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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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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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4 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楊(22)🛑已還押121天(#1102灣仔 管有爆炸品:氣油彈;曾被警員問「你係咪做雞?」)
👤溫(16)🛑已還押6天(#20200212香港仔 縱火:中銀櫃員機;警方誘導、威嚇及妨礙律師見面)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6 樓 7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埃及籍手足🛑已還押19天(#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X;控方指有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涉案,他當時未有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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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有4單#新案件 將於明天早上09:30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提堂
👤陳女手足(#1103大埔 襲警)
👤鐘男手足 (未知詳情)
👤梁(26)男手足 (#0913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 (少年庭) [閉門聆訊](#20200302灣仔

或有新案件提堂,請留意法庭文字直播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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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am ---◄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刑罰覆核#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相關新聞:-
[1] 人民日報:侮辱國旗者被「從輕發落」,律政司應上訴
http://bit.ly/3cripA6
[2] 示威者侮辱國旗判社服令 律政司求上訴庭覆核刑期
http://bit.ly/2IcSxKw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羅(22) #覆核申請#0922沙田 侮辱國旗)曾踩五星旗和將五星旗扔入水池;已於去年10月29日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以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

庭上播出4條公開新聞片段。

法官指需時考慮,案件押後,日期將會稍後以書面形式通知。要求申請方與答辯方就參考相關案例達成共識,另集合並提交相關案例的判刑理由書。

——
庭上重點:
原審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決,直至1月12日為止被告已經做了64個小時,因為疫情暫停。

申請方建議高院上訴庭在判詞內作2點澄清
⑴於書面判詞羅列未來同類案件判,判刑考慮因素:侮辱程度,行為多樣性,持續性,周圍環境,多人定單獨行動,有冇鼓動他人,有冇妨礙他人或對他人造成影響等。
⑵於判決澄清以往冇講過一定要焚燒國旗先可以判監,以往案例無,法律條文中也並無分辨各種侮辱行為嚴重性,例如焚燒高啲、踐踏低啲,初犯較低、再犯較嚴重;並無講過哪些行為一定唔判監。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十分倚賴單一案例,即古思堯案,過分側重冇焚燒,認為本案被告行為之持續性多樣性,例如係有執起國旗、扔落樓、再扔落垃圾車,按多樣行為使嚴重性遠超過古思堯。而侮辱國旗最高刑罰三年,控方認為被告所犯屬於中度至重,應該即時監禁式刑罰,即可以係教育所或勞改中心等。

辯方指,控方要求法庭就判刑指引,以黃之鋒案為例不適用於本案。要求即時監禁係錯誤,本案發生前唔同層級法庭已有先例,除非係有焚燒行為,或同時另有偷竊等其他犯罪,不判監禁,200小時係適合嘅判決,冇證據顯示有組織有預謀。感化官報告被告初犯,犯案時只有21歲,有穩定職業,冇案底,坦白認罪,所有顯示悔意嘅嘢都做晒,除非本法庭覺得個人因素不考慮,只是考慮要判監一項因素。申請人已做了64小時社會服務,再勞教係不適合如果一定要收監應有reduced discount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16魚革 #旺角騷亂

盧建民(32)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是否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定罪上訴
上訴方指出訂明行為及其共同目的,是非法集結罪兩項不同的元素;所以共同目的不可以是作出訂明行為,而必須是訂明行為以外的其他共同目的,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或佔據主要交通幹道等。

上訴庭認為在普通法下,集結的人作出危害公眾安寧行為之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的目的、或是不合法的目的,甚至純粹是要破壞公眾安寧,而不需要有其他目的,問題沒有可辯之處,並非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問題,上訴庭指劉大律師只是不斷重覆被本庭駁回的論點,駁回定罪上訴許可

刑罰上訴
上訴庭認為暴動罪的罪責應依據群眾而非個人的暴力程度,而利用其他案件的量刑作比較亦非務實做法,裁定問題沒有可辯之處,並非屬於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問題,故此駁回刑罰上訴許可


上訴庭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英文判案書按此](轉載自司法機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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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罰覆核

15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答辯人於5月26日在 #水佳麗裁判官 席前接受判刑,裁判官基於答辯人坦白認罪、在還押期間已得到深刻教訓、沒有傷害他人的目的以及沒有對車輛或市民造成傷害,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期間9個月需入住屯門兒童及青少年感化院

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以及原則上錯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潘法官)基於保障少年犯,提醒雙方切勿披露答辯人的名字以及播片時不要顯露答辯人的面貌。

潘法官質疑裁判官的命令不夠清晰,頒令未有詳細向答辯人解釋命令,潘法官也關注其中9個月的院舍生活是否如申請方所指「羈留」,申請方指用字未必準確,但答辯人除非獲院舍批准,否則大部分時間需留在院舍接受訓練。

潘法官又關注答辯人另一宗案件,本案是擔保期間犯案,彭寶琴法官(彭法官)疑惑答辯人是否有需要到警署報到,申請方指警方得悉本案毋須答辯人報到。彭法官又問該案件的答辯人是否已答辯,李國輔大律師又答該案件的其他大部分答辯人也未答辯。

潘法官指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就本案案情,成年人一般而言判處即時監禁5年,李大律師指社會服務令也是一個合適的選擇,申請人指Sentencing in Hong Kong就縱火罪只提提及禁閉式刑罰而非社會服務令。

申請人陳詞:
1)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判處非禁閉式刑罰屬原則上犯錯及明顯不足。感化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及刑責。

申請人認為即使少年犯,應當判處禁閉式刑罰,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也是適合的選擇,潘法官留意到教導所獲釋後,獲釋後需要遵守監管令,確保他不會犯事,能夠幫助犯人。潘法官也留意到答辯人已還押4個月,裁判官判刑時應該已考慮,申請人認為18個月的感化令當中只有9個月需要入住感化院,甚至經院方批准後可外出,如果因為他案而不能外出並不是判刑時應考慮的情況。因此,即使連同還押時間仍然明顯不足。

2)裁判官判刑時未考慮判刑應具阻嚇作用,只提及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忽略擔保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

3)感化官報告顯示答辯人的犯案動機為試射,裁判官只著重答辯人沒有傷人目的,無有提及潛在風險。

申請方接納答辯人掟汽油彈並無特定目標,但之間有途人及車輛駛過,申請方亦接納造成的破壞只是道路被燻黑及玻璃破碎,申請人指出當時仍有行人及車輛行過,但答辯人身上的物品是意圖損壞財產,爆破的位置及程度並非答辯人可以控制,而裁判官一廂情願接納辯方求情而相信答辯人是發洩情緒,沒有傷人意圖。潘法官指裁判官判刑時將勸勉的說話及判刑理由一併宣讀

申請人強調答辯人本案是大型計劃的一部分而非單一事件,干犯本案前已有一連串行動,答辯人參與暴動並認識激進的同輩,不能忽視行為帶來潛在的後果

4)縱合而言,裁判官是著重答辯人的著想及更生,從未考慮加刑因素。

申請人認為裁判官過分著重更生,將其他元素忽視,裁判官對背景太多比重

潘法官指裁判官判刑時必然考慮背景及罪責達致合符比例,他關注裁判官對答辯人的評價是否中肯,申請人認為答辯人並非亳無瑕疵的人,加上一系列犯罪行為,難以稱之優秀,感化官報告亦提及母親未能監管答辯人,residential setting 對答辯人有助

申請人亦指出本案有助燃液體配合,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彭上訴庭法官)認同汽油彈屬另一個種類。

潘法官認為字眼上從未提保釋期間犯案,上訴庭無法得知裁判官的比重。

申請人認為即使少年犯,考慮社會現況,需要為嚴重罪行有相稱的判刑,符合大眾期望,年輕並非犯罪皇牌,讓人感覺嚴重控罪也可輕判。

答辯方陳詞:

李大律師指屯門院執行法定功能,唯潘法官強調因感化令而入住感化院與單純被判處感化院有異,他不認為答辯人入住感化院屬於禁閉式懲罰。李大律師指答辯需要入住9個月而失去自由,潘法官指從法律上答辯人本應可以因表現而獲准外出

李大律師指即使裁判官犯錯,也不能將責任轉嫁答辯人身上,而進度報告顯示答辯人在院舍內有明顯進步,院舍職員有正面評價,相信法庭樂於見到犯人抓緊更生機會。

英國及國際社會對少年犯方向均強調以少年犯的福祉為基礎,潘法官指出香港也是如此處理

李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因素,綜合整單案件而判刑,潘法官強調縱火罪需判處阻嚇式刑罰

李大律師指《少年犯條例》第11(c)條判處少年犯時應著重更生,彭上訴庭法官指應根據罪行情節及相應刑罰,從判刑選擇選擇一個較為更生的選項。

李大律師批評申請人的案例都比本案嚴重,他舉出區域法院案例,潘法官質疑區院案例的參考價值。

李大律師認為裁判官的評價中立,他提出學校讚揚他熱心地區事務,彭上訴庭法官質疑參與地區事務是否代表答辯人特別優秀。彭寶琴法官又指感化官提到答辯人保釋期間違反禁足令,李大律師指答辯人因應律師要求而回到案發現場拍照,唯彭上訴庭法官並不接受,他指出感化官報告若有失誤之處應向原審法庭提出,現在只處理席前的資料。

李大律師指即使法庭最終認為裁判官量刑明顯過輕以及原則上犯錯,改判對答辯人有雙重刑罰,他在院舍的禁閉式生活不會獲得扣減,法庭可行使酌情權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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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刑罰明顯過輕,批准申請

撤銷感化令,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9月17日於高等法院第一庭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5) 服刑中 #0930天水圍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個未完成的汽油彈)

📎背景
答辯人於6月19日被 #水佳麗裁判官 判處12個月感化令,判刑時裁判官指倘若答辯人真的以涉案物品製成汽油彈,很大可能要受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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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的覆核理據:
1)原審裁判官就「未完成的汽油彈」給予過份比重,沒有充分考慮答辯人的管有物品的意圖,以及意圖一但實行時的刑責

2)判刑忽略阻嚇性,懲罰性及保護社會的因素

3)答辯人有預謀有準備,曾經指示父親買白電油,在夜深把涉案物件帶上街,顯示有意圖將計劃付諸實行

4)原審裁判官只索取感化報告,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教導所報告,沒有全面考慮所有判刑選擇,犯下原則上錯誤

🛑總結:非拘留式的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良好的監管會對被告有益,建議改判更生中心,一般不建議社會服務令,因學生要上課及參與課外活動

*答辯人招認(向感化官透露)會到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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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法官指出:
答辯人當埸管有的,並不是一個已完成的汽油彈,申請方的推論有「跳步」。首先,必須有完整的汽油彈才可到河邊測試,而本案的檢獲的證據(未完成的汽油彈),其實無法支持答辯人的招認。反問申請方是否只憑答辯人管有物品的意圖,就可以咬定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必然用作縱火之用?(答:本案的嚴重性及定罪基礎在於管有物品的意圖,未完成的汽油彈是其中之一)


🎗答辯方補充
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檢獲的物品只有錫紙包裹住類似洗衣粉的物品(15g)、金御膳孖蒸空樽、樽內只有少量乙醇殘餘物,身上無火柴或火機,亦無燃料。如彭法官所講,距離完整的汽油彈「十劃都未有一撇 」

即使答辯人管有物品的意圖是製造汽油彈,申請方依賴的縱火罪案例(CAAR1/2020)與本案不相關

🛑押後至2020年 10月13日 14:30於高等法院續審,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111將軍澳

龔(18)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被告在認罪後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於是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當時的判刑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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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簡單概要:

申請方的覆核基礎:

📌原審判刑無充分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襲警罪的嚴重性,只要牽涉襲擊警務人員,不管以《侵害人身罪》、《普通襲擊》,或《警隊條例》起訴,性質同樣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式刑罰。法庭有責任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為警員提供一個可恰當地執行職務的環境,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此會對大眾有益。

就上述因素,申請人建議改判比感化令更具阻嚇性的刑罰,當中他們認為短期監禁是最合適的做法,最輕亦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原審裁判官忽視控罪性質嚴重性

在答辯人接受的案情中,當時最少有2名警員追截另一人,而答辯人伸出腳嘗試絆倒警員,行為可能阻礙警員拘捕示威者,而且當時警員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刺激答辯人,令他出現任何情緒。所以答辯人襲警的行為,純粹一般性地宣洩對警員的不滿。如果跑動中的警員被絆倒,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警員沒有受傷純屬幸運。

由於答辯人在案發時已18歲,且已經投身社會工作半年,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不能單純指因為答辯人年輕、沒有案底及行為沒有預謀,便使用監管效力低的感化令處理本案。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律師同意感化令對干犯襲警罪的被告是明顯過輕及襲警罪的罰罰是即時監禁,唯希望上訴庭能接納社會服務令是即時監禁的真實替代品,因為被告需要透過無償工作回報社會,能同時兼顧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雖然感化報告指出社會服務令對被告並不合適(less desirable)。唯律師指出法庭可以不全盤接受感化官建議,避免出現判刑有局限的可能。

3位法官休庭商議後得出以下判決:

上訴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上錯誤以及量刑明顯過輕,他們以8星期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在被告認罪以及刑期覆核申請等因素扣減刑期後,改判答辯人30日監禁。
——————————————
按:感謝有大量公眾人士在庭內外支持及為本文提供額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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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內容補充:

潘首席法官指出答辯方贊同襲警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是屬於嚴重罪行,有鑑於執行職責的警員對社會的必要性,容許暴力會衝擊法治,因此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而律政司考慮到答辯人的特別背景,社會服務令是適合代替監禁的刑罰。

潘首席法官在庭上批評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太短,她在判刑時沒有提及一般襲警案例的罰則,亦沒有解釋為何最終判處答辯人非監禁刑罰,質疑裁判官忽略判刑需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元素。

答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而犯罪,同時希望上訴庭接納答辯人當時並非穿著一般示威者的衣著,可見他不是與示威者共同犯罪。唯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的求情信內容有上述內容有分歧,質疑答辯人不是路過。

潘首席法官向答辯方詢問本案中社會服務令的適合性,他引用黃之鋒案,鑑於香港社會動蕩不安,經常出現大規模示威活動,終審庭認為阻嚇性刑罰是恰當,法庭是否需要在本案考慮在判刑上強調阻嚇性及懲罰性。唯答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就彭法官就被告特殊情況的疑問,答辯律師回應指是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明顯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811


📎針對申請方書面陳詞,法庭希望雙方討論下列議題
① 本案的非法集結涉及相當程度暴力,基於案情的嚴重性,應否頒下兒童保護令而不留案底?
② 答辯人的參與程度
③ 考慮答辯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態,探討除短期即時監禁外的可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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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熙資深大律師對各議題的回應:
① 即使改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若她在3年內不犯法,案底亦會被消除,藉此鼓勵定罪人士守法。現時不留案底處理,或3年後消除案底分別不大,均可避免答辯人重犯。

②答辯人的參與相對較少
相對於其他向警方防線投擲39枚汽油彈,進行暴力行為的示威者,答辯人的角色確實如原審裁判官所講較輕微被動 (taking a relatively minor and passive role)。亦沒有任何煽動或鼓勵在場人士的行為,不是如申請方所講,在非法集結中擔任「領導角色」並積極主動地參與非法集結。

③第一答辯人患有PTSD,情緒不穩定,曾經多次自殘手,有自殺傾向,需要特別照顧及關懷。社會福利官、心理報告亦指出,基於第一答辯人的特殊情況,她並不適合判處任何形式的監禁式刑罰。

現在第一答辯人接受的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中,有幾項特殊條件
❶ 接受監督人員指派的工作/活動
❷ 宵禁18:30 - 07:00
❸ 接受心理治療及輔導
從此可見,現有的兒童保護令,其實已經包含社會服務令與感化令的元素,而且能夠更全面地保障答辯人的利益、日後的身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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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批准律政司長申請,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根據《少年犯條例》的原則 [1] ,法庭傾向不判處答辯人即時監禁,但決定恢復定罪紀錄,並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

🛑押後至 11月13日 14:30於高等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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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拘捕。

於2020年6月18日,何俊堯裁判官考慮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申請刑期覆核

--------------------------
🛑主要的覆核理由:
①判刑原則上有錯誤
②量刑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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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錯誤裁判是次集結相對較輕微,並無全盤考慮所有相關的犯罪情節。由於判刑基於錯誤裁判而認定社會服務令為合適刑罰,犯下原則上錯誤。

是次集結相當大規模,而且為時不短。由22:30開始到22:55,集結維持25分鐘可見並不短暫。現場人士蒙面的行為顯示集結有一定程度的預謀,而答辯人蒙面不但阻礙警方識別,更會為其他蒙面示威者互相提供鼓勵。漠視警方合法解散集會的命令,使現場一同蒙面人士暴力升級的風險延續。

非法集結的嚴重性不只取決於集結的暴力程度或財物損毀,亦會考慮對公共安全的潛在威脅與風險(可能發生的情況)。答辯人違反警方命令,對社會安寧構成一定,即使是和平集會,亦相當可能被騎劫演變成暴力衝突。


📌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無考慮答辯人的刑責及行為,致刑罰過輕
①答辯人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會鼓勵在場人士與警方對抗。

②從答辯人的裝束,顯示他有預謀地參與非法集結,但裁判官未有考慮。

③答辯人掟麻包袋有相當鼓動性,在情緒高漲地對抗警方的現場,行為會令其他人仿效,不難想像對抗可以快速升級至大規模警民衝突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著重判刑的更生,沒有考慮阻嚇性,建議法庭應改判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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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當日蘋果日報片段22:45
現場人士以面具、口罩蒙面,而答辯人則以面巾覆蓋容貌、深色裝束、戴帽及眼罩。片段顯示,現場人士嗌five demand not one less、解散警隊刻不容緩、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並向警方防線照射強光,阻礙警員觀察的視線,亦有部份人舉中指挑釁警方

警員人數(幾十人)遠遠不及示威者人數,不久答辯人(以紅圈標示)從人群前排走出向警方防線投擲2個麻包袋,之後返回人群中。當時現場人士情緒依然高漲,在警方上前驅趕後,人群才向後逃跑。

📌22:45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拍攝片段
口頭警告並展示警告旗幟,警告現場人士正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要求立即離開,否則會進行拘捕。現場人士無理會,繼續聚集並向警方照射強光,與警方對峙。

📌拘捕過程
答辯人在驅散行動中被警方拘捕,過程沒有掙扎

仲有好多未打,一陣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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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關注:
📌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處理「潛在風險/威脅」
📌答辯人的個人行為是否在判刑中被反映?

答辯方梁嘉善大律師回應:
🎗即使破壞社會安寧,亦有程度之分
質疑申請方引用的梁國雄案判詞中所講「在非法集結時蒙面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否必然會在所有集結中發生?是否可以應用於本案?證據上沒有當時示威變得激進。

彭偉昌法官指答辯方沒有正面回應集結的「潛在威脅」,指出當時現場人士的口號、行為具挑釁性,對社會安寧構成一定程度的潛在威脅。而控罪有預防性(preemptive),並非一定要有實質威脅社會安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潘敏琦法官認為,即使本身在萬聖節有人在擺花街聚集,並不會降低答辯人參與非法集結而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從片段中現場人士的激烈行為(用強光照警方、叫口號)可見,風險一觸即發隨時可升級至另一層次。即使答辯方所講「答辯人向警方投擲麻包袋後一段時間,仍未有暴力升級情況發生」,亦不能排除在短期內發生的可能性 [潘:未發生啫咁唔代表唔會呀嘛]答辯人有沒有就管有木棍被檢控/定罪是題外話,不爭的是答辯人當時身上有木棍、手套及眼罩。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處理潛在風險這項因素,亦沒有顧及非法集結罪行的預防性質,原審裁判官忽略了本案的集結人數眾多,互相鼓勵犯案等要素。


📌就刑罰方面,答辯方指社會服務令本身有懲罰性,答辯人已進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申請方認為社會服務令的懲罰性及阻嚇性不及即時監禁,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蒙面法爭議今晚再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5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8

覆核結果: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合適刑期起點為6個月,認罪後扣減1/3至4個月。考慮答辯人認罪及執行了8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判處答辯人3個月即時監禁,判刑理由擇日公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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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部份判刑理由騰本:
//控方案情無講集結目的及集結原因,即使集結地點附近有暴力情況,但並非在控罪中被告出沒的現場出現。另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佢哋有d乜野直接關連……將佢哋嘅行為加諸在被告人身上,並不公允。計算人數應分開兩批,一批較暴力、人數較多的來自夏愨道,另一批包括被告在內來自添華道……


📌申請方陳詞
播放當日15:47時,在政總外的閉路電視片段……申請方指出畫面右方顯示答辯人在搬動鐵馬,現場亦有其他人向警員防線掟雜物,警方施放催淚彈……在當時環境中,搬動鐵馬令聚集人士有更多空間時間示威,堵塞政總出入口阻礙警方行動,造成更大混亂。

📌原審裁判官低估答辯人在案中角色、影響、罪責
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無充分掌握現場情況,就答辯人在案中與其他人沒有聯繫,給予過份比重。即使他們互不認識,沒有口頭溝通,但好明顯行動目的一致,就是堵塞政總出口阻礙警方行動。就算答辯人搬完鐵馬就離開現場,但集結依然繼續,原審裁判官過份集中答辯人在片段中出現的幾十秒搬鐵馬的行為,判刑時將被告與其他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分割,並不妥當。

申請方同意,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有任何安排、帶領、煽動、鼓吹等行為作加刑因素,但並不構成輕判答辯人的理由,正如各位法官指出,答辯人必然是特意到龍和道現場。

答辯人搬鐵馬前,暴力程度已經升級,他必然見到現場人士如何向警方投擲雜物,所以他並非單純路過見有人聚集就搬鐵馬如此簡單。而是與他們有共同目的,所以主動協助示威者。因此,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將答辯人的行為獨立抽出,以致判刑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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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伍頴珊大律師回應
正因現場人數眾多,答辯人未必可以確切掌握現場情況,到龍和道現場是為了視察情況尋找離開路線,而不是一心打算參與示威,純粹想行前睇吓發生咩事,並非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算被告人真係知道有人集結,暴力程度又知道幾多呢?被告身處的地方聚集人數較少,搬鐵馬後亦無再逗留,參與程度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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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質疑答辯人是否因工作關係而在添美道出現,因為當答辯人在大會堂工作時,龍和道已經被堵塞。彭法官認為,如果被告想走,大可以往南行到金鐘離開,而非冒險穿越人群。因此難以接納答辯方所講。

👨‍⚖️彭偉昌法官質疑:一出嚟就幾千人有咩好調查研究啫,係人都知發生咩事㗎喇有咩好睇啫。佢係龍和道嗰邊過嚟,唔洗全面掌握夏愨道發生咩事㗎,離遠見到咁多人又有催淚煙,一定知係發生咩事。你望到前面咁樣,仲可以係咩事啫,唔洗暴力嘅程度㗎大家都知嗰日發生咩事,依家就係話原審裁判官錯到無可再錯地將佢分割呀嘛 ……

👩‍⚖️潘敏琦法官:你所謂被告見到咁嘅情況之後離開只係你嘅bare assertion嚟㗎咋喎。夏愨道打到出哂煙,答辯人進入添華道嗰陣會唔知情況?你提出個咁嘅講法要我裁斷嘅話,我覺得你有d自欺欺人囉!……答辯人搬鐵馬可以鼓動後來者做d更激烈行為㗎嘛 ,呢個就係潛在風險喇。

🛑最近上訴庭好注重非法集結為社會安寧帶來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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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諸位法官以joint enterprise將身在添美道的被告與其他夏愨道的示威者連結起來,指出他們以(衝擊)政總為共同目標,以此為主要加刑因素。答辯人行入犯人欄,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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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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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襲警案判刑原則,而且答辯人沒有例外情況,答辯人亦沒良好背景作為減刑因素

答辯人當時與約100名示威者集結,他的行為有機會鼓動現場示威人士,原審裁判官忽視了這個加刑因素

雖然答辯人指自己沒有意圖向警方投擲磚頭,但申請人指事實上,答辯人手持磚頭,已將意圖付諸行動,陳慶偉法官留意到磚頭的邊緣很鋒利。申請人引用案例指即使襲警時沒有使用武器,一般都是處以禁閉式刑罰。

律政司司長訴SHY案指出感化令只是側重於更生,阻嚇性及懲罰性不足,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留意到感化官指答辯人態度迴避,一度並不承認過錯、行為不成熟以及受到不良媒介影響,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處理感化官的觀察,沒有解釋如何以感化令協助答辯人更生,判刑時亦沒有考慮阻嚇性及懲罰性。

陳法官問申請人2020年1月19日是否特別日子,彭法官指近期的判案書指出犯案的日子是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申請人回應指當天示威者較早時於中環集結,其後蔓延到旺角。

申請人指答辯人重犯機會極高,答辯人在9月6日一場未經批准集結中擔當急救員,而判刑日子是9月17日,認為答辯人即使面對刑罰仍然能參與集結,批評感化令無法減低答辯人的重犯風險。

申請人引用律政司司長訴SWS案,指原審裁判官忽略了禁閉式刑罰有助於守法意識薄弱及容易受人影響的答辯人改善行為及守法意識。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地側重更生,忽視了懲罰及阻嚇等判刑考慮,沒有力求找出當中的平衡。

🔍答辯人
答辯人指心理報告顯示案發前答辯人已患有自閉症,潘法官指出心理學家評估答辯人的結果是答辯人有自閉特徵而並非患上自閉症。彭法官認為答辯人校內品行良好(樂於助人、熱心參與義工活動、受到師長稱讚等等)與一般自閉症患者有異。另外,彭法官認為答辯人向警方投擲磚頭,他必然清楚自己的行為,並非因為自閉症影響。

答辯人指即使同類案件應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重,但不代表不需考慮答辯人的更生。答辯人已履行五個月的感化令,每天需要遵守2100至0600的宵禁令,答辯人亦得到校內社工及老師充足支援。

答辯人明白襲警是嚴重罪行,根據SWSSHY案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希望法庭即使改判,判處答辯人短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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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批准司長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顧及阻嚇性及懲罰性,偏離了此類案件的一般量刑原則。

上訴庭下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2021年3月3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