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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北區哨兵頻道(北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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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裁決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D1 罪名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感該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大埔

D1:陳(25)
D2:黃(25)

控罪:
(1)D1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2)D2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3)D2管有爆炸品

詳情:
(1)-(2)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管有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得任何種類齊聚,即一個無限對講機,即使這器具並非預定作無線電通訊之用,而該齊聚並沒有另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之拍照
(3)D1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8枚俗稱煙霧彈/餅的爆炸品。

‼️D1今天缺席聆訊,法庭向其發出拘捕令,之後亦不會獲准保釋。

保釋事宜:
。500元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330上水 #答辯

林(3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21年3月30日在上水一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隧道內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認罪❗️

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宣讀案情,2021年3月30日PW1進行巡邏,觀察到被告形蹟可疑,見到被告在隧道牆壁上噴上「警黑」、「光復香港」、「721香港之恥」,PW1進行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不滿,只係發洩。

求情: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太太、和朋友撰寫。

判刑:
判處兩個月監禁,緩刑三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D1: 林 (1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內與另一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判刑速報:更生中心❗️❗️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張(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繼續申請無需答辯,押後等待法律意見,期間不反對D2保釋。上次提堂至今,化驗結果已出,爆炸品專家共驗得硝酸鉀17.3公斤、鎂粉1.8公斤、硫磺38克、鋁粉1.2公斤,並稱以上化學品都可作為製造爆炸品材料。

==============

本案押後至9月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D2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大埔

黃(25)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管有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的任何種類器具,即一個無線電對講機,即使這器具並非預定作無線電通訊之用,而該器具並沒有領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之牌照。

~辯方已去信律政司申請以其他形式處理案件,但控方未覆,因此申請將案件押後,等候控方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6日 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6上水 #提堂

黃(29) 
🛑已還押逾四個月

控罪: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背景:案件於2020年1月16號首次提堂,被告在庭上申請保釋但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拒絕,被告曾還押28日後在黃崇厚法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其後被告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海域被捕後並拘留130日後在2021年3月31日回港。

———————————————

控方申請押後,指出政府化驗所檢驗涉案炸藥需時,需時大約4-6星期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期間被告需要遠押看管

按:手足一入庭就向到場旁聽女友給了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提堂

周(20)
(*原案D1已認罪,判刑詳情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控方表示因辯方去信律政司商議以其他方式處理,故需押後等候結果,下庭再聽取其答辯。

案件押後至9月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擔保照舊。
- - - - -
補充:
周(20)為當晚被警方追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通知辯方無需答辯,案件會轉介去區域法院,申請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和會作修訂控罪。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告無需答辯,控方申請轉介區域法院,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6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被告可以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