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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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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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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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堂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控罪:
1.縱火(D1-D4)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5)
3.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5) [今日新增,但庭上沒有讀出,庭外消息]

案情: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D5另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及同日同地與另一案件被告人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事隔近兩個月,五人在2020年5月26日被捕,27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證據不足而押後3個月,批准各人以15,000元保釋,並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

今天D5新加一控罪串謀妨害司法公正,與另一新案件相關,將一併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另一案相關資料請按此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642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林卓廷
A2 庾 (35)
A3 陳 (37)
A4 葉 (31)
A5 鄺 (26)
A6 尹(48)
A7 楊 (26)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部分被告還在申請法援/索取法律意見,案件押後

A1代表透露A1打算不認罪,其餘被告尚未準備好答辯

A1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批
A3申請撤銷人事擔保被拒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劉 (19)

控方稱開庭前得悉辯方已去信律政司,但主控唔知,向法庭申請稍為押後,立即聯絡律政司,兼攞指示;隨後確認收到信件,不反對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同意押後,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 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庭外消息

👤*(13)
(澄清:被告原本有保釋,無需還押。)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將押後至3月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3庭進行審前覆核,再於3月22、24、25日進行審訊 ,其間獲准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1/2]

陶(20)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傳召PW1

(詳細在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尚有3個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6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1/1]

曾(62)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2019年10月27日,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

被告人再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問被告當日發生的事,被告當時於上海商業銀行附近,觀察示威,警員見到被告蹲下,隨即呼喝被告,被告隨即起身後退。

被告表示腳曾受胡椒彈流彈彈中,腳部曾經受傷,傷口感到痕癢,所以想搔癢。

被告住旺角,每天都會到附近觀察。辯方問被告當時有無帶口罩,被告話唔記得。辯方展示相片,見到被告當時沒有戴上口罩。

辯方問被告呼喝他的警員與他距離多遠,被告指大約10尺,辯方問被告為何轉身跑走。被告話「警員拎住槍,係人都會走」,走兩步已被制服。辯方問被告有無執起任何磚頭,被告答沒有。

📌控方盤問

控方向被告指出當晚一如會面紀錄指出執起磚頭,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於上海商業銀行觀看示威,為何攜帶𠝹刀,被告指收工忘記放下。

控方問被告是否同意當時有其他人扔磚頭破壞安寧,被告同意。

控方問被告是否選擇繼續留下觀察,被告同意。

控方問有否見到警察及警車,而警員正在執行職務,被告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當時有執起3吋x3吋磚頭,舉高齊耳,欲扔向警長X,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沒有人向被告發射胡椒球槍,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為何要逃跑,被告指「警察咩人都捉」,控方重申被告是手執磚頭,於是心虛逃跑。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0930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新案件

車(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10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3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0915銅鑼灣
#張慧玲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羅(20) 🛑在更生中心服刑中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手足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鄭紀航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日判上訴人入更生中心,詳情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715

--------------------------
🟢考慮雙方陳詞後,張慧玲法官准予上訴人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母親人事擔保$10,000
2. 宵禁 22: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3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韓(26) #0806深水埗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韓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2020年7月22日被梁嘉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即時監禁3星期,詳情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210

--------------------------
🛑手足撤銷定罪上訴,即時服刑……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判刑 #無線電
#1118佐敦

D1: 張
D2: 馮

19/11提堂: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33

控罪: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紅磡海底隧道被封,理大有佔領行動,行動11月18日網上有人呼籲去佐敦,約19:20時,在寶靈街有堵路,警方出動水炮車,有人掟汽油彈,警方拘捕4人帶返元朗警署,搜出對講機。

控方收到辯方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的文件,同意D2申請,D1還在處理中。

D1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 12:00時,在粉嶺法院第一庭再訊。

D2同意案情,控方撤控,D2自簽一千元,承諾守行為一年,不干犯電訊條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6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裁決#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休庭至1245
1250 開庭

速報 :
裁定
🟢D4罪名不成立🟢
🔴D1 D2 D3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9:00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陳(38)🛑已還押逾210日

修訂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案件會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控方指如果罪成,大機會刑期超過十年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交付審訊程序

保釋申請被拒

‼️‼️‼️‼️還押 ‼️‼️‼️‼️
(按:手足精神正常,有和大家點頭,幾乎每一秒都望住旁聽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20201201太子 #申請保釋

羅(16)🛑已還押逾14日

控罪:縱火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0(3)條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2020年12月1號凌晨1時13分,於西洋菜北街近白楊街一邊,有人向警察體育遊樂會投擲9枚汽油彈,以致一輛警方貨車受損毀。3人於12月18日以縱火罪被捕;12月19日首次提堂,控方指因12月23日3人須作列隊認人手續,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交警方羈押;12月24日再提堂,保釋申請再被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至今。

#郭憬憲大律師 代表申請人呈上3封信:(1)教會何傳道、(2) 幾位副校長、班主任、老師、(3)註校社工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父或母作人事擔保5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報到3次
宵禁令2200至0700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詳情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6

--------------------------
莫子聰裁判官認為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無任何悔意亦無懲罰扣減,即使報告認為適合亦不會判社會服務令,因為報告睇唔到被告有反思或表露真誠悔意,更遑論會決心改過。

而且控罪相當嚴重,嚴重性在於被告拉扯黑衣女子目的,明顯是希望令黑衣女子脫離警員拘捕,拉扯的時間長短並非重點。正如裁決提及,拉扯5至6秒只是因為楊警員及時作出反應制止。

🛑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

--------------------------
🟢批准被告在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期間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不得離境
3.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周警署報到3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2/2]

陶(20)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經過少量法律觀點討論後,辯方提出可在今天結案陳詞,惟未準備文本,休庭至1530作結案陳詞

雙方結案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3/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8 警員5135作供
📌主問節錄 (只有下午的內容)
0055 拘捕及警誡D3,0105 將D3交給軍裝警員9217, 因自己要揸警察私家車番警署,0200 D3到達觀塘警署,0238-0248 我向D3搜查,在他左前褲袋發現可發射綠色光線的雷射筆,檢取為案中證物,和D3做錄影會面時亦有向他展示。該雷射筆一直由我保管,放入證物袋,之後鎖在我寫字樓的鐵櫃,沒有被干擾。8月22日1300和SGT1659、DPC8146、WPC15510一起交證物給證物房。證物上有黃色標籤,由WPC15510寫,我釘上去,編號為P32。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看辯方相片D1(1-5),你在紅閘後花槽附近觀察,你的證供指位置距離你天台同事約30米,其實由將軍澳警署外牆到紅閘,相隔四條行車線和行人路,其實不止30米,應該有60米。
PW8:不同意有咁遠,應該低估了10米左右
辯:重案組3A隊在0048-0050之間到場,你的目的是支援。以你觀察,人群主要聚集的地方和你的位置之間有路人,現場沒有封鎖可以自由進出,亦沒有封路。
PW8:同意
辯:你有冇同事孭住黑色背囊
PW8:係,睇cctv孭住黑色背囊嗰個係我同事
辯:同事同你同隊,聽訓示而行動
PW8:係
辯:留意他行為,佢好似有人行過就想捉咁,片段00:54:20-00:54:25,你地嘅訓示係咁?
PW8:我聽唔到我上司講乜
辯:你解釋唔到你同事嘅動作
PW8:係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接報到場調查,但沒有特定調查對象
PW8:係
辯:現場多人聚集,好難睇到邊個打邊個。但你對D3的描述精準仔細,其實D3不在人群之中
PW8:不同意,因為他曾經叫口號和用手指指向上邊,因為他動作而記得他特徵,從人罅中見到
辯:D3的雷射筆是紅色光,是用按鈕電而不是3A電
PW8:不清楚

🛑覆問
控:孭黑色背囊的同事見人就捉,你同意嗎
PW8:不同意
控:你點解會特別留意D3
PW8:因為他的動作,他和聚集的人做一樣的事
控:他指向警署時有咩特別反應
PW8:冇,同其他人一樣
控:D3做咗咩令你要拘捕佢?
PW8:D3唔知咩原因衝埋去我同事DPC8146,我過去捉住佢
控:DPC8146當時做緊乜?
PW8:唔清楚,當時聚集的五六十人衝過去我地方向,佢做防衛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表證成立。

D1 D3不作供,但各有一名辯方證人。

先傳召D1的辯方證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13沙田

D2: 周,D3: 戴
D4: 戴,D5: 王
D6: 梁

16/11提堂: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325

D1認罪,當日判刑: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874

控罪
D2-4
(1)刑事損壞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兩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兩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

提堂過程
基於D1在較早前認罪和判刑,而DoJ上訴,溫官一開庭就同其餘被告講,唔好以D1做案例而作決定,叫律師們重申攞指示,休庭中。

休庭後控方指早前和辯方有誤會,不是要求法庭對本案的審訊和判刑,要等到D1上訴有結果之後,可以進入答辯程序。

D2律師要求押後4個星期,因為就控方描述案情的用字有分歧,控方不打算讓步,要再商議。

D3 & D4 同樣申請押後畀法律意見。

D5 & D6 準備好答辯,意向不認罪,不反對押後。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2021年2月3日14:30時,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官再次表示因為案件已經押後咗幾次,希望各被告可以在下一堂答辯,如果有認罪嘅,會即時處理,唔會交由其他同事在審訊後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1/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

今日完成PW1督察21982譚俊新(音)主問及部分盤問。

💁🏻‍♂️庭上主控展示影片,裁判官不滿法庭熒幕模糊,導致影片不清晰,質疑控方為何不截圖或尋更好器材。
💁🏻‍♂️辯方亦向證人展示一份(同樣)模糊的警察通例,裁判官著其另覓一份,明早再呈。

案件押後至1月7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3/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辯方證人DW1周先生作供,是D1的朋友。
📌主問
2019年8月10日2350,當時正前往觀塘地鐵站,準備前往坑口地鐵站會合D1,因為約了D1食嘢。0010到達坑口地鐵站。呈上周先生和女友的whatsapp對話紀錄,內容談及食嘢和約了D1,亦提及會去寶琳住所放下書本。景林邨和街景路就是在寶琳。0020後沒有回覆女友的訊息,估計在那時和D1會合,之後和D1去景林邨。他們最終目的地是永興茶餐廳,但期間D1被捕,周先生因為驚,已在事前離開。0614周先生向女友whatsapp說D1畀人拉咗。D1被捕的事情是一段時間後才知道,因為宣佈拘捕時周先生不在身邊。D1和周先生曾經在案發現場附近望前面聚集人群,周先生離開現場前,D1沒有和除他之外的任何人溝通過。

🛑控方盤問
控:你將你和女友的whatsapp紀錄呈堂,你約咗D1食嘢應該都有用whatsapp溝通,點解唔呈堂
DW1:佢部電話冇咗,冇哂紀錄
控:對話冇提到你約咗D1喺坑口地鐵站,亦冇提到同佢食嘢,「我到了」亦冇話到咗邊
DW1:係
控:你行到去紅閘見到有幾多人聚集?
DW1:唔太記得
控:幾個定幾十個?
DW1:十零二十個,唔太清楚
控:你哋叫咩口號?
DW1:唔記得
控:你話你驚,驚啲乜嘢?
DW1:身後突然有巨響,有人大叫,唔知發生咩事,就跑走左
控:你放棄原本計劃,離開後都唔知現場發生咩事,你大概幾點知道D一被捕?
DW1:我跑到去便利店打畀D1冇人聽,去到大概凌晨三點先知佢畀人拉咗
控:向你指出你根本冇約D1去茶餐廳,亦冇計劃行去永興茶餐廳,如有計劃應該有whatsapp紀錄
DW1:不同意

裁判官提問:你話身後有巨響時,你的位置是面向哪裏?
DW1:面向將軍澳警署
官:可否形容是什麼聲音
DW1:有東西掉落地的聲音
官:你受驚後走咗去邊?
DW1:景林邨落泊的士的位置的便利店

控方跟進提問:你說的巨響是不是有人跌低的聲音
DW1:不是叫聲
控:但你話聽到有人叫,果時你應該未跑走
DW1:情況混亂,分唔到先後
控:你離開D1時,他未被拘捕?
DW1:見到佢被按低後才離開
控:你話你受驚,但冇提到見到D1被按低
DW1:係

明天14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前覆核
👤麥(22) #1027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
被告更換了法律團隊,新律師表示原有審期沒有問題。

以下是案件進度:

·辯方已從控方取得大部份文件,其他文件只屬枝節,可自行解決

·正草擬新的承認事實,完成後會在3個工作天前傳入法庭

·在爭議點上:辯方不會挑戰專家證人的專家身份,專家報告會用65B呈堂,辯方只會就此證人作簡短盤問;在證物鏈上,辯方要等侯控方向他們交代證明的處理方法才有定論,不過會很快完成此步驟

·證人:控方會傳召3名證人(2名事實證人+1名專家證人)。辯方需要額外2-3名事實證人作簡短盤問,但其中1名證人尚未確實身份,他們會儘快處理此問題,而且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由於當中有1-2名證人曾在另一社運案件作供,因此辯方會儘快向法庭索取他們的口供或錄音。控方希望辯方能從速處理

鄭官對是次案件因特別事項而浪費一天審期感到不滿,嚴厲要求控辯雙方不要再令同類事情發生,有問題一定要提早告知法庭

鄭官批准被告保釋侯審及更改報到時間,但有新增條件
·每星期報到2次
·宵禁令2300至0600
———————————
本案會在本年3月8日-11日進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3/2]
👤鄭(16) #1204土瓜灣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認罪‼️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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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和辯方對書面陳詞沒有回應。

但鄭官表示自己對雙方陳詞有數個疑問:

1:噴漆與堵路的關係:

控方指出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與其他人有「協議」及是有認知地接收噴漆,作出推論,即被告會在堵路時會使用噴漆作刑事毀壞。

2:本案是否可運用共同犯罪原則:

辯方指不能運用,因被告並沒有與其他人有協議進行非法集結及堵路,而且見人拿噴漆所以跟隨。可見他並沒有主觀預見上述情況。

3:”知道在控罪3的角色:

辯方指”知道”是指被告知道有伸縮棍,但是是否知道它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同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庭上口供與警誡口供一樣,能信納被告口供。

👨‍⚖️鄭官舉出被告在馬路上的證供差異,指出「被告庭上口供與警誡口供一樣」的說法是錯誤:

控辯雙方皆同意鄭官的判斷。

👨‍⚖️鄭官表示在處理被告口供上,會以「是否出現重大分歧」作為是否信納被吿口供最終決定的關鍵。

控辯雙方皆同意鄭官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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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作裁決及就控罪1作求情🔴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