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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首宗新煽動罪定罪 27歲男認6.12穿「光時」衫遊蕩 判囚14個月

【法庭線】今年 6 月 12 日,27 歲男子被指穿著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物、戴黃色「F.D.N.O.L 」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等 3 罪。他承認煽動罪,周四(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14 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判刑須考慮立法原意,指當局藉更嚴峻的刑罰強化預防性,又指被告在示威者視為標誌性的日子,伺機宣場危害國安訊息,斥其「藉一個象徵啟動的日子…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

《法庭線》比較舊煽動案判刑數據,發現本案以判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與譚得志案一樣。而本案被告曾於機場穿著「光時」衣衫案承認舊煽動罪,被判囚 3 個月;該案同樣由蘇惠德處理,蘇當時以判囚 4 個半月為量刑起點。(全文)

#20240919新聞 #23條 #20240612石門
銀行文員多次巴士座位椅背寫「光時」、「港獨」字句  認三項「新煽動罪」判囚10個月  官指判刑須反映防患未然立法目的

【庭刊】29歲銀行文員涉今年3至4月期間,以箱頭筆分別在不同巴士乘客座位椅背,寫上「民族自強」和「香港獨立」、「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光復香港」等字句,今(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三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被判囚10個月。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指,被告在警誡下解釋犯案企圖,為「佢想證明香港仲有言論自由」,直言:「當然佢呢個所謂社會實驗注定失敗,佢而家明白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自由」,須受《國安法》限制。被告亦在求情信中,表示「希望出獄後重新做人,唔會再牽涉喺呢啲社會測試裏面」。

國家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求情,考慮三十分鐘後頒判詞指,被告知道涉案陳述主張「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斥被告「明知違法卻一而再、再而三」犯案,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實踐其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並指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全文)

#20240919新聞 #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