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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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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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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上午案件:0845開始派籌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7人+19人

下午案件:1445開始派籌
#0728上環 24人 + #1102灣仔 5人

【親屬籌 - 共56張】
籌號1-26(26張藍色):三庭內庭座位
籌號27-56(30張粉紅):三庭內庭座位

【公眾人士 - 共77張】
籌號1-11(11張綠色):三庭內庭座位
籌號12-47(36張紫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48-77(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3張】
籌號1-13(13張黃色):三庭內庭座位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0952 廣播
啲電話叮叮聲都要教返靜音~

0959開庭
控方透露暫不合併,但兩案被告會作出調動

是日座位安排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陳(26)/ A2鄧(17)/ A3陳(24)/
A4何(21)/ A5李(24)/ A6陳(20)/
A7吳(38)/ A8許(20)/ A9伍(21)/
A10關(18)/A11吳(21)/ A12*(14)/
A13*(15)/ A14*(15)/ A15鄧(17)/
A16梁(23)/ A17陸(19)/ A18 王(22)/
A19*(15)

控罪:
(1)A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A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A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A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條圍巾、A2 - 1個口罩、A3 - 1件T恤、A4 - 1條圍巾、A7 - 1條圍巾、A8 - 1個外科口罩、A9 - 1個口罩、A10 - 1條圍巾、A11 - 1個口罩、A12 - 1條圍巾、A13 - 1條圍巾、A14 - 1個外科口罩、A18 - 1個口罩、A19 - 1個口罩

(16)A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A19由控方申請增加條款獲批:
①不得離港 ②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批准)A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批准)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A1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法官促請各被告積極跟進法援申請,否則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鄧(23)
A2:何(27)
A3:彭(22)
A4:吳(20)
A5:張(20)
A6:李(24)
A7:周(21)

控罪:
(1)A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1-7非法集結
(9)-(14)A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A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A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A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8)A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9)-(14)A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個口罩、A2 - 1個口罩、A3 - 1條圍巾、A4 - 1條圍巾、A5 - 1個口罩、A6 - 1個口罩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新案件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辯方希望押後以索取文件及向各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控方要求辯方於再審的四星期前,即11月24日前回應各被告的答辯去向,以方便控方有足夠時間就同意案情及審前覆核作準備

新增保釋條件:
所有被告需向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及覆前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前覆核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

D1-D4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6個證人,全部為警員
D3及D4各有1位辯方證人

無任何招認

控方有約兩小時的片段,由附近閉路電視及網上直播片段剪輯而成

王官話「有啲長」,控方回應已是「精挑細選」,但會再嘗試剪輯呈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4至7日及10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案件管理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案件一】
D1:鄧(23)/ D2:何(27)/ D3:彭(22)
D4:吳(20)/ D5:張(20)/ D6:李(24)
D7:周(21)

控罪:
(1)D1-7非法集結
(2)D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7)D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14)D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7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D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8)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個口罩、D2 - 1個口罩、D3 - 1條圍巾、D4 - 1條圍巾、D5 - 1個口罩、D6 - 1個口罩

【案件二】
‼️D1: 陳(26) 認罪‼️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王(22)/ D19:*(15)

控罪:
(1)D1-18非法集結
(2)-(15)D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D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D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條圍巾、D2 - 1個口罩、D3 - 1件T恤、D4 - 1條圍巾、D7 - 1條圍巾、D8 - 1個外科口罩、D9 - 1個口罩、D10 - 1條圍巾、D11 - 1個口罩、D12 - 1條圍巾、D13 - 1條圍巾、D14 - 1個外科口罩、D18 - 1個口罩、D19 - 1個口罩
(16)D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上述兩宗案件合併再分拆:
【第一組】共11人
案件一 D3, 4, 5
案件二 D2, 3, 9, 10, 11, 14, 18, 19
審前覆核:2023年10月6日0930時
正審:2023年11月6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第二組】共13人
案件一 D2, 6, 7
案件二 D1, 4, 5, 6, 7, 8, 13, 15, 16, 17
審前覆核:2023年1月13日0930時
正審:2023年2月13日開審,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事宜:
🔴(被拒)D16梁申請隔週報到,維持每週一次
⚪️其餘沒有修訂申請,維持保釋


案件二D12* 將於21年5月4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一D1鄧 將於21年6月7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二D1陳 需待案件審訊完畢再作判刑,期間無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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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高級督察20571 趙道謙(音) 及PW2 警員 10231作供完畢

1304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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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作供完畢。
D1多傳召一位辯方街外證人。預計控方案情需於星期五早上方告結束,辯方內容於星期一早上才可完成,裁判官指可能需押後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將於明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3/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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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警員(號碼後補)(拘捕D4之警員)作供完畢

10:35休庭5分鐘

傳召PW5 警長33335 (拘捕D2和D3之警員)作供,控方主問中

1120休庭

控方主問及D2代表盤問完畢,PW5作供尚未完畢

1300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4 PART 1 按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

早前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D1-3選擇不作供,D4作供。D3,4各有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D4完畢,控方盤問D4中

1309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4 PART 2 按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4/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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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未完成盤問D4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5 按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1/5]

-此處補回五月四日的審訊內容,感謝臨時直播員的超~詳細紀錄=3=-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D1-D4對所有控罪都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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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點
D1 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作出挑釁性行為及擾亂秩序。
D2及D3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及擾亂秩序。
D4 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作出挑釁性行為及擾亂秩序。D4在居所的大堂門口被捕,故爭議其有否觸犯蒙面法及控罪三。

📌證人
控方將傳召6-7位證人,全部為警員。包括一名參與驅散行動的高級督察、三位分別負責拘捕D1-4的警員、一名負責制服D3的警員、一名負責處理D2-3證物的警員、一名曾接觸D1的女警。

D3及D4各有1位辯方證人。D3的證人未能出席星期四(6/5)的審訊,而D4證人未能出席星期五(7/5)的審訊。

—————————

此部分為PW1高級督察 趙道謙的主問~

—————————

📝PW1高級督察 趙道謙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於2014年10月加入警隊,現駐總部,2019年10月28日為新界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當日早上1030時開始當值,晚上收到消息指大興行動基地外有人鼓吹聚集,有氣體洩漏,奉命候命。


🌟控方欲播放有線新聞的直播片段(證物P9A),水官提醒應先完成相關主問,否則影片會有引導性。

✏️第一次掃蕩
PW1指,當時接獲報告指良運街及良德街有約100人集結,於是帶隊由震寰路沿輕鐡路軌前往良運街進行掃蕩。完成一次快速掃蕩後,便回到了屯門天主教中學外的巴士站後備。

第一次掃蕩路線:沿着輕鐵路軌,由震寰路去到良運街,穿過海麗花園,再去到良德街。

🎞️PW1在地圖(P15)上畫出第一次掃蕩的路線,有標記的地圖呈堂為證物P16🎞️

PW1指第一次掃蕩期間,有大批示威者(大約70至80人)跑並逃走。良德街及良運街交界有堵路情況出現,沿路有記者。當時有人在遠處叫口號、指罵警察,路邊大量鐵欄被拆除,地上的磚頭亦被撬開。被問當時人群有叫什麼口號,PW1表示「有啲政治口號」,指出這些口號自2019年爆發反修例運動已常見。

PW1後來表示,掃蕩期間無人叫口號。是警員準備離開時,其後方有人叫,PW1表示「印象記得係有五大訴求嘅口號,但口號內容係辱罵警方多過政治口號」。

✏️第二次掃蕩
PW1指出其於2125時完成第一次掃蕩,之後於2245時收到消息指良德街有冰室被破壞及被縱火,所以帶隊在良運街往良德街方向推進以驅散人群。

大約2300時,PW1指見到大批人在良運街,人群站在一堆雜物後並面向警方叫罵,叫罵內容包括「去死」及警員的家人等,PW1表示「期間亦有雷射筆照向我地」、「有人着街坊裝,亦有人着深色衫褲,有人着全黑。好多人戴口罩,部份人帶帽,因為雜物同埋人堵塞咗,所以車輛通過唔到。」第一次驅散之後,人群在前方四散。

當時PW1身處警方防線,並用擴音器調校指最大聲量警告人群,「喺良運街及良德街聚集嘅人,你地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請立即離開,否則警方會使用武力進行驅散。」PW1旁邊的傳令員舉藍旗,表示「呢場集會係非法,請人群立即散去,否則警方使用武力」。

其後,人群並沒有散去,反而繼續叫罵及堵路。PW1於是再次作出警告,唯人群仍然未有散去。PW1形容現場群眾情緒高漲、氣氛緊張,有越來越多人叫囂、叫罵聲量增大,更有數名示威者行前指罵警方。

被問及「有冇人用其他方式騷擾警方」時,PW1表示「有人用好強嘅綠色雷射筆射向警方」,「我向佢發出警告『呢個行為阻住警方行動,請立即停止』,但係佢冇理。」

PW1第三次作出口頭警告後,人群仍然未有散去並繼續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大約2333時,PW1第四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傳令員第二次舉藍旗。

大約2335時,PW1第五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人群仍然繼續叫罵,個別人士繼續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大約2337時,PW1第六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接着,警方防線推前、警員跑向人群以作出驅散。

大約2338時,小隊報告指拘捕了一男一女(D2及D3),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

第二次驅散期間,PW1同樣留意到路邊有鐵欄被拆、地上有磚頭被撬開。當時消防員正在救滅火,現場人群四散。

第二次掃蕩後,PW1指出小隊沿途後退、返回良運街,並在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設立防線,防線面向良運街、背向警署及大興行動基地。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水佳麗裁判官 關注影片長度
控:條片都幾長下
官:有幾長?
控:一百分鐘
官:(嚇)一-零-零?
控:(淡定)係,一百分鐘
官:會唔會有選段?
控:早會去到幾時?
官:(十一時的)搭七搭八(當時時間為1115)
控:好,我會留意時間

📌播放有線新聞直播片段(證物P9A)
影片中顯示良運街及良德街交界有人群聚集並向警員叫罵。當時有現場另一警方小隊的防線。
PW1表示,當時另一小隊在附近但沒有設立防線。P8顯示場面是第一次驅散後,PW1其當時不在場,亦不曾見過P8顯示的場面。

(註:唔明點解要花25分鐘播一段證人根本唔係嗰度嘅片......)

其後,P9A顯示有數名示威者用磚頭和士巴拿破壞富臨集團旗下「龍門冰室」的玻璃,並拋了汽油彈入內,店內着火。片中的記者指,其見到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並手持橡膠子彈的長槍。

📌播放海麗花園CCTV(證物P13B)

影片顯示2245時有一組警員經過良德街及寶怡花園,前往良運街方向。PW1表示相信片中顯示的警員便是其小隊。
2253時,一名女士(D1)出現,站在兩架私家車中間並望向良運街警員離開的方向。
2255時,孭背囊的是D3,旁邊的則是D2。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23:00:14時,影片中可見第一小隊於良運街及震寰路交界設立的防線
23:01:47時,影片中可見D1
影片清楚拍到PW1發出口頭警告,之後數十名示威者退後。

23:07:13時,影片中可見D2及D3站在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D4橫過鏡頭,D1站在對面的電話亭。PW1表示當時D2及D3距離防線約50米。
23:07:52時,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旁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23:09:43時,片中有人高呼口號
🌟控:有人嗌口號,佢哋嗌咩?
PW1:我聽到光復香港嘅口號
控方:(再次播放相關時段)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23:11:10時,片中可見D1戴着口罩

23:12:05時,PW1指出片中有人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並有人從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後方用「強力電筒」射向
23:12:32時,控方指出現場有人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23:15:17時,影片中可見D1當時身處良德街及良運街交界的路障後面。PW1表示當時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解散警隊,刻不容緩」、「黑警死全家」等口號。控方補充,從影片中聽到一些更激進、關於咒罵警員妻子的口號。

23:24:12時,控方指出當時有更多雜物賭路,影片中亦聽到有人唱侮辱警察就讀毅進文憑的歌曲「有班警察毅進仔......」。當時D1站了在馬路上的雜物後面。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證物P8)
23:25時,片中聽到有人叫「香港人,反抗」
23:33時,片中可見當時第一小隊身處良運街及震寰路交界的防線,傳令員正在舉藍旗,PW1警告對聚集群眾作出警告
23:35時,PW1再次作出警告
23:36時,片中聽到PW1提醒隊員「有人掟嘢,小心」,並加強語氣,再次向群眾作出警告
23:38時,PW1再次作出警告

PW1表示在2338前一共作出了五次口頭警告,大約2300時作出了三次非法集結相關的警告及兩次雷射筆相關警告,一共八次警告

23:38時,片中可見第一小隊開始驅散人群,沿着良運街,向輕鐵方向跑。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23:41時,片中可見輕鐵建生站的月台上有幾名街坊,有雜物在路軌上

✏️時序
PW1確認發出警告時間分別為2301、2302、2304、2333各一次、2325兩次(其中一次未有寫入記事冊)、2337兩次。2304-2333期間身處於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的防線。2338時開始掃蕩,同時有其他隊伍一同進行掃蕩。PW1表示不知道另一隊掃蕩的路線,只記得上級曾經提及另一隊會從另一個方向進行包抄,但並不知道從哪裡或是什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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