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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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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新案件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中環

馬(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索取控方進一步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中環

馬(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辯方1月30日收到新與案相關資料,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2月24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索取法律意見考慮答辯意向,律師表示下庭被告將會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提堂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

案件排期於 3月3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中環

馬(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58720。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預計審訊為2日。

案件排期於 4月8日 至 4月9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審訊 [1/1]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3月31日上午審訊

承認事實:
1.2020年5月27日1000時當時隸屬水警警區的警員10386身穿防暴裝束巡邏,當日天晴,光線充足。
2.同日1013時警員10386於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截查被告,並檢取1罐_ _ _ _(按:白電油嘅另一啲名) (P1)、1支雷射筆(P2) 、1包索帶 *已打開,內有99條*(P3) 、1個3M過濾口罩連濾罐(P4) 、1個眼罩(P5) 、1把遮(P6) 、12支生理鹽水(P7) 、1對手套(P8)、1條黑色面罩(P9) 、1件黑色外套(P10) 、1個背囊(P11)
3.同日1040時警員於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拘捕被告,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控辯雙方同意為合法拘捕*。
4.證物P1化驗1罐130ml含……成份的打火機燃料。
5.證物P2化驗可射出綠色的光,當進一步測試對眼睛傷害時再未能發出任何光。
6.相冊(P12)為上述證物的相片,*相片反映了證物當時狀況*。
7.地圖(P13) 為龍和道一帶地圖。
8.上述證物沒有受到不法干擾。
9.被告出生年月日、居住區份及職業,沒有刑事紀錄。
10.2020年5月27日1300時中環畢打街一帶有公眾活動。
*為PW1作供後新增

控方將會傳召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

PW1 拘捕警員 10386 梁孝榮(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1
PW1 案發日早上1000 於案中環高調巡邏,1012於龍和道近變電站見到被告手持長遮孭背囊轉身急步走。PW1上前截停被告,由於截查地點有排水渠不適合作搜查,PW1把被告帶到51226號燈柱旁搜查,最終搜出白電油、雷射筆、索帶等物品,PW1向被告問及物品如何得來及用途,由於被告拒絕回答,因此將被告拘捕及帶點中區警署。


辯方盤問 PW1
盤問下PW1確認下例事項
-2020年5月疫情關係,帶口罩外出很平常,因此被告帶口罩不是當時懷疑被告的原因。
-截查被告前有否截查其他人,但就不確認是否多於一人。
-警員截查其他人所處的地方正正是連接海濱的1米闊左右的通道,否認截查時其他人難以通過,但承認會令到原來的通道更窄。
-否認辯方指有警員向被告講「鬼鬼鼠鼠,過尼!」
-否認辯方指被告當時並無急步轉身,是自然轉身正常步速離開。
-PW1稱於現場有試過雷射筆可發射綠色光,否認事後有向其他警員了解才得知。PW1承認上述環節重要,但慬以唔記得作為主問階段沒有提及的解釋。
-承認19年5月27日口供和今天庭上作供就告知被告截查原因的地點有出入。PW1確認口供為錯,今日庭上講法才正確,PW1否認辯方指從來無向被告告知截查原因。
-承認當初口供寫從被告背囊中搜到涉案長遮 及 涉案全新未開(控辯雙方於開庭前已檢驗過已開及數過只有99條,於較後時間加至承認事實上)階為錯誤。
-承認截查時聲稱就各物件逐一查問的對答沒有書面記錄,否認當時無就物品逐一查問。
-PW1截查其間有行開抄燈柱號碼,但表示可確認沒有警員向被告查問白電油用途。
而辯方則指當是被告有向PW1以外的警員回答白電油是拿給做地盤嘅父親,而警員
就回應「咁即係仲有共犯啦!」
-辯方表示被告於中區警署內被警員以雷射筆照射眼睛,PW1表示無見到。

控方原意傳召的 PW2 高級督察 韋鑑洸 講解當天中區一帶的示威情況,最後控辯雙方商討後以修訂承認事實作交代。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將於下午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審訊 [1/1]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下午審訊
被告作供指當天早上8時收到於地盤工作的父親以訊息告知帶漏工具,要被告把白電油、防毒面具及眼罩帶到中環給他,被告亦一一講解往於工地見過爸爸什麼工作時會用上述工具。辯方另呈上一系列文件以證被告父親於地盤工作。
被告0815查看巴士程式得知0830有他乘坐往中環的巴士,而從被告家中到巴士站需要10分鐘,被告形容時間上有小許緊湊,僅把工具放進平常行山用的背囊便出門坐巴士去中環,未有把一星期前行山所用的物品(尖指有使用痕跡的手套,觀星用的雷射筆、防曬的頸套…)取出,而這些物品都放在背囊底部。
被告到達中環後立即聯絡父親,但得到的回覆是需半小時後才有空出來接收工具。被告因此附近的海濱行打發時間。被告行到海濱向灣仔方向的盡處窄路前見數名警員正截查他人,因通道狹窄,被告轉身離開,以正常速度折返。轉身後被告聽到一把男聲:「企響度,鬼鬼鼠鼠,做咩嘢?」

案件押後至 4月8日 1430 作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1/2]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罪行詳情指馬手足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1名證人,會視乎要求傳召多1至2名證人供辯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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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可skip)
在2020年5月27日約13:56時,警員25383以襲警罪拘捕並警誡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長58750同日到鄧肇堅醫院接受温XX醫生治療,控辯雙方對温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無爭議。警長58750繪制的現場環境草圖內容,除比例以外均真確無誤。

📌 背景(可skip)
PW1 警長 58750 莫兆威 作供。牠在1998年加入警隊並在2017年10月8日晉升為警長,現駐守青衣警署軍裝巡邏第二小隊。案發時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F連第三小隊,由5月26日傍晚18:30開始當值至行動完結為止(5月28日),當日職責是在立法會一帶進行應變行動,身穿綠色防暴裝當值,同行的包括警長33887、警員23254253832444524912及女警22193

2020年5月27日13:30 應F連大隊長李錫麟警司(譯音)吩咐,到中環民耀街環球商場通往遮打大廈的行人天橋上進行觀察行動,觀察在德輔道中及畢打街交界聚集的人群。警員在(橋面有5至6米闊)的行人天橋上,以橫排形式面向畢打街方向進行觀察。當時與隊員25383、23254站在環球商場112號舖對出,距離樓梯3至4米的位置。

🐕‍🦺同伙當時的位置,由左至右:33887與隊員244452491224193、受襲警長5875025383、23254

📌警長受襲經過
被告突然微微轉左似乎想走去交易廣場,但走到莫警長面前2至3步時,被告突然挨身用右膊撞向身高較高的莫警長右胸,牠被撞到褪後一步(佢話印象中係右腳)而且感到少少痛楚。於是向被告大遏一聲「你做咩撞我呀?」之後用左手橫跨被告頸部撘住佢左邊膊頭,帶被告到牆邊進行調查,問被告「你做咩撞我呀」。被告答:「我無撞你呀,我邊有撞你呀?你快d查完身份證俾我走喇」之後莫再問被告「頭先諗著去邊?」被告答「啱啱食完飯,依家行緊返去交易廣場嘅公司」。事後由25383以襲警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莫警長因「受襲」後感到痛楚,於是在14:17時向中區警署的值日官要求睇醫生,而鄧肇堅醫院的温醫生在同日17:20完成對莫警長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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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莫警長在盤問下稱被告由「樓梯趷個頭出嚟的一刻」至行上嚟撞到警長耗時1至2分鐘,後改稱感覺大約30幾秒,最後改稱要十幾秒。辯方質疑咁短路程如非因為多人被告根本唔會行得咁慢,譏諷地講「咁佢都行得好慢喎」,證人急不及待地答「行得好慢㗎佢」。

🎗辯方案情:
案發時(13:45)乃午膳時間尾聲,行人天橋上人來人往,並非如證人所講人流唔多/稀疏,而途人互相都有閃避「讓一讓」打側身的動作,加上莫警長身旁有無障礙設施令路面收窄形成樽頸。而莫警長右後方,其實有一女子向被告方向走近,被告因避開該名迎面而來的女子而閃避,被告作出的動作只是自然的避開人動作,沒有觸碰莫警長,牠所講的受襲情節並無發生。

退一步說,即使雙方有觸碰亦只是意外而非蓄意,類似的觸碰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不會造成疼痛或任何傷勢,因此莫警長的「傷勢」並非由被告造成。

🐶莫警長不同意上述案情,但不得不承認通道收窄會令現場出現樽頸位。供稱當時方圓兩米內無其他市民,而且唔小心撞到唔會咁大力,由立定被撞至踏後一步,因此認為被告蓄意襲擊。不可能如辯方所講,被告是因為避開在莫警長右後方經過的人而意外撞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1/2]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馬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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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1 警長 58750 莫兆威繼續作供

開庭後辯方播放從控方取得港鐵物業管理公司在環球大廈之現場閉路電視(D1)盤問[期後證實警方取得看過後説無用不呈堂,當作unused material, 最後此片成功幫助脱罪,片全長30分鐘,重點只有幾分鐘,辯方播放時用較件較光畫面及以每秒25格播放。

辯方律師問片段第20:35:00至20:45:00時見有幾位警員是否就是證人及隊員,起初PW1肯定説不是自己,反覆看完十多秒後改口同意是自己及隊員,畫面亦見期間有一白衣長髪女士行經自己她要側身閃避,證人同意今早説方圓2米無人不是事實。

在片段20:46:10至20:47:17,辯方指片段角度拍到一女子從證人右後方經過,之後證人伸前腳,從後伸手拉住被告,當時被告其實沒有碰撞證人,PW1只同意有一女士從自己右後方行來,同碰撞發生口供說方圓2米沒有人不符,其他全部不同意,並謂碰撞時CCTV角度拍不到各人上半身,影不到碰撞一刻實況。

盤問下證人更正較早前口供提
及查問被告時同對方之對答「我無撞你..查完身分證快啲俾我走喇...啱啱食完飯...」是大概意思,並非當時之逐個字之紀錄。而對於律師質疑被告答行緊返交易廣場嘅公司是否指行去交易廣場方向返公司,證人又表示不肯定。

辯方將片段截圖相冊共52張(D2)交控方,控方指片段經軟件調校光度才印出截圖需索取律政處指示,今天不確定有否爭議,裁判官指示明天0930同庭繼續盤問PW1。

直播員按:控方證人庭上口供好多修正澄清,但呢位警長起碼肯認錯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審訊 [2/1]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雙方早前提交陳詞
控方指被告身上的物品常被示威者使用法庭可因此推論物品用途。
辯方則指雖然示威者常用這些物品,但並不是一定管有該些物品就會參與示威用途,可況承認事實所指的示威在1300才於畢打街發生,控方根本沒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將會參加,因此並不能作出被告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的唯一推論。
另外,辯方亦回應到控方陳詞中指激烈示威者經常穿黑衫黑褲參與示威,而被告則是身穿白衫被捕。

案件押後至 4月21日 1600 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