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細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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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係一班中意細哨嘅太古球迷啫,又中意周圍散步啫,無他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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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車‼️‼️‼️

#上庭聲援 - 7 月 3 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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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更新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新案件#20200701銅鑼灣 傷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黃 (24)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於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審‼️
‼️‼️請送車‼️‼️

詳情細節繁多,將盡快後補,請見諒🙏🏻🙏🏻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警方作進步調查。
疫症期間法庭座位安排有限,如可行請先讓親友內進🙇🏻‍♀️🙇🏻‍♂️

#東區聲援

🚐送車位:正門轉左再轉左(巴士站對面)

cr. 被捕人士關注組/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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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去東區裁判法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黃 (24)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於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控方陳詞
警方於涉案後8-9小時後,接報匿名電話指施襲者會購買當日凌晨機票離開香港, 前往英國倫敦。警方接報後前往香港國際機場,並繼而向航空公司查詢紀錄,透過購票時間(即案發後下午四時)及傳媒所拍攝到的現場照片,(亞洲籍男子、身穿深色上衣、配帶黑口罩、後頸的特徵),初步斷定施襲者年齡介於20至30歲男子,而鎖定被告。
警方曾於機場作出廣播但被告未有理會, 後來於機上被告原坐位前排發現被告,警員將他帶出機艙拘捕。
警方後查閱被告的信用卡記錄,可見他購買了單程機票,而被告當時身上有錢、電話、護照、出生證明,單程機票,並沒有隨身行李。

辯方陳詞
被告在案發後八至九小時被捕。在警誡下沒有招認,亦配合警方辦事,拘捕一刻身上沒有違禁品,可見沒有暴力傾向,被告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計劃離港因港版國安法實施, 亦因曾參與罷工而被公司裁員,在香港的工作不能學以致用,因而萌生離港念頭。
控方否認控方想離開香港,與女友的電郵紀錄顯示 被告有意購買機票於7月21日返港再到台北。
而被告未有理會警方廣播,原因是因疲累而未有理會, 而坐錯位是因被告將座位編號與入閘編號混淆。
辯方表示控方提供的相片證據薄弱, 相片未有露出面容,無法配對兩者容貌,更未能鑒定施襲者的年齡範圍。法庭則表示被告與施襲者右頸均有兩粒墨。

法庭向控方提問廣播的時間,控方則表示沒有資料。
法庭質疑控方沒有提及回程機票,對被告不利。

法庭經考慮後,因控罪嚴重,辯方理據不足,加上當日事後立即買機票行為難以解釋其巧合情況,擔心被告有潛逃的可能,因此反對擔保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 文念志, D2: 陳振哲, D3: 鄭仲恒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及其隊員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辯方代表律師將就第二項控罪提出修改詳情申請,並保留法律爭議(警員身份 ),D2代表律師將呈上書面陳詞,D1, D3 代表律師將有同樣申請。
控方申請半日的聆訊日期,押後處理辯方上述之申請。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銅鑼灣 #提堂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

D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准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香港仔 #提堂

👤黃(49)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服人員(修訂控罪)
(3)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4)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5)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於19年9月30日在香港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以黑色油漆噴污警務處的兩幅橫額(控罪一) 、並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X(控罪二)
於19年9月17日及19日,分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及黃竹坑站外,以黑色油漆噴污港鐵站外牆、電梯門及機房等(控罪三到五)

被告明白並同意控罪(2) 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阻礙或抗拒警務人員有關罪行。
- 證物1-10充公

被告就控罪(1) (3) (4) (5) 認罪,
就控罪(1) 需向香港警隊金錢賠償,金額下一庭處理
就控罪(3)(4) (5) , 需就每條控罪賠償港鐵各5000元,合共15000元

就四頂刑事毀壞罪,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將於7月23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非反送中案件 #2019元旦

梁(20)🛑還押中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送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315金鐘 #審訊

👤林朗彥 (眾志主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3月15日,在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地下公眾入口大堂內,襲擊男子梁炳森。

內容後補

🎊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8柴灣 #覆核聆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裁判官解釋覆核
聆訊原因為辯方在6月30日求請時引用高院保釋申請時一些判詞,大意是指被告的控罪一般情況罰款,還押是不合比例,而申請保釋當日控方馬大律師並不在場。
裁判官香淑嫻指自已判刑時因完全信納辯方郭大狀的引述,比給予控方作相關回應做法不妥,因此在判刑後第一個工作天就決定展開覆核工作。

由於馬大狀並沒有高院判詞及錄音,裁判官命控方向高院申請,之後再給予控方回應。
其間辯方建議裁判先自行用法庭的系統先聆聽錄音,確認是否真有相關判詞,以免再排期審訊,但裁判官堅持要控方聽後再回應。

案件將押後至7月28日 1200 東區裁判法院七庭再訊,其間不得離開香港,無需交付保釋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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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後補

因控方證人一林泰金及控方證人二的證供存在根本性矛盾,且無法確立現場環境或受襲經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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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在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供,(讀案情……)

PW1林泰金督察聲稱當日左後方被硬物撞到,而PW2則協助制服被告。但PW2卻無法明確指出雙方的觸碰點,盤問時確認當時兵荒馬亂。無留意林督察身邊的環境,表示不確立不肯定不記得。在主問時指觀察距離為3米,盤問下改稱5米

被告選擇不作供,本席不會就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不利揣測,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依賴PW2的觀察作主要證據,但他在作供時,未能就黑衣人附近環境作明確的觀察,亦未能確定現場人物動向。而牠確定的觀察亦與呈堂證物不吻合,例如PW2稱被告身穿黑色短褲,但檢獲的證物及NowTv新聞片段,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而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受燈柱阻擋而且畫質不佳,只可反映有一堆黑衣人在馬路中心。

本席接納PW3,4的證供,不接納PW1,2的證供,因存在矛盾。被告長時間在附近有非法集結的馬路中心,在警方驅散時在徘徊,行為可疑。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襲擊警員的行為。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