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救人小隊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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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祈士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盧(23) #0801天水圍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製造爆炸品。
(2)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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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認罪,在判刑前需還押看管。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祈士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盧(23) #0801天水圍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2)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 8 支膠管、伸縮棍、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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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控罪1由「製造爆炸品」修訂為「管有爆炸品」。

控方指由於被告就控罪1和3認罪。原有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會因認罪協議而歸法庭存檔。被告已同意案情(參見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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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被告的求情要點:

·被告沒有案底(clear record)

·第一時間認罪(Plead at the earliest stage)

·部分涉案物品是未完成(incomplete)和半完成(semi-finish)

·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目的是希望製造煙霧效果(smoke effect),本案的嚴重性亦比起其他同類案件較低,破壞性亦較低(lower damage),所造的效果亦有限(little effort only)

·本案案情雖比陳耀成案嚴重,但比關珈㬢案為輕,在於涉及本案的物品較少及種類有不同

·被告的成長經歷是艱苦的(the defendant had had a tough and uneasy upbringing)

·雖然被告在很年青時候已要工作,但其一直積極學習(Eager to learn),例如被告一直學習如何操作大型機器(learn how to operate heavy equipment),被告在後來亦曾勝出職業安全比賽

·被告有整模型的習慣及曾展示其在此方面的天賦

·被告已理解到本案的判刑已對其上了嚴厲的一課(harsh lesson)和需面對嚴重的後果(serious consequence)

·若被告能投放正確的時間及努力(right time and effort),加上被告的本性及能力(nature and ability),其將能貢獻社會(make contribute to society)

·本案已經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很大的影響(this case was damage the defendant and his/her family)

·被告已明白監禁式刑罰將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能考慮所有涉案物品是同時間發現,能將2項控罪同期執行,亦不敢要求再索取更多報告(Don’t venture to ask to call any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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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進行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亦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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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案情(摘自立場新聞並稍作修改)

案發當日1650,警方在天水圍天瑞邨巴士總站截停被告,並在被告同意下,持搜查令到被告家中搜屋。

警員搜出 7 支飲筒、41 個廁紙筒、及分別 30 個已完成及 27 個未完成,以飲筒、廁紙筒及膠紙連接成的土製裝置,內含能產生煙火效果的混合物。一本有被告指紋的筆記本,寫有中文化學公式及百分比,以「煙霧彈 2、3、4 號」 表示,及其他涉案物品。

被告與當時在家的家人一同被捕,罪名為「管有爆炸品」。被告在警誡會面下,承認涉案物品屬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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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人已盡力翻譯,如有錯請指正,感謝有旁聽人士為本文提供資訊。本人在此提早祝願大家2021年心想事成,洗走黑運,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