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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1/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 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控罪詳情指3人於2019年11月3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光佑 (譯音),由於犯了罪行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 58690 郭文廸。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
控罪詳情指D3陳小姐於同日同地,意圖防止女子(本案D2)鄭xx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隻證人,辯方爭議其中一段由警方拍攝的影片之可呈堂性……

現在修正控方在承認事實中的手民之誤。另外,辯方不滿控方在相簿內有文字描述,認為相關內容應該由證人作供時帶出,因此有需要删除……

🟡休庭一陣,待主控 #葉劍明大律師 糾正錯誤後再開庭。已休庭1個鐘,仲未搞掂……

【最後更新 11:3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2/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昨天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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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警員 7308 凌兆禧 接受辯方盤問……

警員就本案撰寫兩份口供,第一份記錄「有人雙手舉高一件黑色物品」。但在2020年8月17日下午補錄的供詞,卻改口稱「該人用右手將一件物品掟向警員,如錄影片段所見,我確認疑人手上的物品是白色或淺色」。

🟡辯方質疑7308凌兆禧當日的觀察並不可靠,在庭上的作供是依據錄影片段而非牠的現場觀察。而且現場多人擲物,所謂的黑色物品可能由上層擲下,而擲物者亦非被告。加上當時大量有記者及市民,環境一片混亂令警員視線受阻,觀察可能出錯。

🔵凌兆禧稱除了擲物者手中物品的顏色依賴片段外,其餘在庭上的證供都是依賴現場觀察,肯定該人雙手向前擺動1次,同意環境混亂,但觀察不會出錯。

凌同意該名被指稱擲物的女子並無逃跑,返到警署才確認她的衣著,並非被捕前就透過她衣著特徵鎖定她,無印象她手持外賣袋。

*控方指稱擲物者是D2,辯方有爭議。


🟢休庭至11:4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2/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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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傳召PW4女警 7799 陳敏琍 (譯音) 逮屬大埔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在2020年3月2日06:55,女警7799、警員518305751到D1寓所,在D1及其丈夫、兒子的見證下搜屋,女警7799 (即PW4) 負責搜查D1的個人物品……

15:17 PW5 偵緝警員 5305 蕭達豪 (譯音)正接受盤問,辯方爭議警方處理證物的過程,作供未完,細節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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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期間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控方播放不同片段:

p18,控方指出最遠處一堆人士的某一小點就是D2(*主控的眼睛猶如千里眼,看到常人看不到的東西~),在片段中見到D2拋擲東西(控方表示需要在慢鏡播放下才見到),法官表示其後自己再看相關片段;
p2,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1出現;
p3 ,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2(戴口罩)出現;
p4,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2(沒有戴口罩)出現。

控方表示上述的畫面就是案發地點附近的玻璃門,辯方不同意。法官表示,整個大埔超級城很大,不同區域的位置也有玻璃門,控方需要表達其關鍵性,位置是否就是c區,即本案控罪提及的地點。其次,拍攝的時間也是相隔了幾十分鐘,控方可以每召拍攝上述片段的警員上庭作供,解釋是哪個位置(這些片段由一位警員拍攝~)

法庭表示控方可嘗試詢問該名警員是否下午能夠到法庭作供,若不能便可能要再安排多一天時間,傳召該名證人上庭。辯方表示也需要控方提供證人的口供紙、記事冊,押後至1430開庭再看情況~
(按:直播員表示,若控方處理案情時認真一些,相信能節省法庭的不少時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控方表示需要時間傳召證人、處理片段的呈堂性、提供證人的口供給辯方和解釋影片證物中屬於哪一個地點位置等,所以需要押後安排時間審訊,控辯雙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經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後,最快也要7月26日先有時間。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1/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承認事實:

2019年12月28日17:30時,有50人在行人天橋聚集,當中有人身穿黑衣及戴口罩,並滋擾途人,又要求搜查途人的電話。其後發生圍毆事件,警員20614與同袍到場調查,並懷疑被告與圍毆事件有關。被告逃跑至上水廣場內並躲進swarovski櫃檯下,20614於櫃檯外截停被告時,被告不斷掙扎及反抗,糾纏期間被告用手撞壞20614的防暴頭盔。

被告掙扎期間,24201上前將被告壓在地上,並警告被告不要反抗。被告搶24201的警棍,20614立即協助搶回警棍,被告沒有鬆手,三人爭持警棍。最終有警員向被告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才鬆手。有閉路電視拍下事發經過,被告警誡下保持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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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休庭一會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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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周呈琛(pw2)出庭作供,他供稱案發當日看見X (pw3)追著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被告)。pw2立即追上前,他看見X按著被告的肩膀,被告反抗,X用警棍打被告一下 。Pw2 警告男子「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然後pw2上前搭住被告,對方卻雙手推他的心口,導致pw2退後一米,「心口痛咗一下」。

被告打開上水廣場的門並走進室內,X緊追被告,Pw2則在X身後。pw2 緊追期間一直注視被告,被告跑去Swarovski櫃位,並脫下外套,露出內裡的紅色T shirt 。被告躲進櫃位裏,X 截停男子並喝止對方「唔好逃跑」,未幾pw2聽見X大叫「搶槍!」。由於情況咁危急,pw2立即控制被告。被告反抗並將pw2推向櫃枱,被告抱著pw2與其角力。

Pw2右手放開胡椒噴霧,並與被告糾纏。由於pw2已經冇力,二人糾纏直到同袍前來支援。期間pw2嘗試用腳將佢制服在地,但不成功 。辯方問pw2的頭盔是否損壞了,對方回答被告推爛了頭盔前面的擋風玻璃膠板。
(仲有)

12:38休庭,下午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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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256

下午:14:38開庭
X出庭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5/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0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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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辯方律師表示,D1、D2、D3都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準備結案陳詞,希望申請押後。法庭詢問控方能否針對身分認證作出一份簡單的書面陳詞,例如歸納在某個時間見到的哪一位指稱的相關人士。控方表示會做一個列表,列出哪一個閉路電視片段出現的指稱相關人士。

法庭表示需要知道控方的基礎,要求控方在18/8之前呈交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則需要在審訊前兩三日前呈交於法庭。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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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警員X(pw3),當他身處天橋追截被告時,是否不顧一切只望著前方跑過去。X回答:未到不顧一切。辯方續問X追截時是否需要避開人群,以免撞傷市民,X同意。辯方問:你嘅職責從都唔係傷害市民㗎可?X:從來都唔係。辯方認為,既然被告需要避開市民,X就不是「牛咁眼」衝向前兼無須環顧四方,X同意。X亦承認人群裡有其他人士身處黑衣。

辯方播放現場片段,畫面顯示係X與pw2於上水廣場地下的Dior店舖內嘗試截停被告,但不果。辯方問X是否同意,X與pw2於上述地點首次截停被告,X不同意,指Dior前4、5秒X曾左手搭去被告的右邊膊頭,並警告對方,但被告仍然反抗,沒有理會,X遂向被告揮打警棍。

X稱曾警告被告「唔好再走!否則使用警棍」,但被告反抗,X揮動警棍後打中被告的右前手臂。辯方問X「嗰陣你見到20614有咩動作呀」,對方回答「無留意」。(詳情後補)

調查警員5305(pw4)作供,負責睇片辨認被告身分(詳情後補)。

13:00休庭,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4/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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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會傳召證人。控辯雙方將於8月11日作結案陳詞。散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6/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控辯雙方早前已經遞呈上書面陳詞予法庭,辯方口頭陳詞補充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星期六)早上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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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1) (3) (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