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救人小隊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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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前覆核

👥高,朱,林(17-23)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定於11月19-20、23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17名證人中有11名可用書面證供,已在庭上列出。審訊前三天提交同意案情需包括政府化驗師的供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審訊 [2/5]

由於代表大律師發燒,審訊獲准押後至明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3/5)

魏,梁(18-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全部證人作供完畢,控方表示不需要傳召測試警員。

明天預告:處理特別事項、觀看錄像測試、承認事實、裁決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案件會在明天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繼續審訊。
———————————————
後記:裁判官感謝大律師能以有效率的方式加快審訊過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4/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需要檢測而未能出庭,故暫定明天0930繼續

惟最後決定有待1630法庭決定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4/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需要檢測而未能出庭,故暫定明天0930繼續

惟最後決定有待1630法庭決定
———————————————
案件暫訂在11月24日0930續審,12月4日0930進行裁決(可能有所更改)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辯方陳詞指兩枝鐳射筆是在案發當日在被告位於天水圍的寓所搜出,辯方認為屬非法檢取,並不應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反對將證物呈堂,認為警方當時登門並不是調查該案,卻檢取與調查案件無關的私人財物,並以此拘捕被告,對被告絕不公平。當時警方講法是因調查一宗縱火而要被告「返差館協助調查」。控方認為要交由法庭就其他證供作推論。

辯方亦質疑鐳射筆專家的資格。

控方要求押後,因為曾處理證物警員的清單還未準備好,王官強烈質疑押後的決定,斥案件已進入審訊程序,開審時才申請並不合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續審 [2/3]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現盤問PW4 專家證人 Mr Lo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續審 [3/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全部證人作供完畢,尚未作中段陳詞。因此,法庭尚未就表面證供作出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並預留11月27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訊 [2/2]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

按此詳閱昨天審訊詳情

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辯方陳詞
對於控罪(1)非法集結,爭議點在於被告嘅行為,辯方認為被告嘅行為只係叫囂根據案例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當中有引用一啲案例入邊嘅訂明行為,形容被告嘅行為極其量只係侮辱性,冇侵略性同埋攻擊性。辯方亦都爭議被告叫囂同其他人嘅關聯性,因為庭上面嘅證供並無記錄其他人嘅叫囂內容,有可能同被告所叫囂嘅唔同,未必能夠構成共同目的。裁判官則指出,令其他人受驚以及受威脅並非法律嘅要求。

對於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辯方嘅爭議點在於控方證人嘅可信性以及可靠性,辯方認為,PW1嘅證供有內在嘅不可能性,以及同PW2嘅證供有所衝突。例如PW1指出被告身後有70多人,但唔知道自己嘅防線有幾多人,亦唔記得如何制服被告。喺衝突方面,PW1形容被告身後,佢所帶領叫囂嘅人,係穿着街坊衣着,而PW2形容果批人士係着住黑色衫黑色褲,係示威者。

對於控罪(3)蒙面法,辯方認為被告當時有穿帶頸巾,但係冇用頸巾嚟遮掩口面,只係用口罩,故此當時被告嘅意圖並非遮掩口面,而係有實際原因。辯方指出當時現場有催淚煙,而且被告擔心身體,故此佩戴口罩。

📌控方陳詞
辯方所提出嘅相冊對案中被告所指嘅罪行並無關係,亦未能夠證明傷害被告嘅人就係證人,故此爭議呢啲相冊嘅關聯性。

——————

押後裁決至11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裁決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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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