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今早有4段片段打算呈堂,總共29分鐘,控方需要時間看片。休庭至10:30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