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上水
陳(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更改擔保條件,控方不反對:
宵禁時間改為23: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被告繼續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上水
陳(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更改擔保條件,控方不反對:
宵禁時間改為23: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被告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連桷璋,姚鈞豪,蘇,文念志,蔡(22-36)
控罪:
襲警、非法集結、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希望將案件押後以有足夠時間研究答辯及文件
所以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連桷璋,姚鈞豪,蘇,文念志,蔡(22-36)
控罪:
襲警、非法集結、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希望將案件押後以有足夠時間研究答辯及文件
所以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聶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聶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控方表示D2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撤回控罪,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的刑事條例,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辯方表示D1今天可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位證人,有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法庭表示先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控方表示D2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撤回控罪,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的刑事條例,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辯方表示D1今天可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位證人,有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法庭表示先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損壞
(即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損壞
(即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劉(18)🛑已還押3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符興街石湖墟遊樂場傷殘人士廁所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求情:
被告的家庭背景導致她一時衝動犯案,但她坦承認罪,且沒有案底。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則建議24個月有條件感化,被告非常樂意接受,希望能在開放式社會改過自新。更新中心報告和勵敬懲教所負責人均表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不合適進入更新中心。被告去年抑鬱症病情加劇,但因不同因素以及案件的困擾導致沒有去到複診,承諾如果接受感化令會繼續接受治療,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此外,被告還押三星期,已受到深刻教訓,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刑:感化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劉(18)🛑已還押3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符興街石湖墟遊樂場傷殘人士廁所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求情:
被告的家庭背景導致她一時衝動犯案,但她坦承認罪,且沒有案底。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則建議24個月有條件感化,被告非常樂意接受,希望能在開放式社會改過自新。更新中心報告和勵敬懲教所負責人均表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不合適進入更新中心。被告去年抑鬱症病情加劇,但因不同因素以及案件的困擾導致沒有去到複診,承諾如果接受感化令會繼續接受治療,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此外,被告還押三星期,已受到深刻教訓,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刑:感化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答辯
D1:賴
D2:蘇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4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員和2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並會依賴一段約6分鐘的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
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控方申請匿名令,原因如下。
考慮各方因素,有兩名控方證人是特警隊成員,希望為2人申請保護令、作供時出現屏障及使用特別通道。
控方呈上陳耀成(音)案例,當時法庭表示只是不被公眾人士看到2人的外貌,辯方仍然可以觀看2人表情,審訊時公眾聽到其聲音已經足夠,不會影響司法公平。基於以上因素,希望法庭批准。
辯方表示不反對申請身分保護令,但不是因為他們的職業,而是為了公眾利益,所以同意。辯方認為禁止披露令,有一個隱晦成份,導致藐視法庭,(*辯方列出不同原因表示控方申請禁制令是多此一舉。)
就著屏障和特別通道,辯方表示根據其中一條,法庭不公開其個人資料,是擔憂可能有恐怖份子混入公眾人物辨認出警務人員。但認為2021年的審訊不會出現這個問題,現在需要處理社會安寧多過恐怖分子襲擊。
因此,辯方反對2者。
控方表示,就著申請保護令,不是針對辯方,被告,而是針對到庭的公眾,傳媒的報道,以避免警員被起底。只是不公開被人辨識的個人資料,不會影響作供片段,不會損害司法公平。
就著屏障,特別通道,不是針對被起底,而是本來2位警員是負責處理機密行動,如果被曝光,就很難繼續做機密工作。不是只針對示威案件,以往在高等法院處理也會申請。
所以,希望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批准控方以下4項申請。
1.身分保密令
2.禁止披露個人資料
3.作供時有屏障
4.特別通道
控辯雙方預計需要兩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進行審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答辯
D1:賴
D2:蘇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4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員和2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並會依賴一段約6分鐘的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
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控方申請匿名令,原因如下。
考慮各方因素,有兩名控方證人是特警隊成員,希望為2人申請保護令、作供時出現屏障及使用特別通道。
控方呈上陳耀成(音)案例,當時法庭表示只是不被公眾人士看到2人的外貌,辯方仍然可以觀看2人表情,審訊時公眾聽到其聲音已經足夠,不會影響司法公平。基於以上因素,希望法庭批准。
辯方表示不反對申請身分保護令,但不是因為他們的職業,而是為了公眾利益,所以同意。辯方認為禁止披露令,有一個隱晦成份,導致藐視法庭,(*辯方列出不同原因表示控方申請禁制令是多此一舉。)
就著屏障和特別通道,辯方表示根據其中一條,法庭不公開其個人資料,是擔憂可能有恐怖份子混入公眾人物辨認出警務人員。但認為2021年的審訊不會出現這個問題,現在需要處理社會安寧多過恐怖分子襲擊。
因此,辯方反對2者。
控方表示,就著申請保護令,不是針對辯方,被告,而是針對到庭的公眾,傳媒的報道,以避免警員被起底。只是不公開被人辨識的個人資料,不會影響作供片段,不會損害司法公平。
就著屏障,特別通道,不是針對被起底,而是本來2位警員是負責處理機密行動,如果被曝光,就很難繼續做機密工作。不是只針對示威案件,以往在高等法院處理也會申請。
所以,希望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批准控方以下4項申請。
1.身分保密令
2.禁止披露個人資料
3.作供時有屏障
4.特別通道
控辯雙方預計需要兩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進行審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轉介文件
黃(21)
📌修訂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喉管炸彈。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火柴頭。
‼️新增控罪‼️
3. 管有危險藥物
即2.59克大麻。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新增及修改控罪,辯方不反對,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按:黃手足有向旁聽席點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轉介文件
黃(21)
📌修訂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喉管炸彈。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火柴頭。
‼️新增控罪‼️
3. 管有危險藥物
即2.59克大麻。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新增及修改控罪,辯方不反對,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按:黃手足有向旁聽席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