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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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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0913紅磡

林(26)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由於案件有新增爭議點,法庭需索取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書面陳詞需於11月9日0930之前繳交。

案件將於11月9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審訊。被告期間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新案件

蘇(23)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拿文件法律意見
押後至12月10日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1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明日4點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100至0600
禁足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D1高(17)
D2陳(16)
D3張(18)
D4 *(15) (GAG ORDER)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控告D1於2020 5月10日在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管有噴漆及易燃溶劑各一支。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控告D2於同日在新世紀廣場內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告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控罪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7: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100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律師共同申請押後答辯,拿文件和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再訊。

各被告申請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更改前24小時通知警方
宵禁令2100-07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禁足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開始就一般事項審訊
控方向PW1 黃紹華(音同)即本案傷者主問完成

早休20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新案件

D1陳(28)
D2曾/網媒記者(28)

控罪:
(1)阻差辦公 [D1&D2]
法例212 36(b)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棒的可伸縮雨傘

辯方申請押後拿文件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
1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2100至07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找律師可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三樓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速報:被告當場釋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不保釋
案件轉介區域法院11月17下午四時提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D1辯方律師已完成盤問PW1
D2辯方律師須取指示,明天盤問PW1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李(兩張傳票)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罪一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
不認罪

控罪二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警長52283。
不認罪

PW1總督察 5068作供完畢,PW2 警長52283 林華平 作供中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提堂

譚得志/快必 (47) 🛑已還押逾1個月

【案件一 #20200524銅鑼灣
(1)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被控於於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

(2)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3)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忽略督察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發出的命令,即解散上述受禁群眾聚集
— 修訂控罪:詳情不詳

(4)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叛離,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5)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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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今年擺街站】
(1)發表煽動文字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

(3)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4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

(4)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8日,在港鐵黃大仙站A出口外...

(5)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9日,在觀塘裕民坊一帶...

(6)發表煽動文字
20年7月19日,在裕民坊一帶...

(7)發表煽動文字
20年1月,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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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20200117大埔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的人,在無合法權限下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2)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據悉譚叫喊「光復香港」、「解散警隊」等口號

(3)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據悉譚以粗言辱罵警察

保釋相關事宜:
🔴總裁判官拒絕給予保釋

以上三宗案件均轉介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20200119中環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黨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塊

上次安排重新聆訊的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405

決定不加控罪

控辯雙方商討再次重新排期

與控方已有同意事實,辯方需時考慮

預審期:2天

控方有2位證人(現場警察,現場拍攝警察)證供簡短。
還有4名警員作證(辯方要求),沒有警誡供詞,有影片(約十幾分鐘)但不爭議

辯方除了被告沒其他證人,現階段沒影片
⚠️鄭紀航提醒如果影片在審訊時才提供,有機會被控方質疑影片連貫性,如果控方需時考慮連貫性而審訊不能繼續,有可能向辯方索取訟費,亦指法庭空檔期不多,辯方表示明白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插曲:鄭紀航指責書記不關電視,``做咩要播呢啲風景相啊點解會播呢啲㗎?~``

(💛手足現在要到一庭,等主任裁判官排期,稍後再edit~💛)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0-31日東區法院0930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1112上水 #答辯

D1:陳
D2:譚
D3:張

控罪:
D1-3:參與非法集結。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塊布)
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44條索帶)

D1辯方律師申請毋須今天答辯,因昨日下午收到文件,關於新增控方證人,辯方需時研究。其餘兩名辯方律師同意。

押後至12月16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
- - - - - - - - - - - - - - - -

上午繼續就兩份文獻作出盤問
及七種刺激反應時間。


2:41 開庭

余毓靈醫生繼續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傳票案

李(兩張傳票)

控罪:2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不認罪

1433開庭
辯方盤問PW2 52283林華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14大埔 #判刑

陳(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即一枝雷射筆)

案情:
2019年10月14日,當天大埔區有示威活動,警員於大元邨一帶巡邏,期間被告連同3-4個黑衣人大叫「死黑警」,警員於是上前截查,在大埔安慈路大埔中心巴士總站外成功截查被告,其餘的黑衣人則逃離現場。警員於被告的背囊內搜出多樣物品,例如雷射筆、黑色頭盔、兩罐壓縮氣體、手袖、眼罩和手套等。被控無合法權限管有雷射光速裝置,即雷射筆一枝,化驗所報告指該雷射筆在80米內照射可以對人的眼睛造成傷害。

被告‼️認罪‼️

被告明白及同意更生及勞教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適合兩個中心,被告希望法官考慮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更生中心‼️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中環 #判刑
#刑事損壞

梁 (55)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德高展域有限公司的燈箱。

案情:
梁當天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用雨傘打一個廣告公司的燈箱,遭警員當場拘捕。

背景:
港共政府去年10月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各區示威。事隔大半年,案件於7月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再訊,並准被告保釋外出。據了解,涉案燈箱上有一些花痕,惟控方不確定是否由被告造成。被告10月8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裁判官押後案件至今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參考 蘋果日報報道


辯方已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內容。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以向被告進行輔導。

判刑理由:
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顯示悔意,並考慮過辯方律師的求情及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後悔所犯的事情。

判刑:
12個月感化令,期間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社區服務。
支付$500堂費,從擔保金扣除。

案件訂於2021年2月2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225九龍灣 #襲警

黃(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注:明白旁聽人士難掩興奮,但希望各位能尊重法庭,避免係庭內拍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申請

D4: 梁 (19) ‼️已於教導所服刑17天
D5: 周 (20) ‼️已於教導所服刑17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去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4、D5與同案D8-10於今年9月2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10月19日被判入教導所,當時已表示會申請上訴。


辯方不服刑罰,向法庭申請上訴。

D4代表律師指,在如此控罪中,判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是過長、不合比例的。在終審法院就Wong Ching-sheung案判決中,指出雖然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有助定罪人士更生,但法庭仍須考慮有關刑罰會否過長;如判處短時間的監禁是合適的刑罰,就不應判處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律師又舉出另一案例,指出法庭要考慮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刑罰長度,來決定判處有關刑罰是否合適。律師又指,由於更生中心的刑期亦不相稱,懇請法庭考慮判處短時間的監禁。

D5代表律師採納D4代表律師的大部份陳詞,但懇請法庭考慮,如果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的話,亦可考慮改判勞教中心。律師舉出黃國健、陳家樹等案支持論點,指出被告已有充足的職業訓練及家庭支援,不適合教導所的更生計劃。再者,判處教導所嚴重打亂D5的就學計劃,被告因判刑而連續兩個學期不能上學,但院校有良好的升學計劃,可讓被告銜接至大學,並有良好的就業機會。

控方認為,由於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在教導所服刑,因此判刑並非不合比例。法庭駁斥,這並非代表教導所的刑期不會不合比例的長。控方指出,判刑應顯示出更生元素,又遭法庭駁斥,指辯方已陳詞指勞教中心亦有足夠的更生元素。

D4代表律師補充陳詞,指並不認為勞教中心是相稱的刑罰。

法庭指需時考慮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頒下不服刑罰上訴申請許可的決定

‼️期間繼續還押教導所‼️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225九龍灣
#襲警

黃(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方案情:2019年12月25日約2130時,在九龍灣牛頭角德福廣場,負責拘捕的警員已押解疑犯上警車,張警長與隊員收隊,當他經過Giordano Ladies鋪位時,被告突然從左邊向他方向踏前一步,用右身(右臂或右肩)撞了張警長。張警長於庭上供稱事發並非出意外,被告是蓄意撞向他,他形容當時路面平滑,被告的撞擊有機會令他跌倒,而實際上他只是向右移動一步。
———————————
辯方爭議警長是否正當執行職務,被告沒有發生襲擊或/及過程是否屬於意外,他提出以下疑點:
• 張警長收隊時有意地選擇靠左行近人群
• 張警長的筆錄口供沒有提到「被告向前一踏」的節情
• 片段顯示張警長的右腳踩被告的左腳,被告推撞可能源於被警長踩腳
(詳情參考 審訊內容
———————————
裁決理由:
裁判官全面接納控辯雙方的呈堂片段,真實地反映案發的情況,法庭會給予十足的比重。

裁判官觀看片段後,認為張警長的證供與片段的內容不能吻合,被告沒有張警長所供稱「向前踏一步」,張警長觀看片段後仍然堅持被告曾經向前踏一步。片段清楚顯示張警長的左腳踩了被告的右腳,但張警長盤問底下仍堅持沒有接觸或觸碰被告,裁判官認為不是事實。再者,張警長的筆錄口供沒有記錄「被告踏前一步」的情節,法庭認為張警長沒有道出實情,證供與片段有明顯分歧,不接納張警長的證供。

裁判官指片段顯示當張警長接近被告時,被告沒有明顯動作,接著張警長的左腳踩了被告的右腳,張警長的左邊膊頭撞了被告,張警長其後向右橫移一步,同時被告的右手放在身前腹部位置,裁判官認為被告很大機會曾經推開張警長。然而,裁判官考慮到張警長曾踩了被告及撞了被告,即使被告推開警長,亦無法排除是自然反應。再者,控方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襲擊意圖。

裁判官認為片段不足以支持張警長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說法,但上述的理據已經足夠讓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傳票案



控罪:2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不認罪

控方剛修訂改由警員 21762 拘捕 D1,並檢取雨傘

雙方不傳召該警員

表證成立‼️

D1 選擇不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5日0930 續審
由辯方律師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前覆核

D1陳(19)
D2 13歲手足
D3陳(23)

按此參考上次提堂

修定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新增控罪(2):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造成阻礙,即跟其他不知名人士的無合法辯解下將六個單車及垃圾桶放出馬路。

——————

本直播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控方呈上修定控罪(1)及新增控罪(2)

📌第二部分:有關D2 13歲手足案件

手足母親上次提堂因留院未能出席,故申請押後至今,有出席是次提堂。
辯方建議將針對D2的控罪(2)從本案分拆,並表示D2打算就控罪(2)認罪,希望將案件求情及判刑留待少年法庭處理。

裁判官同意將案件的求情及判刑押後
是次則處理答辯,但不會分拆案件

答辯:
‼️D2就控罪(2)認罪‼️

控罪(2)案情:
PW1至PW4(皆為警察)於2020年2月5日 1900 時,在案發地點進行埋伏行動,因為警方認為該地方會有違反社會安寧的行動 。PW5(港鐵職員)進行巡邏。期間PW5於天水圍某輕鐵站附近目擊有黑衣人拋物品到月台附近,PW5將消息上報,之後有人大喊「走啊有狗」,多人逃往不同方向。於2310 時,四名目堵事件的控方證人(PW1至PW4),拘捕本案三人,警方於D2身上檢取了衣物、手套及口罩等物品。D2案發時12歲,明白犯下案件並非單純的頑皮。

D2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被告案件事實得以證實

裁判官將D2求情及判刑押後,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第三部分:有關D1及D3案件

答辯:
D1不認罪
D3不認罪

辯方繼續對控罪有爭議,進行了相關陳詞,並引用相關案例,對被告所作出的行為有爭議,希望對D1面對的控罪有更多詳情才開審,辯方認為控方需要在控罪詳情提供所依賴的控罪元素,即非法集結罪所指的訂明行為,否則就是無效檢控。

控方回應辯方,並再作出相關陳詞,認為提供的資料已經足夠,若要的話可以增加相關詳情。

裁判官休庭20分鐘後考慮,認為不細分非法集結指控的4項性質,並沒有對被告不公,所以不接納辯方要求

控方傳召10個控方證人
其中2名為負責拍攝被告全身照的警員
沒有錄影片段或辯方證人

控方依賴警誡供詞,辯方對警誡供詞自願性有爭議
辯方爭議影全身相為非必要,拍照前亦無通知律師,預計會佔1小時盤問上述爭議

預計審期:5天

📌是日提堂總結

D1及D3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28日至31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本地話審訊

D2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1月19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少年法庭)再訊,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

所有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