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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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游乃強受查案】控方:披露游受查 全無公眾利益可言 林卓廷:已用盡方法追討警方

【立場新聞】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 3 度在記者會向公眾披露,在元朗 7.21 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就受賄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調查。他否認 3 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今(7日)繼續於東區法院自辯。控方質疑,林卓廷開記招、入稟法院以及引用特權條例等均屬有效就 721 事件施壓的方法,「遠俾你披露(游乃強受查)有效得多? 」林稱,已運用多種方式追討事件,惟均無疾而終。控方指出林披露游行為失當「全無公眾利益可言」,旁聽人士聽罷嘩言及大笑。

林卓廷今繼續自辯,指7.21當晚南邊圍邨被警方包圍,「游乃強作為在場最高級警官竟然行入個祠堂逗留」。游其後回應記者提問時,揚言指未見到百多名白衣人持武器,惟電視及新聞片段均有畫面。

林又透露就7.21事件曾以各種方式向警方索償,但最終無疾而終。林透露就警方於7.21失職一事曾入稟向警務署署長鄧炳強索償,惟開支遠超其負擔,加上6.12基金解散及林被扣押,最後只能作罷。林亦曾於立法會提出權力及特權法,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徹查7.21事件,惟因建制派壟斷立會議席,要求最終未能成立,「但何君堯動要求查我就上到會」。

控方指,林之所以並未於記召提及游「收賄」一事,「你試圖用掩耳盜鈴的方式逃避刑責」。林回答,「我唔係逃避喺尊重法律,難道有錯嗎?」。控方指出林披露游行為失當「全無公眾利益可言」,旁聽人士聽罷嘩言及大笑,林重申此事有重大公眾利益,他亦是民意代表需向公眾交代 事件,「所以你話我講嘅嘢無用,或無實則效果喺你嘅人意見啦」。

辯方案情已完結,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陳詞。(全文

#20211207新聞 #0721廉署調查案
【9.14 屯門】認毁休班警華為電話 男教師判 160 小時社服令

【立場新聞】前年 9 月 14 日屯門市廣場衝突中,26 歲男教師被指損壞一名休班警的華為手提電話,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毁壞罪,今( 7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表示,被告趁事主與人爭執期間,上前拍打其電話,很可能產生漣漪效應,令在場群眾情緒激動,從而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考慮到被告只是即興,沒有發表任何具挑釁性言論,以及案情相對輕微等因素,決定以社會服務令的方式處理。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自高中起立志成為幼稚園老師,並視之為終身職業,如今親手把自己的夢想斷送,感到非常後悔,明白需要承擔後果。辯方強調,被告既沒在現場叫囂,亦不知事主的警察身份,只是一時衝動犯案,望法庭考慮到他無預謀,不涉及任何武器,予以輕判。辯方今進一步指,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他亦願意賠償約 800 元的維修費,建議判處中等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刑稱,案發時多達 400 人聚集,被告在事主與人糾紛之際,上前拍打其電話,很可能會產生漣漪效應,令在場群眾情緒激動,從而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考慮到被告只是即興、一次性拍打,沒有叫囂或發表任何具挑釁性言論,案情相對輕微,加上他即時認罪,過往沒有案底,重犯機會較低,決定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希望他藉此為社會作建設性行為,同時彌補在本案犯下的過錯。

案情指,涉案警長關文迪於當晚 9 時許到場,發現多人在屯門市廣場中庭聚集,並呼叫針對政府及警方的口號,包括「支持警察吞槍自殺」,遂舉機拍攝。未幾,關與一名女子發生爭執,其間被告突然衝出,將其電話拍落地下,旋即逃去無蹤。警方其後拘捕被告,警誡下他保持緘默。(全文

#20211207新聞 #0914屯門
無業男涉咬甩趙家賢左耳 官籲陪審團撇開政見、同情或偏見 料明早退庭商議

【獨立媒體】前年有人在太古城中心發起「人鏈」活動,一名操普通話的無業男陳眞(案發時48歲)在太古城中心外用刀刺傷一對夫婦及咬甩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無業男否認3項蓄意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辯雙方已完成各自案情及結案陳詞,法官張慧玲今(7日)於高等法院引導陪審團,籲撇開政治立場、同情或偏見,應客觀地審視證據並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陪審團料明早開始退庭商議。

法官張慧玲首先提醒陪審團,他們才是審訊中事實的裁斷者,須判斷本案是否涉及某些政治立場,例如示威者呼「光復香港」但被告呼喊「光復台灣」,不過陪審團必須撇開任何政治立場、同情或偏見,他們的責任是客觀地審視所有證據,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

張官指,眾所周知2019年香港發生的事,案發當晚的確有人在太古城中心人拖手及唱歌,及後有防暴警察進入商場範圍,導致不少市民不滿,質問商場保安員為何容許警察進入,因此趙家賢到場調解。

張官續指,被告「前唔講,後唔講」,偏偏要在商場出口高呼「光復台灣」,陪審團可考慮他為何要大叫此說話、是否在「唱反調」,結果引起男傷者的不滿,繼而發生口角。

張官指,控辯雙方皆不爭議被告確實有用刀斬人,本案的爭議重心是被告傷人時是否懷有意圖。陪審團可考慮是否接納被告「腦袋一片空白」的說法,或透過他手腳有協調而推斷「知道自己做緊乜」。

至於替被告撰寫報告的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張官指他起初稱被告患病理學上的醉酒(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但在盤問下被指不符合診斷標準,便退而求其次,改稱被告患急性酒精引致的神志不清(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陪審團須考慮他是否一名謹慎小心的精神科醫生。

張官列出「有意圖而傷人」(俗稱「傷人17」)的4項控罪元素,包括事主的傷勢是否屬「嚴重身體傷害」、是否由被告所造成、被告是否「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事主,以及被告是否有意圖導致事主的身體受嚴重傷害(下稱「特定意圖」),由於本案主要爭議第4項控罪元素,陪審團須考慮被告的醉酒程度。

張官另指,若果陪審團認為被告沒有特定意圖,便可考慮罪責較輕的「傷人」罪(俗稱「傷人19」)是否成立,前提是他們能夠肯定被告無論是否有喝酒,都會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令事主遭受某程度的損傷。(全文

#20211207新聞 #非手足
方仲賢買鐳射筆案 警稱「鐳射槍」能射穿報紙極危險 明知內無電池仍作拘捕

【獨立媒體】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時,被休班警截停後逃跑,被指掙扎後被捕,並於被拘留時涉重新設置手提電話。他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否認全部控罪,今(7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有份截停方仲賢的警員供稱,方並非「目標人物」,只是與4名同一小隊的同袍放工後赴鴨寮街閒逛,「咁啱見到」他買鐳射筆。他又承認知道方仲賢買的鐳射筆沒有電、「開唔到」,但「用唔到唔代表唔犯法」。

有份截停方仲賢的警員8702黃漢鋒今繼續作供。庭上先播放方仲賢被4名便衣警於大家樂門外制服在牆的片段。有警員向方展示委任證,及搜查方手中的膠袋及鐳射筆。方在查問下表示於鴨寮街買了激光電筒「睇星」,警員隨即警誡及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將他拘捕。不久後有軍裝警到場支援,方仲賢靠牆坐下呈作嘔狀。

他供稱救護車到達後,與兩名同袍陪同方仲賢登上,救護員為躺於床架上的方作初步治療。期間方拿出 iPhone,前往「設置—>一般」的頁面,手指往下掃。坐在一旁的黃意會他要使用手機,遂向方指電話將被檢取作證物,要求他不要使用及關機,方遵從,期間與黃有眼神接觸,但沒有說話。黃當刻沒有檢取方的手機,他解釋指乃因被告正接受治療,且已關上手機及將之放進褲袋。

黃指,同日約9時半,伍展邦律師進入病房與方仲賢會面,約20分鐘後他入內檢取被告電話,並於兩小時後將之存封入袋。他發現電話沒有了SIM card,遂問方原因,但方沒有回應。

辯方指,片段顯示有警員搜查鐳射筆時欲測試不果,扭開才發現沒有電池,惟此時警長52338已宣佈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方仲賢。黃確認知道鐳射筆無法使用,辯方質疑是否「開唔到都可以拉?」黃回應:「用唔到唔代表唔犯法㗎嘛」,又指乃警長決定拘捕。

拘捕方仲賢的警署警長52338林發建下午作供指,基於當時社會環境有示威者以鐳射筆襲警,方又一次過買10支能令報紙短時間「射穿」、「極度危險」的「鐳射槍」,加上方得知自己警員身分後仍逃走,而藍光鐳射筆並不適宜觀星,有合理懷疑他藏攻擊性武器,遂對他作警誡拘捕。林表示拘捕前已得知鐳射筆沒有電,但不影響他拘捕的決定。(全文

#20211207新聞 #0806深水埗
【47 人案・特寫】前路飄浮不定 難與母親談前途 — 鄒家成的大學畢業禮

【立場新聞】2021 年 12 月 7 日,47 人初選案被告、6 月獲准保釋的鄒家成於香港都會大學畢業。距離畢業禮餘下兩小時,鄒家成一身黑西裝、啡皮鞋,手抱穿著畢業袍的「勞蘇」公仔來到北角警署報到。在前往典禮場館途中他告訴記者,這身西裝自 6 月於高院保釋出來後,就沒再穿過。

對於畢業禮的想像,他形容是「成班同學一齊影相,拋畢業帽」,但今日的畢業禮,他身旁沒有偕他一同修讀護理系的同學,因為他只能在湊夠學分的情況下被校方安排另一個學位畢業,無法以護理系畢業生的名義離開校園。但他說,相比太多無法完成學業的年輕人,能夠親自在畢業禮接過畢業證書,已經非常幸運。

他的母親和家姐今日亦有出席他的畢業禮,帶著一束鮮花和另一隻畢業公仔,「反而更大情緒來自見到我媽,可能緊張啲」;他續說無法向母親提及自己的前途,「都唔知今日畢業其實係有咩意義」。但他說母親對此仍感到高興,他是家中幼子,「我終於畢業,佢亦都見到我行到畢業禮」。

保釋出來 5 個月後,24 歲的鄒家成今日身穿畢業袍,走上台接過證書,畢業於香港都會大學通識教育學士。然後他說,對畢業後未來沒有太多想像,「眼前道路固然飄浮不定,但我至少已出盡力氣想辦法在你們面前走完這場畢業典禮。」(全文

#20211207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