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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羊村繪本案】郭偉健批准由國安法官主審 稱控罪若實行勢令中央成「受害者」

【獨媒報導】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人因出版3本《羊村》繪本而被控,早前轉介區域法院時,控辯雙方爭辯案件應否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最終郭偉健法官批准控方申請,並安排自己主審。他昨日頒下判詞,指控罪毫無疑問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因一旦實行將對政治社會及經濟穩定帶來嚴重負面衝擊,他形容「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中央政府、香港政府及市民都可能成為控罪「受害者」。郭偉健又在判詞斥責辯方,無理指控律政司「揀法官」,謂道這類指控根本不應提出。

5名被告自去年7月22日被捕後,一直被拒絕保釋,還柙已有9個月。各被告分別為工會主席黎雯齡(25歲)、外務副主席楊逸意(27歲)、秘書伍巧怡(28歲)、司庫陳源森(25歲)及委員方梓皓(26歲)。其中伍巧怡曾一直向終審法院就保釋門檻申請上訴許可,但仍然失敗。

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提堂,進入排期審訊程序,控方申請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黎雯齡、楊逸意及伍巧怡的代表律師反對申請。身兼指定法官一職的郭偉健,在聽取陳詞後,批准控方申請,並將案件安排由自己審理,定於今年7月5日開審。

郭偉健昨日頒下判詞,重申早前終審法院已經下定論,《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控罪。他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4(3)條文訂明,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檢控,在各級法院都應該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條文只得一種演譯,各被告在這方面均沒有提出反對。

辯方:刊物是否「危害國家安全」要視乎情況

辯方反對的理據,是涉案控罪不應該一刀切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應視乎情況和背景,即使終審早前有裁決,但範圍只適用於處理保釋,不能演譯為所有涉及「煽動刊物」的控罪,都必定歸被類為「危害國家安全」範圍。代表楊逸意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出,《港區國安法》只定出4種控罪,而「煽動刊物」不屬於該範圍。

郭偉健表示,《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一共有7種意圖,根據控方修訂控罪,涉案《羊村》繪本被指違反其中5種,他認為足夠說明,一旦控罪意圖實行,將對「政治、社會、經濟穩定和香港發展,帶來嚴重負面衝擊」,他又表示「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中央政府、香港政府及香港市民都可能成為控罪受害者。他表示控罪毫無疑問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範圍。

他不同意辯方的看法,重申終院的裁決是指「危害國家安全控罪」並不局限於《港區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即本案控罪亦適用。郭偉健又反駁,若果保釋時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審訊時則毋須由指定法官主審,是「奇怪和不合邏輯」,尤其審訊是刑事檢控最重要的程序。

官:煽動意圖一旦實行危害中央及香港

對於彭資深大律師的論點,郭偉健認為現階段無需要處理,因為將會觸及各被告是否有干犯控罪,他稱現時只針對控罪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範圍,而非討論案情。郭偉健總結道,他完全認同各被告面對的控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範圍,必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

郭偉健另起分題批評辯方對律政司提出無理指控。郭偉健認為辯方指控律政司「揀法官(judge-shopping)」完全沒有事實根據,因為控方從來無要求個別法官審案,只是要求由一班有法定權力和權限處理案件。他認為控方完全根據法律申請,控方申請的信件送達各被告律師,若任何一名被告不滿都可以要求法庭裁決。他直指這類指稱律政司「揀法官」的指控,根本不應該提出。

前年失言禁賽 去年「坐正」指定法官

郭偉健前年4月在審理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時,讚揚被告有「高尚情操」,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當時發聲明表示,郭偉健暫不會處理反修例案件。郭官去年獲重新安排審理反修例相關案件不久後在一宗涉派港獨單張案件時,自爆已經獲任命為《國安法》指定法官。(全文)

📌相關 判詞原文 (英文)
#20220422新聞 #羊村繪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