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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暴動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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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速報
D1-5 的控罪1暴動罪名不成立;各人的蒙面物品控罪(2-6)罪名成立。

11:08休庭30分鐘,高官命各被告休庭期間不能離開西九龍法院6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裁決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A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早前審訊內容詳見: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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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A1三項罪名成立
A2 A3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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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郭大律師先呈上求情信,控方則呈上相關案例供法庭參閱。

1010休庭30分鐘

1046再開庭

辯方求情
A1現年2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任職髮型助理。案發時他20歲,本案暴動規模小而且屬突發,希望法庭考慮判處入勞教中心,若然判監則參考已呈上的書面陳詞。

除了休庭前已呈交的求情信,現再補上僱主及外展社工的求情信,內容皆正面,亦可反映本案是A1品格以外的偶發事件。暴動並非預先計劃,而A1即使管有噴漆,事件也是即時發生。在警方衝出大會堂外進行拘捕才發生搶犯情況,不是直接與A1有關,A1因為擔心被捕女子才即時衝上前,並非與他人有默契搶犯,只是單獨行事。

就當日有警員被淋腐蝕性液體,沒有證據顯示淋液體的位置、是否與該場暴動有關,除淋液體外亦沒有出現明顯傷害警員的暴力行為,而暴動在5分鐘內已平息。此外,控方證人作供時承認,當時沒有發出任何警告就從大會堂衝出去驅散,可能因此而造成群眾反應。當日公共設施不是遭到大規模破壞,群眾只是推花盆和用噴漆塗鴉,與警員的碰撞亦屬輕微。該場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續威脅,1406時警方衝出去,該個別暴動位置才出現威脅。非法集結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相對輕,因集結期間公眾沒有恐慌走避。

就該場暴動而言,A1除了自己有份參與,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積極鼓勵或帶領他人參與。法庭裁定他有襲警,但該襲擊動作只是他跳入去同時產生的碰撞,而且法庭接受被襲警員傷勢輕微,所以A1的襲警行為不算嚴重。他管有噴漆,但只是管有而沒有直接威脅到公眾。如暴動期間他有縱火或其他行為則會是加刑因素。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案情及A1年紀,予以輕判。

高官回應辯方陳詞,考慮到罪行嚴重性及上訴庭指引,不接納辯方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的要求,只為A1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的A2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法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A2的訟費申請理由是他當時身處現場並管有相關物品。

案件押後至2月22日1000判刑,期間A1還押🛑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請參閱司法機構上載的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判刑

A1: 葉 (20) 🛑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審訊過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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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四年監禁

09:45 開庭

原來的代表郭大律師確診武肺,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陳情,解釋咗背景報告畀被告聽,明白内容,被告的繼父、母親和女友到庭支持,案發時因為想救女友,一時衝動,希望判處較短刑期,早日重投社會。

法官簡短陳述裁決理由,詳情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被告現年23歲,中四輟學,任職髮型屋散工,雖然案情不嚴重,勞教報告不相稱,只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理由:
根據以上訴庭指引,判斷暴動嘅嚴重性,但不是考慮個人,要考慮整班人嘅行為,要有阻嚇力,引用CACC164/2018案例,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還是有預謀;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用暴力的程度;
(4) 暴動的規模;
(5) 暴動歷時多久;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法官對被告聲稱救人的行為有保留,不顧法律,私下行為,解釋不能構成減刑理由。

被告雖然不是帶領角色,但衝向警員,有激發其他人行為。

控罪 (1):4年監禁
控罪 (2):6星期監禁
控罪 (3):3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咗三項控罪係同時發生,在考慮控罪(1)時亦包括了控罪(3),因此頒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