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救人小隊Channel
7.92K subscribers
8.47K photos
445 videos
21 files
4.3K links
由六月至今,本channel一直與圍城友並肩同行。真正街坊自發組織,不依附任何政黨。
做得啱就讚,做得錯就屌。

如有任何元朗天水圍突發事件報料請到 @TSWrescuer_bot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法律知識
高院頒令拒絕禁止禁蒙面法生效,即禁蒙面法會如常於0時生效。
#法律知識 #懶人包

⭐️法政匯思法律知識懶人包全套⭐️ (11/11/2019 更新)

▪️ 咩係保釋?咩係踢保?
▪️ 被拘捕
▪️ 被捕須知
▪️ 搜屋
▪️ 反對遊行通知書
▪️ 暴動
▪️ 陪審員
▪️ 醫護人員聯絡病人家屬
▪️ 父母子女
▪️ 保留證據
▪️ 截停與搜身
▪️ 警方「要求解鎖電話」
▪️《禁止蒙面規例》
▪️有關警員進入私人物業執法

Link: https://hkplg.org/category/resources/

Source: 法政匯思fb page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秋後算賬,到底算緊啲咩人?

先講結論:以現有既刑偵警力,加埋退休警員幫手睇閉路電視,雖然會先集中調查特別嚴重既事件(例如炸彈),但絕對足夠多區同時拉人

秋後算賬有分兩種:
1️⃣保釋候查後落案起訴
2️⃣事後拘捕(細分:上門拘捕、離港時被拘捕、即時提堂、協助調查)

今日集中講第2️⃣點。基於媒體報導,3月至今有至少3宗事後拘捕且即時提堂既案件(唔包括炸彈案),全部係上門拘捕,冇特定地點同時間,而且全部係襲警。

10月13日將軍澳「私了」便衣警
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00310/s00001/1583828380775/將軍澳便衣警遭「私了」-警再拘一男

1月1日旺角「私了」便衣警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被指元旦襲擊便衣警-a-20歲男准保釋-a-曾重傷倒地請假五星期/

11月3日大埔「和你Shop」襲警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714947/即時-港聞-麵包店購物留資料-大埔主婦涉襲警被捕

秋後算帳防不勝防。雖然高危事件的確存在,但每個人都應該準備好。

氣象巴打特別提醒:注意自己電子產品應該點處理,可參考612 Reminder既相關提示。
https://publielectoral.lat/reminder612/26448

#香港新聞 #安全威脅觀察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補充多少少,氣象巴打唔想有人誤解。

法庭要求港鐵向梁耀庭及其代表律師交片,唔係向公眾披露。

法庭亦指出,梁耀庭唔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用喺其他用途(例如完全公開),只可以用喺自己既民事訴訟度。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煽動意圖」

雖然法庭針對警員及其家屬被起底頒下臨時禁制令,但此屬民事訴訟產物,違反法庭命令亦只會衍生民事藐視法庭的責任,警方不能介入。

估計警方為克服此「難關」,動用刑事罪行「煽動意圖」作拘捕。是次行動應已獲警方高層默許,可能亦曾尋求律政司法律意見。

翻查紀錄,香港上次動用此罪應為1952年,涉及大公報轉發人民日報批評港英政府的文章。事有湊巧,本次拘捕的導火線為葛珮帆於大公報指控鄭震琼違反臨時禁制令。

由於此罪定罪門檻相當高,估計鄭麗琼難被正式以此罪落案起訴。警方行動應以阻嚇或報復為主。

順帶一提,警方凌晨於社交媒體高調指出,律政司已對一名去年11月違反臨時禁制令的女子展開民事藐視法庭的訴訟,惟與鄭麗琼案無關。

延伸閱讀: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6705/煽動罪-港獨-中大學生會-6706/煽動罪須證挑起暴力-大律師公會回歸前曾支持廢除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氣象巴打睇完《禁止群體聚集規例》後有幾個問題:

1️⃣點解獲授權人員可以記錄既資料會包括地址同電話?

2️⃣點解會俾獲授權人員爆屋取證?攞走盒雞翼證明開緊party?

3️⃣成篇條文居然連「群體聚集」都冇定義過。記者會光明正大話排隊、過馬路唔算,咁點解唔寫明「維持日常生活運作」獲豁免?

Admin唔清楚港府係有心定無意(亦唔重要),但客觀事實係《規例》俾咗獲授權人員(包括警察)不合理地大既權力,而條文含糊不清,普通市民根本唔清楚自己有冇誤墮法網!

《禁止群體聚集規例》簡述:
https://publielectoral.lat/weatherjj/24159

#氣象巴打隨筆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緊急法、禁蒙面法司法覆核上訴
政府勝訴


政府早前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及《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今午頒下判詞,裁定政府勝訴。

上訴法庭判詞指,緊急法中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緊急附屬規例的部分合憲。惟基於相稱性測試,禁蒙面法中警務人員於公眾地方可要求市民除去蒙面物品的權力,以及對已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結所施加的限制超出合理所需,因此違憲。

結論
👉🏻行政機關能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緊急附屬規例;
👉🏻禁蒙面法中,非法集結、暴動、未經批准集結中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規定合憲,因此仍然生效。

初審裁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決,緊急法中危害公安一詞定義過闊,等同給予行政機關近乎無限的立法權力,因此該部分違憲。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的禁蒙面法同屬違憲。

假如只著眼於禁蒙面法條文,原訟法庭認為警務人員於公眾地方可要求市民除去蒙面物品的權力,以及對未經批准集結和已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結所施加的限制超出合理所需,因此違憲。對非法集結及暴動施加的限制則符合相稱性標準。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需要擔心國歌法,但唔係聽日既事

本頻道一如既往唔評論行動,但有啲概念係搞行動之前必須搞清楚。

1️⃣內會冇權力「恢復二讀」。

恢復二讀係喺每個禮拜三開既立法會大會做,舊年你出金鐘反送中都係禮拜三既事。

議案首讀後就係二讀,隨即會提出「中止待續」動議,交俾內會成立法案委員會跟進。法案委員會出報告後,內會審議並同政府商討,決定交上大會恢復二讀既時間。

國歌法而家係過咗法案委員會,但內會未審議報告,所以一路卡關。

2️⃣聽日議程係冇國歌法既法案委員會報告。

聽日會先討論內會選主席爭議既法律意見,之後審議法案委員會報告,但當中唔包括國歌法,詳情可參閱以下議程:
https://www.legco.gov.hk/yr19-20/chinese/hc/agenda/hc20200508a.htm

3️⃣點解立場姐姐會咁講?

重點唔係國歌法,而係內會選主席爭議既法律意見。

梁君彥尋求既外界法律意見指出,內會主席李慧琼有權召開特別會議處理緊急事務。

簡單黎講,如果聽日內會接納呢份外界法律意見,李慧琼隨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審議國歌法既法案委員會報告後,再交佢上大會恢復二讀。

4️⃣小結

聽日內會的確值得關注,但重點係內會選主席爭議既法律意見,而唔係網傳既「國歌法恢復二讀」。

#法律知識 #氣象巴打隨筆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這張圖是錯誤的,不要再傳了。

1️⃣電單車司機的律師團隊表示未曾發表相關言論。

2️⃣假設條文可按普通法原則解讀,煽動其中一個要求為被煽動者清楚煽動言行的存在,但言行毋須有實際效果,亦不必有指定對象

以電單車司機案情而言,他曾向公眾展示被視為煽動分裂中国的旗幟,難以說案發現場「冇人理」。

若要辯護的話,應該聚焦於展示相關旗幟本身是否煽動言行,以及他是否有犯罪意圖。

再者,被捕後公眾反應不見得會對案情造成任何影響。

3️⃣電單車司機仍然留院,一旦身體狀況合適會馬上提堂,請定期留意是否有最新資訊。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港府正式將《港區国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全文逾百頁,除新聞稿的概要外亦有一些重要細節:

1️⃣警方可於緊急情況在無法庭手令下要求服務商提供身分資料或解密協助,亦只須得保安局局長批准則可執行禁制行動(包括移除信息、禁止他人閱覽信息等)。附表四條文具域外法權。

2️⃣警方可截取通過電訊服務商發送及接收的訊息,並以監察或監聽器材(數據、視光器材等)於處所、物體、談話等作秘密監察。每次授權為期6個月,但可續期多於1次。警務處處長亦可作緊急授權,並於48小時內書面通知行政長官確認。

3️⃣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特定財產與危害中国安全有關而未作披露,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將相關調查與他人透露,可處罰款及最高監禁3年。

4️⃣法庭發出提交資料的命令後,如有人妨害偵查(包括毀滅、修改相關資料),可處罰款及最高監禁7年

5️⃣沒收護照為期6個月,但可作一次3個月的續期。

6️⃣外國(包括台灣)政治性組織不包括未在香港活動之組織,外國代理人不包括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士及團體,但台灣代理人則未有此豁免

《實施細則》「七大條」新聞稿概要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佩戴口罩(公共交通)規例》已刊憲,明日午夜起生效,重點如下:

👉🏻佩戴口罩的要求以發出指示的形式實施,每張指示為期最長兩週。

👉🏻佩戴口罩指正確佩戴,即須覆蓋口鼻,且口罩貼實鼻、下頦及臉頰;簡單來說,若有人於公共交通如右圖般佩戴口罩,仍屬違法。

👉🏻佩戴口罩的要求可因合理辯解獲豁免,例如:身體或精神疾病、損害或殘疾導致不能佩戴口罩;合法及有合理必要進食、服用藥物或保持個人衛生等。

👉🏻司機、交通工具管理人等若發現有人違法,可拒絕載客、要求該人佩戴口罩或要求該人離開。警務人員亦可移走不服從佩戴口罩指示的市民,期間可使用必要及相稱的武力。被移走的市民不會獲發還交通費用。

👉🏻《規例》失效日期為10月14日,即三個月後港府不能再以發出指示的形式施加要求,但行政會議可修改失效日期。

相關規例

(右圖圖片來源:HK01)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佩戴口罩規例》已實施,注意事項如下:

市民須於室內公眾地方、公共交通總站及轉乘處正確佩戴口罩,即覆蓋口鼻且貼緊臉部。簡單而言,如右圖所示般佩戴口罩仍屬違法。違反者可處定額2000元或最高5000元罰款

規例豁免包括但不限於:
👉🏻進入受業務指示管轄的處所,而不佩戴口罩符合相關業務指示(如:餐廳用膳);
👉🏻不佩戴口罩以合法進行飲食、用藥或保持個人衛生的行為;
👉🏻供公職人員核實身分(如:遭警員於商場截查);
👉🏻僱員工作期間進行不佩戴口罩為合理的活動。

獲授權人員(如:警員、地方管理人或擁有人)可拒絕未佩戴口罩之人士進入該地方。如相關人士已身處該地方,可要求其佩戴口罩或離開,拒絕遵從者可處最高5000元罰款

警員可要求涉嫌違反《規例》者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址、聯絡電話,並出示身分證,以發出傳票或定額罰款通知書,拒絕遵從或提供虛假資料者可處最高10000元罰款

妨礙執行《規例》的警員亦屬犯罪,可處最高10000元罰款

相關規例全文

(右圖來源:香港01)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郭啟安法官裁定湯氏夫婦及一名中學生的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裁決理由書有以下重點:

👉🏻西環衝突演變為暴動的時間為晚上七時,即警方開始推進防線而示威者投擲雜物還擊後。此前示威者設置路障、以雷射光束照向警員的行為只屬威脅使用暴力或挑撥警方,可視為非法集結但非暴動。

本案控方主要依靠環境證供,包括湯氏夫婦出現於東慈商廈後巷的時空、他們的衣著和裝備、逃匿的行為和神態舉止等。郭官認為:

👉🏻暴動地點為德輔道西路段,控方須證明湯氏夫婦曾出現於該處,且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

👉🏻通往東慈後巷須先經奇靈里,惟奇靈里四通八達,湯氏夫婦不一定曾出現於德輔道西。

👉🏻法庭不能因社會部分人士將示威者形容為「黑暴」而帶有標籤,強調黑衣裝束可以是市民日常打扮之一

👉🏻法庭認為沒有指定暴動裝備,而湯氏夫婦身上搜獲的物品多為醫療物資,不排除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湯氏夫婦逃匿之舉(如:拋棄手持的雨傘)可能不智,但現場情況混亂,不一定能作最理智判斷,郭官不能確定湯氏夫婦必然是畏罪潛逃。

因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湯氏夫婦曾於相關時間出現於德輔道西,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亦不成立。

針對中學生被告,郭官有以下評論:

👉🏻中學生及其朋友有塗胭脂粉,佩戴有色隱形眼鏡,不像是有意前來參與集結的示威者。

👉🏻中學生身上的保鮮紙和頭盔同屬保護性裝備,可以是出於自保,甚至是示威者分發予一般市民。

與湯氏夫婦同理,因控方未能證明中學生被告曾與德輔道西人群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不成立。

簡評:控方明顯有意借此案測試一些較進取的「打法」,例如單靠裝束及身上搜獲的物品推論至參與暴動,但被法庭否決,對隨後的暴動案(主要是非當場「斷正」的)算是好消息。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蔡玉玲涉嫌干犯《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條,即為取得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俗稱「查冊」),而明知地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運輸署的資料,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申請只適用於以下用途:
👉🏻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
👉🏻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買賣車輛
當中不包括偵查報道,故估計警方按照字面解讀法例而作出拘捕。

然而,普通法一般容許傳媒,就報導以「其他用途」為由申請查閱公眾紀錄,未見有強力理據顯示此豁免不適用於本條例。

今次並非首次有人因「查冊」被捕。今年八月有人涉嫌以同一途徑取得多名警員及公務員等的車牌,並向部分Telegram Channel披露,目前保釋候查。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終審法院今天就《緊急法》及《禁止蒙面規例》的上訴頒下判詞,裁定《緊急法》合憲,《禁止蒙面規例》則適用於所有集結。

《緊急法》的合憲性

上訴庭裁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基於公眾安全或緊急情況考量,制定緊急附屬規例的權力合憲。

終審法院認同上述裁決。法庭強調立法機關可於緊急情況授予行政機關「廣闊而靈活」的立法權力,但此權力仍受法庭、立法機關本身(因制定的只是附屬規例)和《基本法》規管。

簡單而言,如有緊急附屬規例疑似違憲,可透過司法覆核解決,而相關規例即時生效一點只是反映緊急情況的獨特性質。

《禁止蒙面規例》的合憲性

上訴庭裁決:《規例》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但不適用於已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結。

終審法院裁定《規例》適用於所有集結。法庭強調蒙面示威屬表達自由一部分,但並非絕對,可施加必要而相稱的限制。法庭指出《規例》有「阻嚇暴力罪行」的合理目的,而基於去年多場合法集結迅速演變為暴力場面的事實背景,法庭認為此阻嚇作用應由合法集結開始。

法庭亦回應「口罩令」及《規例》的表面矛盾,強調後者於去年十月訂立,其合憲性取決於當時的事實背景。法庭亦指出,假如你是「無辜路人」,《規例》的禁令本身並不適用;即使參與合法集結,「醫學考量」亦是禁令的合理辯解,因此不會(目前亦無證據顯示)出現矛盾。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以下為唐英傑案判詞速讀:

煽惑分裂國家罪
👉🏻法庭強調「煽惑」不要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統一解讀,只須相關口號有能力促使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判詞進一步指出辯方專家證人亦同意「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
👉🏻法庭認為唐英傑行動前的通訊紀錄(包括尋找「安全點」)及電話相簿(內有一張國安法紫旗圖片)證明其行動為事先計劃,有意吸引大眾目光,同時顯示他明白「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
⚠️編按:尋找「安全點」可以只是害怕被拘捕,而被拘捕不一定與國安法罪行有關,為甚麼代表唐明白「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法庭於此處似乎已放棄做戲。


恐怖活動罪
👉🏻法庭強調「嚴重社會危害」應賦予廣闊解讀,不限於身體或財產傷害
👉🏻法庭認為唐英傑故意對象徵法律的警方防線發起挑戰,令他人恐懼社會變得「無法可從」,足以構成嚴重社會危害。

#氣象巴打隨筆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