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刑事損壞
於2020年5月13日新城市廣場喜茶,無合理辯解地損壞屬喜茶的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總值$15,200。
D1
(2)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14511。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1511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法律意見及向律政司提出商討事項
D2-4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考慮後,更新以下條件:
D1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2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3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取消警署報到
保釋金由$100,000下調至$50,000被拒
裁判官要求律師提交一些證明再作申請。

D4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5-6
現金$1,0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押後至11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眾被告除上述更改,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