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細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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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係一班中意細哨嘅太古球迷啫,又中意周圍散步啫,無他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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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聲援
⚠️繼續還押
❗️❗️❗️❗️❗️❗️❗️❗️❗️

❗️由於本日個別出庭義士知名度高,法院現場備受矚目,麻煩聲援師、送車手足提高警覺

1142 更新

【6 月 3 0 日 星期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判刑

陳(19) (岳巴)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棍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辯方對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無異議。

背景報告:
今年19歲與家人同住,讀書雖一般,但為學校活躍份子、熱心課外活動。
被告對行為後悔並有反省,當晚並非參加遊行示威,只是出街見到警員將人推入巷裡,一時衝動做出一二控罪的行為。明白自己犯錯,承諾今後循規蹈矩,不做社會不接受的事情。而且案發至今父母經過長時間擔心,希望儘量輕判。

勞教中心報告:
確認醫療情況,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明白不適合勞教中心,監禁在所難免,希望判刑時考慮被告已明白事件的嚴重性及其家庭因素。

求情:
希望考慮干犯三項控罪皆為一時衝動,並非有預謀。加上被告年齡尚輕,面對即時監禁絕不容易,而且屋企管教一向足夠。
希望法庭考慮三方面,(一)無刑事定罪紀錄,(二)年紀輕,(三)案件並非不嚴重但也非同類最重,探員傷勢也非十分嚴重。

判詞:
報告顯示被告背景良好,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參考相關判刑案例,綜合以上各項考慮,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為8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當庭認罪 1/4扣減,為6個月
由於控罪一及二同時發生,因此同期執行,兩項控罪共判8個月。
第三項控罪 判9個月監禁,無扣減,其中2個月與第一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三罪總刑期為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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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提堂

莫(1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去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襲擊警長X

被告認罪

裁判官先為被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所、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7月14日11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

其間被告需要還押等候判決

🚐送車位:正門轉左再轉左(巴士站對面)

cr.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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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去東區裁判法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黃(19) #1112筲箕灣

控罪:刑事損壞
判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化官報告正面,感化主任指被告背景良好,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有家人支持,考慮被告曾還柙7天,判處社會服務有助提高守法意識。因此法庭接納感化主任向法庭作出的建議,並有以下判決

⁃ 社會服務令:120小時,需聽從感化官示
⁃ $452交通燈修理費(從擔保金扣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所有盤問內容後補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14: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最後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PART 1 (盤問PW1)
(
請耐心等候下part)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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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列為證物P1)
1) 2020年1月19日 16:40,近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警員5854拘捕被告,被告當時頭戴cap帽(灰定黑), 長黑色衫褲,被告身份不爭議。
2) 17:53被告在警員陪同下坐救護車到瑪麗醫院,左大腿及頭皮等有傷勢,傷勢屬新傷。
3) 警方在17:14-17:34為被告拍下16張照片(相冊列為證物P2)。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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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警員A,機場警署機場特警,當時兼有特別職務小隊

控方盤問
於16:20當值,職務為處理港島區的社會事件,維持秩序安寧,作拘捕及驅散。

16:20,A與隊員接到命令,指揮官指遮打花園有警員被襲,有集會人士離開遮打花園並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行駛,所以調派特別職務小隊去驅散示威者。16:25,A與約40人的同行小隊(包括警員5854),身穿特別職務隊制服,穿戴頭盔、防毒面具、戰術背心到達遮打現場。A與隊員由舊政府總部步行,經過炮台里走到皇后大道中,右轉到遮打花園。沿途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人數以百計甚至千人)霸佔馬路,車輛不能通過。示威者情緒激動高漲,叫囂,用雜物掟向小隊。當時有警員已施放催淚煙,於16:35在遮打道會所街交界,驅散後有示威者返回行人路。

當時A見到被告逗留在交界的馬路中心,被捕人約50-60歲男士,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深色鞋、深色cap帽,A與被告約3-4米距離,現場光線充足,沒有其他雜物阻擋視線。

A與警員5854於馬路中心勸喻被告上翻行人路,5854在A的右手邊,被告在正前方1個身位。被告沒有理會勸喻,就警告被告,5854伸出左手叫被告上翻行人路方向,被告用右手撥開5854的左手。A向被告警告:唔好襲警,被告用雙手推了A一下,令A後退一小步(1-10級力量 力度有5級)。A沒有受傷,就再上前走近被告,想徒手控制被告,但被告用右手揮拳打A的下巴,擊中A的防毒面具(下巴正中央位置,un到防毒面具的兩側臉頰)感到有痛楚(1-10級痛楚 有5級)。A被打後想制服被告,其他警員見到,就上前協助制服。

A用雙手制服被告在地上,但情況混亂,A、被告及其他警員都跌倒在地。被告當刻奮力反抗,經過一輸糾纏,最終成功將被告㯲在地上。待被告心情平伏後打算用手扣鎖上被告,但路面(馬路)情況混亂,又有警員施放的催淚煙,就將被告帶到會所街的行人路。A在制服被告時,發現他的頭部左後方有血,A在制服時有詢問其傷勢,但被告沒有回應,A不清楚被告是否在制服時受傷。

A在庭上認出被捕人為被告,法庭確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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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30分鐘後,控方確認影片,再開庭。

辯方盤問

📹播放影片D1 (2:28)
警員A同意影片是案發的現場及時間,16:25掃蕩到片段位置,而在場警員有講過:離開封鎖線範圍。A否認就算沒有示威者,但封鎖線使車輛不能通過。

16:25到達現場,用5分鐘時間到達,數以百計到千人離開現場,被告在馬路中心。A同意被告沒有對人構成危險,亦沒有任何武器或工具,但不認同被告沒有特別護具。

開頭被告在馬路行緊,當警察走近便停低。A同意被告沒有做出攻擊性或挑釁性的行為,但不同意沒有迫切性要驅散被告去行人路。

A做出警員5854示意的動作:伸出左手到左前方,張開左手掌
A同意圖片(臨時證物四)中伸出警棍的是5854。但不同意5854伸出右手並用右手持警棍。

不同意在5854的右手面是行人路,左手面是草叢。
同意自己是前後腳,但不同意重心向前。不同意A重心傾前,被告向後仰。更不同意被告重心向後,不能推倒A後一步。

A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自己想「徒手」控制被告,主辯指「徒手」是雙手沒有東西。A不同意在被告前揮動警棍,不同意有用到警棍制服被告而非徒手。

A指出被告擊中下巴,由下而上,主辯解釋為勾拳。A不同意被告沒有由下而上揮拳,亦不同意被告沒有揮拳。同意被告是徒手,連手套都沒有戴。

主辯詢問A有否看到黃背心男士,A指因目光放被告上,沒有留意有人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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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影片D2 (1:50)

A同意片段中有幾秒被告向前跌,及雙手放前。但不同意自己沒有跌落地,及只有被告跌低一事。A亦否認隊員一早已在場並圍住被告,而隊員非見到A制服才來幫手。

午休,1430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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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辯方盤問
A沒有印象有警員在拘捕一刻有施放胡椒噴劑,也否認對住被告的頭施放,A看完影片和圖片才知道警員曾施放。

A指被告有極力反抗,鎖上手扣時才發現被告的頭部有傷。主辯指地上有一灘血跡,A否認並指是「紅色嘢」。A單憑衣著不能認到自己,及後主辯指出該名警員有戴錶,A便認出自己為該人。A在制服被告時沒有留意被告頭流血。A仍否認地上的是血,只是紅色液體,當時看不到,庭上看片和圖才見到。

📹慢鏡播放D1
A不同意被告沒有極力反抗或激烈掙扎,亦沒有留意聽不到被告有說話。片段可見被告的嘴有郁動(控:睇到有說話...?)A不清楚被告有說過因頭部流血而不願瞓低。不同意被告有講過:我會自己起身,唔好夾硬㯲我落地,因為我個頭流緊血。

A同意現場有催淚煙,但不是他本人施放,亦不知是誰施放。A有份扶起被告

不同意被告曾指頭暈和需救護。不清楚被告的全身衣服為何濕了。否認有警員用水淋去被告導致他全身濕。指被告頭上纏住的繃帶,是A發現傷口後叫小隊隊員作的初步急救。只見有警員作急救,未見有淋水動作。

A和5854由馬路中心帶到行人路再坐地,由5854在行人路宣布拘捕,再等CID警員接手。

A同意他的職責為清場,指示威者上翻行人路。不同意被告沒有攻擊性、挑釁性和危險性的動作,因被告撥開5854左手。否認被告沒有用雙手推和用揮拳打。亦否認被告跌倒非因掙扎,而是被警員用「一支嘢鋤咗2下」一事,不同意被告沒瞓低是因頭部有傷。否認「不能確認是被告推後我」及「不能確認被告有揮動拳頭打落去」。A不清楚被告從那個方向行,被告出現已經在馬路中間。

控方覆問
(內容大概綜合辯方提問)
被告的掙扎行為,是不斷想起身,手握拳頭,膊頭和腳不斷郁動。混亂情況下,確認被告推跌自己。左右兩旁是警員同事,被告在前方,見到被告的手推向自己心口。確定被告有揮拳打一下,動作緊接,被告在前方能見到手部動作。當時看不到被告頭有傷,因糾纏是一直面對面,而看不到後腦。

控方證人一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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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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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修訂議題,採納書面陳詞,裁判官作少許提問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裁決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訊

劉(24)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今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62至68號快樂大廈地下梯間管有1把銀色摺刀和3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1436 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訊

劉(24)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今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62至68號快樂大廈地下梯間管有1把銀色摺刀和3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告作供及控辯雙方陳詞完畢
詳情後補

案件將於8月14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 1100裁決

‼️期間需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裁決

劉(24)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最終批准辯方重開申請
案件將在9月4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 暫定第二庭績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審前覆核

D1:王 D3:羅 D4:馮 D6:郭 (19-28)

由於控方於上一次審前覆核時提出原定4天審期不足,而 #林希維裁判官 和控辯雙方代表未能在短期內找到7天審期,最終在當日下午到一庭再排期。

各辯方律師今天重新向 #劉綺雲裁判官 交代抗辯方向。

而早前安排在審訊首天判刑的 D2 D5(早前已認罪), #劉綺雲裁判官 傾向在本案完全審完後處理。

案件將於10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審訊,控辯雙方需要於審訊7日前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審訊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兩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已完成主問,下一庭再作盤問。

案件押後至 9月18日 1400 東區裁判法院7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3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背景:
10月31日,大批民眾在太子站外紀念831太子站恐襲兩個月,黨鐵下午起關閉太子站,市民在晚上8時開始靜坐,要求「還我831真相」,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市民,引發衝突。


1217 廣播,尚有大量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