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哨站🛰️
10.7K subscribers
3.96K photos
109 videos
8 files
2.86K links
本哨站並不屬於任何一個人,只屬於各天水圍牛牛。絕對不是大台,亦絕不會成為大台
⭕️⭕️⭕️⭕️⭕️⭕️⭕️

致力更新天水圍地區狀況,我地只希望可以幫到天水圍牛牛知道邊度安全,邊度危險。

‼️報料: @@tswbot_bot‼️

歡迎其他ch可聯繫我地合作🥰

報料格式
#地區 +時間
地點 +數量+人/物 +事
要相+1句過
E.g
#天水圍 2145
狗屋1eu向北江方向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續審 [2/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完成 (詳情後補),審訊完結。

押後至11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裁決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天水圍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D4:彭(19)

控罪:
(1)D1-4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黃家濠。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D2承認控罪3🛑
被告不承認其他控罪

📌案情
2019年8月4日,網上有人號召就721事件於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聚集。8月4日晚上至8月5日凌晨期間,有不少人在該處聚集並向警察大叫,警方設立防線於天耀路和天河路交界。00:40,約100名示威者於天水圍警署外向警方叫喊挑釁性口號,PW1作出口頭警告。PW2於00:48再次作出口頭警告,要求示威者在警方驅散前離開。及後D2和一男兩女被PW4, 5, 6及11拘捕,D2反抗,天耀廣場外的CCTV拍攝到該情況。D2無刑事定罪紀錄,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

📌承認事實
天耀廣場外CCTV

📌爭議事實
1. 就證物的撿取,辯方尚未看到證物的照片,未知是否會爭議。控方表示昨天才收到辯方電話,已要求警方馬上拍照。
2. 是否管有控罪6的對講機。控方表示如辯方爭議是否從被告身上撿取到該對講機或證物中的對講機是否涉案的對講機,則須傳召所有處理過證物的證人,包括整條證物鏈相關的證人(PW11至16負責撿取後交到證物房,再交到通訊事務管理局,PW17可證明被告沒持相關牌照,PW18為專家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將最少傳召10名證人。PW1至10與現場觀察和拘捕相關,PW11為處理證物的人員。將申請PW7不用上庭。
D1和D4各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2可能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3不打算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審訊日期
預計審訊8日,2021年6月18日,21至25日及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辯方指出D4現時案發時19歲,現年20歲,將於2021年11月達21歲,希望於被告21歲前審結本案,因為如被告被定罪,其年齡會影響判刑。)

(按: 控方女大律師多次不滿地以老牛般的聲線指出辯方「連個對講機都爭議」,似乎想埋怨辯方爭議與管有對講機相關事宜,並多次打斷裁判官和辯方,態度非常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