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4 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楊(22)🛑已還押121天(#1102灣仔 管有爆炸品:氣油彈;曾被警員問「你係咪做雞?」)
👤溫(16)🛑已還押6天(#20200212香港仔 縱火:中銀櫃員機;警方誘導、威嚇及妨礙律師見面)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6 樓 7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埃及籍手足🛑已還押19天(#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X;控方指有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涉案,他當時未有蒙面)
************
🚩暫有4單#新案件 將於明天早上09:30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提堂
👤陳女手足(#1103大埔 襲警)
👤鐘男手足 (未知詳情)
👤梁(26)男手足 (#0913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 (少年庭) [閉門聆訊](#20200302灣仔)
或有新案件提堂,請留意法庭文字直播台直播
************
►--- 10:00 am ---◄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刑罰覆核(#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相關新聞:-
[1] 人民日報:侮辱國旗者被「從輕發落」,律政司應上訴
http://bit.ly/3cripA6
[2] 示威者侮辱國旗判社服令 律政司求上訴庭覆核刑期
http://bit.ly/2IcSx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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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楊(22)🛑已還押121天(#1102灣仔 管有爆炸品:氣油彈;曾被警員問「你係咪做雞?」)
👤溫(16)🛑已還押6天(#20200212香港仔 縱火:中銀櫃員機;警方誘導、威嚇及妨礙律師見面)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6 樓 7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埃及籍手足🛑已還押19天(#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X;控方指有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涉案,他當時未有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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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有4單#新案件 將於明天早上09:30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提堂
👤陳女手足(#1103大埔 襲警)
👤鐘男手足 (未知詳情)
👤梁(26)男手足 (#0913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 (少年庭) [閉門聆訊](#20200302灣仔)
或有新案件提堂,請留意法庭文字直播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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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刑罰覆核(#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相關新聞:-
[1] 人民日報:侮辱國旗者被「從輕發落」,律政司應上訴
http://bit.ly/3cripA6
[2] 示威者侮辱國旗判社服令 律政司求上訴庭覆核刑期
http://bit.ly/2IcSxKw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新案件
*, 方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行為不檢﹑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
案情://有網民早前發起天水圍「和你唱」活動,號召市民上周三(6日)在置富嘉湖商場聚集唱歌。當晚約8時半,現場有過百人聚集,警方到場驅散,但至10時許仍有大批人在商場對出空地聚集。適時,一名途經69歲婦人發現情況混亂,遂以手機拍照。// - 摘自東方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早上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20200506天水圍 #新案件
*, 方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行為不檢﹑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
案情://有網民早前發起天水圍「和你唱」活動,號召市民上周三(6日)在置富嘉湖商場聚集唱歌。當晚約8時半,現場有過百人聚集,警方到場驅散,但至10時許仍有大批人在商場對出空地聚集。適時,一名途經69歲婦人發現情況混亂,遂以手機拍照。// - 摘自東方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早上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D1 :魏
D2 :梁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丫义,及89粒鐵鋼銖。
兩名被告不認罪🙅♂️
D2 代表律師表示自己需等到2021.9 方能有期審訊。裁判官則認為由於時間過長,相信他不能代表D2。
主控官表示本來有四位控方證人,她今天才收到額外兩位證人的相關資料。
證物:(相信只是部分證物)
一段CCTV片段,展示兩名被告每人手持一個袋,進出某大廈。控方相信袋中有涉物品。
一段影片,顯示有警員示範用丫义測試的錄影。
D1 承認兩段影片的存在,唯要求傳召涉事示範影片的警員作供。
D2 同意證物可作證。
D1 爭議點一:相關物件是否攻擊性武器
D1 爭議點二:D1 是否知悉另一名被告的袋子裏有這些物品,若有,則是否管有相關物品
D2 爭議點一:控方聲稱的袋是否裝有丫义的那個袋子
D2 爭議點二:該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
D2 爭議點三:D2 有否合理辯解作出行為
控方亦須證明兩名被告有意圖干犯罪行
D1 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第一名為事務律師,提供涉事地方的一比一草圖。D1 律師指出警方提供的草圖並非最仔細的比例,辯方已向地政署申請一比一地圖,以讓雙方有更仔細的參考。
第二名為天水圍某區議員,該區議員於天水圍居住了十五年,能提供案發地點的相關資訊給法庭。
D2 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1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五日作五天審訊。審期為十月五日至十月九日,早上九時三十分,於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中文審訊。裁判官要求第二被告於審訊前七天交回經同意的案情。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D1 :魏
D2 :梁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丫义,及89粒鐵鋼銖。
兩名被告不認罪🙅♂️
D2 代表律師表示自己需等到2021.9 方能有期審訊。裁判官則認為由於時間過長,相信他不能代表D2。
主控官表示本來有四位控方證人,她今天才收到額外兩位證人的相關資料。
證物:(相信只是部分證物)
一段CCTV片段,展示兩名被告每人手持一個袋,進出某大廈。控方相信袋中有涉物品。
一段影片,顯示有警員示範用丫义測試的錄影。
D1 承認兩段影片的存在,唯要求傳召涉事示範影片的警員作供。
D2 同意證物可作證。
D1 爭議點一:相關物件是否攻擊性武器
D1 爭議點二:D1 是否知悉另一名被告的袋子裏有這些物品,若有,則是否管有相關物品
D2 爭議點一:控方聲稱的袋是否裝有丫义的那個袋子
D2 爭議點二:該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
D2 爭議點三:D2 有否合理辯解作出行為
控方亦須證明兩名被告有意圖干犯罪行
D1 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第一名為事務律師,提供涉事地方的一比一草圖。D1 律師指出警方提供的草圖並非最仔細的比例,辯方已向地政署申請一比一地圖,以讓雙方有更仔細的參考。
第二名為天水圍某區議員,該區議員於天水圍居住了十五年,能提供案發地點的相關資訊給法庭。
D2 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1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五日作五天審訊。審期為十月五日至十月九日,早上九時三十分,於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中文審訊。裁判官要求第二被告於審訊前七天交回經同意的案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2天水圍 🔥#判刑
羅、盧(18)
控罪:有意圖而遊蕩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2日,在天水圍輕鐵天逸站一帶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背景:
10月1日國殤日凌晨,黨鐵職員報警指稱二人意圖破壞輕鐵站八達通機,近半小時後在附近拘捕二人,二人當時已丟棄企圖犯案工具。
事隔5個月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元現金保釋,辯方投訴警員曾在D1面前毆打D2,又在D1面前作出肢體不當行為,以及對二人「又嚇又氹」。
7月17日二人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指二人因一時衝動犯案,但終能懸崖勒馬,再三考慮後自願放棄破壞行為,被捕後第一時間招認,內心充滿悔意和愧疚。二人現已有社工跟進,懇請法庭考慮二人需要幫助而非刑罰。押後至今以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感化官報告正面,辯方希望法庭跟從感化官建議以感化處理。
裁判官指二人有預謀犯案,若當時毁壞八達通機,將導致相當的維修費用及對市民造成不便,幸好二人懸崖勒馬。
感化官報告指D1羅有悔意,現時辭工是為照顧患病母親及年邁長輩,打算在母親身體健康好轉後再次投入全職工作;D2盧現有全職工作,但因疫情令收入大減,因此返兼職幫補家計,明白自己需要協助,家人亦十分支持。
🛑12個月感化令🛑
包括報告內特別條件,並依照感化官指示工作及參與更新活動
#1002天水圍 🔥#判刑
羅、盧(18)
控罪:有意圖而遊蕩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2日,在天水圍輕鐵天逸站一帶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背景:
10月1日國殤日凌晨,黨鐵職員報警指稱二人意圖破壞輕鐵站八達通機,近半小時後在附近拘捕二人,二人當時已丟棄企圖犯案工具。
事隔5個月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元現金保釋,辯方投訴警員曾在D1面前毆打D2,又在D1面前作出肢體不當行為,以及對二人「又嚇又氹」。
7月17日二人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指二人因一時衝動犯案,但終能懸崖勒馬,再三考慮後自願放棄破壞行為,被捕後第一時間招認,內心充滿悔意和愧疚。二人現已有社工跟進,懇請法庭考慮二人需要幫助而非刑罰。押後至今以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感化官報告正面,辯方希望法庭跟從感化官建議以感化處理。
裁判官指二人有預謀犯案,若當時毁壞八達通機,將導致相當的維修費用及對市民造成不便,幸好二人懸崖勒馬。
感化官報告指D1羅有悔意,現時辭工是為照顧患病母親及年邁長輩,打算在母親身體健康好轉後再次投入全職工作;D2盧現有全職工作,但因疫情令收入大減,因此返兼職幫補家計,明白自己需要協助,家人亦十分支持。
🛑12個月感化令🛑
包括報告內特別條件,並依照感化官指示工作及參與更新活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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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答辯
D1:方(22)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案情: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認罪 🛑
承認持有雷射筆,曾阻擋陳粵華離去及踢到陳粵華
D2 不認罪 ❌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共有10分鐘片段、2份醫療報告
控方證人包括警員及事主
📌D1 求情
今年22歲,為家中獨子,7歲確診讀寫障礙 ,讀書期間飽受欺凌。現職西廚學徒,因父母離異自小由祖母照顧,但祖母3年前離世,父親患大腸癌,需一邊工作一邊照顧父親。
D1第一時間已認罪,即使在認人程序中未被認出亦主動投案。沒有預謀犯案,全因一時衝動犯錯,受社會氣氛影響。
參考之前相類近案件,相似背景被判2個月監禁,當時裁決認為社會應包含不同聲音及意見,需予以重罰,阻嚇性作用。裁判官認為以此為例,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未必為參考之用 ,但仍押後兩星期至報告後再作審訊。
D1 期間需要還柙🛑
D2 按原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答辯
D1:方(22)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案情: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認罪 🛑
承認持有雷射筆,曾阻擋陳粵華離去及踢到陳粵華
D2 不認罪 ❌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共有10分鐘片段、2份醫療報告
控方證人包括警員及事主
📌D1 求情
今年22歲,為家中獨子,7歲確診讀寫障礙 ,讀書期間飽受欺凌。現職西廚學徒,因父母離異自小由祖母照顧,但祖母3年前離世,父親患大腸癌,需一邊工作一邊照顧父親。
D1第一時間已認罪,即使在認人程序中未被認出亦主動投案。沒有預謀犯案,全因一時衝動犯錯,受社會氣氛影響。
參考之前相類近案件,相似背景被判2個月監禁,當時裁決認為社會應包含不同聲音及意見,需予以重罰,阻嚇性作用。裁判官認為以此為例,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未必為參考之用 ,但仍押後兩星期至報告後再作審訊。
D1 期間需要還柙🛑
D2 按原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3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轉用私人律師,要求押後4星期。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證人,將會播放一段數十秒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被告有機會俾口供,沒有辯方證人或影片。
押後至2021年2月10-11日9:30於屯門裁判法院7庭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3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轉用私人律師,要求押後4星期。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證人,將會播放一段數十秒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被告有機會俾口供,沒有辯方證人或影片。
押後至2021年2月10-11日9:30於屯門裁判法院7庭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