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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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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六日審訊

就控方案情兩項特別爭議事項
1.第三第四被告兩張照片自願性問題

2.就是否接納控方證人pw21(案件調查警員)的臨時證供作為證供

法庭聽取了雙方之陳詞

休庭,押後至明早930裁決是否接納以上證據證供呈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就特別爭議事項裁決

1)涉及D3 D4在警署被要求穿上裝備的兩張有爭議照片法庭接納作為證據呈堂

2)現階段接納控方證人PW1案件調查警員的證供(包括其在相關警方片段中指認多名被告的系列截圖)作為證物P138A呈堂

🛑裁定對各被告非法集結,及第一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指控表面證供成立🛑

至此本案控方案情完結
休庭15分鐘再續

(接下來會有辯方案情及陳詞,預計下星期三前完成,裁決預計會在九月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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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就特別爭議事項裁決

1)涉及D3 D4在警署被要求穿上裝備的兩張有爭議照片法庭接納作為證據呈堂

2)現階段接納控方證人PW1案件調查警員的證供(包括其在相關警方片段中指認多名被告的系列截圖)作為證物P138A呈堂

🛑裁定對各被告非法集結,及第一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指控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1-6不會出庭作證,也無任何辯方證人

D7 有一份辯方證物,D7(4)品格證明的信件,D7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 將出庭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9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0將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一份品格證人信件

🎐D8上庭作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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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就特別爭議事項裁決

1)涉及D3 D4在警署被要求穿上裝備的兩張有爭議照片法庭接納作為證據呈堂

2)現階段接納控方證人PW1案件調查警員的證供(包括其在相關警方片段中指認多名被告的系列截圖)作為證物P138A呈堂

🛑裁定對各被告非法集結,及第一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指控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8(第8被告)上庭作供,接受控方盤問中

休庭12:0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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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日審訊

辯方案情:

🎐D8(第8被告)上庭作供完畢

休庭1430再續

將有D10(第10被告)上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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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辯方案情:

🎐D8(第8被告)上庭作供完畢

🎐D10(第10被告)上庭作供完畢


休庭下週一9:30再審,聽取控方結案陳詞

(另予一周時間九名辯方大律師呈交書面結案陳詞,預計將於九月尾庭上聽取,并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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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八日審訊

全部控辯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於2020年9月28日9:30 聽取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先交書面陳詞,控方7日內,辯方14日內交。所有被告原擔保條件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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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鐳射筆一支

經過近20日審訊,今結案陳詞
此前控辯雙方已經提交書面陳詞,今法官邀請各人補充陳詞 ,以及就陳詞中的疑惑之處提問。
(細節後補)

🛑案件將與10月19日上午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作裁決(D8、D7、D10 大律師無法出席,由指示律師代為出席。)

所有被告擔保原條件繼續,除了以下改動:
-D8、D2原本報到警署已經沒有運作,更改報到警署
-D1暫停警署報到,腳傷行動不便
-D4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D1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D1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處理求情中。

裁決重點:

2019年8月3日大量人群聚集旺角彌敦道,警方多次警告命令散去不成功,最後驅散,速龍拘捕,再交予其他警員處理。期間拘捕眾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罪,此外D1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21名警員做供,包括PW1當晚最高級指揮官莫慶榮PW2馬家X,11名調查人員。以及另外17名警員,其中9名速龍,8名押解證物工作。速龍交代如何在案發地方拘捕。

所有控方警員證人證供被接納。即使有記事簿/書面口供與庭上不符,也認為無心之失、語文程度不好、只屬於枝節不至於影響證供可信性可靠性。

被告方面除了D8 D10其他人選擇不作供,而二人證供法庭不接納,認為他們說法不合常理,令人難以置信。

法庭裁定當晚的確大量人群集結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他們不肯散去,挑釁警員,必然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如果不是集結,彌敦道大量商舖不會9點關門。

回應辯方質疑警方警告只有驅散沒有警告拘捕/過度武力/證人證詞不盡不實,法庭稱:

*核心是示威人士有否干犯非法集結,而不是警方是否曾警告拘捕。橫街路口可以選擇離開但不見示威者離去。人數眾多,四五百黃格位置,尖沙嘴方向也有其他示威者,因警方防線推進後退,明顯一起集結,擾亂秩序

*所有速龍衝出後當時仍在馬路上的人必然是在參與非法集結。唯一可能是示威人士混入圍觀人群不可能是相反。

D3,D4投訴警署被要求穿裝備拍照:
法庭裁定證人從未以任何威逼利誘強逼被告拍照,本席肯定被告自願拍照。拍照不等於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正如前述,控方立場是拍照作用如人形公仔穿裝備拍照,不構成招認。沒有理由拒絕照片呈堂。

D3,D10 投訴警員過份武力
法庭裁定制服方式的確可能引致受傷,但並不至於不適合。受傷是事後發生,不影響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事實。

D2,D7與錄影片段中被錄影片段中警員指稱為他們者裝備不符

D2被搜獲證物豬嘴與片段中豬嘴不同
官稱:
不肯定片段中必然是D2,但肯定D2在人群之中。不相信偶然過路,肯定非法集結。

D7 證物的長傘有兩條白線
錄影片段中傘只有一條白線
官稱:
考慮到只需要有兩把雨傘,示威時打開一把,不能以此否定D7 就是錄影中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D1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處理求情中。
下午繼續
~

裁決重點:

2019年8月3日大量人群聚集旺角彌敦道,警方多次警告命令散去不成功,最後驅散,速龍拘捕,再交予其他警員處理。期間拘捕眾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罪,此外D1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21名警員做供,包括PW1當晚最高級指揮官莫慶榮PW2馬家X,11名調查人員。以及另外17名警員,其中9名速龍,8名押解證物工作。速龍交代如何在案發地方拘捕。

所有控方警員證人證供被接納。即使有記事簿/書面口供與庭上不符,也認為無心之失、語文程度不好、只屬於枝節不至於影響證供可信性可靠性。

被告方面除了D8 D10其他人選擇不作供,而二人證供法庭不接納,認為他們說法不合常理,令人難以置信。

法庭裁定當晚的確大量人群集結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他們不肯散去,挑釁警員,必然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如果不是集結,彌敦道大量商舖不會9點關門。

回應辯方質疑警方警告只有驅散沒有警告拘捕/過度武力/證人證詞不盡不實,法庭稱:

*核心是示威人士有否干犯非法集結,而不是警方是否曾警告拘捕。橫街路口可以選擇離開但不見示威者離去。人數眾多,四五百黃格位置,尖沙嘴方向也有其他示威者,因警方防線推進後退,明顯一起集結,擾亂秩序

*所有速龍衝出後當時仍在馬路上的人必然是在參與非法集結。唯一可能是示威人士混入圍觀人群不可能是相反。

D3,D4投訴警署被要求穿裝備拍照:
法庭裁定證人從未以任何威逼利誘強逼被告拍照,本席肯定被告自願拍照。拍照不等於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正如前述,控方立場是拍照作用如人形公仔穿裝備拍照,不構成招認。沒有理由拒絕照片呈堂。

D3,D10 投訴警員過份武力
法庭裁定制服方式的確可能引致受傷,但並不至於不適合。受傷是事後發生,不影響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事實。

D2,D7與錄影片段中被錄影片段中警員指稱為他們者裝備不符

D2被搜獲證物豬嘴與片段中豬嘴不同
官稱:
不肯定片段中必然是D2,但肯定D2在人群之中。不相信偶然過路,肯定非法集結。

D7 證物的長傘有兩條白線
錄影片段中傘只有一條白線
官稱:
考慮到只需要有兩把雨傘,示威時打開一把,不能以此否定D7 就是錄影中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判詞

第七被告已經36歲,其餘被告年齡介乎17-25歲現在,案發時部分被告更只有15歲,全部初犯。求情時,很多相同求情因素,並非出於私利,案發時無證供證據顯示,暴力破壞行為,D1手持木盾,雷射筆,但沒有其他武器,無證供支持任何一位被告叫囂、以雷射光照向警務人員行為。片段拍到被告在人群之中,而個人何時參與的實質時間並不清楚。

求情信件,形形色色,家人議員老師,基本都是提及各人干犯單一事件,重犯機會不高,要求輕判。部分良好學歷正在尋求大學教育,部分被告說法家人很關心她們,本席不禁要問,「為何求情時有人關心是重點,但犯法時不考慮其他人被你們阻礙影響呢?」前途勢必因為定罪影響,但各被告都無悔意,不認罪,這是你們的選擇,接受後果不能有扣減。

18-21歲之間的被告法律規定了要為你們索取相關報告

似乎有講法求情階段同類案件中較為輕微,本席不同意,事件涉及人數非常多,數以百計,同意沒有嚴重暴力,只是堵路,没有投擲汽油彈,但如果有這種情況可能已經以暴動起訴,不是非法集結。集結行為堵塞了全港最重要道路之一,必然影響道路使用者,巴士行不到,影響多少人,難以估計,兩旁商舖大多關門。當日早有批准的遊行,如果有意見要表達,已經有足夠機會。

有部分被告受傷,提及後遺症,但執法時需要一定程度武力才能制服,本席不認為這些傷勢會有什麼重大影響。

16-21歲避免即時監禁,要強調阻嚇。沒有標準的判刑方法,但本席認為要有一定阻嚇力,阻嚇被告日後再干犯,或阻嚇其他人模仿。

多位被告大律師建議社會服務方式,但本席看不到任何被告有悔意,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重要考慮因素,因此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

考慮各被告年紀後,本席索取報告:

D1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
D2 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3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6勞教中心報告
D9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下午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宣判

🛑其餘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註: 此4人均申請保釋侯上訴 $50000現金擔保 一調報到4次 其中一人更改報到警署 其餘條件依舊 )


(所有被告即時收押,注:由於D4D10為女性,即使年紀不足25歲亦都冇得入勞教中心,被判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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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四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

保釋金提升至5萬港元
警署報到次數提升至每周4次


等候報告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下午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宣判

❗️五人其間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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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廖,方(17-24)🛑五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庭外約70公眾排籌旁聽
15:22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人就定罪上訴並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本案其餘被告D4、D7、D8、D10上月19日被判監四個月,均保釋等候上訴中)

······································
💢裁判官判詞💢

D1 現在17歲,一名學生正在讀理髮有關的文憑課程。沒有案底,雖然本案發生後,曾因其他事件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但我不會多加考慮這個案底,因在本案案發之後。

你與父親同住,報告顯示你有過度活躍症。與其他被告不同,你被控兩項罪行,非法集結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於年輕人來說,特別你干犯案件時尚未足16歲,現在已經17歲,一個年輕人要判你監禁必然最後選項。

我已經拿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但顯示你不適合去任何地方,因此不會判你去。考慮求情說法,希望考慮你無案底、單一事件、已經無嚴重暴力情況,但本席看法: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一起堵路,大規模非法集結。沒有證供顯示你幾時開始加入。影到的被捕前一段時間。沒有嚴重暴力,我知道,但如果有,甚至去到投擲汽油彈,那已經被控不但非法集結,可能是嚴重很多的暴動。集結發生在繁忙的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很多道路使用者受阻,公共交通需要,多少人因為集結影響?案情看到集結只看這個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兩旁商舖關門,無法營商。

而當日已經有合法批准的遊行,意見表達可以有合法方式。本案單非法集結已經有嚴重性,你還面臨管有攻擊性武器,3B級別,沒有證據拿出來用,但已經嚴重性。我記得有案例說帶辣椒噴劑到現場以9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你干犯罪行時很年輕但現在已經17歲,需要為行為負責。判刑對學業和前途都有影響,你選擇了犯罪,就要承擔刑罰。這是我對你背景和控罪想到的,你們這個年紀我盡量不想判監,但三個中心都說不合適,案件一定嚴重性,法庭判刑不是單單考慮 被告自己更生,適當情況下,縱使年輕都要考慮懲處,以及阻嚇因素,這些考慮不可以無。不認罪,無悔意,我不認為,社會服務或者感化令適當。

雖然你干犯罪行時15歲,無證供顯示當時用雷射筆射過人,但只有即時入獄,非法集結判監4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6個月,同時執行
🛑六個月監禁🛑沒任何減刑因素


D2 17歲,讀書,資訊科技有關的文憑課程,父母同住,需要定期看醫生。可能有強逼症焦慮症,今天清楚正式叫做亞氏保加症。勞教更生報告,判刑考慮過案情。非法集結嚴重性我剛說過了,不再重複,報告中有一定悔意,接納。
🛑判入更生中心🛑

D3 20歲,修讀副學士,與母親同住,求情信包括老師同學媽媽,本性不壞,今次事件嚴重行剛剛說過,認為報告中提及勞教中心更生都適合,勞教更適合。綜合考慮更生、阻嚇元素

🛑判入勞教中心🛑

D6 23歲,大學畢業,正在修讀碩士課徵,兼職區議員辦事處助理,不同人求情,家人上司區議員,評價正面,但本案一定嚴重性,集結規模等等,我不再重複,年紀我拿報告有選擇的情況下我不希望你去監房。但報告顯示你體重問題,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我不接納感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此案。上次講過,今次重複,你選擇不認罪,毫無悔意,我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案件一定嚴重性,我必須判處監禁。

🛑四個月監禁🛑看不到任何減刑因素

D9 現在21歲,大學生,在讀書,你的代表律師多次強調好的成績,好的操行。與媽媽同住,不同人士撰寫求情信, 大學教授中學老師,對你高度讚賞。對你年紀有得選擇我不希望判監,但必須在懲處阻嚇平衡,你不認罪,我不會選擇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說你不適合勞教,我無其他選項。

🛑四個月監禁🛑我看不見任何減刑理由。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0803旺角

D1 蕭 D2 鄧 D3 陳 D4 韓
D6 廖 D7 陳 D8 伍 D9 方 D10 蘇

控罪詳情: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人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裁決理由書

⭕️D9放棄上訴,須即時服刑

🧷定罪上訴

答辯人:
1. 警方與前排示威者的距離近,拘捕時一定是捉到前排示威者,可謂在非法集結現場「斷正」。

2. 警方衝前時,現場十分多人,情況非常混亂,原審裁判官考慮時是否需要就著每項細節均十分執著。

👨D1:
1. 有否參與集結或作出規限行為
上訴方不爭議在現場被捕,但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份參與,席前的證據僅僅證明在現場出現。

張慧玲法官:如果(片段中的人)肯定係佢,就一定係一早出現啦。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辨認出紅色手套及木盾是非常武斷,被告認為片段質素差,無法足夠證明片段中的人就是D1。

張法官:特別證人唔認識被告,佢用咗24小時睇呢啲片而認到被告,裁判官就裁定佢有特別知識,但又冇講佢睇咗咩相去辨認。不過按常理,佢唔係睇過呢啲又點認人。

答辯人指裁判官沒有對特別證人的證供給予任何比重,唯張法官反駁指特別證人把被告辨認出來,裁判官再自行辨認,必定是部分依賴特別證人的辨認。

2. 是否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認為單純佔據路面未必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而大聲喝罵並不會令執法人員害怕,片段可見現場有路人橫過馬路,亦無路人加入破壞社會安寧。張法官反駁指示威者令人、車均不能使用馬路。

答辯人指現場示威者堵路、大聲喝罵警方及向警方照射鐳射光束,現場已發生非法集結,加上被告在現場被捕,他們身穿的裝備,已有充足的證據讓法庭推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認為辨認證供只是「錦上添花」,即使沒有亦不會令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

答辯人指警方已多次警告在場示威者盡快離開,引用SJ v Tong Wai Hung,守法市民在警方警告下必定會聽從指示而離開現場,認為可以排除被告是無辜的路人。

控罪元素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個別的規限行為,但被告連同他人一同堵路,意圖激使他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者亦必定知悉他們的行為會令人害怕。

3. 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上訴方同意HKSAR v 袁國強,「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人把管有的物品視為傷人器具,當刻該物品便是攻擊性武器,毋須證明被告人必然可以成功透過涉案物品傷害他人」,被告認為法庭必須考慮物品是否能傷人以及主觀地意欲傷人。

答辯人引用HKSAR v SHY反駁,已有充足的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的傷人意圖。

👨D2/D6:
1.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懷有共同目的作出規限行為
控方證人於衝出防線10秒後才鎖定被告,席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逃跑前的行為,他亦不肯定是否有市民混入示威人群。總括而言,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方認為被告身穿的裝備並非激進示威者的裝備,引述區域法院的案例指被告預料演變成衝突而攜帶這些裝備,用來保護自己。

答辯人指出被告於幾時出現並不重要,速龍衝出防線時與示威者非常接近,而示威者一直進行非法集結,被告於非法集結現場被捕,加上被告的裝備,有足夠證據讓法庭推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針對D6,答辯人指被告管有3對手套,身穿的衣服有「生於亂世,有種責任」的標語,更加肯定被告是非法集結的一分子。

2.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質疑裁判官沒有詳細解釋被告的意圖,單憑被告在現場被捕而推論被告的意圖,在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幾時參與及規限行為,上訴方認為「跳咗少少」。

3. 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定罪

👨D3:
1.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D3在速龍衝出防線前已身處現場

裁判官處理PW7的證供時://控方第七證人當時正在嘗試拘捕第三被告...自己也跌在地上,但仍然專注集中亦在地上的第三被告,在此情況下,控方第七證人當時沒有留意到還有其他經過的速龍小隊成員協助控制第三被告,甚至揮動警棍,打向仍未受控的第三被告,屬合情合理,與當時環境吻合//。上訴方質疑倘若PW7如此專注於D3,而沒有留意其他人接近或襲擊D3,這是有違邏輯及常理,裁判官輕率處理矛盾之處。

裁判官沒有妥善處理PW7與片段及截圖之間的衝突,片段中男子一直戴的鴨舌帽並沒有任何標誌以辨識,亦看不見他有戴上連著外衣的帽,裁判官只是裁定D3於被捕前兩、三分鐘戴上連著外衣的帽。片段中的男子亦曾脫下手套,但PW7的證供提及D3一直戴上手套,張法官亦指出片段中男子的手套看來較被告的手套闊大。

2.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懷有共同目的
上訴方指出醫療人士會有共同目的進入集結現場,而被告人管有醫療用品,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沒有妥善分析證物,張法官指出裁判官的看法是即使管有醫療物品作救人之用,不代表被告不會參與非法集結,兩者沒有衝突。

答辯人指被告人除了管有防𠝹手套,亦管有另外的手套,片段中的男子亦有換手套的情境,裁判官於審訊時指出戴上連著外衣的帽子不用幾秒。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已充份考慮所有證據裁定片段中的男子就是D3,即使辨認證供有缺失,亦不影響定罪的穩妥性及安全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不早於11:30繼續聆訊,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直至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