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哨兵及資訊站
7.83K subscribers
8.12K photos
158 videos
11 files
7.01K links
要走就要走 搵呢度嘅出口

北區公海:
@northSaDi

此為北區哨兵頻道(北哨)
詳情請留意Pinned massage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D1劉(16), D2陳(17)

2名被告共同面對3項控罪:
(1)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暴動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2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交付審訊程序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上水 #提訊日
👥D1劉(17), D2陳(16)

2名被告共同面對3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09:30再訊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1013觀塘

👤許(18) 🛑已還押逾1年

控罪:
(1)企圖謀殺 (鎅警頸)
交替控罪:
(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
辯方律師申請把案件押後6星期,以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控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最後一次提訊。
————————————
(按:手足精神不錯)
(案件在進行最後一次提訊後將會交予高等法院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
#1113上水

劉,陳(16-17)🛑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辯方申請最後一次押後,因為他們上星期從控方收到片段,需要時間處理。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
#0720荃灣

盧(27)🛑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因為他們仍然與控方商討案件事實及確立控罪。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
(按:3位手足精神不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1113上水

劉, 陳(16-17)🛑已還押逾6個月

2名被告共同面對3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確認不需要初級偵訊。
兩名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鄭官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們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們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們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案件將交由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