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細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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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係一班中意細哨嘅太古球迷啫,又中意周圍散步啫,無他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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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黃 (24)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於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控方陳詞
警方於涉案後8-9小時後,接報匿名電話指施襲者會購買當日凌晨機票離開香港, 前往英國倫敦。警方接報後前往香港國際機場,並繼而向航空公司查詢紀錄,透過購票時間(即案發後下午四時)及傳媒所拍攝到的現場照片,(亞洲籍男子、身穿深色上衣、配帶黑口罩、後頸的特徵),初步斷定施襲者年齡介於20至30歲男子,而鎖定被告。
警方曾於機場作出廣播但被告未有理會, 後來於機上被告原坐位前排發現被告,警員將他帶出機艙拘捕。
警方後查閱被告的信用卡記錄,可見他購買了單程機票,而被告當時身上有錢、電話、護照、出生證明,單程機票,並沒有隨身行李。

辯方陳詞
被告在案發後八至九小時被捕。在警誡下沒有招認,亦配合警方辦事,拘捕一刻身上沒有違禁品,可見沒有暴力傾向,被告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計劃離港因港版國安法實施, 亦因曾參與罷工而被公司裁員,在香港的工作不能學以致用,因而萌生離港念頭。
控方否認控方想離開香港,與女友的電郵紀錄顯示 被告有意購買機票於7月21日返港再到台北。
而被告未有理會警方廣播,原因是因疲累而未有理會, 而坐錯位是因被告將座位編號與入閘編號混淆。
辯方表示控方提供的相片證據薄弱, 相片未有露出面容,無法配對兩者容貌,更未能鑒定施襲者的年齡範圍。法庭則表示被告與施襲者右頸均有兩粒墨。

法庭向控方提問廣播的時間,控方則表示沒有資料。
法庭質疑控方沒有提及回程機票,對被告不利。

法庭經考慮後,因控罪嚴重,辯方理據不足,加上當日事後立即買機票行為難以解釋其巧合情況,擔心被告有潛逃的可能,因此反對擔保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提堂

👤冼(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於西灣河太安街與愛信道交界,管有1把剪鉗及2包膠索帶。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吳(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43至55號外,無合理辯解管有一支噴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500 擔保金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3筲箕灣 #提堂

👤鄧 (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於筲箕灣道與耀興道交界,以磚頭、垃圾、遮等物品阻路。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1000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黨鐵的鐵閘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
⁃ 禁足灣仔站20米範圍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31灣仔 #轉介文件

👥D1: 楊(25), D2: 湯(20)

控罪:
(1) 暴動 (D1, D2)
二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3)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3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審理地點為西九龍裁判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裁判官批准D1更改報到警署地點,及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8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29銅鑼灣 #轉介文件

👥D1: 潘(24), D2: 李(21), D3: 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 襲擊警務人員 8582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8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至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作審訊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 文念志, D2: 陳振哲, D3: 鄭仲恒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及其隊員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辯方代表律師將就第二項控罪提出修改詳情申請,並保留法律爭議(警員身份 ),D2代表律師將呈上書面陳詞,D1, D3 代表律師將有同樣申請。
控方申請半日的聆訊日期,押後處理辯方上述之申請。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黃(19) #1112筲箕灣

控罪:刑事損壞
判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化官報告正面,感化主任指被告背景良好,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有家人支持,考慮被告曾還柙7天,判處社會服務有助提高守法意識。因此法庭接納感化主任向法庭作出的建議,並有以下判決

⁃ 社會服務令:120小時,需聽從感化官示
⁃ $452交通燈修理費(從擔保金扣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銅鑼灣 #提堂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

D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准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