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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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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231旺角 #審訊 [1/1]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蔡(19)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剪鉗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對所有控罪不認罪

控方傳召1位證人
播放共3片段,分別HK01 & PSHK (P15) & 5分鐘左右為警方的錄影片段 (P14)

——————

📌播放片段(P15)
片段1️⃣HK01 21:08-21:12 顯示彌敦道始創中心對出的彌敦道馬路一帶有示威者搬雜物堵路情況
片段2️⃣PSHK 21:05-21:12 太子始創對面全線彌敦道封閉,有示威者拆除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的大型聖誕燈飾作為路障
(有示威者說:多謝民建聯,做得好)
片段3️⃣警員#58327拍攝的影片21:10:20 - 21:13:55 顯示被告被制服係彌敦道及荔枝角道近三角形花槽馬路上情況

——————

傳召PW1 刑事偵緝警員 7415 張仁健(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2007年加入警隊,現任毒品調查科。

2019年12月31日屬於特別應變大隊「若風行動」,當日下午3pm 開始候命直到20:45pm以7人私家車候命,21:05pm應變大隊(簡稱CID著便服)及特別戰術小隊(簡稱速龍)收到通知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有大量黑衣人於現場堵路,掉雜物出馬路,癱瘓上址交通,於是乘坐七人私家車,共4架去到現場。

當時停泊係荔枝角道逆線而行的車道上,PW1坐司機位隔離,屬於第一架私家車去到現場,尾隨3架七人私家車跟隨後面。

停車後,見到前面20至30名黑衣人(PW1稱為暴徒)在上址馬路上面,距離落車位置10至15米。當時見到有人企係馬路,有人係行人路即花槽側邊,大部分人面向始創中心,PW1落車時候見到黑衣人背面,有部份帶面巾,一落車即刻衝前驅散及拘捕,一面大嗌「警察,咪郁」,示威者全部向始創方向逃走。

當PW1跑前10米,發現被告,被告與PW1距離大約5米。被告終被PW1制服地上。

被告帶眼鏡,身穿黑色外套,深色長褲,用黑色面巾蒙住口鼻,揹住深藍色大背囊,右手戴住勞工手套,揸住一個 #剪鉗 ,左手無帶手襪無揸任何嘢。PW1作出警誡「我依家以非法集結拘捕你」,被告「我無野講」,見到右手有一把黃色手柄剪鉗,所以「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名」及作出警誡,全程押解返紅磡警署,見當值值日官後,進行搜身,發現袋子有1個黑色細背囊,當中有2罐噴漆。

📌辯方盤問
PW1係20:45pm 開始係車上候命,身處太子巡邏,21:05pm收到指示由太子區出發去現場,播放片段3️⃣給PW1確認私家車停泊位置、制服被告位置。

PW1承認一落車無機會定點觀察現場,辯方問PW1為何未經引導下會用暴徒形容黑衣人,PW1供稱係學堂教的專業知識觀察,例如衣著打扮、現場環境、有無可疑行為等等作出拘捕搜身,PW1落車一刻無留意前方交通狀況,只留意逆線係無車。辯方指出PW1一落車已經先入為主判斷現場所有黑衣人為暴徒就要拘捕,係當時環境捉到邊個就邊個,根本睇唔到佢地行為,PW1都通通不同意!

📌裁判官訊問PW1 以澄清以下

落車一刻與被告距離
1. 落車第一眼望到被告雙方距離5至6米?(PW1:落車時候同前方黑衣人相距15米,當我走近10米,再辨認被告係5至6米)
2. 嗌「警察,咪郁」係落車咩階段?(PW1: 落車隨即向前跑已經叫「警察, 咪郁」)
3. 嗌「警察,咪郁」係見到被告之前定之後?(PW1:之前)
4. 有一個階段,被告與PW1距離5米,被告面向始創中心,擰轉頭望到你地,然後先跑?(PW1:係,被告係比其他人慢起步)
5. 即是你叫「警察,咪郁」,你見到個下,被告擰轉身未跑,見到你地先跑?(PW1:係)
6. 當時佢身邊有其他黑衣人,陸陸續續跑係其他人先跑,定係陸續跑?(PW1:不是成班人望到我地,有啲見人跑先跑,有啲望唔到我地)

拘捕過程
7. 由落車到㩒底被告過程係幾耐?(PW1:大概10秒)
8. 由落車跑到被告位置大概10秒?(PW1:係,大概10秒)
9. 㩒底被告位置係咩位置?(PW1:係證物P13B平面圖指出,係馬路範圍㩒底被告)
10. 有無印象係花槽範圍定係馬路範圍?(PW1:馬路範圍)
11. 想確認片段3️⃣09:10:23pm係被告被制服係地下?(PW1:同意)
12. 第一眼見到被告當時係企係邊到?(PW1:被告同其他黑衣人企係馬路位置)
13. 有關被捕過程係點?(PW1:當時PW1上手扣,有警長 #2219 負責㩒住被告雙手)
14. 鎖左手扣之後先警誡?(PW1:鎖緊時候已經警誡)
15. 被告話「我無野講」係咩時候講?(PW1:制服當中講)
16. 最後上膠索帶?(PW1: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231旺角 #審訊 [1/1]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蔡(19)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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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沒有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控罪(3) 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罪行元素:
⭕️控方需要證明actus reus(犯罪行為)係管有物品例如撬掍以作侵入住宅,傷害人生,束縛人生。

⭕️非法用途:非法進入住所用途,除此之外,不能被納入考量,本案係示威街道現場,管有一支 #剪鉗 不符合此罪非法用途。

⭕️歸納《梁有勝案例》中的非法用途僅用於束縛人生,傷害人生及 侵入住宅呢3個用途,17條管有actus reus 元素適合作非法用途含意係進入/侵入住所有關的用具,例如百合匙、撬棍。
⁃ 管有攻擊性武器係列入傷害人生呢類category
⁃ 而管有物品以作束縛人生又係另一個category

辯方懇請法官考慮梁有勝案例,本案未去到以上非法用途

📌控罪(2) 第62條藏有工具可作損毀他人財產之用

⭕️被告背囊內有2支噴漆,其中一支未開封,本案被告的確藏有,但沒有環境證供表示被告有意圖使用。

⭕️片段中有記者話有人寫標語,但唔恰當時間管有物品不足以證實意圖。

📌控罪(1) 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

⭕️定罪元素係超過三個人,集結在一起,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梁國華案例》係唔同時間有唔同角色,未必有足夠關連性構成控罪。

⭕️如果先係有一班人做緊呢啲行為,其他係現場的人不足以構成參與集結。

⭕️本案係控方呈上的2段片段顯示21:09pm有人搬緊拆左的燈飾去到金都商場,金都商場並不是位於不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金都係位於彌敦道。

⭕️PSHK 片段21:06pm 有人拆燈飾,21:08pm搬左燈飾去金都門口,懇請法官不應該放比重係HK01及PSHK片段由於2段片段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其中。

⭕️示威者將燈飾搬到彌敦道金都位置,而彌敦道的荔枝角道交界發生緊咩事都未知!

⭕️一個移動緊的非法集結,控方未能證明移動緊的非法集結的其他位置發生緊咩

⭕️PW1證供強調一落車見到前方20-30人堵路呢個判斷屬於非法集結係不可靠,PW1一落車就跑,隨即 嗌「警察,咪郁」,由落車到㩒底被告係10秒咁短時間
官問:PW1 證供不可靠係指實質見到的野不可靠定係他見到的推斷行為不可靠
辯方律師:後者

⭕️PW1聲稱根據觀察衣著打扮,現場環境嚟判斷,唯獨個班人行為他無講到,個班人做左咩行為?
主問時供稱有班人企係馬路,有部份人企花槽,PW1啱到現場落車即刻跑,根本無足夠時間作出觀察。

⭕️但交通擠塞原因係咩?PW1連前方交通情況都未能清楚。

⭕️官:點解車會停係到?辯:無證據,及後補充有證據堵路做成的交通擠塞是在彌敦道上即係金都商場並不是荔枝角道。

⭕️辯方認為金都商場位置係非法集結,但PW1落車位置無非法集結,引用《梁國華案》係咁遠位置,PW1見到的行為當係發生係金都商場的非法集結係不公道。
如果單憑PW1觀察所得,不能證明個班人(彌敦道及荔枝角交界)就係非法集結的行為。

控罪詳細請參考以下網址
1. 公安條例第18條
2. 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3. 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0930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