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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違國歌法定罪 網媒記者揮港英旗囚3

【獨立媒體】去年張家朗在東京奧運花劍個人賽中奪金,大批市民在觀塘商場觀看直播,有人疑在頒獎禮播放國歌時發出噓聲及叫囂,一名網媒記者在國歌奏出期間高舉「港英旗」,成為《國歌法》實施後首名被捕者,事隔近一年遭正式起訴侮辱國歌罪。案件今(10日)於觀塘法院再提堂,被告承認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考慮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起持不同意見人士的強烈反應,釀成暴力衝突,加上被告自備「港英旗」,屬有預謀犯案,終判監3個月。本案為首宗《國歌法》條例下定罪的案件。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案發時有過千名觀眾觀看直播,當觀眾見證光榮一刻時,但被告在此時揮動「港英旗」,引起在場人士大聲喝倒采,其所作所為貶損國家運動員的尊嚴。陳官指,侮辱國歌罪沒有過往案例可循,但根據羅敏聰一案,上訴庭指判刑需視乎不同案情,侮辱國旗罪須判監不少於4個月。

陳官指本案有兩項加刑因素,首先商場內有逾1000人聚集觀看直播,被告行為有機會產生危險情況,不同意見的人士可能被激起強烈反應,甚至釀成暴力衝突,本案沒有發生衝突純屬僥倖,但從在場市民報警一事可見相關風險存在。其次,被告自備「港英旗」到場,明顯地有預謀、有備而來及周詳行事,以表達對國歌的輕蔑和卑視,及鼓勵他人仿效。陳官指監禁是無可避免,遂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可獲扣減至3個月。(全文

#20221110新聞 #20210726觀塘 #國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