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1/2]
上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3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長和1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不會依賴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呈上承認事實
傳召PW1 處理警長 A,畜龍當值,拘捕D1,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傳召PW2處理警長 B,畜龍當值,拘捕D2,辯方盤問中。
12:57 午休,14:30 續審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1/2]
上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3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長和1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不會依賴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呈上承認事實
傳召PW1 處理警長 A,畜龍當值,拘捕D1,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傳召PW2處理警長 B,畜龍當值,拘捕D2,辯方盤問中。
12:57 午休,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2/2]
上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D2律師稱揾到新片段,申請重召PW2,控方不反對,PW2可以在十一點到庭。
先傳召PW3 偵緝警員 22321 李冠希(音),證物員作供,重點係完全無與PW1 & PW2交收證物,證物鏈有一段時間空白。
PW2 處理警長 B,畜龍當值,拘捕D2,辯方指片段拍攝到證人拘捕D2的情況,但證人堅持不認。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D1 & D2 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律師結案陳辭完畢。
(詳情後補)
13:05 午休,14:30 再訊,D2律師陳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2/2]
上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D2律師稱揾到新片段,申請重召PW2,控方不反對,PW2可以在十一點到庭。
先傳召PW3 偵緝警員 22321 李冠希(音),證物員作供,重點係完全無與PW1 & PW2交收證物,證物鏈有一段時間空白。
PW2 處理警長 B,畜龍當值,拘捕D2,辯方指片段拍攝到證人拘捕D2的情況,但證人堅持不認。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D1 & D2 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律師結案陳辭完畢。
(詳情後補)
13:05 午休,14:30 再訊,D2律師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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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提堂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詳情請看 蘋果日報)
本案在今年4月22日作審前覆核,原定在6月4日審訊,及後控方接觸證人,才知其中一名證人在今年3月中返回大陸工作,要在10月才會回港,於是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
辯方反對,表示有片段清楚拍攝到被告與證人之間發生嘅事,證人可以無需出席,控方亦不能確定證人下次一定出庭。
裁判官指辯方不能阻止控方傳召證人,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提堂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詳情請看 蘋果日報)
本案在今年4月22日作審前覆核,原定在6月4日審訊,及後控方接觸證人,才知其中一名證人在今年3月中返回大陸工作,要在10月才會回港,於是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
辯方反對,表示有片段清楚拍攝到被告與證人之間發生嘅事,證人可以無需出席,控方亦不能確定證人下次一定出庭。
裁判官指辯方不能阻止控方傳召證人,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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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14大埔 #審訊 [1/2] #阻街
葉(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1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
第一控方證人:的士司機 吳福來(譯音)
第二控方證人:警員27073
特别事項證人:警員25480鄧嘉歡(譯音)
特別事項證人:沙展11131劉錦華(譯音)
四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14大埔 #審訊 [1/2] #阻街
葉(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1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
第一控方證人:的士司機 吳福來(譯音)
第二控方證人:警員27073
特别事項證人:警員25480鄧嘉歡(譯音)
特別事項證人:沙展11131劉錦華(譯音)
四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