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哨兵及資訊站
7.83K subscribers
8.12K photos
158 videos
11 files
7.01K links
要走就要走 搵呢度嘅出口

北區公海:
@northSaDi

此為北區哨兵頻道(北哨)
詳情請留意Pinned massage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裁決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D2, D3因年幼無需答辯,已釋放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判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詳細內容將較後補回。

10:15 陳官表示自己喉嚨已經頂唔住,休庭20分鐘,兩名被告需還柙懲教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現場約30人等候
請 勿 借 朋 友 打 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余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判刑 速報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DAY 4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4/4]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6 開庭

📌 結案陳詞[節錄]
🧷 裁判官問D2代表律師
裁判官問關於D2 當時的職責。D2 代表律師有合理可能是作為議員監察警員的身份。控方不同意,並指出根據截圖冊,當時D2 尾隨PW1 ,而最初D2是未穿背心的。D2 指最重要是過程有穿着,證明他是想進行議員的職責。D2 不是針對PW2 ,而是PW2 作為警員身份。而控方證據顯示不到D2有議員監察以外的目的。
裁判官問,D2 當時能否要求PW1 回應其身份?D2 代表律師指無法定要求可以,但只是希望作代表詢問PW1 的身份。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追問?D2 代表律師指追問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纏繞?D2 代表律師指若去到滋擾 (nuisance) 則可算是纏繞,但D2 當時只是詢問兩次,因此顯示不到纏繞。

🧷 D5 結案陳詞
今早已呈上結案陳詞,並參考了梁天琦,梁頌恆及湯偉雄案的原則。
D5 面對非法集結控罪,辯方希望帶出兩個重點。
一,非集是否由2140時開始。而D5 認為2144時開始。
二,D5 作出拍攝的行為是否參與UA。
(詳情後補......)

📌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時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43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13粉嶺  #判刑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D2, D3因年幼無需答辯,已釋放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和裁決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029

D1律師呈上六封情信,包括:母親、契媽、老師、僱主等撰寫,被告的讀書成績雖然普通,但操行良好,教導所亦同意,目標係成為高爾夫球教練,被告來自單親家庭,事發後做兼職幫補家計,獲僱主讚賞,年青人不嫌棄厭惡性清潔工作。

呈上高等法院Wong Hong Kin 2010年案例,編號283,和另一單終審法院判處教導所嘅案例原則,指出裁判法院有量刑空間,可以以短期監禁形式代替教導所,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短期監禁。

D4律師已經解釋咗勞教和感化中送報告給被告知,被告同意內容。採納上次求情內容。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15:45 再訊。

判刑速報:
D1判入教導所
D4判入勞教中心

兩被告律師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認為無合理理由有上訴機會,不批准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7/5)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D1 李大律師結案陳詞完,D2 黃大律師呈上大疊書面陳詞,裁判官休庭30分鐘在內庭閱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1/3]

下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14:30 開庭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1在庭上的證供,對被告在何時撞擊證人有不同的講法,裁判官話佢無咁呢紀錄,聽錄音之後辯方認紀錄有誤,收回問題。

請證人講述被告如何撞擊;證人有無用警棍打被告;證人在庭上的口供無在口供紙紀錄;最後呈上一份截圖,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16:08 控方覆問
裁判官阻止控方提出不是與盤問有關的問題;之後澄清了在某一張辯方的截圖中,被告是否已經出現。

證人作供完畢,法庭利用餘下時間處理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2月24日21:10時,被告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被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和拒捕
(2) 在2019年12月25日04:36時,女警在元朗警署替被告拍照18張,呈堂為P1(1~18)
(3) 形點I期的閉路電視片段,2019年12月24日18:00~23:00,燒錄在USB記憶棒內,呈堂為P2,截圖21張P21A(1~21)
(4) 在2020年12月30日警方在立場新聞Facebook網站,下載了5段直播片段,燒錄在USB記憶棒內,呈堂為P3,截圖5張P3A(1~5)
(5) 督察游天健在2019年12月24日22:47時,到博愛醫院求診,程慧明(音)醫生撰寫了醫療報告,以65B形式呈堂為P4
(6) 上述證物鏈不受爭議
(7) 被告無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呈堂為P5;由於醫療報告已經呈堂,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需要傳召醫生上庭作供,醫生已經在報告內記錄,被告報稱被踢傷,雙方同意不需再傳召。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上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傳召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作供,證人為當日PTU X連第三小隊成員,協助副指揮官游天健拘捕被告,押解被告返元朗警署,搜身,檢取證物,在庭上認出被告,並將證物呈堂,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14:30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2/3]

下午進度

張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14:30 開庭

PW2 警員 19157 唐澤華(音)繼續作供,辯方質疑無做警誡;在庭上描述被告作反抗的動作,無在口供中紀錄;為何要在一年後再做口供,而兩份口供分別不大;最後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證人作供完畢;辯方一度想再傳召另外一名警員作證,後來撤回;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律師呈上簡短書面陳辭,再作口頭補充,辯方表示本案證據唔係太多,PW1唔可靠,口供話被告激烈反抗,但無講細節;法庭可以將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片段給予十足比重,片段見唔到被告有撞警員,在10多秒內被撳低,如果有撞到都係意外,片段中見到PW1有揮動警棍,被告閃避亦係合理。

被告嘅衣着、背囊嘅裝備,係有好多可能性,可能想、但未參與「合法集結」… 被裁判官追問何為合法集結!

PW2做咗兩份口供,但都係無提過如庭上描述,被告所做的大動作,PW1講無舉旗警告,PW2 講出籃旗。

裁判官又問辯方可否運用司法認知,判定案法期間,暴力示威者用咩裝備去抵禦警方,或者用咩工具進行破壞;辯方表示專業嘅事實裁判官可以,再呈上一份區域法院的案例,被裁判官詢問文件從何而來,律師表示有人畀佢,不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3/3]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辯方律師舉出幾個案例作為結案陳詞(包括黃俊廸案例及陳東成案例) :

~辯方重申本案被告所持有的物品及裝束是保護性而非攻擊性。

~指出法庭要有足夠証據証明被告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非法集結才可將他定罪。

~辯方提出被告今次是「獨狼」(lone wolf)行為,沒有任何証據顯示他與任何人一起叫口號及動作,故此不算是參與非法集結。

~另外,控方從沒有警告過被告叫口號及警告他作出威嚇性動作,故此不足以定他的罪。

~案件定於2021年10月6日上午9:30在粉嶺裁判法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