」PW 3 同意,因當時見到閃燈。「唔記得呢架車總共延遲咗幾耐」,亦不清楚自己前往處理緊急掣時,該白衣男士是否還逗留於車廂中。

📌D1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庭上作供與口供紙不一的描述

復述口供紙中其中一段:「佢哋喺荔枝角站 1 號同 2 號月台走來走去,而當時均有不同市民等候列車,有二百幾人左右,邊個行去邊,我根本留意唔到」,問PW 3 為何剛才對主控官說「佢哋走來走去㩒牆身啲緊急掣」。PW 3 堅持是「佢哋撳咗啲緊急掣」。D1 代表律師請PW 3 解釋「佢哋」。PW3 指是從深水埗站開始跟着的那班人士。D1 代表律師再質疑關於PW 3 剛才形容的「有啲用遮、有啲用腳或者手阻住車門...」,問PW 3:「 你唔係留意唔到?」,PW 3 回應不清楚。

📌D2 代表律師盤問,PW 3 看不到是誰的雨傘阻擋了車門關閉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有嗰位白衫男子,亦有人用遮阻住車門,你係唔知邊一個用遮,同意嗎?」
PW 3 不同意。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係該白衫男用腳阻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遮阻到車門,呢個係車門不能關閉嘅原因,同唔同意?」
PW 3 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

PW 3 認同當天是處理過深水埗站及荔枝角站出現的狀況。PW 3 同意於2019年9月25日錄取的第一份證人口供是在記憶猶新之下錄取,而於2020年2月13日錄取的第二份證人口供是看了警方提供的片段及確認了片段中誰是自己後才錄取的。D3 代表律師指出第一份口供並沒有記載PW 3 曾目睹有人用雨傘及腳阻擋車門關閉。

D3 代表律師:「請搵番口供上面有冇記錄你親眼見到有人申遮同埋腳出嚟?」
PW 3 看着第一份證人口供頗久,D3 代表律師再問:「記唔記得我叫你睇啲咩?」
PW 3:「唔記得。」
(按:😑
D3 代表律師指出口供紙上沒有記載有人曾用雨傘及腳以導致車門關閉受阻。
D3 代表律師:「點解當日記憶猶新,於9月25號唔記埋落份口供度?」
PW 3:「唔清楚自己點解。」
D3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係睇完片先至…」
(律師未問完PW 3 已經發言)
PW 3:「我親眼見到白衫㗎。」
D3 代表律師:「咁點解當時唔記錄在案啊?」
PW 3:「我唔知當時點解。」
D3 代表律師:「法官大人我唔再追問嘞。」

D3 代表律師指口供紙上提及白衣人士拿着黑色雨傘,問PW 3 的記憶裏此人是否真的拿着黑色雨傘,PW 3 表示:「一年唔記得喇。」

🎞看P8 截圖

讓PW 3 看完截圖後,D3 代表律師又指出之前的口供是記錄了該白衣人士是拿着黑色雨傘,PW 3 爭辯:「我淨係話遮尾係黑色咋喎,唔記得遮身喎」。但PW 3 其後再覆述:「咪攞住把黑色遮囉。」D3 代表律師再追問:「白色衫嘅人係攞住一把黑色嘅雨遮,你呢個說法係…」,此刻裁判官加入:「簡單嚟講,遮腳同遮身都係黑色先會形容係黑遮」,「你當時見到嗰人伸出嚟把遮係遮腳同遮身係黑色,先形容為黑遮?」

📍D3 代表律師問PW 3 關於當天她跟隨着的那班乘客之特徵

PW 3 不記得是否有很多人都拿着雨傘,但同意是有人拿着雨傘,亦同意有為數不少的人士佩戴上口罩,不記得當天是否下雨而且是否正懸掛 3 號風球。PW 3 也不知道當時那些人士是有否繼續留在車箱內,包括白衫人士。最後看到白衫人士就是她出發去重置緊急掣之前。至於白衫人士有沒有直接去中環方向她並不清楚,但同意是有機會繼續前往中環。

📍裁判官發問

PW 3 回應她的教育程度為中五學歷,在港鐵站任職了32年,在港鐵站工作之前曾於幼稚園教了兩年書。
裁判官:「有度我唔明,關於黑色遮嘅問題,你話「我唔記得把遮咩顏色,淨係記得遮尾係黑色。」但把遮…」
PW 3:「其實我唔係好明佢意思。」
裁判官:「即係遮尾係黑色,之後你就肯定埋個遮身都係黑色,咁究竟你係親眼見到定點?」
PW 3 承認其實不確定遮身是什麼顏色。

📍D3 代表律師補問
D3 代表律師:「你話遮尾係黑色,以平時所見,你見過好多其他顏色嘅遮尾?」
PW 3:「我唔知喎。」
D3 代表律師:「落口供嘅時候點解唔同警察講清楚係遮尾?」
PW 3:「咁點解唔引導我講呀?」
最後,PW 3 不同意D3 代表律師指出她的記憶裏其實沒有白衫人士拿着什麼顏色的傘子。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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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5/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 #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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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15分鐘向被告索取指示

休庭後,D1選擇不作供,亦沒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2荃灣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控制一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摘自蘋果)

首次提堂於2020年12月24日,需1,000元現金保釋,每周報到一次,交出所有遊旅遊證件,不准離港。
(摘自蘋果)

辯方申請押後,以今星期內寫信向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日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只有不足5隻手指嘅一半人旁聽🙊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判刑
#攻擊性武器
#庭外消息

👤郭(24)🛑審訊前定罪後共還押27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提出案例,法庭休庭至1200再作判刑(被告有自閉症、中度精神障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7/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李(29)

控罪: 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 #非法集結

本案其餘8名被告較早前被黃士翔裁判官裁定表證不成立

✏️辯方結案陳詞

📌就被告被捕位置
辯方指P117影片其實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一批黑衣人由龍翔道跑上小路,沿小路跑上盈鳳里,期間警員身處新崗中心停車場外,與該批人士有一定距離,警員並沒有對該批人士截停搜查。第二階段為黑衣人自盈鳳里跑落小路再跑返上小路。D6當時是第一批跑上小路的人士,因警員沒有截停D6,D6才續前往盈鳳里小巴站,最後在該處被警員拘捕。

辯方指出,D6被捕位置縱然與其他被告不同,但距離不太遠。

辯方強調,D6並不是來自鳳德道盈鳳里的第二批人士,D6被捕位置與衝突現場(蒲崗村道)相距近200米,被告有可能沒到過蒲崗村道。惟裁判官指出,被告即使在鳳德道盈鳳里才加入非法集結人士,仍可干犯非法集結,被告有否到過蒲崗村道非重點。

辯方續陳詞,指出蒲崗村道發生非法集結的時間(1413)與D6被捕時間(1440)相距約半小時,時間距離亦可作為環境證供一部份證明D6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7的供詞
辯方指出,PW7供詞指當她下車步行至嗇色園服務大樓及盈鳳里南邊時完全沒有見到D6,直到聖母幼稚園回頭才見到D6在50米外的盈鳳里小巴站,當中亦證明了D6有可能是第一批跑上盈鳳里的人士。

其實D6情況與其他被捕人士無分別,只是因D6是第一批跑上盈鳳里的人士,沒被警員截停搜查所以才在較遠處被捕,控方不能以直接證據證明D6有參與非法集結。

📌D6身上裝備與溪錢
辯方強調,D6被捕時並沒有如其他被捕人士般穿上如面巾、頭盔、豬嘴等任何防護裝備,手亦沒拿溪錢,控方證人亦可證明溪錢是在D6袋裏找到的。被告當時甚麼都沒做便被警員按在地上。

就涉案溪錢,辯方指出控方證人口供指其到場時溪錢已在地上,不是有人一路堵路一路撒溪錢,溪錢可在其他地方吹過來。而D6被捕時在黃大仙祠附近,D6管有溪錢不一定是想擾亂公共秩序(辯方舉出例子,D6見現場有三人以上非法集結,想去其他地方以不違法的方式撒溪錢表達意見)

辯方亦指出,PW8聲稱自己手誤寫錯收到證物時間。

綜合🌟D6被捕時間地點與其他被告相似+D6 被捕時身上無裝備+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溪錢性質🌟,辯方指出本案具有許多合理疑點,懇請法庭判D6與其他被告一樣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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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 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D6維持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