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 月 1 4 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司法機構最新公告]
[旁聽分流投票機]
[20200412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荷蘭藉手足🛑已還押逾40天(#20200229旺角 縱火)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32) #提堂(不誠實取用電腦、串謀披露個人資料:涉於網上公開警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7 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0
👤梁(26) #提訊日(#0616中環 誤殺:爭執間,被告涉推跌周鎮和(63),周兩日後死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陳,鄺(33-39) #提堂(#1111馬鞍山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庾(33) #提堂(#0612金鐘 非法集結)
👤魏(29) #提堂(#1001灣仔 襲警:涉襲擊督察林泰金背部)
👤鍾(學生動源召集人) #提堂(#0513金鐘 刑事損壞:涉破壞國旗)
👤袁(36) #提堂(#0701金鐘 襲警、非法集結)
🕞15:30
👤麥(18) #提堂(#1120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刀)
👤岑(37) #提堂(#2020010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自製弩、木棒)
👤陳(27) #提堂(#20200101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摺刀、槌)
👤陳(27) #提堂(#1208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涉螺絲批、鐵蓮花等)
🏛區 域 法 院 8 樓 2 7 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盧(23) #提訊(#0801天水圍 管有炸藥、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吳(38)🛑已還押逾160天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102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鄭,楊,丘,莫,黃(19-24)🛑已還押逾160天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串謀縱火)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3) #判刑 🛑已還押逾145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7) #提堂(#0921屯門 縱火:涉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15:30
👤黃(29) #提堂(#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DNT炸藥)
*****
#不是聲援
12:00 高等法院1庭👤林子健誤導警員上訴案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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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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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堯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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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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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7) #提堂(#0921屯門 縱火:涉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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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高等法院1庭👤林子健誤導警員上訴案
新聞
Forwarded from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診斷法治.5】如果法治是場論述戰 戴耀廷 x 陳弘毅專訪
https://bit.ly/2yUan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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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東 區 裁 判 法 院(未知樓層)
👤35歲男手足 #新案件(#0914淘大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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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麥(18) #提堂(#1120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刀)
👤岑(37) #提堂(#2020010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自製弩、木棒)
👤陳(27) #提堂(#20200101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摺刀、槌)
👤陳(27) #提堂(#1208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涉螺絲批、鐵蓮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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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32) #提堂(不誠實取用電腦、串謀披露個人資料:涉於網上公開警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7 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0
👤梁(26) #提訊日(#0616中環 誤殺:爭執間,被告涉推跌周鎮和(63),周兩日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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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陳,鄺(33-39) #提堂(#1111馬鞍山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庾(33) #提堂(#0612金鐘 非法集結)
👤魏(29) #提堂(#1001灣仔 襲警:涉襲擊督察林泰金背部)
👤鍾(學生動源召集人) #提堂(#0513金鐘 刑事損壞:涉破壞國旗)
👤袁(36) #提堂(#0701金鐘 襲警、非法集結)
🕞15:30
👤麥(18) #提堂(#1120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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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23) #提訊(#0801天水圍 管有炸藥、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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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23) #判刑 🛑已還押逾145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7) #提堂(#0921屯門 縱火:涉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15:30
👤黃(29) #提堂(#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DNT炸藥)
*****
#不是聲援
12:00 高等法院1庭👤林子健誤導警員上訴案
新聞
(01:04更新)
https://www.facebook.com/625334667649883/posts/1375939809256028/
【湯家驊又衝出嚟】除咗干預香港自治之外,兩辦無權譴責郭榮鏗的另一個原因
文:腸
港澳辦和中聯辦今日無視《基本法》第22(1)條的規定(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 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 ... 自行管理的事務」),高調點名譴責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其主持內會選舉主席時濫用權力及拖延程序,「所作所為令人質疑有違有關宣誓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在大律師名冊按資深程度排名11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1],立即衝出嚟指「和所有人一樣,港澳辦及中聯辦當然可以評論特區事宜」,只是他們的評論可能會被某些政治勢力視為破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罪証」[2]。
湯資深大律師不同於港澳辦及中聯辦,並非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當然可以評論特區事宜。但很遺憾地,他的評論似乎缺乏法律常識。
事實上,即使不論香港自治,港澳辦和中聯辦身為官方機構任意指控立法會議員違反法律,本身已有與法律不符之虞。
最近刊登於英國著名法律期刊Modern Law Review的一篇評論,詳細解釋了這方面有關的原則[3]:
與湯資深大律師的理解有異,港澳辦和中聯辦(發言人)不可能僅僅是在行使言論自由,因為它們發表的意見是通過官方聲明傳達,也就必然是運用其官方權力。這和2009年的《律政司司長訴與香港教育學院有關的指控調查委員會》[4]案中,官員私底下以個人身分強烈批評某學者,最終獲法院裁定構成行使表達自由的情況完全不同。畢竟人權法保障的是個體——不論是自然人抑或法人——的人權,而非政府的權利。
政府指控一位頗有名聲的立法會議員違憲,對其個人及專業名望有莫大負面影響。正如歐洲人權法院早前在另一不同但可相提並論的脈絡下解釋[5],私生活權保障個體免受政府官員任意指控。為達至此目的,政府官員必須「盡職調查」以核實他們散播有關任何個體的資訊,因為政府挑起的指控「特別有份量,而且傾向令公眾相信」。
歐洲人權法院並未詳細說明如何「盡職調查」。但值得留意的是,歷史上類似考量形塑了普通法下自然公義或公平的要求,也就跟歐洲人權法院上述判決異曲同工。任何公權力的疑似行使若有損某個體的利益,均須容許當事人有公平且有意義的機會反對或回應以說服決策者收回成命,這法則已是老生常談[6]。凡要行使(不論是建基於成文法抑或有即時法律效力的)權力來查考事實或作出主張,均伴隨責任,因為「名譽作為一種法律權益,受自然公義法則保護」[7]。
換言之,任何此類詆毀某人名聲的官方聲明,發放之前必須先給予有關人士回應的機會,否則法律上即屬不公平及不合法。
圖:網絡圖片
[1] 執業大律師名冊(資深大律師):https://www.hkba.org/zh-hant/Bar-List/senior-counsel
[2] 「Ronny Tong Ka Wah」4月13日下午6時42分的帖文 https://www.facebook.com/RonnyKWTong/posts/10157597601308218。
[3] Kai Yeung Wong, 'Kwok Cheuk Kin v Lam Cheng Yuet Ngor: Government Chastisement of Dissidents and Judicial Review That Never Was?' (2019) 83 Modern Law Review 428 at 435, 439-440。
[4] [2009] 4 HKLRD 11。
[5] Jishkariani v Georgia (App No 18925/09, 20 September 2018) at [62]。
[6] 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 Doody [1994] 1 AC 531 (HL), 560F per Lord Mustill。
[7] Ainsworth v Criminal Justice Commission (1992) 175 CLR 564, 578 per Mason CJ, Dawson, Toohey and Gaudron JJ。
【湯家驊又衝出嚟】除咗干預香港自治之外,兩辦無權譴責郭榮鏗的另一個原因
文:腸
港澳辦和中聯辦今日無視《基本法》第22(1)條的規定(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 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 ... 自行管理的事務」),高調點名譴責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其主持內會選舉主席時濫用權力及拖延程序,「所作所為令人質疑有違有關宣誓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在大律師名冊按資深程度排名11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1],立即衝出嚟指「和所有人一樣,港澳辦及中聯辦當然可以評論特區事宜」,只是他們的評論可能會被某些政治勢力視為破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罪証」[2]。
湯資深大律師不同於港澳辦及中聯辦,並非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當然可以評論特區事宜。但很遺憾地,他的評論似乎缺乏法律常識。
事實上,即使不論香港自治,港澳辦和中聯辦身為官方機構任意指控立法會議員違反法律,本身已有與法律不符之虞。
最近刊登於英國著名法律期刊Modern Law Review的一篇評論,詳細解釋了這方面有關的原則[3]:
與湯資深大律師的理解有異,港澳辦和中聯辦(發言人)不可能僅僅是在行使言論自由,因為它們發表的意見是通過官方聲明傳達,也就必然是運用其官方權力。這和2009年的《律政司司長訴與香港教育學院有關的指控調查委員會》[4]案中,官員私底下以個人身分強烈批評某學者,最終獲法院裁定構成行使表達自由的情況完全不同。畢竟人權法保障的是個體——不論是自然人抑或法人——的人權,而非政府的權利。
政府指控一位頗有名聲的立法會議員違憲,對其個人及專業名望有莫大負面影響。正如歐洲人權法院早前在另一不同但可相提並論的脈絡下解釋[5],私生活權保障個體免受政府官員任意指控。為達至此目的,政府官員必須「盡職調查」以核實他們散播有關任何個體的資訊,因為政府挑起的指控「特別有份量,而且傾向令公眾相信」。
歐洲人權法院並未詳細說明如何「盡職調查」。但值得留意的是,歷史上類似考量形塑了普通法下自然公義或公平的要求,也就跟歐洲人權法院上述判決異曲同工。任何公權力的疑似行使若有損某個體的利益,均須容許當事人有公平且有意義的機會反對或回應以說服決策者收回成命,這法則已是老生常談[6]。凡要行使(不論是建基於成文法抑或有即時法律效力的)權力來查考事實或作出主張,均伴隨責任,因為「名譽作為一種法律權益,受自然公義法則保護」[7]。
換言之,任何此類詆毀某人名聲的官方聲明,發放之前必須先給予有關人士回應的機會,否則法律上即屬不公平及不合法。
圖:網絡圖片
[1] 執業大律師名冊(資深大律師):https://www.hkba.org/zh-hant/Bar-List/senior-counsel
[2] 「Ronny Tong Ka Wah」4月13日下午6時42分的帖文 https://www.facebook.com/RonnyKWTong/posts/10157597601308218。
[3] Kai Yeung Wong, 'Kwok Cheuk Kin v Lam Cheng Yuet Ngor: Government Chastisement of Dissidents and Judicial Review That Never Was?' (2019) 83 Modern Law Review 428 at 435, 439-440。
[4] [2009] 4 HKLRD 11。
[5] Jishkariani v Georgia (App No 18925/09, 20 September 2018) at [62]。
[6] 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 Doody [1994] 1 AC 531 (HL), 560F per Lord Mustill。
[7] Ainsworth v Criminal Justice Commission (1992) 175 CLR 564, 578 per Mason CJ, Dawson, Toohey and Gaudron JJ。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 #判刑 🛑已還押149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伸縮棍)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及208粒鋼珠)
案情:
控方指其2019年11月17日,在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伸縮警棍),及一把摺刀、手鋸、彈叉等,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被告當時帶著黑色背包和另外20多名黑衣人奔跑,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他藏有以上物品,另並有鋼珠、呼吸器、衣物、手套及打火機等。
聽取勞敎報告
被告醫學上不適合旁教中心
態度有禮合作,對懲敎官坦誠
愛運動校隊沒不良記錄
約束自己行為,還押期間沒犯規條
後悔衝動,深刻反省,明白承擔法律責任
重犯機會低。
官判詞:
-明白被告身體接受唔到一D運動
-由於控罪嚴重,本住立法精神,必懲罰。
-考慮去年11月至今扣押多月,索勞敎報告。
-三控罪,武器性質包括近、中、遠。
-盡管被告指現場有人給他,但接受同管有乃有意圖目的,一但使用對人有嚴重風險。
-冇證據有使用,否則控罪更重,考慮被告當時離開中沒使用過
-伸縮棍9個月起量刑;
-折刀鋸刀12個月起量刑
-彈杈同208鋼珠18個月;
-認罪1/3扣減.
-即6個月丶8個月丶控罪3額外扣減(考慮年紀同幾個月反省接納真誠改過)當10個月。
-扣減已還押近五個月可見日子可出獄。
❗️三項罪成
認罪1/3扣減後分別為
6個月
8個月
10個月
❗️同期執行即10個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 #判刑 🛑已還押149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伸縮棍)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及208粒鋼珠)
案情:
控方指其2019年11月17日,在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伸縮警棍),及一把摺刀、手鋸、彈叉等,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被告當時帶著黑色背包和另外20多名黑衣人奔跑,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他藏有以上物品,另並有鋼珠、呼吸器、衣物、手套及打火機等。
聽取勞敎報告
被告醫學上不適合旁教中心
態度有禮合作,對懲敎官坦誠
愛運動校隊沒不良記錄
約束自己行為,還押期間沒犯規條
後悔衝動,深刻反省,明白承擔法律責任
重犯機會低。
官判詞:
-明白被告身體接受唔到一D運動
-由於控罪嚴重,本住立法精神,必懲罰。
-考慮去年11月至今扣押多月,索勞敎報告。
-三控罪,武器性質包括近、中、遠。
-盡管被告指現場有人給他,但接受同管有乃有意圖目的,一但使用對人有嚴重風險。
-冇證據有使用,否則控罪更重,考慮被告當時離開中沒使用過
-伸縮棍9個月起量刑;
-折刀鋸刀12個月起量刑
-彈杈同208鋼珠18個月;
-認罪1/3扣減.
-即6個月丶8個月丶控罪3額外扣減(考慮年紀同幾個月反省接納真誠改過)當10個月。
-扣減已還押近五個月可見日子可出獄。
❗️三項罪成
認罪1/3扣減後分別為
6個月
8個月
10個月
❗️同期執行即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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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7) #提堂(#0921屯門 縱火:涉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是日‼️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指有不少片段需要播放,其中多數為媒體片段,亦有至少有4個電視台片段,辯方不會爭議。控方亦會呈上:被告居住單位CCTV片段、八達通記錄,控方指需要至少兩日審訊時間。
辯方指將不爭議連貫性,但會爭議呈堂性
控方指片段為佐證,裁判官指片段拍攝者才為合理證人,指辯方有權以書面斟酌將片段處理為「臨時證物」,再爭議片段呈堂性。
裁判官指以現時情況希望可以安排審前覆核(PTR),亦指出控辯雙方未有準備好手上資料,希望ptr時可順利處理。
官詢問控方八達通由來,控方回應指為被告身上搜出的個人八達通的記錄,裁判官要求辯方於下庭前索取指示。
裁判官亦指示控方將片段燒錄至同一光碟,令「審訊更加暢順」。
控方指指控被告損壞的為政府道路及欄杆。
保釋條件更改
人事擔保取消,原有20000元轉為現金擔保
每星期報到1次
其餘條件不變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6 0930 粉嶺法院第一庭 進行 審前覆核。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7) #提堂(#0921屯門 縱火:涉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是日‼️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指有不少片段需要播放,其中多數為媒體片段,亦有至少有4個電視台片段,辯方不會爭議。控方亦會呈上:被告居住單位CCTV片段、八達通記錄,控方指需要至少兩日審訊時間。
辯方指將不爭議連貫性,但會爭議呈堂性
控方指片段為佐證,裁判官指片段拍攝者才為合理證人,指辯方有權以書面斟酌將片段處理為「臨時證物」,再爭議片段呈堂性。
裁判官指以現時情況希望可以安排審前覆核(PTR),亦指出控辯雙方未有準備好手上資料,希望ptr時可順利處理。
官詢問控方八達通由來,控方回應指為被告身上搜出的個人八達通的記錄,裁判官要求辯方於下庭前索取指示。
裁判官亦指示控方將片段燒錄至同一光碟,令「審訊更加暢順」。
控方指指控被告損壞的為政府道路及欄杆。
保釋條件更改
人事擔保取消,原有20000元轉為現金擔保
每星期報到1次
其餘條件不變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6 0930 粉嶺法院第一庭 進行 審前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