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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4/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需要檢測而未能出庭,故暫定明天0930繼續

惟最後決定有待1630法庭決定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4/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需要檢測而未能出庭,故暫定明天0930繼續

惟最後決定有待1630法庭決定
———————————————
案件暫訂在11月24日0930續審,12月4日0930進行裁決(可能有所更改)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辯方陳詞指兩枝鐳射筆是在案發當日在被告位於天水圍的寓所搜出,辯方認為屬非法檢取,並不應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反對將證物呈堂,認為警方當時登門並不是調查該案,卻檢取與調查案件無關的私人財物,並以此拘捕被告,對被告絕不公平。當時警方講法是因調查一宗縱火而要被告「返差館協助調查」。控方認為要交由法庭就其他證供作推論。

辯方亦質疑鐳射筆專家的資格。

控方要求押後,因為曾處理證物警員的清單還未準備好,王官強烈質疑押後的決定,斥案件已進入審訊程序,開審時才申請並不合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續審 [2/3]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現盤問PW4 專家證人 Mr Lo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續審 [3/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全部證人作供完畢,尚未作中段陳詞。因此,法庭尚未就表面證供作出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並預留11月27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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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訊 [2/2]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

按此詳閱昨天審訊詳情

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辯方陳詞
對於控罪(1)非法集結,爭議點在於被告嘅行為,辯方認為被告嘅行為只係叫囂根據案例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當中有引用一啲案例入邊嘅訂明行為,形容被告嘅行為極其量只係侮辱性,冇侵略性同埋攻擊性。辯方亦都爭議被告叫囂同其他人嘅關聯性,因為庭上面嘅證供並無記錄其他人嘅叫囂內容,有可能同被告所叫囂嘅唔同,未必能夠構成共同目的。裁判官則指出,令其他人受驚以及受威脅並非法律嘅要求。

對於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辯方嘅爭議點在於控方證人嘅可信性以及可靠性,辯方認為,PW1嘅證供有內在嘅不可能性,以及同PW2嘅證供有所衝突。例如PW1指出被告身後有70多人,但唔知道自己嘅防線有幾多人,亦唔記得如何制服被告。喺衝突方面,PW1形容被告身後,佢所帶領叫囂嘅人,係穿着街坊衣着,而PW2形容果批人士係着住黑色衫黑色褲,係示威者。

對於控罪(3)蒙面法,辯方認為被告當時有穿帶頸巾,但係冇用頸巾嚟遮掩口面,只係用口罩,故此當時被告嘅意圖並非遮掩口面,而係有實際原因。辯方指出當時現場有催淚煙,而且被告擔心身體,故此佩戴口罩。

📌控方陳詞
辯方所提出嘅相冊對案中被告所指嘅罪行並無關係,亦未能夠證明傷害被告嘅人就係證人,故此爭議呢啲相冊嘅關聯性。

——————

押後裁決至11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裁決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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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5/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被控於2020年2月17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丫叉及89粒鐵鋼珠。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0930裁決,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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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裁決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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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魏,梁 (#20200217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
王官指出已解釋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故不會再提及。

簡短裁決理由:

王官指出本案的關鍵是2位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本案物品。

王官認為PW1-4的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王官指出控方未能在以下數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2位被告是否因知道被跟蹤而放下紙袋?

·案發時現場無其他人士經過,無證據指2位被告會把本案物品交予他人。

·無證據指案發前至後有示威及暴力衝突。

·2位被告在放下紙袋前一直是向前行和聊天,無證據指他們會使用物品攻擊別人。

王官認為雖然2位被告的紙袋及背包內的物品可疑,但在有上述疑點下,他認為控方未能在本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2位被告罪名不成立。
———————————————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紙袋物品充公,背包物品歸還被告,其他證物歸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
按:審訊內容後補,感謝各位旁聽人士到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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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訊 [1/5]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參考審前覆核

——————

D1及D3表證成立‼️

雙方完成案情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聽取雙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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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裁決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快訊

第一被告控罪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控罪罪名成立。
第三被告控罪罪名成立。

裁定內容後補

第二及第三被告需還押等候

案件將會押後至本年1月29日1430屯門法院第五庭判刑。

法庭均會為罪成被告索取報告,報告如下:
為第二被告索取其背景報告。
為第三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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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裁決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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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判刑
#20200205天水圍
D1:陳(19), D3:陳(23)
🛑已還押14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 #非法集結

王證瑜裁判官於2021年1月28日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需還押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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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報告建議首被告接所中度時數的(81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各院舍報告的建議,適合性次序: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 > 教導所

王證瑜裁判官認為本案嚴重程度,遠不及辯方所提出的鐘嘉豪案 CAAR4/2020 及庾家駒案 CAAR5/2020,所以先排除判處以月計即時監禁的可能。

王官指本案並非獨立與社會整體無關,並不是「即係舉個例,佢唔係因私人恩怨而非法集結㗎嘛」。而本案背景與鐘嘉豪案及庾家駒案相似,都是涉及反修例運動。因此判刑時要考慮阻嚇性,除了防止被告重犯,亦要以儆效尤阻止公眾仿效。 當然阻嚇性唔係話要去到6個月喇,亦都會因案情嚴重性作出相應嘅考慮。

考慮一但判入勞教中心的實質刑期可能比即時監禁長,王證瑜裁判官以8星期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庭考慮兩位被告的背景、求情及有親友支持酌情扣減一星期刑期。

🛑總刑期為7星期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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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裁決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同案D1於2020年12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入獄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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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舉證依賴片段、CCTV影像、CCTV截圖、書面證供、被告家中搜出物品等,控辯雙方均沒傳召證人。本案爭議是,D2是否片中襲擊傷者的人。控方指片中施襲者戴口罩,金啡色頭髮,穿綠色衫、黑色褲和黑色鞋。片段沒拍攝到施襲者的樣貌,但控方指D2的身型和身高與施襲者吻合。

控方指控D2是施襲者基於以下五點。
(1) 警方在D2被捕後為他拍攝照片,照片顯示D2的樣貌,其身高亦與施襲者相似。可是,由於片中的施襲者樣貌沒被拍攝到,此等照片不能協助法庭。
(2) 警方在D2家中檢取了環保袋和衣服。但片段中沒顯示施襲者有帶環保袋,該袋不能顯示D2是施襲者,而衣物亦沒任何特殊的特徵。
(3) 恒麗樓CCTV影像及CCTV截圖。截圖的時間是下午6點幾,即案發前約4小時。恒麗樓電梯的CCTV畫面模糊,顯示D2穿藍色衣服,頭髮顏色與襲擊片段中的施襲者不同,亦無顯示D2所住的樓層。恒麗樓信箱大堂的CCTV是黑白色,亦顯示D2有滑板車,但襲擊片段中的施襲者沒滑板車。
(4) 晴碧樓電梯CCTV截圖。截圖時間是下午6點幾,但晴碧樓不是D2所居住的地方,無助舉證。
(5) 恒麗樓大堂CCTV截圖。截圖時間是襲擊發生後翌日凌晨約4點,即襲擊發生後很久,截圖中的人穿黑色衫,不是施襲者的綠色衫。另外,截圖中的人坐在滑板車上,不能確認其身高。

證據個別和整體而言只能顯示D2和施襲者外型相似,不能確定D2是片中的施襲者。D2可能是,亦可能不是施襲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罪名不成立。

P3-7歸還被告,其他證物交法庭存檔。

(按:啲證據根本就唔係證據。D2身高185左右,可能因為生得比較高,同片中既人身高相近,所以被捕。今時今日生得高都會因此俾人拉、俾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