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黃 (24)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於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控方陳詞
警方於涉案後8-9小時後,接報匿名電話指施襲者會購買當日凌晨機票離開香港, 前往英國倫敦。警方接報後前往香港國際機場,並繼而向航空公司查詢紀錄,透過購票時間(即案發後下午四時)及傳媒所拍攝到的現場照片,(亞洲籍男子、身穿深色上衣、配帶黑口罩、後頸的特徵),初步斷定施襲者年齡介於20至30歲男子,而鎖定被告。
警方曾於機場作出廣播但被告未有理會, 後來於機上被告原坐位前排發現被告,警員將他帶出機艙拘捕。
警方後查閱被告的信用卡記錄,可見他購買了單程機票,而被告當時身上有錢、電話、護照、出生證明,單程機票,並沒有隨身行李。
⏺辯方陳詞
被告在案發後八至九小時被捕。在警誡下沒有招認,亦配合警方辦事,拘捕一刻身上沒有違禁品,可見沒有暴力傾向,被告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計劃離港因港版國安法實施, 亦因曾參與罷工而被公司裁員,在香港的工作不能學以致用,因而萌生離港念頭。
控方否認控方想離開香港,與女友的電郵紀錄顯示 被告有意購買機票於7月21日返港再到台北。
而被告未有理會警方廣播,原因是因疲累而未有理會, 而坐錯位是因被告將座位編號與入閘編號混淆。
辯方表示控方提供的相片證據薄弱, 相片未有露出面容,無法配對兩者容貌,更未能鑒定施襲者的年齡範圍。法庭則表示被告與施襲者右頸均有兩粒墨。
法庭向控方提問廣播的時間,控方則表示沒有資料。
法庭質疑控方沒有提及回程機票,對被告不利。
法庭經考慮後,因控罪嚴重,辯方理據不足,加上當日事後立即買機票行為難以解釋其巧合情況,擔心被告有潛逃的可能,因此反對擔保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何俊堯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黃 (24)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於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控方陳詞
警方於涉案後8-9小時後,接報匿名電話指施襲者會購買當日凌晨機票離開香港, 前往英國倫敦。警方接報後前往香港國際機場,並繼而向航空公司查詢紀錄,透過購票時間(即案發後下午四時)及傳媒所拍攝到的現場照片,(亞洲籍男子、身穿深色上衣、配帶黑口罩、後頸的特徵),初步斷定施襲者年齡介於20至30歲男子,而鎖定被告。
警方曾於機場作出廣播但被告未有理會, 後來於機上被告原坐位前排發現被告,警員將他帶出機艙拘捕。
警方後查閱被告的信用卡記錄,可見他購買了單程機票,而被告當時身上有錢、電話、護照、出生證明,單程機票,並沒有隨身行李。
⏺辯方陳詞
被告在案發後八至九小時被捕。在警誡下沒有招認,亦配合警方辦事,拘捕一刻身上沒有違禁品,可見沒有暴力傾向,被告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計劃離港因港版國安法實施, 亦因曾參與罷工而被公司裁員,在香港的工作不能學以致用,因而萌生離港念頭。
控方否認控方想離開香港,與女友的電郵紀錄顯示 被告有意購買機票於7月21日返港再到台北。
而被告未有理會警方廣播,原因是因疲累而未有理會, 而坐錯位是因被告將座位編號與入閘編號混淆。
辯方表示控方提供的相片證據薄弱, 相片未有露出面容,無法配對兩者容貌,更未能鑒定施襲者的年齡範圍。法庭則表示被告與施襲者右頸均有兩粒墨。
法庭向控方提問廣播的時間,控方則表示沒有資料。
法庭質疑控方沒有提及回程機票,對被告不利。
法庭經考慮後,因控罪嚴重,辯方理據不足,加上當日事後立即買機票行為難以解釋其巧合情況,擔心被告有潛逃的可能,因此反對擔保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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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31灣仔 #轉介文件
👥D1: 楊(25), D2: 湯(20)
控罪:
(1) 暴動 (D1, D2)
二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3)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3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審理地點為西九龍裁判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裁判官批准D1更改報到警署地點,及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8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何俊堯裁判官
#0831灣仔 #轉介文件
👥D1: 楊(25), D2: 湯(20)
控罪:
(1) 暴動 (D1, D2)
二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3)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3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審理地點為西九龍裁判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 裁判官批准D1更改報到警署地點,及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8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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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29銅鑼灣 #轉介文件
👥D1: 潘(24), D2: 李(21), D3: 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 襲擊警務人員 8582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8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至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作審訊程序。
#何俊堯裁判官
#0929銅鑼灣 #轉介文件
👥D1: 潘(24), D2: 李(21), D3: 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 襲擊警務人員 8582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1-8 (細節修改)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至10000
⁃ 宵禁令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作審訊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 文念志, D2: 陳振哲, D3: 鄭仲恒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及其隊員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辯方代表律師將就第二項控罪提出修改詳情申請,並保留法律爭議(警員身份 ),D2代表律師將呈上書面陳詞,D1, D3 代表律師將有同樣申請。
控方申請半日的聆訊日期,押後處理辯方上述之申請。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 文念志, D2: 陳振哲, D3: 鄭仲恒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及其隊員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辯方代表律師將就第二項控罪提出修改詳情申請,並保留法律爭議(警員身份 ),D2代表律師將呈上書面陳詞,D1, D3 代表律師將有同樣申請。
控方申請半日的聆訊日期,押後處理辯方上述之申請。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