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4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3已作供完畢

D2,3將於2020年12月8日或之前把完整的書面陳詞交予法庭存檔及主控

D1則於2020年12月10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及主控,而如有需要,主控會同日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以進行口頭陳述結案陳詞)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屯門 #審訊 [1/1]

張(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屯門屯隆街3號外屯門市廣場一期7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全部證人作證完畢。

表證成立‼️

📌辯方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1530屯門裁判法庭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屯門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預期審期: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作一次審前覆核。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D1謝(30)🛑已還押逾41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不答辯,申請押後消化文件
A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A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A1無保釋申請
A2更改保釋條件:
取消宵禁令,但再加$1000保釋金

‼️‼️‼️A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好)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違反保釋條件 #1006灣仔

男手足

控罪:
1.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上庭: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5
‼️‼️違反保釋條件‼️‼️

12月3日0135在某區公園與朋友聊天,違反宵禁令

控方指被告報稱地址與違反宵禁令的地址很遠,被告是刻意違反

辯方指被告違反宵禁令的地點是被告人的工作地點,只是下班後與朋友聊天放鬆一下

保釋獲批要新增條件:
。每星期報到一次
。其他照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3/2]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今天只作簡單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0930於東區法院第十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許銳宇 #0714沙田

控罪: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中庭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葉克勤。#阻差辦公

審訊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256
———————————————
口頭裁決理由:

證人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PW1及PW2的證供清楚直接,裁定兩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兩人的證供。

事實裁決:

📌被告第1次與PW1接觸:

法庭指被告與PW1有2次的短暫接觸,包括當PW1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中庭拘捕一名黑衣示威者時,示威者向前衝向被告,而PW1亦同時拉着示威者的衣服同時衝向被告,故兩人有身體接觸。法庭指被告當時在現場一直手持揚聲器呼籲現場人士冷靜,他曾經隔開示威者攻擊警方,他在案發期間一直後退及在過程中無做出任何動作阻撓警方下,裁定這次身體碰撞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被告第2次與PW1接觸:

被告第2次與PW1的接觸是在中庭電梯位置,當時被告站在PW1的身旁,PW1指當他正在拘捕黑衣示威者時與被告曾有2秒的觸碰,後來PW2選擇轉身離開。

法庭指影片沒有拍到被告有阻撓行為,他當時只是站在警員身旁,而非身處警員和嫌疑人之間;警員在觸碰發生後不久已轉身離去;雙方觸碰時間短暫;以及警員亦未能清楚描述被告做了甚麼動作下,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警員執法沒有多大影響。裁定這次身體碰撞也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結論:

由於被告與PW1的兩次接觸均被裁定沒有對PW1造成直接阻礙及影響其行動,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公眾席安排如下:
14張黃*籌號1-14:18庭正庭
14張藍*籌號1-14:19庭延伸庭
60張粉*籌號1-60:八樓陪審員召集處延伸區

記者席安排如下:
18張黃*籌號1-18:18庭正庭
13張白*籌號1-13:19庭延伸庭

【更新】
0920 第18/19庭公眾席已滿
0930 開始派飛
0948 陪審團未齊人,可能塞緊𨋢(西九日常
0950 持各延伸庭飛公眾可以進庭,記得關機並收好
0959 廣播

小休/午休會再更新本研訊細節🙏🏻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0945 法庭宣布押後半個小時,待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感謝旁聽師讓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速報】
押後至下星期二0930再續。

———
直播員借本頻再次呼籲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16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D2:呂
D3: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D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雷射筆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雙方主要是證物鏈爭議
雷射筆證物鏈,應第二被告要求將相關口供紙筆記簿給被告
D2辯方要求提供多4警務人員接受盤問,共9名警方證人。
針對D2案情控方依賴兩個錄影會面。D2自願性爭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12月11日提交。辯二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針對警方調查時的反應會作供,半天完成。

65C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雷射筆專家證人方面,辯2指總督察專家資格爭議,但報告可呈堂,官質疑為何專家身分不認同但報告接受,辯2要求報告撤返。

辯方仍要求額外文件。陳述書和警員筆記。

⛔️安排至2021年3月1-4日,早上9:30 西九十四號法庭四天中文審訊⛔️經修改的同意案情七天前存檔法庭。D2錄影會面爭議自願性,反對理由需要七天前交控方、存檔法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10:22開庭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作為呈堂。(有關證物檢取)

傳召控方第九證人(PW9)
女警員18363註守毒品調查科,是當天在單位其中一個房間負責拘捕A5和檢取A5證物。
(當辯方盤問該證人有關形容其中一件證物是手套,辯方形容應為手袖、而鑑證科人員亦描述為手袖,但證人仍認為是手套)

11:24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完畢,現小休。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裁決
👥魏,梁(18-19) #20200217天水圍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17日,在天水圍天業路行人隧道外燈柱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橡皮筋發射器及89粒鋼珠。
=============
法庭不重覆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

裁決理由:


法庭指本案關鍵是兩位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本案物品。

法庭認為PW1-4的證供合情合理及互相支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指控方未能在以下數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兩位被告是否因知道被跟蹤而放下紙袋

2:案發時現場沒有其他人士經過,無證據指兩位被告會把本案物品交予他人。

3:沒有證據指案發前至後有示威及暴力衝突。

4:兩位被告在放下紙袋前一直是向前行和聊天,沒有證據指他們會使用物品攻擊別人。

結論:

法庭認為雖然兩位被告拿着的紙袋及背包內的物品可疑,但在有上述疑點下認為控方未能在本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兩位被告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押後至2月19日上午9點半西九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歐(23)
A2:陳(18)
A3:陳(16)
A4:陳(24)
A5:陳(31)
A6:陳(35)
A7:鄭(18)
A8:張(19)
A9:張(19)
A10:朱(28)
A11:馮(21)
A12:洪(21)
A13:黎(25)
A14:劉(21)
A15:梁(22)
A16:梁(18)
A17:梁(21)
A18:梁(20)
A19:梁(25)

控罪:
(1)A1-19暴動
(2)A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6)A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A1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1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A1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包索帶
(3)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包索帶
(4)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5)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三把扳手、兩包索帶
(6)A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螺絲批
(7)A1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一束金屬線
(8)A1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9)A1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工具


D10遲到(記錯日子),法庭可還押,但今次接受解釋

相關案件總共213位被捕人,呢單案涉及19被告

控方最新收d3,15問卷回覆

11/19有回覆
1,2,9,15,控方指收到文件,上述被告對本案暴動控罪無爭議
18辯方不同意有暴動
12,14,17 申請法援,等取得法律意見
6星期一先收到,會盡快回覆
7有舊律師樓交接,星期一先收到文件
10,11,13無回覆
10:星期一先收到,未有時間開會
11,13剛(早幾日)收到法援指派,不被使用材料同錄影片段,未收到控方問卷

D4,5,8,16,19,3(已回覆,會爭議,保留對暴動指控反對權,有思考方向)

無被告準備答辯
未去到成熟的地埗去分拆案件,問卷又未能達到目的
押後
法庭今次會採用審前覆核程序
用65D處理證據
用實務指示9.4
控方要三星期發出notice 承認事實
辯方要再用三星期送達notice in reply

D5未正式被委派律師,9月申請法援,預計月內(如有問題,寫信俾控方)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9點半西九
所有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D3豁免今日去警署報到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1010開庭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甫開庭指今天會有幾個事項
① 基於昨日有非常關鍵證據,已著警方跟進,警方正在準備尚德停車場A附近所有錄影電視鏡頭的地圖,列明位置及角度;並會到附近屋苑及大廈蒐證。希望各屋苑及業主立案法團儘量及盡快協助。

② 本席(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睇到救護員就A334停車時間及救護員離開救護車時間作供並不脗合。故列消防處為有利害關係人士,昨日已去信消防處。估計下星期會得知消防處可能委派律師,及會否需要睇哂本研訊之證據及謄本。

③ 唔想公眾有猜測,所以今日會播放昨日所提出嘅關鍵片段。想提醒梓樂爸爸媽媽、陪審員同埋公眾人士,嚟緊播放嘅片段會令大家感到不安。係由廣明苑廣新閣外影向尚德停車場A方向。可以留意畫面右上角,錄像顯示時間為00:51:37,就會見到一團黑影。畫面顯示嘅並非實際時間,黑影相信是梓樂。至於最早發現梓樂的時間及地點會否由偏差,有待調查。

(原整畫面播放3次,放大約三四倍再播放3次。畫面所示當晚環境如一般晚上:沒有催淚氣體沒有其他大光燈等。播放片段時,空氣倘若安靜了,隔住mic傳來陣陣啜泣聲)

今天無法繼續,押後至下星期二(12月8日)0930再續。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對25天研訊時間都仲持審慎樂觀態度,但提醒陪審員要準備或會超過原訂日數。

1020 退庭
———
直播員跪求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控方提供資訊的檢控基礎
推論的形式

未準備好答辯
要時間處理法援或取得法律意見
將來需要進行審前覆核
控方Notice admit fact (3星期)
辯方Notice in reply(隨後3星期)
控方需2日前匯報給法庭(案件是否分柝)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11時正西九
D5 更改報到時間
D9 更改宵禁時間
D2 搬左住址(會通知警方)
除上述被告有更改保釋條件,其他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透露下次將會修訂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等候文件及文件夾。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1/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1020 PW1 開始作供
1147 休庭15分鐘
1204 再開庭
1226 PW1作供完畢 休庭消毒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