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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騰空東頭懲教所 收容成年男性還押在囚人士

【東方日報】懲教署署長胡英明表示,最有可以實現第二代「智慧監獄」的院所,為即將重建的荔枝角收押所。另外,針對還押在囚人士數量急增的問題,署方自5月底起已着手騰空東頭懲教所,計劃將部分21歲或以上男性還押在囚人士分配至上址,紓緩荔枝角收押所及赤柱監獄的擠擁情況。

除改善院所外,他亦積極在其他方面加入科技元素,提升安全水平,例如現時署方所有押解車已裝有定位系統,測試到了最後階段,亦正研究會否可以讓高風險在囚人士外出時,佩戴有定位系統的腳扣。此外,署方亦正在研究讓在囚人士以電郵方式與親友聯絡,但他承認實行上有一定困難,需要「衝破很多保安的考慮」。(全文

#20210607新聞
「赴湯」就不在暴動現場可入罪原則上訴終院 上訴庭今批出證明書准上訴

【蘋果日報】7.28上環警民衝突,被稱「赴湯杜火」的湯氏夫婦及16歲少女被拘控暴動,三人受審後均被裁定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案中「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要求上訴庭作裁定,早前獲判勝訴。上訴庭認為身處現場並非入罪先決條件,如證據充足便可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將不在場者定罪。湯偉雄就有關判決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早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證明書准上訴。

上訴庭早前的判詞指,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分工仔細,若不能用普通法的「共同犯罪」原則規管不在現場但協助犯案的人,法律就有漏洞,損害公眾利益。判詞列舉部份共同犯罪例子,包括遙距指揮、提供金錢或防具、透過電話或社交媒體鼓勵行動、在現場附近挖磚或收集物資、駕車協助犯罪者逃脫、向示威者通報警方動向的「哨兵」等等。(全文

📌 高等法院上訴庭判決書(英文)

#20210607新聞 #0728上環
首宗國安法案件月底高院開審 控方申請加控危駕獲批 法官指沒有對被告不公平

【蘋果日報】首宗國安法案件月底開審,被告唐英傑被控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煽動分裂國家,及藉駕駛電單車撞傷警察進行恐怖活動。控方早前申請加控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的交替控罪,辯方以法庭權限和太遲加控為由反對。三名主審的高院國安法法官今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法官陳嘉信指有需要修訂公訴書,以符合案件情況,而修訂對被告並無不公,批准控方加控。

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強調國安法審判庭只能處理國安法罪行,否則就變成可以處理一切案件。此外,國安罪行以外的控罪,被告人可能想由陪審團審理,這類情況日後有機會發生。

郭兆銘又指,唐英傑一年前被捕時,罪名為狂亂駕駛,控方大可一早加控,卻在開審前兩周才提出,而證據並非沒有增加,辯方亦要重溫數以百計的證物影片,判斷是否相關。(全文

#20210607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Now工程人員佔旺被警毆打索償 審訊15日後突庭外和解 官怒斥浪費法庭資源及納稅人金錢

【眾新聞】Now新聞台工程人員李小龍2014年在佔旺區採訪時被指襲警,警方一直未有落案起訴。李指當日被多名警員毆打致身體多處受傷和精神受損,他以民事方式入稟向律政司索償。審訊15日後案件原定今日作結案陳詞,惟李小龍一方與律政司一方突然達成庭外和解協議,法官李樹旭發出「湯林命令」(Tomlin Order)擱置本案法律程序,意味本案毋須繼續審理。

李官在庭上稱他已開始撰寫判詞,怒斥雙方浪費法庭時間和資源,在結案階段才突然選擇和解,形容是他處理同類案件近14年來首次遇到這樣的情況。李官又批評雙方浪費納稅人的金錢和資源,坦言不想怪責代表律政司一方的大律師黃紀怡,因她只是聽取律政司的指示行事,但認為律政司應該一早決定是否接受庭外和解。(全文

#20210607新聞 #2014佔旺
被捕人士資訊部
首宗國安法案件月底高院開審 控方申請加控危駕獲批 法官指沒有對被告不公平 【蘋果日報】首宗國安法案件月底開審,被告唐英傑被控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煽動分裂國家,及藉駕駛電單車撞傷警察進行恐怖活動。控方早前申請加控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的交替控罪,辯方以法庭權限和太遲加控為由反對。三名主審的高院國安法法官今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法官陳嘉信指有需要修訂公訴書,以符合案件情況,而修訂對被告並無不公,批准控方加控。 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強調國安法審判庭只能處理國安法罪行…
【國安法首案】高院准控方加控危險駕駛作交替控罪 兩周後開審 控辯各傳專家證人闡釋口號

【眾新聞】國安法首案,控方擬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高等法院今日批准控方申請,換言之,即使唐英傑被控的恐怖活動罪罪名不成立,法庭仍會審視危險駕駛是否入罪,危險駕駛最高刑期為判監7年。案件將於兩星期後開審(6月23日),6月16日將會進行審前覆核。

早前控方表示將傳嶺南大學協理副校長(學術及對外關係)兼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為專家證人,闡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是否帶有分裂意思及政治意圖。眾新聞得悉,辯方亦會傳召兩名專家證人,分別為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

另外,唐英傑早前就本案不設陪審團審訊提請司法覆核,結果敗訴,唐英傑已經提出上訴,並要求盡快審理,料最快排期6月16日。法援署已拒絕唐英傑就有關上訴的法援申請,理由為法援署外委大律師不贊成批出法援。(全文

#20210607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12.8藏槍械案 旁聽人士向黃店老闆賴振邦及張銘裕高呼:生日快樂!

【獨立媒體】警方於前年12月8日民陣舉辦「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在灣仔、荃灣及北角等地檢獲槍械等,13人被控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等罪,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並將轉介往高等法院。其中黃店「3C維修工作室」老闆賴振邦及「12港人」案中的張銘裕於6月生日,在完庭時不少親友及旁聽市民向兩人高呼:「生日快樂!阿邦!阿銘!」,更於送囚車時舉起寫有「生日快樂」的橫額。賴振邦的親友在庭外表示,希望他能早日回家,又指牆內有其他手足為他整蛋糕,他亦很感動。(全文

#20210607新聞 #1208灣仔
被捕人士資訊部
Now工程人員佔旺被警毆打索償 審訊15日後突庭外和解 官怒斥浪費法庭資源及納稅人金錢 【眾新聞】Now新聞台工程人員李小龍2014年在佔旺區採訪時被指襲警,警方一直未有落案起訴。李指當日被多名警員毆打致身體多處受傷和精神受損,他以民事方式入稟向律政司索償。審訊15日後案件原定今日作結案陳詞,惟李小龍一方與律政司一方突然達成庭外和解協議,法官李樹旭發出「湯林命令」(Tomlin Order)擱置本案法律程序,意味本案毋須繼續審理。 李官在庭上稱他已開始撰寫判詞,怒斥雙方浪費法庭時間和資源,在結案階段才…
Now 工程人員李小龍被警毆打索償 結案前和解 律政司兼付訟費

【立場新聞】《 Now 新聞》工程人員李小龍在 2014 年採訪佔旺時,被多名警員毆打致身體及精神受損,入稟索償。雙方今日(7日)在庭上指,已達成庭外和解,並由律政司一方負責支付李的訟費;法官李樹旭下命令案件毋須繼續審理。李小龍表示,值得花費 7 年時間討回公道,呼籲任何人收到不公平的指控「喺任何時間都應該要追討返,啱就啱,錯就錯 !」

李小龍接受《立場》查詢時表示,近日頻頻上庭令他的精神狀況變差,亦擔心入稟的費用開支,對律政司一方負責支付他的訟費感到「鬆一口氣」。他指,庭上的片段清楚看到事實,認為律政司「一早就應該和解, 7 年先做依個動作 ?」他認為花費 7 年追討公道是值得的,呼籲任何人在任何時候收到不公平指控,亦要挺身討回公道,「你真係冇做過(襲警),喺任何時間都應該要追討返,啱就啱,錯就錯 !」(全文

#20210607新聞 #2014佔旺
一男一女被指涉嫌派發宣揚港獨傳單 國安處拉人控以「發表煽動文字」罪

【立場新聞】《立場新聞》綜合多個消息,證實警方國安處人員,今天(7日)拘捕一名 45 歲女子,及一名 17 歲男子,指他們涉嫌在數個月前,在港島街頭派發宣揚港獨傳單。兩人雖然被國安處人員拘捕,不過,據了解,他們被控的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周二(8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提堂。

據了解,兩人派發的傳單不涉「光時」口號,「係赤裸裸叫人港獨」。二人將被控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10 條「發表煽動文字」罪。根據該條條例 第 10 (1)(b)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原文

#20210607新聞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被捕人士資訊部
【首宗國安法案】辯方指被告與梁天琦教育程度不同 劉智鵬:了解「光時」毋需歷史訓練 【立場新聞】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 6 日) 於高院續審。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今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指,文件顯示,被告中一、中二中國歷史不合格,中三時僅僅合格,中四沒有再修讀中史。至於中國語文,被告由中一到中五,「一係唔合格,一係就僅僅合格」,質疑他會否認為被告可如梁天琦般,知道某字眼的歷史意思。劉回…
【首宗國安法案】劉智鵬:曾現身元朗非參與「光復元朗」 「光復」非必然意指分離

【立場新聞】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 6 日) 於高院續審。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於辯方盤問下確認,前年 7 月 27 日,曾陪同嶺大校長及副校長前往朗屏站現場關心學生,強調他並非參與「光復元朗」集會,亦不知道主辦方舉辦集會的原因。但他同意辯方所指,「光復」並未必然有分離之意。

控方其後傳召政府化驗師曾卓南博士供辯方盤問,指他由涉案片段估計,被告的電單車與 3 名警員相撞前,時速約為 20 公里。他指一般司機面對同類事件的反應時間一般為 0.9 秒,而涉案片段顯示電單車的煞車燈曾亮起,他由此推斷於此刻之前的 0.9 秒,可能就是被告曾緊急煞車的一刻。曾卓南進一步解釋指,根據片段他未能確定被告有否煞車,但基於他的訓練及經驗,他可作出相關假設,即電單車煞車燈亮起前約 0.9 秒,可能就是被告煞車的時刻。

控方明天將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即於案發現場蒐證的警員,並完成控方案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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