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4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1/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沒警誡供詞,證人名單共有8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手機片段呈堂。辯方有1名證人(填縫劑事實證人),有兩段下載片段(全長數小時,關鍵只有數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
1. PW1說有一途人告知有人縱火所,但沒法証明有此人存在
2. PW1看見被告與一被通緝人士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控方除PW1外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有同此人說過
3. 辯方對控方指在被告身上發現一個黑色防毒面具及兩個罐裝過濾器有爭議
4. 在A1出口鐵閘發現有發泡膠劑是透過證人說,沒有錄影影到被告噴上
5. 被告被捕時究竟有沒有戴手套

Day1

📌PW1警長33401夏國樺 作供
2019年9月15日下午證人屬於港島衝鋒隊第二小隊,由於當日灣仔地鐵受暴力示威人士嚴重破壞,他負責帶領小隊同事去到C出口進行封鎖,任務是讓站內人離開,不可以進入。

約下午1753,一名年約50歲男子走來同證人講「阿Sir橋底地鐵站有人縱火」,其後此人匆匆離開來不及問資料。PW1即時帶警員22928前往柯布連道駱克道A1出口,見到有一約20歲五呎六吋高瘦身材男子(男子A:頭戴深色頭套蒙面、黑色T恤、黑色褲、孭灰色背囊另有一個黑色斜咩袋、雙手帶着黑黃色手套)面向A一出口閘口背向PW1,此人右手拿着黃色氣罐有膠喉連接着。

當時A1閘口外另有一男子約20歲,五尺七寸高,壯健身材(男子B-黑色頭套蒙面、着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白色鞋及孭黑色背囊)。PW1當時在3米外清楚聽到男子A向男子B講「幫我睇住,一陣點火」。PW1庭上講清楚見到男子A右手持氣罐將泡沫噴在A1出口鐵閘上邊,於是衝上前用右手箍住男子A即被吿。證人準備拖被告去行人路,被告不斷掙扎,證人同警員22928合力撳住A落地下,此時男子B員駱克道向銅鑼灣方向逃走了。制服被吿後PW1示意警員22928在下午1755以縱火罪拘捕被告並在1804命令22928點取地上黃色氣罐及膠喉做證物(p12)。

下午1815,PW1及警員22928將被告押往地下鐵站內大堂警務室,搜身時發現灰色背囊(p1)內有黑色強力電筒(p13)一個深色口罩(p3)一個綠色包裝口罩(p2)一件白色T恤(p4)一件白藍紅色8号波衫(p5),及一黑色斜孭袋(p14)內藏類似警察使用盒黑色防毒面具(p15)及兩個黑色圓形罐裝過濾器(p16)。警員亦在被告搜身時發現有一部iPhone (p17)。

下午6:40被告向PW1說手腳痛要睇醫生,PW1初步檢查見被告兩手臂位置有紅色傷痕,腳由於有長褲所以沒檢查,隨即安排救護車由警員22928及18988看管,證人有其他任務需返回小隊。

(庭上播出由現場人士手機拍攝全長約1分20秒片段)
-0:02秒 A1出口外兩黑衣男子(PW1認出是被告及男子B)
-0:30秒 PW1認出防暴衣有戰術背心是自己並話此時被告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
-0:34秒 PW1認出片內沒背心防暴衣警員是22928,被告已噴泡在A1出口鐵閘外左右角上方。
-0:36秒 被告制服地上,氣罐及膠喉跌地上
-0:43秒 PW1 指片中見到被告帶黃色手套(p18)

控方律師將上述片段截圖給PW1在A1鐵閘左右上角圈出噴白泡位置,證人分別在鐵閘左上及右上角圈出一及四個圈(p19)。控方律師又將一袋事後現在鐵閘上檢走固體白色氣泡(p20)交證人,PW1相信是當時自己見到果啲泡。控方再呈上27張事發後現埸環境拍攝相片(p21)。

📌PW1 辯方盤問
PW1確認往C出口時全隊只有另一警長及6警員一共8人,當時灣仔地鐵站一帶多人示威。被問到時發時附近有沒有發射催淚彈,證人回答自己冇但當時有其他部隊在附近,自己看不到又聽唔到發射聲響,不排除行去A1時其他隊伍在軒尼詩道發射。

辯方質疑PW1身在被告後方,而且被告當時戴着頭套,問他如何能夠肯定「點火」一語出自被告之口,證人解釋指被告側身站立,而頭套是貼面的,所以看見他嘴部有「郁」辯方再問他從後方如何看見被告噴泡沫,PW1稱被告身體有「郁動」,所以能夠從旁看到動作。
辯方質疑,由目擊到箍着被告的過程只有兩秒,證人解釋:「因為噴得好快,唔係塗鴉咁,係右手攞住噴咗一下。」旋即席用手示範動作,裁判官不禁謂:「唔好做動作,我哋叫你做你先做。」警顯得尷尬謂:「唔好意思,可能投入得滯。」

辯方指被告當時是聽到發射催淚彈聲所以轉身但沒有説話,口部郁動是呼吸,PW1不全部同意但不否認呼吸可能性。

辯方指被告噴上去的時間是影片0:34秒左右的時間,即箍着被告前一刻。證物p22p23圈的白色物體,是今早p19圈的白色物,PW1不確定,因今早是彩色圖,較清晰,但這張較濛,雖然位置大約是同一個位,但不確定。

辯方指p19紅色圈那裏,如果並非p22p23的白色物,那p19除了紅圈的物件,其實沒其他白色物。PW1指p23白色物是第二個交叉位,並非第一個。PW1指被告是在第二個交叉,在噴閘機左邊。PW1指一見被告噴就箍着他制伏,沒留意其他。

PW1回答指沒印象同僚警員編號18473當天一起處理此案,PW1不否認白色泡沫是證據之一,但自己不是負責調查。 自己看不到,也沒叫同伙到現場拍攝白泡相片。不知有沒有同僚叫其他警員拍照。當時PW1及同隊另一警長職級是現埸最高級。

PW1見A1閘口有破壞發生,見到被告``唧`泡沫落閘口。他同意閘上的破壞是重要證據。他指有下命令的警員,與下屬分工合作。
PW1形容看見被告的行為與制伏是在短期發生,所以沒留意交叉位,只是望了閘機左邊。白色物在第二個交叉位,見被告於34秒噴閘機左邊的行為,是在被箍頸前噴。

P3相的白泡是第二個交叉的位置,PW1不確白圈內的是否白泡,只見白色東西。

辯方問到P19第一個交叉位置有沒有在p23見到,質疑警員於第34秒才箍頸,所以29秒的白色物並非被告的,因為有可能PW1所見的事情是在之前產生。第一個交叉位在40秒沒白東西。

第二個交叉的白圈是不確定物品,未必依附在鐵閘,有可能透視在壆後。至於波浪紋就不確定。
辯方指p19紅圈與白色物可能不是同一樣東西,PW1不確定。p23還有白色物,即圖右上角位置,但不確定是在閘上還是壆後。

P23圖圈的3個白色物,在0:26全部見到,即全都是在破壞行為發生前已存在,PW1同意但有補充,這幅平面相反映不到現場的立體情況,白色物是在欄杆上。
辯方指在破壞行為發生前,已在欄杆上,PW1不同意,指他收消息到達現場,才第一次見,在多久前發生不知道。
辯方指A出口前有甚麼人在閘口,他都不清楚,因此認為PW1沒法排除有其他非被告人士,所以破壞行為有機會由其他人造成,PW1認同,但PW1指他眼見被告噴完,他才箍被告,因為看片,當時被告不知PW1在他身後,是清楚聽被告說完一番說話再噴泡,直至箍着被告,被告才知PW1出現。

📌關於噴的動作
被告背着PW1,辯方問PW1看不看到被告的手。PW1指手部會移動,是見到被告噴閘機才箍他,但確實位置不知,因為要控制被告。
辯方指大家都有移動,問到移動期間的動作時間有多久,PW1指用右手``隊``向前,微``烏``身曲曲地,頭少少伸向前,噴了一下就箍被告,不知被告左手放哪裏,被告有少少``烏``向前。
辯方指這有阻擋從後或從側觀察行為,PW1指部份有阻擋,但沒阻擋觀察噴的那刻。指被告當時拿樽是用右手單手,因左手PW1看不到。PW1在被告右邊行,會較多看到被告右邊。

辯方問到被告的噴樽是右手單手拿着哪個位置,是噴嘴口還是其他位
(提交相片給PW1圈)PW1指不知,圈不到,PW1指用右手拿氣罐,噴完閘機左邊就箍被告。
辯方指時間這麼短,看不看到被告把泡噴出來,PW1指沒有留意,但被告做了認為是噴的動作,事後PW1見閘機有泡,所以就箍被告。
PW1制伏被告後,帶他去大堂警務室搜身,當時是下屬22928負責搜,當時狀況相對安全。搜完身找到一堆東西。
辯方問到PW1在相對安全環境下,有沒有列清單給被告確認檢取了甚麼。辯方指被告的黑斜揹袋入面,沒有PW1今早形容的防毒面罩,PW1不同意。
被告被搜完後,被送去律敦治醫院,PW1沒跟去,繼續回到小隊工作,忘記自己去了銅鑼灣還是中環進行封鎖工作。
辯方指在該環境下,如不封鎖現場,不能確保證物不被干擾,PW1同意,指如果留同事在場,不能確保同事安全,所以離開。A1出口仍是任何人都可到達,PW1同意。

(播片)
PW1分不到片中誰是同隊,辯方亦無繼續盤問身份。PW1指見到港鐵職員行出來。
拘捕完被告後,A出口沒封鎖情況。

辯方問到閘機被噴泡泡後是多長時間,PW1指很短,約8-10秒,因制伏完要去了解情況。PW1深信被告有噴,即使PW1看不到被告親手噴白泡那一刻。
辯方問到有沒有派人封鎖出口,PW1指沒有,因為現實做不到,即是指現場只有8同事連同其本人,當時灣仔一帶很亂,人手不足。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29同庭續審。

🤫註:PW1警長33401夏國樺在 #0908中環沈手足的案件中,亦曾出庭作證,最後沈脫罪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201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審前覆核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
——————
被告不認罪

由於今天的辯方律師不是正式審訊時的代表律師,承認事實被法庭駁回,並要求在審訊兩天前呈上。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警員的觀察,會提及王中誠(譯音)的相關案件

案件沒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亦沒有影片呈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9日 11:0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一天的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1] #裁決
#1110旺角 #襲警

關(44)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審前覆核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554

承認事實指出,警方在2020年1月份收到匿名信件舉報案情,在1月24日 07:36 在深水埗拘捕被告,在住所內檢取啡色腰包、藍白色波鞋和紫色T shirt。

傳召證人PW1 警長X,因警方申請匿名令,PW1進出法庭時要清場,證人台有屏風遮隔。

控方主問:
PW1在2019年11月10日當值,22:00警車停在渡船街附近候命,約10-20分鐘後,從通訊機知道彌敦道一帶有人堵路,收到指示去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驅散人群。

在山東街與上海街交界落車,在山東街由西向東推進,去到彌敦道交界,有示威者和記者記企在車路和行人路,望向西洋菜南街,見到人群未受控,於是再推進,希望把人群推入內街,離開彌敦道,過咗彌敦道後,在山東街向西洋菜南街跑,行人路上有人群,特無別留意。

PW1在跑緊期間感覺到在右後方有力推,失去平衡向前仆,左邊膝頭先著地,感覺左膝痛楚,雙手撐住地下,隨即起身轉身望向後邊,睇唔到有人推,辨認唔到因乜事跌低;於是唯有專注再向前推進,去到西洋菜南街見到已經有其他警察小隊在場。

PW1決定和隊員返回彌敦道路口,驅散示威者和記者,人群開始減少和受控,PW1企左山東街街口候命,留咗大約10分鐘,收到指示可以離開。

PW1表示因為有配帶護膝,除低咗之後見到左膝內則有少少瘀傷,無大問題,無上報。

PW1在主控引導下,指出感覺到背脊右邊肩甲位位置被推咗一吓。

控方播出由匿名人仕所提供的片段,再由警方剪輯,以正常的十分之一速度播放,PW1從影片中認出自已,約20秒後見到PW1跌低,隨後起身望後;畫面中見到一名紫色衫男子離開。

辯方盤問:
PW1當時跑得好快,無留意途人,但判斷係有人推;律師問如果真係有人推佢,應該係襲警,點解唔即場搵係邊個?PW1解釋因為現場人多,辨認唔到邊個,又有任務在身,選擇執行任務。

律師質疑PW1為何在事發當日到20年1月22日期間,沒有向上級匯報,PW1指與上司言談之間有講,但冇正式匯報。

PW1同意當時係見唔到紫色衫男子;不同意片段可能被修改或剪接,因為冇專業知識判斷。

PW1作證完畢。

~~~~~~~~
辯方就特別事項陳詞:
- PW1並未對影片中的環境、場面、人物作供或描述
- 影片是由不知名人士拍攝,懷疑其真確性
- 證物中的匿名信,明顯針對被告人

法庭認為控方已經盡力舉證,接納影片可以呈堂為P1,慢速片斷為P1a。

控辯雙方都無就一般事項陳詞,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不會傳召證人,被告不會上庭作證。

~~~~~~~~
辯方結案陳詞:
PW1一直冇上報,因為佢只能懷疑是有人推佢,片段中無影到紫色衫男子如何碰觸到警長,以當時環境,證人在快速跑步,現場人多,好有可能係意外事件。

約在11:30休庭,押後至15:30再訊。

~~~~~~~~
裁判官判詞重點(案例和法律基礎抄唔切):
- 對於匿名影片,考慮咗相關性和真實性,接納為證物P1

- 證人證供分折:證人無誇大其詞,無不合理地方,認為係可靠,給予絕對比重

- 辨認被告,控辯雙方無爭議專家報告,結論係被告被檢取的衣物,有可能係影片中紫衫男子的衣著,亦有可能是其它,法庭認為雖然個別衣物係好普通,但綜合起來,連同被告被拘捕時所拍攝的相片,裁定影片中的紫衫男子和被告是同一個人。

- 法庭知道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被告有權選擇不作控,但辯方無提出證據去削弱控方證據

- 法庭反覆睇過片段,見到被告撲出撞向警長,被告起身向相反方向逃跑,並撞到兩名女子,本席肯定被告逃跑的原因是因為撞到警長。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呈上由80歲母親和職工盟幹事所撰寫的求情信,和一份醫療報告證明被告有抑鬱症,被告離婚,母親患有三期癌症,如果法庭要判以監禁,希望考慮最短刑期。

裁判官會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 09:30 量刑,被告還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陳(38)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警方於本年11月16日已索取被告所有Whatsapp及銀行記錄,並已呈交律政司。控方申請案件押後六星期,以決定本案由哪一級法院審理。

辯方無保釋申請,並放棄八天覆核權。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 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30北角

李手足(38)

控罪:刑事損壞

詳細案情:
2020年8月30日0715,PW1黨鐵職員檢查北角月台L5的牆,是沒問題的。但在0728,PW2,3便衣狗在進行反罪案行動,看到被告在北角站L5月台用1枝黑色油性筆損壞牆壁,寫上``721唔見人831打死人,fuck the popo``等字眼。被告其後離開,在轉角位走。PW2叫PW3協助,於0729在附近截停被告。在被告斜揹袋搜出1枝黑色油性筆。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貪得意,在另一名警員的會面紀錄中,亦在警誡下承認貪得意。

‼️‼️‼️‼️認罪‼️‼️‼️‼️
P1證物1枝黑色油性筆充公,P2證物斜揹袋歸被告

求情:
。38歲
。(學歴)
。(收入)
。求情信:本次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
(其他聽唔清了,直播員英文差見諒😭

🛑罰$500給黨鐵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等候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現有條件保釋($1000,在報稱地址居住)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不論是任何人物或媒體,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8)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PW3 SPC51552李德安 完成作供

📌案件管理

第一個特別事項:有關被捕時被警員威嚇,D1、D2、D3不情願下解鎖電話
已傳召PW1、PW2、PW3
仍需傳召PW4至PW8 及 PW11至PW14

第二個特別事項:有關雷射筆證物鏈
將傳召PW15至PW17;預計毋須傳召PW10

另外需傳召觀塘警署警長及案件主管

預計仍需約12天,12月28至31日有4天可續審,另外2月8日至23日有10天可續審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因工作關係,申請押後宵禁令由2300押後至0000開始
確認9月4日首次上庭至今未曾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不反對
法庭拒絕押後宵禁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D1:王, D2:李 #答辯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案情:
D1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D1與D2同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2名被告表示否認所有控罪。

辯方律師表示本案有7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沒有辯方證人。後來律師與法庭商討後,考慮到辯方律師不會盤問PW5-7 ,決定後者的證供會以書面形式呈上法庭,辯方律師因此表示只需傳召4名控方證人便可,亦預計審訊只需一天,穩陣起見亦建議法庭預留多一天審期。

裁判官把案件訂在2021年3月8日(預留3月9日) 093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2/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本日審訊
約1100 開庭,控方 傳召PW2作供
1512 傳召PW3作供
1625 安排續審

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 1100 東區法院第4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谷(17) #20200612沙田 (本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

求情內容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已向被告解釋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當中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同意內容,但希望法庭可以參考法庭D1在本案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年紀輕,沒有案底,感化報告正面,重申感化令是為被告協助更生而度身訂造,因此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在感化令期間需要遵守感化官指示及宵禁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共有8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片段呈堂。辯方可能有1名證人及2段下載片段(全長數小時,關鍵只有數分鐘)

1708 PW1警長33401夏國樺作供完畢,休庭,等待排期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29日0930此庭續審,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4/3]
#1224尖沙咀
#拒捕 #阻差辦公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Mr.Yip在庭上簡述回應
有關D1控罪,有兩項爭議點:
第一,在扣上手銬前,D1是否知道PW1-3是警察? 控方立場是D1必然是知道的。PW1曾經有大嗌,當時附近位置無乜人,D1有回頭望住PW1。跳格的閉路電視影不到此情況亦不出奇。警察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清晰表明自己身份是難以置信的。D1作供時說被警棍打,又叫他們出示委任證,說受襲時不知道他們是警察是自相矛盾。就此控罪,控方亦不需要證明被告知道他們是警察。(以下法律條文及控罪要素的描述省略)
第二,警員是否使用過分武力。警員使用的武力程度是根據被告的反抗程度及當時環境而定。PW1指D1用力掙扎,用手踭鋤他的腹部,顯然不是只想企起身的動作。
就D2的控罪,控方認為D2是否故意阻撓警員不是一個issue,當時警員已設立防線,雖然是便裝但持有警棍,現場人士亦大叫他們出示委任證,D2必然知道在他眼前的是警察。D2從近雪花秀的牆邊跑向防線,辯解稱沒有撞向防線,只是跣低了,但他衝擊的意圖明顯,一般跑步如地下沒有障礙物亦不會跣低。而即使D2只是意外跣低,亦已對PW5執行工作造成困難。

🌟D1辯方大律師回應控方:
如果D1當時以為是被不同政見的人士襲擊,他的反抗是否屬於正常行為?法庭亦要考慮被告的信念,即是D1是否真誠相信他們不是警察。
另外,警員使用的武力超出合理標準,控方沒有提供任何證供能夠解釋D1的可見傷勢,而那些傷勢亦不是輕微。

🌟D2辯方大律師回應控方:
有關D2跌低的位置,DW說是離防線約五至六米,PW5則說是兩至三米。此距離的重要性在於D2是否可以聽到PW5叫他停止衝擊防線。PW5和DW皆同意現場嘈吵。PW5聲稱D2大聲叫「衝佢老母」,然後PW5大叫「停止衝擊防線」,但cctv片段亦收不到這兩句叫聲。
辯方說法亦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D2知道他前面有警察或防線,D2最初接近的位置離防線有一個彎位,而防線前沒有警察膠帶,亦沒有警察叫人離開。
PW5在庭上作供時說見到D2的眼神和口罩郁動,但書面口供沒有記錄,是誇大其詞。
cctv片段看到D2和其他人一起跑,可能是因為見到有警察在後面追截,跑到附近才見到防線,因為想急速停下而跌倒。控方沒有理據基礎去達致D2有意圖阻撓警員的結論。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1/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

——————

📌傳召控方匿名證人「X」
1998加入警隊,2017年現晉升為警長,現年42歲。

2019年10月7日,晚上2158 在中型單層巴小巴型警車接獲行動通知,示意車頭方向堵路,控方證人X從車尾逃生門第一個跳落車,看到「有班人」穿著黑色或深色衣服並蒙面在行人路上跑向自己方向,控方證人當時身處馬路,與行人路中間隔有圍欄。控方證人X跨欄上行人路,發現人數多,叫「警察、咪走」,隨後一路追著一名男子到政府服務大樓車站外,控方證人當時手執警棍,追捕其間,被追男子「跌低」,控方證人X衝上前,用右手以警棍打男子,即被告,控方證人聲稱意圖擊向被告的身體及手部,聲稱糾纏間,有幾下打手同身體不成功,相信打到頭。

辯方律師指出當被告倒下,被告跌低面向天,瞓地下,背囊在地,雙手無物件。律師指出被告已即時舉起雙掌,而控方證人X雙腳站在被告向小腿旁,說:「為咩呀年輕人」,然後舉高警棍,被告叫「唔好打」,但控方證人以警棍攻擊被告。其後被告因而要做開腦手術。

辯方將呈上醫療報告,屯門醫院醫生同意出庭作證,但控方可能不盤問,因此醫生可能不用上庭。

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證人X時,X表示不記得打中被告頭部左邊。
律師指X身高173cm,被告只有156cm身高及100磅體重,X回應指不清楚。
律師指X無須用到當日武力制服被告,X表示不同意。

X將被告制服後交予第二證人警員8235,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8235當時見到被告在機動部隊制服在地下,之後有搜身,在被告腰帶上找到繫著的「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連套 」
搜身發現「無物品會傷害到我」,搜身後供詞「無任何危險物品」。在辯方大律師盤問下,同意該些物品不似刀般危險。

警員8235當時知道被告頭破血流,但仍帶返同其他被捕人一起等候送往警署,8235無帶被告人到警長處,亦無告知警長被告頭破血流。

22:30上車返警署,22:40到警署,23:54 被告見值日官,無作出特別要求。其間警員以數張紙巾幫被告止血「處理傷勢」。其後到最終2019年10月8日凌晨01:48時才由其他同事送被告睇醫生。

📌證物處理

🌚辯方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02:10 警員8235將證物交予另一警員24947(屯門警區),枱面點算,24947影相,證物相中無P7號呈堂證物藍色醫用口罩,警員8235指藍色口罩從被告身上檢取,但辯方認為證物不屬於證人。而在證物相中,並無該藍色口罩。

警員24947當晚一共處理10人證物,2:10被告是第一個,他聲稱每處理一個,鎖在鐵櫃2樓,但無鎖證物紀錄,亦無處理證物櫃鎖匙紀錄。4:55 處理最後一袋證物,紀錄口供上述説為「陳樂文」即被告名字的物品,名字資料錯誤。警員24947 8:36收工,10月8 20:00再開工,其後從2樓取走10袋證物到12樓交給警員11698,證物放於辦公室房中地上約一個小時後交給另一同事處理,其間有行出行入,關上房門但無鎖。

——————

共3天審訊,明早11月26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襲警

陳(1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一期一樓fancl外襲擊警員7100

參考審前覆核

因昨天施政報告宣布新措施,辯方 #陳芊仲大律師 與控方商討,希望案件能以其他方式處理

押後20分鐘讓控方索取法律意見

——————

控方拒絕以其他方式處理,繼續審訊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個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
會播放8分鐘錄影會面片段及2分鐘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對證物鏈和閉路電視片段沒有爭議
沒有辯方證人
對被捕人身份及動作沒有爭議

📌抗辯方向:沒有犯罪意圖

📌承認事實
(1)證物P1為本承認事實
(2)2019年12月25日德福廣場一期閉路電視運作正常。1800時至2100時是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儲存在光碟內作為證物P2。而P2A(1-15)為2100時在F32號舖Fancl外及扶手電梯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截圖。
(3)當天2105時,警員24710宣布拘捕被告,罪名為「非法集結」及「襲警」,並帶到秀茂坪警署。
(4)2019年12月26日0030時,在警員24710面前檢取以下證物:P3-8共6張八達通卡、P9一個白色口罩、P10一條黑色面巾、P11手提電話連SIM卡、P12警員19034為上述證物拍照的相簿。
(5) 2019年12月26日1903時,檢取被告身上衣物作證物P13上衣、P14褲、P15波鞋。
(6)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同意及明白承認事實

庭上先翻放證物P2閉路電視片段
由21:00:30至21:01:00

📌傳召PW1警員24710 吳家峰(音)

控方主問
2017年3月加入警隊
在2019年12月25日隸屬秀茂坪軍裝巡邏小隊第3隊,當天身穿綠色防暴裝、黑色戰術背心、黑頭盔,配有胡椒噴霧及槍等裝備,當值時間為1400至行動結束。

當天2038時,PW1得知在德福廣場近Starbucks有非法集結,或需到場作拘捕行動。

2100時,經警署警長、行動副指揮官鍾CD指示,去Starbucks附近掃蕩。到一樓近Fancl時,見到有數名黑色衫褲戴黑色面巾人士從扶手電梯上到一樓,其中一名身穿黑色衣物、頸上有黑色面巾男子向麥當勞方向跑去,當時PW1與男子距離約20米。男子跑經PW1身旁時,PW1嘗試截停男子,因為相信男子參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見到有防暴警察就加速逃跑,但未有成功,男子在PW1左邊跑過。

控方追問當時商場內有其他人,為何相信該男子與早前非法集結案有關,PW1思考十數秒後,指「因為有舖頭貼單張,check下有冇違法人士有單張嗰啲」。

PW1指男子以「正常20歲男子搏命逃跑速度跑」,其時附近有約6至7個穿制服警員及其他市民。

PW1 稱男子跑過PW1後,沒有減速,在Fancl門口撞向7100,7100被撞後退後半步,當時7100與PW1距離約20米。

之後24710上前協助制服男子在地下,並上膠手扣,在2105時24710在Fancl外宣布拘捕被告人,罪名為「非法集結」及「襲警」,並帶到秀茂坪警署檢取證物。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21:00:30至21:00:46
PW1在片段中認出被告人,但在控方重重引導下仍未能認出自己,慢鏡重看多次片段後,指其中一個較大機會為自己。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片段中可見,遠不只6至7個防暴警察,PW1更正當天第二梯隊有約20警員,另有衝鋒隊共有約30防暴警員。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21:00:38
PW1認出自己嘗試截停被告,伸出左手想捉住被告,並有說「唔好走」,辯方律師質疑為何主問時沒有提及,PW1稱「依家先記得」。

PW1承認無法截停被告,但被告人沒有打算撞向PW1,只是避開PW1。

PW1在證物P2A(11)、(12)及(15)中認出自己, 辯方律師指出PW1與7100距離,從片段可見遠少於PW1在主問所指的20米,而是遠少於20米,PW1指「睇返片段應該冇」,但否認自己對距離估算或證供不準確。

辯方指出事件在1秒內發生,撞到7100後馬上有4至5個警員上前制服被告人,PW1均稱不清楚,未有留意。

而有另一個警員在事發時站在PW1與7100中間,或會阻擋PW1視線,但PW1堅持否認,指即使被告人背向PW1,PW1依然清楚見到被告人用上半身右邊膊頭撞向7100心口,令7100退後半步,當時7100身穿防暴裝、黑色戰術背心、戴頭盔,但承認事件發生很快,且不能見到被告人表情或視線。

至於碰撞有沒有聲響或撞到7100後被告人反彈,背後撞到Fancl玻璃門,PW1則稱不清楚。

相比2019年12月28日PW1的口供指「在近六福珠寶見到約數十名人士上扶手電梯往不同方向逃跑」,片段所見或PW1在庭上均指只有幾個人,人數上有相當大分別。

控方覆問
有關視線受阻問題,PW1稱能清楚見到被告人撞向7100情況,亦能清楚見到7100後退半步。至於口供提及的六福珠寶,在扶手電梯右邊,轉換閉路電視鏡頭角度後,能見到口供所指的六福珠寶。

📌傳召PW2警員7100 陳俊然(音)

控方主問
20107年加入警隊
隸屬秀茂坪軍裝巡邏小隊第1隊
在2019年12月25日隸屬東九龍第2梯隊,負責防暴及搜查。當天身穿綠色防暴裝、黑色戰術背心、黑頭盔,配有長警棍、伸縮警棍、胡椒噴霧及槍等裝備,左手持圓盾,當值時間為1400至行動結束。

2100時,因接獲秀茂坪副指揮官命令,到德福廣場一樓掃蕩涉嫌參與非法集結人士,同行有約15個警員,部份警員為便裝,其他為防暴裝。PW2在一樓接近美心皇宮向麥當勞方向推進,掃蕩到Fancl外時,聽到身後有嘈吵聲,左右張望見到10米外有一名黑衣男子以奔跑速度衝向PW2。

由於一群人由扶手電梯往上跑,其中一人在10米外向PW2方向跑,PW2思疑被告人與較早前發生的非法集結有關,所以上前作出截停。

被告右邊膊頭撞到盾牌,盾牌壓向PW2心口,所以搭後半步,身旁24710制服及拘捕,時間為2105。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21:00:39
能認出自己正面面向鏡頭,左手持盾,但未能認出24710。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21:00:40
估計自己面前兩個警員其中之一為24710。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片段中可見,現場防暴警察不只15個,至少有30個,PW2澄清15個同一梯隊,但不知道在一樓共有多少個防暴警員,目測約有60至70個。

辯方律師讀出在案發後5小時,即2019年12月26日0200時,記錄在記事冊內的內容:「但AP沒有減速,並用右邊膊頭把我撞開,使我彈後半步」。其後PW2補充:「AP用右邊膊頭撞向我心口把我撞開撞開」。而2019年12月28日0930時錄取的口供稱:「AP非但沒有減速,還用右邊膊頭撞我心口,把我彈後半步」。
以上在案發後短時間錄取的口供,從未提及有盾牌或被盾牌壓向心口。PW2稱記事冊及口供未有提及盾牌,因覺得盾牌不重要。辯方追問是否因為知道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清楚看見有盾牌,才加入口供內,PW2指是因為庭上要求更多細節,才加入盾牌細節。

PW2不同意被直接撞心口或盾牌壓向心口有分別。

PW2同意自己有踏前,因為想截停被告,否則被告會逃走。同意與被告碰撞是因為自己上前嘗試截停被告人,而被告人是「有路就行」,嘗試避開警員,但不同意被告沒有意圖撞到PW2,只被告人是因為「走唔到撞向PW2」,亦不同意自己有用盾推被告人。

在閉路電視片段21:00:39可見自己左腳踏前,兩隻腳相距兩至三個腳掌位,狀態似扎馬,因為驚被被告撞到會失平衡,但否認自己未有因被被告人撞到而退後半步。

PW2指當時一樓已有大量防暴,被告人雖沒有其他人一齊跑,但亦有其他人向其他方向逃跑。

辯方律師問及警員一般截停動作,PW2指「首先會叫佢停,然後企喺佢前面,再加上身體動作截停」。

PW2指自己重82kg,加上防暴裝備約重90kg,高173cm。同意被告人瘦小,沒有手持任何物品。

控方覆問
控方問記事冊及口供均未有提及盾牌,但主問時候指有持盾,希望PW2確認,PW2確認自己當時手持盾牌,被告人亦有撞到盾牌。

——————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不答辯
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下午作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案件押後至同日1030再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7/14]

A1: A2:A3: A4:
A5: A6: A7: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8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0:20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第三十二 (PW32),當日是陳姓偵緝警員,現駐守港島重案組。
主要負責A2及A6,觀看相片及錄影片段,去辨認被告,合共十三日,約140小時。

庭上將會播放頗長片段,再由該證人將已呈堂,在庭上截圖和圈出被告,法庭認為有沒有必要;小休,留待雙方商討。

11:04 小休
11:31 開庭
再傳召PW32作供
11:17 主問及盤問完畢

11:57 今天審訊完畢,明天早上10:0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2/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昨天首天審訊,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提到匿名證人「X」對被告造成導致須進行開髗手及住院深切治療部的傷勢,辯方亦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傳召偵緝警員16505
10月8日23:00由警員11698將證物交予警員16505
證物膠袋是封上的,警員11698表示P23雷射裝置在證物袋中,而為156號為警方證物編號,及後有用膠袋裝好及拍照。地點為警署12樓1208室,旁邊有一個房9號房。警員11698及16505放證物到9號房,🚫但辯方盤問其間得出證人在先前口供並無提及此證物存放處理。🚫
10月9日警員16505 00:36 收工,聲稱鎖好房、鎖匙跟身。18:00 回來後再處理證物。10月10日15:59,交由已預約的2樓證物室文職人員鄧女士處理。約5個月後,2020年3月6日 09:12,向鄧女士取回P23雷射筆,其後以背囊裝P23駕車到警察總部,交予專家總督察陳喬崔(音譯)直接接收及檢查,3月19日陳橋催作出的專家報告為證物P29。3月20日警員16505 取回證物及化驗口供,下午18:46再交回報案室同事保管,看著他放回證物櫃鎖好。之後無再處理,直至上庭。

證人鄧潤琼女士
5個月的存放期中有其他同事在證物室。表示不知道5個月有否他人取過雷射筆,但有紀錄,控方會取回紀錄呈堂。

「專家」證人總督察陳喬崔(音譯)
證物P29 3月19日報告口供
證物P30 8月4日報告口供
陳橋催於2020年3月17日開始檢驗P23證物雷射裝置。根據IEC60825標準,即國際電工委員會雷射裝置標準,屬第四類激光裝置。
裝置在10cm距離量度得出的最大功率,結果是1.04W,剛剛在第四類中。標準中>500毫瓦即屬第四類,而案中裝置測試結果得出的1.04W,是大於為500毫瓦。

當天警員16505交雷射裝置給陳喬崔,當中有雷射筆「Q1」與電池「Q2」。
檢驗目的是筆Q1。
‼️根據IEC60825標準,陳喬崔用被測試裝置最高可承受電壓去測試,所以以上結果並非以Q2電池測試,而是以陳喬崔自己充滿電的兩件鋰電池測試‼️
測試用的鋰電池4.16V。
另量度測試Q2,能以Q2操作Q1。
驗得Q2電池3.94V,無介定Q2是否充滿電,指不知道。

根據標準,每平方厘米2.55毫瓦以下激光對人眼屬安全。結果量度Q1,到80米距離就達到此功率,即超過80米直視雷射裝置Q1的光,就安全、無危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各被告對各控罪均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20年1月1日民陣發起於1430起步的遊行獲發不反對通知書

2. 同日約1643警員B於案發地拘捕D1,罪名為「刑事損壞」及「拒捕」

3. 在D1身上搜出硬鴨嘴帽,並交予偵緝警員9487

4. 同日1643 警長C於案發地拘捕D2

5. 警長58327 於北角警署內搜查D2,並搜出以下物品:
一、黑色帽
二、黑色外套
三、灰色衞衣
四、灰色內衣
五、長褲
六、腰包

6. 同日於案發地拘捕D3,罪名為「阻差辦公」

7. 警員14369於北角警署內搜查D3,並檢獲以下物品
一、藍色背包
二、samsung電話(內有2張sim卡,1張記憶卡)
三、黑色短褲(在背包內)
四、灰色xx(我聽唔切主控的急口令內容)
五、黑色短袖衫(身穿)
六、黑色長褲(身穿)
七、黑色波鞋(身穿)

8. 警員對上述證物拍攝照片共18張,相片反映真實情況

9. 警員傷勢照,證物相,被告衣著相,均沒有被整修,修改
(遺漏較多,真係讀得太快)

10. 案發地cctv被儲存下來,當中沒有整修,修改

11. 警員C,E,F到醫院接受治療

12. 同意xx連鎖性(我聽唔切阿!!!)

13. D1-3 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各被告對承認事實表示同意,承認事實成為證物P24

控方有10位證人,首6位需要屏風,證人7,8,9為處理證物證人,證人7是處理D1證物,證人8,9處理D2證物。證人10是3位警員的醫生,正商討醫療報告能否以65b呈遞法庭。

控方有可能新增1名證人(案發地HSBC經理),以講述案發前的店舖狀況,或不須傳召,視乎辯方需否盤問。

D1將爭議證物鏈,即警方聲稱在其身上搵到的物品

D3將呈遞其醫療報告,控方不爭議

案件押後至同日稍後時間,以讓裁判官處理其他案件,屏風問題,及醫療報告呈堂事項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3)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九項控罪共判處21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天后 #新案件

劉 (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后廟道與高士威道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手提式無線電收發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號召全港大三罷,希望促使政府回應民間五大訴求。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號召,在全港各區堵路抗爭。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獲准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20200125旺角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6)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1支黑色戰術筆(14cm)、1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證物
P1 相簿(1-9)
P2 地圖
P3 直播片段截圖冊(1-3)
P4 (記錄暫缺 致歉!)
P5 戰術筆1支
P6 摺刀1把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編號及名暫缺)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7 經PW1標記的地圖

案發當晚(2020年1月24日晚),PW1小隊收到通知,得悉彌敦道近山東街有非法集結。小隊到場時,分別有2-30名示威者分佈於彌敦道奶路臣街交界、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交界;驅散後,數十黑衣人及疑似記者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穿梭,由彌敦道近奶路臣街行人路,往旺角站E2出口逃跑。當時被告面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連帽衛衣,胸前有4隻白色字體,著黑色皮鞋。

PW1相信被告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有關,故用手捉住其上衣,將他截停,帶到奶路臣街近彌敦道銀行中心外搜查;期間發現被告左邊褲耳掛著1支黑色類似原子筆,經調查發現筆由金屬製造,筆頭有金屬撞針突出,為警方定義的「戰術筆」(即有特別用途,包括擊破玻璃及傷人)。

檢取戰術筆後,PW1自行保管,回警署後沒有再檢視。劉官查看相關證物,發現筆可寫字,較重,並表示不知如何調出「撞針」;PW1覆「不清楚」,也無試過擺弄撞針。當時,PW1還在被告右邊褲耳發現1串鎖匙,當中有1個黑色的金屬物體,後知是1把合上的摺刀;檢取後,由PW1親自保管。他曾打開摺刀,但沒有注意刀鋒的情況;庭上查看證物後,他形容其刀鋒鋒利。凌晨0時45分,PW1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2項藏有攻擊性武器。

庭上,PW1從證物P1的相簿中,辨認出被告人的口罩、身形、戰術筆及摺刀;在P2地圖上標出驅散時自己的位置、被告人跑動的路線。


辯方盤問

🧷衣著易辨認 仍算black bloc
PW1確認,被告當時身上衣服有「無上菩提」4字,不常見,容易辨認;後有圓形圖案,覆蓋大半背部,但PW1無為意。他表示知道「black bloc」的定義,即「全身黑色,使人難以辨認」,但在盤問時認為,被告當天衣著亦算「black bloc」。

📌2段對話未有記錄
PW1大概於2332時到達旺角站,第一眼看見被告和截停被告的間隔,在幾秒之內。辯方指出PW1口供紙(分別於1月26日及5月7日錄下)及警員記事冊,均沒有記載的2段對話:(1)PW1曾問被告「去邊」,被告沒有回答;(2)PW1問被告「做咩」,被告答「同朋友食完嘢」。PW1未能解釋為何不把這些對話記下,辯方質疑他是否真記得對話內容。

🧷關於被告行走路線
就證物P7的地圖,辯方提議,被告是沿彌敦道山東街向太子方向跑向旺角站E2,而不是向PW1所稱的油麻地方向。PW1不同意。

📌摺刀位置無文字記錄
辯方質疑,於口供紙上,PW1以「左前褲耳」形容戰術筆的位置,而描述用行山扣扣住的鎖匙扣(連摺刀)時,只寫「右邊褲耳」。換言之,PW1沒有對鎖匙扣及行山扣的位置作出任何文字記錄,是單憑記憶,憶述它們位於褲子右前方。PW1同意。

📌被告表現合作 拘捕僅因形跡可疑
PW1同意,被告全程與警察合作;以自己眼見,沒有叫任何挑釁警察的口號、沒有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沒有和其他人集結。然而,PW1並不同意自己是純靠推斷,以非法集結為由拘捕被告;他重申當日旺角區有人參與非法集結,這些人群多會在遭驅散時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左閃右避,「形跡可疑」,使自己有理由相信他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事件有關。

PW1最後同意自己沒有見到被告嘗試拿出筆或刀、嘗試用它們作非法意圖。


控方覆問

PW1澄清,在拘捕被告一刻,被告沒有動作顯示其想使用筆及刀,自己未能證明被告的意圖。


PW1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30 已休庭15分鐘,現再開庭。

判詞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