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大埔
D1:陳(25)
D2:黃(25)
控罪:
(1)D1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2)D2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3)D2管有爆炸品
詳情:
(1)-(2)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管有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得任何種類齊聚,即一個無限對講機,即使這器具並非預定作無線電通訊之用,而該齊聚並沒有另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之拍照
(3)D1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8枚俗稱煙霧彈/餅的爆炸品。
‼️D1今天缺席聆訊,法庭向其發出拘捕令,之後亦不會獲准保釋。
保釋事宜:
。500元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大埔
D1:陳(25)
D2:黃(25)
控罪:
(1)D1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2)D2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3)D2管有爆炸品
詳情:
(1)-(2)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管有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得任何種類齊聚,即一個無限對講機,即使這器具並非預定作無線電通訊之用,而該齊聚並沒有另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之拍照
(3)D1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8枚俗稱煙霧彈/餅的爆炸品。
‼️D1今天缺席聆訊,法庭向其發出拘捕令,之後亦不會獲准保釋。
保釋事宜:
。500元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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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330上水 #答辯
林(3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21年3月30日在上水一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隧道內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認罪❗️
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宣讀案情,2021年3月30日PW1進行巡邏,觀察到被告形蹟可疑,見到被告在隧道牆壁上噴上「警黑」、「光復香港」、「721香港之恥」,PW1進行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不滿,只係發洩。
求情: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太太、和朋友撰寫。
判刑:
判處兩個月監禁,緩刑三年。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330上水 #答辯
林(3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21年3月30日在上水一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隧道內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認罪❗️
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宣讀案情,2021年3月30日PW1進行巡邏,觀察到被告形蹟可疑,見到被告在隧道牆壁上噴上「警黑」、「光復香港」、「721香港之恥」,PW1進行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不滿,只係發洩。
求情: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太太、和朋友撰寫。
判刑:
判處兩個月監禁,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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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張(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繼續申請無需答辯,押後等待法律意見,期間不反對D2保釋。上次提堂至今,化驗結果已出,爆炸品專家共驗得硝酸鉀17.3公斤、鎂粉1.8公斤、硫磺38克、鋁粉1.2公斤,並稱以上化學品都可作為製造爆炸品材料。
==============
本案押後至9月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D2繼續擔保。
#陳炳宙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張(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繼續申請無需答辯,押後等待法律意見,期間不反對D2保釋。上次提堂至今,化驗結果已出,爆炸品專家共驗得硝酸鉀17.3公斤、鎂粉1.8公斤、硫磺38克、鋁粉1.2公斤,並稱以上化學品都可作為製造爆炸品材料。
==============
本案押後至9月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D2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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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6上水 #提堂
黃(29)
🛑已還押逾四個月
控罪: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背景:案件於2020年1月16號首次提堂,被告在庭上申請保釋但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拒絕,被告曾還押28日後在黃崇厚法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其後被告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海域被捕後並拘留130日後在2021年3月31日回港。
———————————————
控方申請押後,指出政府化驗所檢驗涉案炸藥需時,需時大約4-6星期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期間被告需要遠押看管
按:手足一入庭就向到場旁聽女友給了小❤️❤️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6上水 #提堂
黃(29)
🛑已還押逾四個月
控罪: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背景:案件於2020年1月16號首次提堂,被告在庭上申請保釋但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拒絕,被告曾還押28日後在黃崇厚法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其後被告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海域被捕後並拘留130日後在2021年3月31日回港。
———————————————
控方申請押後,指出政府化驗所檢驗涉案炸藥需時,需時大約4-6星期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期間被告需要遠押看管
按:手足一入庭就向到場旁聽女友給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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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通知辯方無需答辯,案件會轉介去區域法院,申請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和會作修訂控罪。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通知辯方無需答辯,案件會轉介去區域法院,申請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和會作修訂控罪。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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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告無需答辯,控方申請轉介區域法院,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6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被告可以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告無需答辯,控方申請轉介區域法院,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6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被告可以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