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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1 8 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李運騰法官
► 10:00 am - 👤黃(35)🛑更改保釋條件(#0929金鐘 暴動)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1 8 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李運騰法官
► 10:00 am - 👤黃(35)🛑更改保釋條件(#0929金鐘 暴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黃(35)🛑更改保釋條件(#0929金鐘 暴動)

1002開庭,先處理手足申請。

申請方呈交書面陳詞,是日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取消離港限制。

法官先詢問陳詞中有提到一封邀請信的詳情,申請方指收到邀請信invitation後當日回覆現時有離港限制,主辦方於同日發出正式的推薦信reference letter。法官直言指雙方效率真高。申請方續指早於12月初已與活動主辦方初步討論。法官詢問是否認同主辦方已知申請人有離港限制,申請方認同。

申請方提到同一案件另一被告有離港限制,法官質問此對本被告有何關係。法官亦質問雙方同日回覆效率不尋常,亦指出申請方書面陳詞與是日陳詞的事實有差異,申請方指應以是日陳詞為正確。

申請方再就活動細節作陳詞,即被法官詢問申請人是否designated speaker,以及其是否牽涉formal meeting,申請方指申請人已安排參與兩次sharing sessions,亦有交流環節。法官指兩者有差別。

法官指聽取陳詞後 拒絕更改保釋條件,需按照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2 7 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單位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李運騰法官
👤任(19)🛑已還押56天(#2020010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違禁武器:鐵蓮花及鐵蒺藜)
👥魏,梁(18-19)🛑已還押9天(#20200217天水圍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攻擊性武器:打火機、打火機機油氣罐、橡皮筋發射器、鋼珠等;魏另涉成功踢保的區議員辦事處縱火案)

🏛高 等 法 院 4 樓 4 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陳(25)🛑已還押152天(#0921元朗 傷人、暴動:涉私了張灌雄)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2 0 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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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0)(#20200105上水 管有攻擊性武器:𠝹刀)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李運騰法官
👤埃及籍手足🛑已還押35天(#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男子X)
👤李(22)🛑已還押139天(#103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家人希望低調處理,已隱藏一位手足名字)

►--- 11:00 am ---◄ (不設旁聽)
🏛區 域 法 院 1 1 樓 3 8 庭
👨🏻‍⚖️#郭啟安法官內庭聆訊,不設旁聽
👥湯,杜,李(16-41) 審訊前覆核#0728上環 暴動、無牌管有無線電通信器具等:2位被告扶起另1被告時即被拘捕)

🙏🏻如有新案件聆訊消息請pm @court_hearings / @whydontyoujustkillusall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李(27)、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控方申請押後以等候化驗結果
辯方仍等候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轉介文件

D1 李(27)
D2 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修定控罪(更改控罪內容)
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
控罪2:縱火
(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控方是日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批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3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以下抄上一個直播員)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乘3米牆壁,抽氣扇)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
D1對22分鐘CCTV記錄沒有爭議,D2對警員記事冊有爭讓。
將傳召5名警員,2名街上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D2 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准

將於 2021年3月5日 10:00 進行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 2021年4月26日 09:30,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在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0816上水 #宣布判決
#攻擊性武器

李 (21)‼️曾服刑5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棒球棍、2支鐵通及2瓶辣椒噴霧。

背景:
案件經審訊後於去年7月29日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8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9月14日向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12月29日上訴聆訊後才獲 #李運騰法官 批准保釋。

——————————————————

📌定罪上訴

兩支裝着辣椒油的噴樽 (P3)
20. 本席同意答辯方所說,即使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時用了「驅蚊除蟲」,而不是「蛇蟲鼠蟻」,但明顯地他是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的固有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y)。事實上,以辣椒油對家居周圍、汽車車身、車底噴射以「驅蚊除蟲」或驅趕「蛇蟲鼠蟻」,同樣匪夷所思,毫無說服力可言。裁判官有耳聞目‍睹上訴人作證的優勢,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管有辣‍椒噴樽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兩枝鐵棒球棍 (P5)
24. 本席不能夠接受馬大律師以上陳詞,原因是上訴人的證供有歪常理,完全不能合信。上訴人說他的朋友有棒‍球和手套,卻沒有棒球棍;至於上訴人自己則只有棒球棍,卻沒有棒球和手套。倘若上訴人所說的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話,即是說他們只能夠一起才能夠打棒球。還有的是,本席在庭上檢‍視過上訴人所管有的兩支鐵‍製棒球棍,它們比一般的木製球‍棍窄身及沉重,相信它們是用來練習揮棒用的。若然用於打‍球的話,命中率只會較低。然而,上‍訴‍人說他從來未打過棒球,那麼他為何會購買鐵製棒球棍呢?既‍然他購買的棒球棍是鐵做的,為何需要多買一支同色同款的做後備呢?為何不買一支鐵的,一支木的?正如裁判官指出,上訴人這方面的證‍供,確是「疑點重重」。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結論
34. 本席以重審的方式檢視過本案的所有證據之後,認同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即上訴人管有涉案的物品P3及P5,唯一合‍理的推論是為傷害他人的用途,所以P3 和P5屬於攻擊性武器。因此,本席裁定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


📌刑期上訴

39. 本席注意到,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任何社運活動或騷亂;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於當晚曾經或將要使用P3或P5;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或將會公開展示涉案物品;它們在本質上亦非‍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 per se)。

40. 基於以上,本席同意裁判官的量刑沒有恰當地反映上‍訴‍人的罪責,而且和同類案件的判例相比,即使考慮到本案攻‍擊‍性武器的數量,本案的判刑仍然明顯地超出合理範圍。再者,由於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兩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倘若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已經是18個月監禁的話,那麼對於比本案案情嚴重得多的同‍類案件,法庭便再沒有足夠的空間將刑罰上調。

41. 然而,上訴人由被判罪成至本上訴案聆訊日為止,已‍經被關押了5個月,除去假期及在服刑中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的減‍刑 ,相當於7個半月的刑期。本席認為這已經足夠反映上訴人的罪責。因此,本席批准他針對判刑的上訴。

📌總結

42. 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針對的定罪上訴,但允許他針對刑期的上訴,並將他的刑期減短,以至他可以即時獲得釋‍放。


判案書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