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救人小隊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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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元朗天水圍突發事件報料請到 @TSWrescuer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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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裁決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裁決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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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第一至第三被告 罪名成立🔴
🟢第四被告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後補

2021年1月14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第一至第三被告還押,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水官提醒第一至第三被告,根據上訴庭案例,即時監禁看似無可避免,不要對判刑懷有不切實際的期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判刑
👥D1:高(22) D3:朱(23) D4:林 (17)
#1111天水圍
控罪:
①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高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② 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④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朱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⑤ 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⑥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林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各被告就所面對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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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報告內容指D1高手足有悔意,求情信對他的品格有良好評價,作為家中經濟支柱的D1孝順、有責任感、有上進心。D3性情温和品格良好……

過往有免費教琴D4,正準備考鋼琴演奏級第二級並已獲得台灣某大學收錄,可見D4並非散喚的人,並沒有因審訊壓力放棄自己,感化報告指他有悔意,建議判處15個月感化或判入更生中心。


*水官判刑時提及「整體而言,3位被告都係正常上進嘅,我都講過唔只一次,見到唔少背景好好嘅年輕人因為社會運動被判刑,大家都可以見到嘅係一d監禁式刑罰。對法庭而言,唔係一件高興嘅事。但係你都知上訴庭就社運案例,判刑要求下級法院判刑必須考慮阻嚇性刑罰,好多時都要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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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所有被告體格都不適合在勞教中心服刑

D1高手足判即時監禁4個半月

D3朱手足控罪④判監4個月,控罪⑤判監1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

D4林手足判監4個月,考慮求情及有悔意,而且管有的花生油不具助燃性,噴漆的殺傷力不大。即使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但考慮量刑一致性,再減刑半個月,判處即時監禁3個半月

水官指,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各被告有參與堵路,但危險性在於可供他人使用造成破壞,物品的潛在破壞力注定法庭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裁決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判刑
#20200205天水圍
D1:陳(19), D3:陳(23)
🛑已還押14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 #非法集結

王證瑜裁判官於2021年1月28日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需還押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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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報告建議首被告接所中度時數的(81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各院舍報告的建議,適合性次序: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 > 教導所

王證瑜裁判官認為本案嚴重程度,遠不及辯方所提出的鐘嘉豪案 CAAR4/2020 及庾家駒案 CAAR5/2020,所以先排除判處以月計即時監禁的可能。

王官指本案並非獨立與社會整體無關,並不是「即係舉個例,佢唔係因私人恩怨而非法集結㗎嘛」。而本案背景與鐘嘉豪案及庾家駒案相似,都是涉及反修例運動。因此判刑時要考慮阻嚇性,除了防止被告重犯,亦要以儆效尤阻止公眾仿效。 當然阻嚇性唔係話要去到6個月喇,亦都會因案情嚴重性作出相應嘅考慮。

考慮一但判入勞教中心的實質刑期可能比即時監禁長,王證瑜裁判官以8星期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庭考慮兩位被告的背景、求情及有親友支持酌情扣減一星期刑期。

🛑總刑期為7星期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