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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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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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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陶(60)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B條

詳情:
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000元保釋
期間不得離港
須交出旅遊證件
遵守禁足令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0621灣仔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3: 周庭

控罪(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以7.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總刑期為10個月監禁🛑

——————

保釋申請被拒🛑

法官指法庭很少給予保釋,除非刑期短或上訴成功機會極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及原審裁判官判詞,不認為有合理理由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有一份警誡供詞 (混合招認)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資格。

辯方可能有片段要呈堂。表示若控方爭議片段的表面真確性,將會傳召2名辯方證人就片段的真確性/連鎖性作供。

鄭紀航裁判官認為辯方做法會拖慢審訊進度,提議辯方可以在控方律師不向證人透露片段內容的前題下,向控方大律師披露片段,以評估片段真確性……10:13 再開庭,控方不爭議片段連鎖性及呈堂性

--------------------------
🟡承認事實:
於2019年11月8日23:13時,PC4593在香港仔海濱公園出入口附近截停並查問被告。於23:15帶被告到警車作進一步調查,並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將被告拘捕並施行警誡。警誡下被告向警員講「呀sir,我支筆用嚟觀星咋」

證物照片册被妥善保管,證物由檢取製作保存至呈堂的過程中,沒有受到任何不法或不當干擾,證物鏈、證物連貫性及可呈堂性不受爭議,被告在香港無刑事定罪記錄…

🟡休庭一陣,等控方處理文件

--------------------------
控方會就證物議題的爭議傳召3個新證人,不過牠們未有就本案向法庭呈交書面證人供詞pol 155 ,亦未有呈交記事册。辯方認為,警方經過一年調查及準備,突然又有新文件(證人書面供詞),會打亂辯方部署對辯方不利。

雖然控辯雙方都同意先傳召原先在證人列表上的證人作供,善用法庭時間。但鄭紀航裁判官認為按目前進度,明天似乎未能完成控方案情,而最快的續審日期在2021年2月9日。避免令審訊出現「半天吊」的情況,決定取消今明兩天審訊,指示控辯雙方明早09:30向法庭匯報進度。

案件押後至 2021年 3月16日 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3天中文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13機場

#審訊 [13/8]

賴,畢,何,黃(19-28)
🛑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5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控罪: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 - - - - - - - - - - - - - -
完全陳詞和補充事項。

法庭要求有案件的文字事件序述
簡稱事件簿。

押後至23/12早上11:00裁決

A4保釋條件以同一條件保釋,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今天審訊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訊[1/2]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就上述兩項控罪答辯:不認罪❗️

承認事實1
1. 一幅九龍城區地圖,呈堂為P1
2. 於2019年10月29日由警員拍攝案發一帶照片共15張,呈堂為P2(1-15)
3. 一段on.cc於2019年10月27日所拍攝的視頻光碟,呈堂為P3
4. 於2019年10月27日拍攝被告及物品照片共21張,呈堂為P4(1-21)
5. 上述證物P3,P4皆為真實,沒有作修改,呈堂性不爭議
6.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7. 以下證人證供以65b呈交法庭
一 警員26570
二 女偵緝警員10308
三 女警員14033
四 警員5166
五 警員9769
六 警員5417
七 偵輯警員22149

承認事實2
以上7名證人證供確認以65b呈交法庭

=======

PW1 偵緝警員17781 何天佑(音同)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詳情後補)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辯方須於2021年1月4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180日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已有律政司意見,會移交區域法院

無保釋申請

案件於2021年1月7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轉介文件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正常,不時望向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1435 開庭

未能進入第八庭的公眾可移玉步至第四庭聲援手足。庭內空氣非常流通。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啟亮裁判官
#裁決 #1113土瓜灣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張(21)

速報: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名不成立🥳🥳
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罰款4000元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3/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255 PW3 主問完畢
1440 開始辯方盤問
1500 先休庭準備處理另一手足的判刑
1626 D1代表律師完成PW3的盤問,明天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第一次審前覆核

1504 終於廣播 1523 開庭
辯方先交代聯合問卷中刪除第18.4,其餘18.1/2/3事項控辯爭議已處理。第18點(爭議事項)分別關於: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警員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被告是否管有萬用刀、及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萬用刀。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

案件將於21年3月23至24日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同意案情需於審訊前兩天存檔法庭。

1534 散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另有警誡供詞。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PW1 至PW4),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裁判官指出可待明天律師取指示是否答辯。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繼續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0811北角
#攻擊性武器

👤蔡(29) 🛑還押逾10日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辯方求請
被告人背景良好,教育程度高,有穩定工作。被告因案件還已押十多日並留有案底,亦失去原有的工作,因此未必需要判太重判罰作阻嚇,也可令被告吸收教訓。
希望裁判官考慮被當時只是出於法律方面較為無知而在沒迫切危險下管有木棍以作自衛而非想用木棍作傷人用途,被告工作的地區案發前一段日子的確如證物報導般發生過一些暴力事件,對被告有一定情度的擔憂,希望法庭判處被告一個短刑期監禁。

裁判官休庭閱讀13封求請信後判被告五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認為沒上訴基礎,但同意辯方指出如上訴庭開審時或已服一半刑期,因此批准保釋申請。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 10000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每星期三次
新增保釋條件
$30000人事擔保
宵禁令
居住於報住地址,更改前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05屯門 #襲警 #判刑



控罪:
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20年5月5日於屯門市廣場1期2樓晚上8點,被告右手手持膠杯擲向正按599G驅散示威人士的便衣警長,令其右額紅腫,無求醫。警方其後取得屯門市廣場閉路電視片段,於2020年5月13日上門拘捕被告。

被告同意案情及 ‼️認罪‼️

📌 控方證人:

PW1 警長5239謝煒傑 (被襲警長)
PW2 警員58228 (上門拘捕被告)
因被告認罪無須作供

📌 辯方:

1) 求情

被告僱主巫堃泰區議員、4位區議員與議員助理求情指,被告熱心改善社區環境、真誠關心街坊,為解決屯門公園嘈音問題貢獻,並先於房屋署自發清潔爆發疫情的三聖邨。

前教師指被告已反省行為,家人求情表示被告本性善良、孝順。

2) 案件背景

被告掟出的是珍珠奶茶外賣膠杯,沒有造成嚴重傷勢,警長現場繼續執行職務而無須就醫。

現場為相對和平的「和你唱」活動,案發時示威人士已大致離開,在場多為穿反光衣的記者,進一步引發暴力行為的風險低,被告亦有悔意和認罪。

3) 案例陳詞

控方案例為旺角騷亂陳柏洋案,本案被告無計劃參與衝突,所用物件造成傷勢不重,案例參考性有限,應用較輕量刑起點。

法官提出上訴庭案例 [龔(18) #1111將軍澳];辯方指本案非肢體衝突,被告無瞄準特定警員,法官指口供所述「向警察方向」無基礎推出「無瞄準」,駁回辯方說法。

📌 示威人數:

法官詢問現場示威人士人數,須納入判決考慮。控方無資料,辯方呈上現場閉路電視截圖,控辯雙方就示威人數無共識,休庭商議。

其後控方指電腦RAM太低無法播放閉路電視片段,相片判斷約有20-30人,難辨認身穿黃衫(即反光衣)者以外是否示威者。法官指控辯雙方都同意現場人數不多,法庭以示威者約20人為基準考慮。

📌 判刑:

A)案情

法官指控罪嚴重,為較嚴重之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罪,並非輕微罪行,警方是在設防線時被襲擊。法庭同時考慮求情信內容、閉路電視截圖顯示的現場情況和示威人數。

B) 案例

旺角騷亂案例嚴重性遠比本案高,本案無出現同類情況,參考性低。

上訴庭案例指出要考慮案發時間、日期、場合和人數,如會引起衝突會加重嚴重性。該案情節比本案嚴重,而其量刑起點為8星期。

C) 刑期

量刑起點為6星期,被告認罪減至4星期,考慮被告獲同事、家人、朋友支持,議員助理工作獲肯定,酌情扣減1星期。

‼️判即時監禁3星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1/2]

今日完成以下作供:
控方證人PW1 女警3569郭嘉嘉
控方證人PW2 警員24241黃立聰(音)

餘下的1名控方雷射筆專家證人,需明早才可到庭。控辯雙方同意以65b方式呈遞專家報告英文版本,以節省時間。
*由於控方證人未全部完成作供,暫不公開審訊內容。

==============

本案明早(12月1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7)🛑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保釋申請被拒‼️
(根據上訴庭案例,控罪1的最高刑期為14年‼️)

控罪1:押後至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高院程序,同時處理案件合拼。

控罪2-7:押後至2月3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期間繼續還押‼️

👤馬(23) 🔥#判刑 (#1115沙田 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和感化官似乎有溝通誤會,感化官以為他拒絕接納感化令,辯方律師稱其實他接受。

再次申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押後至1月2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范(27) #0701立法會
#就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中環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於20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
📌背景:
控方一直未能在聆訊前派遞傳票予被告,至2020年11月30日才被押解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錢禮主任裁判官最終准予被告保釋。

律政司不滿裁判官的決定,遂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覆核申請,要求撤銷答辯人的保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933

--------------------------
🟢
彭寶琴法官不接納申請方(律政司)的保釋覆核申請理據,批准答辯人繼續保釋,但需要遵守更嚴格的保釋條件:

① 額外增加一位擔保人及$10,000人事擔保
② 警署報到頻率由隔週1次改為每週3次
③ 宵禁 23:00 - 06:00
④ 明天17:00前向高等法院呈交工作證明、僱傭合約、職員證副本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答辯

D1:陳 (31)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期:2天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10日至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與同案D2,D4一起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審前覆核

D1:謝
D2:區
D3:胡
D4:梁
D5:楊

控罪:

1:D1-D5 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長x)

3: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塊石頭,一把鉗)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噴漆)

5:D3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總督察Y)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5條膠索帶,一枝行山杖,一卷黑膠紙)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卷黑膠帶)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包膠索帶,一枝行山杖)

9-13:D1-D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答辯意向:
各被告全數控罪 不認罪

控方有17名證人(約傳召其中10名證人),不爭議片段連貫性,及醫療報告,錄影片段約共38分鐘,各辯方大致沒有證人(除D3或有一名)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進行審前覆核,審訊日子預計在3月中至3月尾。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訊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後補詳情🙆🏻‍♂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承認事實

=========
傳召PW1偵緝警員17781 何天佑(音同)

PW1從主控問題道出以下事情:

2019年10月27日任深水埗反黑組,當日以便裝當值,身上配有委任證,印有「警察」字樣的頭盔及戰術背心

約1720,從通訊機收到有關示威人士在哪裡的消息,便跟隨大隊(深水埗第二梯隊,部分穿著防暴裝,其他同為偵緝警員穿著與PW1類近服飾及配有裝備)乘車前往該區域。

PW1與其他人一同於露明道落車,見到一大班穿黑衣的人,相信是示威人士,部分手持武器(遠處望似係棍狀物體)往品蘭街方向跑,PW1與其他人便追上去。

約1732,追到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一大堆約4、50個穿黑衫黑褲的人在行人路上跑, 由於路面較窄,便塞在那裡。

(主控讓PW1看證物P2第4-7幅相)

PW1從相中指出黑衣人跑的方向,並指出有圍欄在行人路邊一直到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

在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由於路面收窄,而跑到該處的黑衣人太多,所以塞住了。其中一個右手攞住鐵筆,對著PW1上至下地揮舞。
(主控當時錯誤指出該揮動鐵筆人士是男子,張官提出證人只說了「一個」,未知是否男子,其後PW1澄清是一名男子,辯方對此不爭議為被告人,下稱D)

當時D配戴黑帽,有面巾,雙手各一隻黑手袖,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揹著一個用黑色防水套套著的背囊,腳穿啡色牛皮膠貼著的鞋,雙手有藍色手套。

PW1聲稱當時D揮動鐵筆時與其距離約0.5米至1米,中間沒有人阻隔,視野清晰,該藍色鐵筆約長35cm。PW1身邊有幾位便裝及軍裝警員,而D身邊有一大堆黑衣人。

主控著PW1示範如何揮動,PW1模擬右手拿著鐵筆正面揮動,由上而下。

PW1續稱由於D揮舞鐵筆時後退一步,所以打不到他,聲稱D向其揮動約3-4下。及後,由於有其他警員協助,PW1捉住其右手,以制止D向PW1繼續揮舞,並制服在地上。由於D曾揮舞鐵筆,故即時用膠索帶綑綁其雙手。

主控展示鐵筆,並呈堂為證物P15。

當時PW1並無受傷,而D後腦有少少擦損。

後把被告連同鐵筆押解到紅磡警署,並於抵達後,帶同D一同向報案室值日官報告事件。D並沒有提出要求/投訴。

約2119-2124,帶D到搜身室搜身,並不爭議搜出物品為證物相簿中之物
1. 2. 防水套套住的背囊
3. cap帽(當時戴著)
4. 面巾(當時戴著)
5. 手袖(當時戴著)
6. 手套(當時戴著)
7. 鉗(在背囊中),呈堂為P16
......
20. 手提電話(被告穿2條褲,在入面果條嘅右前褲袋搵到)

(主控播放片段,約2分鐘)

主控問PW1,片段中見唔見到自己
PW1回答「應該見到」
(張官向證人指出,「應該」好似有唔肯定的感覺,如唔肯定請答「唔肯定」)
PW1後稱見到,並在片段中指出自己。

(然而,在那條模糊的片段中有2名相似服飾身型的警員,故多次重看片段,以確認身份)

在片段中,PW1表示看不到D在哪裡。PW1形容當時D揮動鐵筆位置是在行人路靠牆。

至此,主問完畢
========
辯方盤問

背景:PW1由2014年開始任職,至今7年

辯:對落口供,拘捕均很有經驗?
PW1:係

辯:清楚被告控罪?
PW1:係

辯:請講出
PW1:非法集結,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襲擊警務人員
(直播員按:旁聽席一片嘩然,因為全錯,請看上面提及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

辯:由拘捕到落口供至處理好證物,與被告相處幾耐?
PW1:約6小時

PW1後指出由於D的行為明顯是企圖襲擊,所以印象深刻。

辯:3份會面紀錄都冇以被告人因企圖襲警而拘捕?
PW1:有提情節

辯:記事冊冇寫被告人因企圖襲警而拘捕?
PW1:有提及被告人向其揮動鐵筆

辯:點解冇以企圖襲警來進行會面紀錄?
PW1:果刻覺得冇需要,但有同案件主管講

辯:你聲稱被告動作好明顯,所以印象深刻,但咁多次機會,都唔以企圖襲警作會面紀錄?
PW1:果刻覺得冇需要

張官:唔明
PW1:因為當時冇受傷

辯:證人你聲稱有其他現場警員協助,有幾多個,分別幾多係軍裝,幾多係便裝
PW1:約4個,唔肯定有幾多名是軍裝幾多名是便裝

辯:其他人如何制服被告
PW1:留意唔到,唔太有留意佢地動作

辯:證人你聲稱距離只有0.5-1米,所以中間與被告人發生咩事會清楚見到?
PW1:係

辯:但見唔到其他人對被告做左啲咩?
PW1:㩒住佢手腳,但太多隻手分唔到邊個打邊個

辯:在你距離被告人0.5-1米的情況下,除左揮動鐵筆,有冇其他事發生過
PW1:冇

辯方向PW1指出鐵筆是拘捕完被告喺被告身邊地下執番黎
PW1:不同意

指出被告人冇向PW1揮動鐵筆3,4下
PW1:不同意

指出被告人並無手持鐵筆
PW1:不同意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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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控:揮動呢樣嘢有冇落會面紀錄
PW1:有,歸納埋喺管有工具度
張官:而家先變做鉗?果陣有冇講鉗?
PW1:冇講
(直播員又按:主控將鐵筆講成警棍已2,3次,張官著主控小心陳述,以免混淆)

張官就著部分不明白事情,讓PW1澄清:

片段中睇到自己,但睇唔到被告人?
PW1:係

片段中睇唔睇到邊度截停被告人?
PW1:睇到

關注點在於揮動果幾下,影片有冇見到?
PW1:影片見唔到被告人揮動鐵筆果幾下

點解?
PW1:唔知點解畫面影唔到

動作由上而下,幅度大,畫面見到你,但點解影片見唔到(揮動果幾下)?
PW1:唔清楚

主控再覆問:喺片段中身一次見到自己,被告已經揮動左?
PW1:已經揮動
(此時,張官未能肯定何謂「第一次」,及表示不滿主控並沒有提供片段截圖,片段亦不清楚,認為主控有責任提供截圖,協助法庭)
(直播員再再按:張官已經在庭上看該片段約十次,甚至更多,仍難以辨認PW1位置)

再繼續重覆播片段,PW1指出約32:16已經把被告拍左埋牆。

張官希望了解拍牆前的動作
(再再再再再x N 播片)
睇完多次片段後,只見到有人揮動警棍

控:片段睇唔睇到揮動鐵筆
PW1:睇唔到

覆問完成,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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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不傳召PW2 偵輯警員10768。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辯方須於2021年1月4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原訂明天審訊期取消。
【留位】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4/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以下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
pw6 警員27006(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7警員24271(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8警員13766(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9車務主任陳先生。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補回昨天審訊進度~抱歉,整理需時,會盡快補回詳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