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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公海:
@northSaDi

此為北區哨兵頻道(北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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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612金鐘
#判決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與不知名人士於立法會一帶參與暴動。

#案情
整件事情被閉路電視鏡頭影下,因此整場暴動明顯地有發生。被告於當日站於最前線,作出十分暴力的行為。
當日是立法會就修定逃犯條例的恢復二讀辯論,立法會亦未有開放予公眾。民陣於當日亦有向警方就一場集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時間為早上十時至午夜十二時,亦獲得警方批准。
當日早上,警方已於添美道外設置一條防線,以維持公眾秩序,包括連接不同的路障。
於同一時間,一批示威者及公眾發起罷工,反對政府修例。不同道路已經被他們佔領,當日稍後,立法會主席宣佈當日不會舉行會議。

當日中午,接近八千至一萬名示威者佔領添美道及龍和道,大多數都是和平的示威者。
約三時三十分,立法會外約四十至五十人開始使用暴力行為,他們打開雨傘及移開磚塊,有的手持盾牌,有的手持水瓶。警方以黃旗及紅旗示眾。
由閉路電視所見,過了一會兒,一大羣人走到立法會入口,而警察則退後其防線後,示威者馬上上前,他們行事混亂,並進行一連串非常惡劣,不禮貌,十分暴力的行為。他們將這一場原來的合法集會演變成一場暴動,無可否認他們當中有責任。
於閉路電視中,其他人的行為也有使用暴力,後來當被告被捕時,他亦有承認自己的暴力行為。
暴動期間,警察有使用裝備保護自己,然而被告等人仍然不斷向警方防線扔雜物。
警方有使用催淚彈以取得控制權。

被告當日帶白口罩,穿着黑衣及黑褲,背包中被搜出黑索帶。不同的閉路電視證物亦有顯示被告的暴力行為。

證物
第一證物是閉路電視片段,無聲:能夠從一個很高及廣寬的角度紀錄當時發生的事情。這些片段未有分享給傳媒。
這些片段證明了被告有使用暴力,亦證明了集會轉為暴動的整個過程。
(詳情參考判決書)
第二證物為一堆截圖,被告被指向警方防線拋擲一件着火的物品,然而法官未能完全證實。法官只能確定被告所擲的是硬物。
第三證物為一段由Now新聞所拍攝的直播片段,作用跟第一證物相似。
(詳情參考判決書)

背景
被告現年22歲,沒有案底,中六教育程度,單身,跟家人同住。
被告是當場被補的,他已經當場承認自己的罪行,求情指,被告受到周圍環境影響,變得情緒化。由來自不同老師校長家人朋友的求情信中,亦指出被告是一位十分乖巧的孩子。僱主亦指出被告出獄後會繼續聘請他。
被告本人的求情信中亦指出他感到十分抱歉,他破壞了香港人的心(break a part of Hong Kong)。若有機會,他不會再作此等行為。

#判刑
跟據法例,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基本法給予香港人集會自由,以表逹自己的聲音。然而這不是絕對的,若示威者越過了界線,使用暴力,則需要受到刑罰。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而若公眾秩序未有被維持,那麼集會自由亦有機會不能被實現。

參與一場暴動,若未有損害公眾利益,則並非最嚴重。另一方面若這行為對公眾有巨大的影響,刑罰必須對其他人起一個警誡的作用,於 梁天琦 案中控方須證明被告人有參與並有意超越警察的能力。於 黃之鋒 案中,參與人數非常之大。由此可見,鼓勵他人參與及一大羣人是一個共通點。
就判刑,需要考慮是否有預謀,甚麼程度的暴力等十二個因素。

本案中的事件明顯比一六年旺角騷亂嚴重。判刑時不能只考慮個人的行為,而是整體發生的事情。辯方認為不需要考慮立法會範圍外所發生的事,法官不同意,整件事需要拉寬來看,即整個畫面來看,而非個人行動。

總括而言,於示威者三次的衝突,警方也已經設立防線,並作出多次警告,唯被告未有聆聽,此行為不但不尊重香港法治,亦攻擊了香港的核心價值。前線示威者使用的盾牌及磚頭,是由後方遞上的,可見這並非沒有預謀的。
這行為損害香港社會,亦損害警察及香港人民的關係。被告雖然對他所作的行為十分後悔,然而為了對公眾起警誡作用,必須有嚴厲懲罰。現將量刑起點放於 六 年,考慮被告認罪及有悔意,扣減三分一刑期,即一共四年。
希望被告您明白我的判刑。

(本文為譯文,並只撮要部分重點,整份英文判決書已上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直播員第一次打判決書,有錯漏請見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姚 (23) #1013將軍澳

控罪 :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認罪‼️
2) 企圖縱火 - ‼️認罪‼️

手足於6月15日承認兩項控罪
詳情參閱直播台報導
--------------------------
控罪1,判刑1年8個月(已減1/3)
控罪2,判刑4年(已減1/3)

2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已還柙7個月

送車😭

無心情打判詞,一陣自己睇傳媒報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62) ‼️已還押近5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被告仍無保釋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今日審理。

控方已準備好處理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指被告正申請法援,希望押後案件。
法庭表示已收到法援署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1430在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監房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以下抄上一個直播員)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28上水

陳(16)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2項抗拒警務人員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
(1)暴動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天橋,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並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0614
(4)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無牌管有一支霰彈槍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編號24201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區院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提訊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
https://publielectoral.lat/northstation/36051

被告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法律意見關於答辯,未出信給控方,未收到CCTV

無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全叔精神一般,亦需助聽器🥺不過有揮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乘3米牆壁,抽氣扇)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
D1對22分鐘CCTV記錄沒有爭議,D2對警員記事冊有爭讓。
將傳召5名警員,2名街上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D2 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准

將於 2021年3月5日 10:00 進行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 2021年4月26日 09:30,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在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提訊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
https://publielectoral.lat/northstation/36051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法律意見關於答辯,未出信給控方,未收到CCTV

無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全叔精神正常,亦需助聽器🥺不過有揮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待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月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堂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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