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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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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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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6/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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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待控方案情完成後公開。代表D4麥手足的關文渭大律師,就D4傷勢如何造成、警員處理被告傷勢的程序、部份證物的連鎖性盤問證人。

🟢13:13 休庭。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上午審訊進度:
0930-1114 控方一直整理文件,書記多番詢問可以開庭未。主控:呢個官好人,唔會趕人,整好曬先開。

1115 終於開庭
宣讀控罪及兩份同意案情。(主控多次讀出未成年手足的全名...) 主控表示有十名控方證人,其中五位需要盤問,其他用65b (即書面口供直接呈堂) 處理。

傳召證人前,首先播放一些影片片段,包括涉案升降機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和裕民坊地盤的閉路電視片段。(其實好朦,乜都睇唔到)

PW1警署警長鄭敏中(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觀塘警區軍裝巡邏隊第四小隊。當日2005下班,徒步行經觀塘黨鐵站A1出口,見到有8-10人圍住升降機。當時我距離該升降機約20米,現場有街燈照明但昏暗。他們有撐傘,睇唔清楚有冇人出入亦睇唔清楚他們衣著。然後聽到有撞擊的聲音從升降機傳出,當時距離升降機約5米,我不夠膽駐足,一路行一路睇了約七至八秒,一直有撞擊聲音但看不到損毀情況。
對面的行人路有30-40人聚集,大部分是黑衫黑褲加黑色面罩。於是我打電話比指揮中心報案,話見到有非法集結及破壞行為。聯絡後該40-50黑衣人向我方向逃離,即由A1出口向同仁街方向,再左轉入裕民坊。[PW1地圖標示人群逃跑的路線,呈堂為證物P16a] 之後我就睇唔到佢哋,但見到有防暴緊接他們尾隨,路線一致,見到兩堆人是五秒之內的事。之後我就離開。

🌟D2律師盤問
破壞升降機的人揸住把遮逃走?(PW1:見唔到40-50人逃走時有攞遮) 你話有8-10人刑事毀壞,40-50人非法集結,我問緊嗰8-10人 (PW1:離遠觀察,唔知佢哋點處理啲遮) 40-50人手上有冇揸住嘢?(PW1:唔清楚) 除咗A1出口升降機被破壞,其他出口有冇破壞?(PW1:唔清楚)

🌟D3律師盤問
你身處現場但冇作出拘捕 (PW1:冇) 2005時觀塘有其他路人,人數亦多 (PW1:係) 你唔知40-50人跑咗去邊,有冇人被捕 (PW1:冇同事通知我) 你無法肯定被告是在這40-50人之中,亦沒有人叫你認人 (PW1: 係) 你對英超是否熟悉 (PW1:唔熟) 你未必認得阿仙奴波衫 (PW1:唔知)

📌D2辯方大律師提出特別事項,反對D2的口頭回應呈堂,當中包括:
1) 10月7日2013至2022警長2189查問的回應及招認;
2) 2110-2306 PC15911記事冊內補錄警誡口供的回應及招認。

理由是D2在不自願及不公平的情況下作出回應,警員亦違反指引。案發時D2只有15歲,警員沒有安排家人陪同下就作出查問。PC15911沒有作出警誡,補錄警誡供詞時沒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D2被帶到觀塘警署後,警長2189、PC15911和其他不知名警員對D2使用武力及威嚇利誘。包括有警員捏D2肚說「好撚勇呀?」、打他左邊身肋骨、用雷射光束照眼令D2以為自己被錄影而作出招認。PC15911自行填寫警誡供詞,並利誘如在上面簽署並抄寫聲明,可更快獲釋。警員沒有向D2解釋被羈留人士的權利。D2在被羈留期間亦聽到D3的母親哀求警察不要打人,期間聽到有撞擊聲,D2擔心自己會受到同樣對待所以加簽。

同時呈上D1被捕時的相片、D2醫療報告、D3專家醫療報告,雙方同意以65b呈堂。

1430續審。
(注:本案D1因早前違反宵禁已還押逾一個月‼️原本今日應和D2 D3一同審訊,但不知道為何法庭另有安排)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答辯

張(2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背景:
今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去年11月墮樓身亡的科大學生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察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更拘捕46男17女,指控他們非法集結、藏有仿製槍械、藏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

案情大綱: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被告從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逃跑,一名警員追截被告後,從被告手中檢獲一支雷射裝置,內附電池,警員隨即拘捕被告。被告管有的雷射筆為第四級別高功率雷射筆,被此類雷射筆照射會造成眼睛損害。從網上直播片段顯示,在被告被截停前的較早時分,曾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方。



控方申請將鐳射筆充公。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然而本案中的雷射筆功率屬最高級別,所構成的風險比一般的大,加上考慮到被告的年齡,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被告原先選擇不認罪,原本案件定於2021年1月28日開審,因此被告將只獲扣減四分之一的刑期。

被告沒有保釋候審申請,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提堂

👥D1:徐 (16) D2:黃 (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D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個螺絲批套裝盒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摺刀,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背景:
大批示威者於2020年5月應網上號召,到港島參與反《國安法》及《國歌法》遊行。兩名少年在添馬公園被搜出摺刀及螺絲批套裝。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6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D1與律政處商討其他處理方式,期間D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D2只更改報到警署其他條件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蔡(20)🛑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及彭(33)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 申請5萬現金+2萬人事擔保等等條款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 - - -
入去前提聲道:「司法何在啊... 司法何在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陳(27)🛑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槍械,即一柄手槍、4個子彈匣及92粒子彈,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賴(29)🛑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彭(33)、蔡(20)及李(24)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兩位已還押逾13個月
D1:黃(21)
D2:吳(23)

控罪:
(1)D1-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D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D2被控於同日在北角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四個彈匣及總共106發子彈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鐵路罪行 #判刑

D1王(18)
D5何(22)
D6郭(28)

控罪
(7)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D7罪名不成立;
審訊內容(12345);
裁決
——————————————————
辯方律師求情

🔸d1辯方🔸
更生中心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去更生中心,認為能夠幫助被告守法,加強其概念,被告同意內容。

🔸d5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正面,講述被告自小成績良好,操行優質,家人也會一直支持被告。

🔸d6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極度正面,家庭各人關係融洽,被告會支付自己額外進修讀書的費用,也有給予家用父母,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重投社會。


判刑
法庭表示判刑時考慮以下各點:
本案案情、辯方求情內容、上一次求情內容、更生、背景報告及各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法庭認為一群人將4,50枝竹枝拋擲在鐵路路軌,非常嚴重,竹枝的高度厚度及其堅硬程度,從高處掉下一定會影響鐵路及他人的安全。東鐵綫日常運作相當大,任何人將這些竹枝拋擲在路軌上必然嚴重影響了鐵路運輸系統。因此,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

d5d6乃成年人,本席採納11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本案經審訊後定罪故沒有減刑因素,基於2被告紀錄良好,扣減1個月,最後判處即時監禁10個月‼️

d1年輕,且紀錄良好,本席採納更生中心‼️讓被告接受有紀律性的訓練。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彭(33)🛑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及蘇(18)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蘇(18)🛑已還押13個月

【原:粉嶺案 #1220大埔
控罪:
(1)有意圖而射擊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2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舖外,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向一名香港警務人員射擊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槍械,即1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1支長槍、6個長槍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共有30粒子彈, 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原:東區案 #1208灣仔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及嚴(21)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及合併案件,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3/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盤問DW1完畢

控辯雙方需於1月29日前提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月10日1500作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 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的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PW2(續)

銀色物件
在A1跑向PW2時見到A1左手持銀色物件,但壓向A1上半身時,因距離太近無法看見該物件。

人群位置及離開路線
控方向PW2展示證物P1黃埔站附近街道圖。
PW2在街道圖上以①標示出路障位置在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近祈富樓及黃埔站B出口;以②標示出人群在十字路口近A出口範圍的馬路;以③標示PW2的追捕路線;以④標示人群走向A出口的路線。
呈堂做證物P1B。
人群大部份經民兆街進入A出口,而PW2就由德民街轉去民兆街左轉入A出口。

留意A1
PW2首次見到A1時,A1為人群中其中一人,跑在較後位置。當時大部份人經A出口樓梯或電梯向月台方向走。PW2自稱在人群中留意到A1,因他手持的銀色硬物反光,衣着與堵路人士相似,均為深色衫褲。

街道相片
PW2熟悉現場附近街道。控方向PW2展示黃埔站附近街道相片P91。
相片P91(1)上方可見地鐵站標誌為A出口,相片P91(4)可見同一標誌為A出口,而相中馬路上黃格地方,車輛可沿紅磡道前行或轉入德民街。
相片P91(7)-(9)能顯示PW2當時追截路線,又民兆街跑去A1。
相片P91(10)為黃埔站A出口,相片P91(11)為黃埔站A出口近樓梯位置。
相片P91(13)-(14)可見PW2與A1糾纏的平台在兩條樓梯中間。
相片P91(15)-(16)為A出口扶手電梯位置。相片P91(17)為該扶手電梯底,從該位置往上望可見平台在扶手欄杆轉折位。
相片P91(18)-(19)為民兆街行人路,可見A1走入A出口路線。相片P91(20)為民泰街。

播放1B證物P93
由A出口望向民兆街。00:11:24時至00:13:24時,可見身穿黑色衣物的人士由鏡頭右邊跑入A出口,其後有警員有鏡頭左邊跑入A出口。
在00:12:45時,一個身穿白衫及綠色外套,手持警棍的警員為PW2。
在00:13:19時,圖片上方手持警棍的白衫男子為PW2,在制服A1後返回地面。
圈出並呈堂為證物P114A及P114B。

播放片段4證物P97
民兆街12號藍店「功夫點心」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畫面最光處為A出口,片段可見市民及警員跑入A出口。
PW2在00:12:20時截圖圈出自己並呈堂為證物P114C。

在PW2跑向A出口時,在PW2前方有物件掉落,為當時佩戴的頭盔。

📌A1辯方盤問PW2

A1跑進黃埔站A出口
PW2在落車時無法聽到叫囂聲,因當時警車正響警號,遮蓋其他聲音,無法判斷市民有否叫囂。
PW2承認在A1跑入A出口前,沒有聽到叫口號或作出挑釁警員的行為。
PW2第一眼看見A1時,已經在是背向民兆街面向德民街方向,面向PW2跑過去,後左轉跑入A出口,期間不足1秒。
由於PW2為首個到場警員,相信A1見到自己。

🌟A1辯方 #陳德昌大律師 盤問期間, #陳廣池法官 多次打斷律師盤問,指「法庭未問完,辯方唔准插嘴。問問題要有時段,啲辯方大律師成日都係咁,唔容許。」

口供及記事冊未有提及彈叉上的橡筋
在2019年8月15日錄取第一份口供時,PW2並沒有提及橡筋,只提到「左手持銀色硬物」;在第二份口供只有在閉路電視截圖中辨認自己,亦未有提及橡筋。在2019年8月11日在記事冊上補錄當晚發生的事情,內容只有「左手手持一件銀色硬物」,都沒有提供橡筋。PW2知道補錄口供要準確。
PW2到本案接近審訊時候知道A1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其中一件物件為彈叉,亦知道拘捕時有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PW2否認主控是指見到銀色硬物及橡筋為事後才知道,指自己當晚雖然見到橡筋,但認為銀色硬物本身是攻擊性武器,所以錄口供時只有寫銀色硬物。

🌟PW2同意在口供及記事冊中都沒有提及銀色硬物上有橡筋只是寫「左手持銀色硬物」,但在庭上作供時就指見到銀色硬物上有橡筋。 #陳德昌大律師 質疑PW2在證人台上捏造當時所見。 #陳廣池法官 指「點解要問呢條問題?口供同記事冊冇講唔等於唔存在㗎,你挑戰緊證人品格你知架可?」辯方大律師指為證人可信性,非其品格, #陳廣池法官 續指「係兩回事,你話佢作故仔喎,有冇理解錯?我提一提你啫。」

首次見到A1時,A1是在A出口附近的燈箱,並未踏入A出口,但PW2否認當時並非注意A1或其手中硬物,只是「諗住捉到邊個就邊個」。PW2對於A1當時有沒有戴黑色帽沒有印象。

片段1B證物P93截圖00:13:49
一名身穿深色衫綠色褲的女子右腳旁邊有一件黑色物件,PW2指無法判斷自己當時是否已經離開現場。截圖呈堂為證物D1P1。

壓低A1過程
PW2指自己當時「攬」向A1及A3時,目標為整個身體最大面積,如背部,沒有特定身體部位作目標,並用力向前,希望將他們壓至跪低。當時A1及A3均背向PW2,A1在左前方,A3在右前方,但非一隻手攬向一人,而是雙手環拘二人,A3跌落在地,A1掙扎至一同跌落樓梯。
至於是否跳起離地撲向A1及A3,PW2指不排除有,當時沒有留意。
在文件冊p.141可見A出口兩條電梯旁邊為樓梯。圈出PW2自己。
當時掙扎一段時間,並非PW1第一下撲向A1時的畫面。A3當時經已坐下,所以PW1雙手抱向A1背部,而且身體向前傾壓向A1身體。在未壓向A1前,A1在樓梯頂部試圖跑落樓梯。A1因失平衡,與PW2一同碌落樓梯超過10級,期間A1面向地下。
相片P91(13)-(14)可見PW2與A1糾纏的平台。

在平台糾纏過程
到達平台時,A1頭朝向左邊牆,腳朝向右邊分隔牆,面向天,背囊再背後。有警員把A1上手銬,當時A1側臥在地,上手銬後有警員將A1轉身至面貼地。PW2沒有留意有沒有警員取走A1背囊。

虐待A1
PW2沒有留意有沒有警員用腳踏A1頭部,但「唔相信有」,亦沒有見到A1右手被警員壓在背上,左手被拉直用膝蓋壓着,對身體拳打腳踢。

辯方大律師指出A1從樓梯頂置平台從未講過「死開」,PW2同意可能聽錯,但不同意A1手上沒有銀色物件,亦不同意自己從未講過「警察咪郁」

📌A2辯方盤問PW2

背景
PW2到達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前,在梳士巴利道完成掃蕩,當天西九龍各區有混亂及堵路。PW2不記得尖沙咀一帶有沒有施放催淚彈,但同意有可能。

人群流向
PW2指在證物P1B上標示人群聚集位置②及走向A出口的路線④為同一群人,在警員下車後沿民泰街轉入民兆街,但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往德康街方向離去。
在警告時看見聚集人數為20至30人,但不確定跑經上述路線是否有20至30人,只知道大部份人採用路線④,無法看見其他人的路線。
PW2同意在位置①及路線③均無法看見民泰街情況。採取路線③因為市民跑向黃埔站A出口,所以以A出口為目標,未有正面回應是否因德民街有雜物而需採取上述路線。
#曾靄琪大律師 嘗試問PW2民眾可否向民泰街離去,但被 #陳廣池法官 阻止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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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A2代表大律師未完成盤問PW2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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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進度:
PW2 PC21287 余志權(?)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觀塘警區特遣隊第二隊,2002特遣隊接報前往觀塘黨鐵站A1出口,2012警車去到開源道迴旋處時,見到約50名黑衣人在黨鐵站附近聚集,警車駛近時,那些人向同仁街方向散去,我拿裝備落車追趕,當時距離那些人約100米,他們手上沒有武器。路經C3出口升降機時,升降機已被破壞,滿地玻璃碎,但沒有留意升降機附近有沒有人。在遠處看見有人右轉至裕民坊,繼續追趕,到了休憩公園附近見到有零星人士轉上康寧道,但我追到上去就唔見咗,於是在物華街一帶作搜索行動。不久後衝鋒隊通知在瑞和街截停了一堆人,我趕到現場時已見到有幾個人被制服。我幫手在外圍保護,防止圍觀人士接近。被制服的人是全黑色打扮。[在地圖畫出追趕路線,呈堂為證物P16b]

🌟D2律師盤問
辯方質疑PW2說C3出口升降機被破壞而不是A1,PW2說他亦有經過A1出口,覆問時澄清C3和A1出口相近。辯方質疑在口供紙內PW2到達迴旋處看見有人在升降機聚集,PW2說他在警車上見到,落車後他們四散,但主問時PW2沒有提及,PW2說他主要提及黑衣人。
有冇人拿著雨傘?(PW2:見到有背囊,但睇唔到佢哋揸住啲咩) 你頭先話佢哋冇武器 (PW2:情況混亂,冇留意有冇人攞遮)
PW2同意不能確定最後被截停的人士在最初聚集的50名黑衣人中,亦不能確定他們有毀壞升降機。

🌟D3律師盤問
PW2同意追趕過程中,不知道有冇人中途加入,亦同意當時觀塘有路人。播放閉路電視片段P2c,PW2同意20:13:55黑衣人已消失於視線,唔知去咗邊。PW2同意不能確定D3有破壞升降機,不能確定他是否在黨鐵站附近開始跑。辯方指出在20:11:30穿著紅衫過馬路的人,20:12:05再次出現和其他人一起跑。PW2不確定這兩人是否同一個人。

PW3 警長5275 莫志忠(好細聲聽唔到) 制服D1 D3的警員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隊,現在是國安部。2015和隊員到達A1出口,在警車上已見不到有任何人在上址,所以冇落車,看不到升降機有冇損毀。就在對講機聽到較早前破壞的人已沿裕民坊往康寧道方向逃去,於是向該處駛去。到了康寧街和物華街交界,看見有約十個黑衣人跑緊,他們跑入輔仁街往崇仁街瑞和街方向。警車沿康寧街上斜,右轉入崇仁街再轉入瑞和街追截。到了瑞和街63號永輝樓,約五人向上逃跑 (瑞和街是斜玻),我落車追截,首先截到一名女子,交給他人跟進後繼續追捕前方四名男子。他們由瑞和街左轉入瑞華街,我喝止叫佢哋唔好走,四人沒有理會。用手捉住了其中兩名被告D1 D3,警長2189制服D2 D4。隨後有其他隊員支援,只隔了5-10秒。因要顧及現場環境及向上司和電台報告,沒有留意警長他們的情況和對話。
[在地圖上標示追趕路線及截停四人的位置,呈堂為證物16c]

🌟D2律師盤問
PW3同意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瑞和街,不能確認他去過A1出口。PW3見唔到警長如何制服D2,最終結果是警長將D2控制在地上。PW3冇印象見到警長揸住警棍或任何嘢,聽唔到兩人有冇交談。當時唔知道被截停的四人都未滿16歲,亦沒有懷疑過。冇留意D2有冇戴口罩。辯方質疑PW3之後已將兩名被告交給PC15 911接手,應該有時間觀察警長的情況,PW3說現場混亂,有警車聲及有多人聚集,為顧及安全,要通知call台。PW3只知道有初步搜身及調查,聽唔到有冇警誡。因想盡快離開現場所以冇詳細搜身。

辯方指出案情:D2在瑞寧街見到警察已舉高雙手示意不反抗,警長2189仍衝向D2用警棍打他,並將D2推落地。D2雙手受傷,有人將D2的袋的東西倒曬落地下。D2在現場沒有作出任何招認。整個過程冇人警誡過D2,亦冇人問D2家長聯絡方法。PW3只回答唔知道或見唔到。

PW3有啲階段冇留意拘捕警員,亦唔知道有冇人查D2身份證。D2離開時警車只有他一位被告,他與警長2189同車,和PW3不同車。

🌟D3律師盤問
PW3在瑞寧街瑞和街交界制服兩人時聽到附近有另一些拘捕進行中,但講唔出聽到啲咩,只知道有隊員做緊嘢,好嘈,只集中在眼前的被告。辯方問聽唔聽到有人嗌「好痛」「屌你老母打鳩我」「喂阿sir我乜撚都冇做過喎」,PW3話唔清楚,冇聽到。PW3搭AM8603指揮車離開。

PW4 警長2189 曾華偉是制服D2 D4的警員,主問未完結。

明天09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裁決
#0714沙田 #阻差辦公

《補回判詞》

錢(58)

27/12/2020審訊
今日裁決

14:36 開庭,好少見,今日有延申庭。
被告被控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段(b)條,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方主要倚賴三名證人,高級督察PW1,拘捕被告的女警PW2,現場拍攝的警員PW3,三段片段和四張截圖或相片,辯方冇傳召證人,被告選擇不作供,有提供片段、地圖、當日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沙田中心的地契、和被告的醫療報告,後來辯方表示不倚賴不反對通知書,拘捕同遊行無關,審訊歷時三日,PW1 作供一日半,辯方盤問咗多項議題。

案發在2019年7月14日20:55時,當時有社會運動進行中,橫壆街有堵路情況,PW1為高級督察,收到上級指示,帶領小隊去沙田中心與好運中心嘅平台驅趕人群,指有人在平台掟雜物襲擊地面的警員,PW1去到海天堂附近被20至30人包括被告阻止前進,PW1要市民向身後離開落街或者進入商場,於是用擴音機向市民發五次警告,叫隊員持盾一字排開,但市民仍不散去,警員出示紅旗,市民情緒更加高漲,被告走去前方坐下,PW1認得被告叫佢起身,警告左三次都唔郁,PW1指令隊員推進,如果被告仲係坐喺度,就在佢身旁繞過,但唔好俾佢打散防線,結果被告仍然坐在地上,被拘捕阻差辦公。

辯方盤問PW1重點如下:
(A) 究竟有冇目睹掟雜物
(B) 究竟是否有必要在平台清場驅散在場人士
(C) 在當天較早時候是否有合法遊行集會
(D) PW1坐車路線,如何從沙田外圍去到沙田中心,因為有示威者堵路,有警員封路,冇可能坐車直到沙田中心
(E) 沙田中心平台是否私人地方,警方有冇權清場
(F) PW1嘅口供不準確
(G) PW1是否有向市民警告過,畀三分鐘時間
(H) PW1嘅記事冊和口供紙,在時間一欄都是留空
(I) 出示紅旗是否合適

裁判官認為裁決要考慮以下三點:
(1) 舉證責任在控方
(2) 考慮證人嘅可靠性,包括證人嘅神情舉止,證言嘅內容有否違反常理,是否存有潛在不可能性
(3) 如果要推論,係要做到唯一不可能抗拒嘅推論

客觀分析,不爭嘅事實係沙田市中心有大批配有裝備嘅示威者,有堵路情況,示威者中有戴頭盔、勞工手套、口罩,穿深色外衣,當然有不是示威者也作同樣打扮,相反,也有示威者不是這樣打扮,要分辨是否示威者,要睇佢哋嘅行為同埋環境證供。

睇過控方片段P1和辯方片段D1,清楚顯示有數百名示威者在堵路,在橫壆街有鐵欄和鐵馬,應為非法集結,警方派人到場並無不妥,至於個別行動就要視乎當時情況,PW1帶隊無不妥,辯方指PW1無目睹掟雜物,這並不是關鍵,警方調查是基於合理懷疑,無需要目睹。

辯方引用地契指警方冇權進入私人地方,但辯方可能未留意內容,其中有條款容許警方進入範圍進行合法職務,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50(1)(a)條,任何警員當有合法懷疑某人干犯可被判處監禁罪行,警員可以作出逮捕,50(1A)條說明冇目睹罪行亦可以作出逮捕,所以辯方質疑警方在未有手令下可以進入私人地方,這個爭議不成立。

裁判官舉例超級市場通常位於私人物業內,不是公眾地方,所以是私人範圍,但亦喺公眾地方,因為市民可以自由出入購物,假設有人高買,報咗案,警方有權進入私人地方,不需要申請法庭手令;如果有人有疑問,只是對刑事法不認識不理解,至此,法庭認為已經處理咗辯方A, B & E的爭議。

(C) 不相關,辯方亦不倚賴
(D) 坐車路線,PW1答案係有瑕疵,但不構成對平台的口供有影響

至於F, G, H & I,簡單而言,PW1對事件經過嘅描述不準確,但有片段記錄,辯方冇必要過長嘅盤問,睇片段P1和P2,法庭已經可以分析是否構成有阻礙行為。

彭官認為PW1和隊員去到沙田中心海天堂遇上市民,驅散嘅目的可以理解,但PW1執法手段有問題,可能係源於收到嘅指示或對現場嘅誤判,PW1 有冇了解過市民要求啲咩,從片段見到佢哋只係市民遇到警察要求開路,係一般市民,有人激動喝罵警察,PW1無了解市民要求,PW1可能不知道源禾路已經充滿示威者和警員;另一邊好運中心亦有防暴推進,有人講「冇路可退」;橫壆街上有示威者,如果市民經沙田中心或好運中心落街,最終都係遇到示威者,片段中有一間條衫男子嗌「後邊冇路可行」,要求警方畀指示。

因此,在海天堂的市民要求PW1 開路離開係合理,裁判官引用譚立輝一案作案例,PW1 冇理解市民,強行要求離開,更不知點解舉紅旗,現場冇人衝擊,如果PW1有去了解,安排辦法解決離開,便不會發生事件。

現場高層指揮官未能協調各小隊,警方舉「不要衝擊警員」紅旗令市民更加激動,在場市民不是示威者,並非非法集結,無人衝擊警員,亦無証據顯示巿民打算使用武力,無人掟雜物。

警方舉起紅旗1分鐘之後被告坐低,不接納是疲倦,被告是刻意,被告是否構成阻礙,要睇構成阻礙嘅元素,彭官認為控方引述之案例不符合本案案情;反而引述另一宗終審庭案例,被告舉動並不構成阻礙,片段所見警員能順利前行,被告只是坐在地上、無橫臥地上阻擋警員去路、無向警員叫囂、無手舞足蹈、並非沒有合理辯解 (訴求PW1讓巿民離開),彭官不認同被告行為,只是不認為足以構成阻礙,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
辯方指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控方反對。彭官裁定被告只是技術性脫罪,有自招嫌疑,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今早有4段片段打算呈堂,總共29分鐘,控方需要時間看片。休庭至10: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2/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有關承認事實,A2法律代表 #曾靄琪大律師 對相片冊真實性沒有反對,但相片冊文字描述與承認事實有抵觸。 #陳廣池法官 表示相片冊正確做法認為沒有描述,但如果控方在相片冊加有描述,法庭會無視描述。

繼續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 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任小隊指揮官
追捕A1及A3,並推A1跌落樓梯

📌A2辯方盤問PW2(續)

追截情況及觀察
當時路障設在斑馬線及十字路口黃格之間,三條行車線都被堵塞,但行人路沒有被堵塞。民眾站在路障另一邊靠近十字路口黃格,大部份人向後跑,亦有其他人直接跑向A出口。追捕時PW2路線主要在馬路,跨過在路障及行人路之間的垃圾。

人流估計
相片P91(4)為PW2下車時候的視線,可以見到地鐵站及右邊的紅磡道。紅磡道上沒有地鐵站出入口。
相片P91(7)為黃埔站A出口,右邊為紅磡道,左邊為民兆街,A出口只可在民兆街出入,一條石柱矗立在馬路上近左邊樓梯。
相片P91(1)可見下車時無法見到黃埔站A出口情況。PW2同意 #曾靄琪大律師 指出昨天指「看見聚集人士走向德康街方向,無法見到有人走入民泰街」只是對人流的估計,而在P1B上標示聚集人士②及路線④為同一班人只是估計,民眾可直接跑向民泰街。

📌 A3辯方盤問PW2

市民離開路線
在證物P1B上標示④估計人群的路線並沒有在口供內作紀錄,兩份口供都只有寫「跑入黃埔站A出口」。PW2指由於路線為估計,所以沒有在口供中提及。單憑口供無法得知人群路線,所以現在作補充。PW2同意作為指揮官及第一個衝向人群的警員,對人群流動方向觀察十分重要。

在相片P91(1)中指出,路障設置在十字路口黃格及斑馬線中間位置,人群靠近黃格,同意人群如要走入A出口,可直接經德文街而不會被路障所阻礙。

相片P91(9)可見黃埔站建築物由民兆街PW2跌頭盔位置的A出口至相片遠處都是建築物範圍。
相片P91(19)越過A出口向前有樓梯在左方。
相片P91(4)及(7)黃埔站建築物延伸在紅磡道有天橋,民眾如向後跑須繞過黃埔站建築物,在民泰街左轉進入民兆街,才能左轉進入A出口。
PW2同意路線迂迴並非最直接,可以經德民街進入A出口,但由於警方在前面,會增加被捕風險,向後走能拉遠雙方距離。

🌟 #藍凱欣大律師 指出如果要逃走,大可向土瓜灣方向離去,無需進入民泰街及民兆街。 #陳廣池法官 反駁要證人估計逃跑路線並非其知識範圍,不能叫證人猜度,要求律師改進問題。

PW2同意沒有因素阻止市民向土瓜灣方向離去。

由下車位置③跑至A出口跌下頭盔,歷時約10秒。
PW2不同意在聚集位置②的人群不一定是在民兆街見到的人群。

時光倒流記事冊

PW2共錄取兩份口供,分別在2019年8月15日及2020年12月4日。第一份口供為PW2第一身追捕過程的所見所聞,第二份口供為在錄影片段截圖中認出自己。
第一份口供的觀察採納記事冊的補錄而謄寫。書面記錄只有記事冊及兩份口供。在2019年8月11日0045時在紅磡警署一間房間補錄在記事冊內,直至0145時補錄完畢,歷時約1小時。

#藍凱欣大律師 問及PW2在記事冊中,8月10日的流水式執勤記錄及8月11日就本案的補錄口供是否在所述日期作出,PW2確認。惟 #藍凱欣大律師 發現在記事冊封面所蓋印的發出日期為2019年8月12日,PW2 陳曉馳 支吾以對,指須要翻查紀錄。惟被問及需要翻查什麼紀錄才能得知,PW2顯得驚惶失措,不住翻閱記事冊內頁。「見你睇緊記事冊內頁,有邊一頁會幫到你答問題啊?」,陳曉馳再次啞口無言。

#藍凱欣大律師 指出證人存在嚴重誠信問題,就表面證據所見,紀錄時記事冊並不存在。法庭向證人確定記事冊在槍房取得,由SPC34296發出,首項記錄是2019年8月9日。發出警員及日期均為蓋印,不可能是手民之誤。 #陳廣池法官 質疑辯方為何不及早披露,讓控方準備證人及文件,大律師指不希望預先披露盤問重點,為策略上考慮。 #陳廣池法官 雖明白不能干預辯方策略,但因應額外資料,需要押後,讓雙方能夠對質。因此將延長PW2作供,直至控辯雙方查閱槍房記錄等新資料。

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指辯方責任為帶出疑點讓法庭考慮,因此現階段可繼續盤問PW2至合適,但關於記事冊控方會否查證或傳召證人,並非辯方能夠決定,相信控方會作出合適考慮。 #藍凱欣大律師 不會主動要求控方就記事冊作出查證,由控方自行決定其披露責任,辯方無法得知此記錄是否存在。

A2法律代表 #曾靄琪大律師 指出此為live issue,如控方獲取相關文件有責任希望與辯方。至於是否需要傳召額外證人,需要等獲取進一步文件後再決定。 #陳廣池法官 稱辯方大律師指「披露責任」為嚴重指控,如現階段辯方沒有主動要求進一步文件,控方沒有「披露責任」。法官又指在本案中最重要為口供紙,記事冊內容與口供紙相近,並非最重要。惟 #曾靄琪大律師 指出口供記錄是基於記事冊,記錄時間或會引伸蝴蝶效應。就刑事法律原則,辯方只需協助法庭了解證人口供有沒有疑點。 #陳廣池法官 同意口供及記事冊有關,但再次強調口供為首要。

就此A1及A4代表大律師沒有陳詞。

控方 #吳美華大律師 指未知道槍房有何相關紀錄,要求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7/15]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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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三名證人PW13 警長 曾建雄(音)作供,
新界北第二梯隊第四連小隊,
他是當天攙扶被襲警員上車。

10:17 現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作供,2013 年加入警隊,是事後負責拍照及拍攝事發地點情景。

11:32 小休
11:53開庭
PW14是調查本案的警員,要辯認有關本案,控方説話,是有一名男子稱A。
由機場管理局提供,該事發情境有十三枝閉路電視所拍攝和互聯網片段中,去辯認該男子A。
該證人仍未未作供完畢。

13:13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早上 09:30繼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D1:余(33)
D2:* (15)
D3:黃 (3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D1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3申請保釋:
。2000現金
。不得離境
。交出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守禁足令(豁免:轉乘交通工具/搵律師)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D1/2維持保釋,D3服刑中須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