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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理認寓所藏手槍子彈判囚8年 不服刑罰獲批上訴許可

【法庭線】39歲銀行經理被指於2020年在元朗洪水橋寓所內,管有曲尺手槍及390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8年。他不服刑罰,周三(18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應交由上訴庭判斷理據,並補充指,無牌管有槍械在香港可被判處相當重的刑期,但案件有合理可辯之處,故批出上訴許可。

申請人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麥機智引述上訴方提出的 3 項上訴理據,提及原審法官李素蘭在判刑時,錯誤考慮了沒有包括在控罪的兩個手槍工具箱,並視作加刑因素,影響陳的量刑起點;李素蘭另錯誤斷定陳有周詳計劃,故意分開從海外訂購手槍零件,以避開當局監測;又指李素蘭沒考慮求情因素,如陳把手槍妥善保存在其寓所。而法官判刑時指,若被告住所遭爆竊,放置手槍的夾萬鎖匙便可能落在外人手中,上訴方認為此說法牽強,而手槍沒有上膛,陳從未使用亦沒有打算使用手槍,稱他從小已沉迷槍械。(全文

#20230118新聞 #20200609元朗
銀行經理認藏手槍子彈囚8年 上訴得直減刑至4年8月 判詞指原審推論對上訴人不公

【法庭線】現年40歲銀行經理被指於2020年在元朗洪水橋寓所內,管有曲尺手槍及390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8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早前獲裁定上訴得直減刑至5年。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周五(3日)頒下判詞指,涉案彈藥未曾使用,保存於原有包裝內,手槍和彈藥亦存放在上鎖保險箱,對「槍癡」而言,亦難說購買零件是加刑因素,故原審法官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屬過重。另外,原審推論上訴人將組裝另一支槍械,惟沒證據顯示他購買額外零件,其家中零件亦不足以組裝另一支槍械,上訴庭認為,原審推論對上訴人不公。

法官認為,本案量刑起點不應超過7年,考慮上訴人及時認罪,沒其他加刑因素,進一步下調刑期至4年8個月。由於被告獲扣減刑期,與剩餘服刑時間相若,可望即時獲釋。 (全文)

#20231103新聞 #20200609元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