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投稿有小小建議俾返今日收左599(G)告票既手足,選擇上庭抗辯前有小小嘢要留意返。
【 在以下情況下,某人需要就本條所指的免責辯護而證明的事宜,須視作已由該人證明 ——
(a)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及
(b)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如果有任何證物都一定要即刻!立刻!保存! 呢個有助加強抗辯理據,以增加抗辯時控方的舉證責任,因為入左法律程序就唔可以話你唔識其他人就係抗辯理由,官係未必接納的,所以如果有任何收據、通訊軟件對話幫到手既,都應該即刻保存。
#法律知識#知識亦是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