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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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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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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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陳(18)

辯方指被告指示定罪及刑期皆會上訴。

據上訴庭案例,批出保釋等候上訴有2個考慮因素:

1. 勝訴機會
2. 刑期時間

裁判官經休庭15分鐘考慮後,認為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故服刑時間至上訴時已大部分或已完結之因素並不重要。

❗️❗️法庭拒絕批出保釋,被告有權向原訟法院申請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PW1 警員17869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523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暫時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註: 本案D4於 8/9 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1.非法集結(D1-D3) (D4控罪已被撤回)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1438 開庭。

控方呈交獲承認事實,最後一段需修改,即「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指主要可撇除地鐵站與案發地盤的CCTV片段,亦會有23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20、23證人不需傳召。因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亦會傳召警署證物房的文職職員。

裁判官質疑控方第9證人沒有傳召需要,辯方確認,控方同意可撇除。裁判官同時質問控方為何刪去需賠償金額,即原有29萬元,控方指控方第21、22證人,分別為港鐵職員及港鐵維修職員,會就維修報價單作供。

控方確認D1、D2對控罪二有口頭招認,在家長在場下有簽署,D3錄影會面下承認在場及藏有部分有關物品。D1、D2將爭議控方聲稱的招認,D3辯方不會爭議錄影會面的真確性,但保留對自願性及準確性爭議。

控方第14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第12證人為聲稱由D3搜出彈珠的測試者,測試片段,D3保留彈珠攻擊性的爭議。

控方堅持毋須修改D3控罪一,指律政署advising council 認為案情以提供足夠描述指稱聲稱為示威者破壞地鐵站下以等於非法集結。裁判官同意控方毋須修改控罪五,指區域法院案例DCCC248/2020中亦有相類「任何他人的財產」的描述。D3律師認為「共同目的」的描述必須清楚說明如何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控方控罪指「破壞設施」及「集結在一起」的描述可被理解成為指稱兩者為同一群人,但亦質疑控方案情中不斷轉換地點是否正確。D3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內容,指「行為並不代表目的」,裁判官指出控方已於Open Court清楚指出共同目的為「與他人集結在一起,破壞屬於港鐵站的設施」。

D3亦質疑控方未有清楚列明控罪是否為意圖、是否屬自己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控方認為兩者皆會依賴,裁判官認為現階段毋須「限死」控方舉證。

辯方認為本案需6日審訊,將保留爭議被告身上衣物及物品。D1保留一名交替程序的辯方證人。D2特別事項保留除被告外一名事實證人及兩名醫生證人爭議,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D3不爭議衣物及物品,將就控罪六的事實爭議,一般事項保留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認為較少爭議的證人如下:
控方第15、16證人為重新拘捕被告的證人

裁判官指法庭最早可行審期為一月。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1月18-22日、25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各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刑事損壞
於2020年5月13日新城市廣場喜茶,無合理辯解地損壞屬喜茶的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總值$15,200。
D1
(2)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14511。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1511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法律意見及向律政司提出商討事項
D2-4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考慮後,更新以下條件:
D1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2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3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取消警署報到
保釋金由$100,000下調至$50,000被拒
裁判官要求律師提交一些證明再作申請。

D4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5-6
現金$1,0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押後至11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眾被告除上述更改,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答辯
#0728上環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A17打算認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
(1)A1-24暴動
(2)A15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A1-24同被控於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控方表示直至今早已確認把現有新增證據交予所有被告,而化驗所專家報告(有關其衣著及裝備的法理報告)將於10月尾能交予受影響的被告人(A13,A16,A17,A24)

將於2020年11月26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A17的答辯,處理定罪及同意案情。

其餘23名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33名控方證人(114名警員證人,19名市民證人)

預計審訊期:60天,將於2021年2月22日開審

保釋相關事宜:
A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A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A16申請更改報到日期及警署 獲批
A20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A21申請取消是日報到 獲批
A22申請取消是日報到 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1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其間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時間表:
11月16日或之前控方須提供同意案情通知書
11月25日辯方回應通知書
12月7日或之前控方須草擬同意案情及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所提交的證據
12月14日或之前辯方須書面回覆草擬同意案情
12月17日或之前控方把雙方同意的同意案情提交法庭存檔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完結。
明天將到控方盤問被告,其後辯方會再傳召多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明天 0930 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灣仔

A1:鄭(21)
A2:楊(22)
A3:丘(24)
A4:莫(21)
A5:黃(19)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1月2日無合法意圖而一同串謀用火摧毀或損毀屬於他人的財產
(2)A1-5同被控於同日於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A1,3 答辯意向:不認罪
A2,4,5 保留答辯意向,與控方在控罪上有商討事宜,將於2020年12月10日區域法院提堂,A1,3不用出席

審前覆核:2021年4月1日1000
審訊:2021年5月14日開始預留10天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上午案件:0845開始派籌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人 + 20人

下午案件:1345開始派籌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公眾人士 - 共77張】
籌號1-36(36張橙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37-66(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0張】
籌號1-10(10張黃色):三庭內庭座位

【親屬籌 - 共104張】
093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人
籌號1-24(24張藍色):三庭內庭座位

110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籌號25-64(40張綠色):三庭內庭座位

143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籌號65-104(40張米色):三庭內庭座位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50 廣播
0955 開庭
12人案好似全部都將會/申請法援。

1110 廣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1/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0955 休庭30分鐘
因控辯雙方須檢閱複印的錄影謄本文件

1025 開庭
傳召PW1 警長14089 李泰來
隸屬PTU F大隊第三小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葵涌
#答辯

D1:冼(17)
D2:湯(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19年11 月 18 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液體,樽外用一片紗布包裹着三氯異氰,以及沒有政府的牌照管有一部無線通訊器具

11位控方證人

第2被告獲准在律師陪同下到案發現場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19旺角

錢(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1位控方證人

獲准減少宵禁時間1小時。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控方開庭時指出本案為俗稱「支援理工大學」事件,其中涉及213名被告,分拆為12宗案件。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12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②A3和A10有保釋方面申請,控方不會反對包括二人在內的全部被告保釋 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相信10月30日前會將12宗案件/213名被告全部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

法官首先稱讚控方在預備文件方面較之前有進步;例如事項(30)列明視像證據與A7、A8相關,亦有列明播放邊段影片、片長、邊啲時段影到A7邊啲時段影到A8等。單單睇12人案嘅案件管理及文件係ok的,或未必需要沿用好似之前多人案件嘅處理方法。控方回應暫時未必需要重新編排各被告。

控方透露眾被告現正申請法援或將會申請法援而需要押後案件,亦因此今天毋須答辯。

保釋相關事宜:
⚪️A3申報更改地址
🟢(獲批)A10申請取消宵禁,承諾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另外,控方應辯方質詢,須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1天向辯方提供檢控基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216旺角

黎(26)🛑已還押逾20日

控罪:
企圖 #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
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恒生銀行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輛警車。

判刑理由: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羅官採納感化官建議

判刑: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答辯

梁(3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19年10月27日及28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3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和錄影片段。
控方申請PW1 (受襲警員) 匿名令及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得悉辯方反對。控方承諾於11月2日前提及陳詞,法庭指示辯方需於11月9日前回應。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審前覆核及處理匿名令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作供完畢,暫時休庭。
(詳情後補)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勞(27) / A2:呂(20)
A3:雷(24) / A4:梅(23)
A5:吳(22) / A6:吳(23)
A7:吳(25) / A8:倪(25)
A9:柯(23) / A10:安(20)
A11:潘(24) / A12:蕭(20)
A13:蕭(23) / A14:蕭(22)
A15:戴(20) / A16:黃(19)
A17:王(22) / A18:黃(26)
A19:黃(25) / A20:余(23)

控罪:
(1)A1-20暴動
(2)A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20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據悉眾人現正或已經申請緊法援②控方不反對全部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控方可遵從法庭下達指令。

A14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庭提醒佢須繼續跟進。另外,本案今天沒有被告有保釋條件修訂申請。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理據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1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DW2 作供完畢
(後補)

案件將押後至11月27日 1500 裁決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10月21日及11月4日前提交書面陳詞。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1/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306 休庭至1430

PW1 警長14089 李泰來
隸屬PTU F大隊第三小隊

上午接受主控盤問完畢
飯前辯方盤問中,下午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轉介文件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呈上修訂控罪1-3,辯方沒有反對。

🧷修訂控罪🧷
1. 縱火(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D1-3

2. 襲擊警務人員(警長1551)
D1

3. 襲擊警務人員(高級警員33922)
D2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被告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d1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d2報到時間更改,批准。
d3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押後至10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5大埔 #答辯

D1:陳
D2:蔡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待法律意見。

押後至10月27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提提各位旁聽師不要完了一單就走,還有其他手足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