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9.89K subscribers
3.79K photos
18 videos
3 files
8.02K links
推送同路人、被捕人士相關新聞及資訊
報料投稿至 @youarenotalonehk_infobot
後備:@youarenotalonehk_info2bot
‼️只限資訊部‼️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直播台】 @youarenotalonehk_live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Download Telegram
大三罷|男生藏雷射筆判囚 定罪上訴被駁回

【綜合報道】2019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全港多區均有人堵路。一名少年在旺角堵路現場附近被警方截查,並被發現藏有一支雷射筆,事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於少年法庭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少年不服定罪及刑期並向高院提出上訴,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天(9日)駁回其定罪上訴,並就判刑上訴聽取控辯雙方陳詞,然後案押後至本月18日再訊。由於上訴人於本月中需參加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視像會面,故法官批准他繼續保釋。法官亦特意提醒上訴人珍惜機會,不要違反保釋條件。

黃崇厚法官今甫開庭便指,他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男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將擇日頒布書面理由。上訴方即就刑罰上訴進行陳詞,指出上訴人背景良好,成績名列前矛,此兩星期亦需進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網上面試,認為即時拘禁式刑罰有損其將來學業,希望法官酌情處罰總有一時之失的年輕人。上訴方指上訴人經過短時間服刑已深切了解到其錯誤觀念,希望法官為上訴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感化報告,相信感化比即時拘禁更為有效地引導上訴人成為遵紀守法之人。

黃官經考慮後決定把案件押後至2月18日處理,明言法理上有眾多理由不應給予保釋,但參閱上訴人大學面試的信件,得知懲教處沒有Zoom視訊會面設備後,為是次特殊情況特別通融,以提高保釋條件來批准上訴人保釋外出。上訴人獲准以現金5萬元保釋外出,3名老師各自為他提供3萬元人事擔保,他需遵守晚上10至早上7時宵禁令,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日需到警署報到。

📌 報道來源:頭條日報東方日報

#20220209新聞 #1111旺角
灣仔區院1行政服務助理確診 6樓所有職員需檢測

【星島日報】《星島日報》獨家消息、位於灣仔的區域法院有一名女行政服務助理證實確診新冠病毒。司法機構將安排消毒程序。由於該名女助理的辦公室位於區院的6樓、故在6樓樓層工作的所有職員、今日全獲通知要進行檢測。

據悉 位於區域法院6樓的辦事處,包括有登記處、辦事處、會計部等。目前有待司法機構考慮會否暫時關閉登記處及辦事處。(原文

#20220209新聞 #肺炎疫情
赤柱男囚自製金屬片割腕 獲及時制止

【頭條日報】赤柱監獄制止一名男性在囚人士今日下午突然割腕,獲懲教人員及時制止。​該名在囚人士於去年10月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被判入獄。

懲教署指,今日下午1時17分,該名29歲男囚在工場內,以自製金屬片割傷手腕。在場懲教人員立即制止並召喚支援到場。該名在囚人士當時清醒,經院所醫生檢查及診治後被轉送到公立醫院作進一步治理。部門臨床心理學家會跟進有關個案。(全文

#20220209新聞
初選案辯方律師欲入法院拒出示證件 阻差辦公罪成 官:存心為難警方

【獨立媒體】初選47人案提堂首晚,警方圍封西九龍裁判法院,不准任何市民進入,一名代表被告的事務律師嘗試進入法院範圍,要求處理案件,惟遭警方阻止並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律師否認一項「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經早前審訊,今(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遭裁定罪成。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由始至終僅指控警方無權封鎖,卻未有要求警方澄清權力來源,因此肯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判刑押後至3月2日,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鄭官批准被告保釋候判,惟明言依然會考慮即時監禁。

鄭官指,辯方在審訊中並不爭議警方有權封鎖法院外的範圍,當日晚上仍有數以百計市民排隊進入法院,警方封鎖的決定合情合理。警長2404黃偉傑的職責是核實身份,以確保對方屬獲授權進入法院之人士,雖然警長承認晚上只剩下寥寥可數的記者,「閒雜人等少之又少」,而且被告外表「似一個律師」,但警方不能單單憑以上而放行,需透過證件來確認被告並非假冒律師。

縱使被告身穿西裝、手持文件,致電999時有提供姓名和律師證編號等,可是他在現場卻拒絕按警長的要求提供相關證件,而沒有任何解釋,令人懷疑他的身份是否真確,因此鄭官認為警長懷疑被告身份是合情合理,「絕對不是阻撓被告進入法庭」,裁定警長屬正當地執行職務。

鄭官指,被告兩度致電999報警,並多次稱警方無權封鎖法院外範圍,更宣稱會向法官投訴警方,此舉必然為了向警方施壓,可是當報案中心職員籲被告問警長為何攔住他時,被告由始至終均宣稱警方無權封鎖,亦未有要求澄清警方的權力來源。鄭官肯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並非真心相信警方無權封鎖及無權要求他出示證件,最終裁定他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成。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馬維騉求情指,本案情況特殊,當晚聆訊至晚上9時也仍在繼續,在香港司法史上屬罕見,被告阻撓歷時短暫,沒有涉及肢體接觸或武力,也沒有侮辱性或威嚇性的說話。辯方又稱,被告身為律師,被定罪已是很大教訓,冀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鄭官明言本案性質嚴重,即使被告初犯和背景良好,也不會考慮罰款,一般而言應判處即時監禁,但他決定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同時提醒被告所有判刑選項皆有可能,現階段依然認為只有即時監禁合適。(全文

#20220209新聞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