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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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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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2 8 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單位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17) ( #2020010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鎚、鎅刀及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等)

►--- 10:00 am ---◄
🏛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常任法官
👤吳文遠(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案;吳文遠其後就定罪和刑期的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他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保釋許可,最終終審法院暫時批出保釋令至2月28日 #非反送中案件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 月 1 7 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司法機構最新公告]
20200416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旁聽分流投票機]

🕥10:30
🏛高 等 法 院 5 樓 7 庭
👨🏻‍⚖️周家明法官
👤記協 #司法覆核(記協申覆抗警阻礙採訪及沒展示編號)
新聞

🕚11:00
🏛區 域 法 院 1 0 樓 3 5 庭
👨🏻‍⚖️郭偉健法官
👥張,胡,陳,蘇,李(17-25) #提訊#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白電油、打火機等)
👤沈(24) #提訊#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

🕝14:30
🏛高 等 法 院 1 2 樓 2 8 庭
🧙‍♀潘敏琦法官
👤陳(23)🛑已還押逾60天(#20200204油麻地 /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名被告(16-44) #提堂#1118尖沙咀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14:30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梁(20)🛑已還押逾20天 #判刑#090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自製燃燒彈)
👤尼泊爾裔手足(16) #提訊#12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刑事損壞:涉設置路障;損壞交通燈)

🕝14:30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莊(64) #裁決#0922屯門 2項襲警:涉襲擊嚴潔賢、戚健暉)
👤李(32)🛑已還押逾80天 #提堂#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設旁聽
14:30
終 審 法 院 1 樓
#馬道立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張舉能常任法官
七警終極敗訴判詞

🙏🏻如有 新 案 件 聆 訊 消息請pm 花生 或 擦子膠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馬道立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張舉能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終極上訴

關(23)

背景(轉載自司法機構網站)

上訴人被控管有爆炸品,違反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5(1) 條。

然而,《刑事罪行條例》沒有界定「爆炸品」一詞。於初次審訊,暫委裁判官裁定第 295 章《危險品條例》第 2 條的釋義,即爆炸品包括任何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適用於本案。 由於《刑事罪行條例》與《危險品條例》相關的條例是關於同一事項,這些條例必須在詮釋時被一併考 慮。涉案的煙霧餅產生煙火效果,因此屬於《刑事罪行條例》第 55(1) 條下的「爆炸品」。

上訴人就定罪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人指「爆炸品」一詞應該按其通常意義詮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作出與暫委裁判官相同的結論,駁回上訴。

上訴人再次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極上訴內容: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爆炸品是否包括為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

上訴方陳詞:
上訴方指一條條例本身無定義,若法例牽涉會將人定罪,有損人身自由必須審慎處理,強調刑事罪行條例(Criminal Ordinance,下稱 CO)中對爆炸品的定義必須有爆炸效果(explosive effect), 首席法官指CO 第54條牽涉未完成罪行,有關爆炸品的罪行不一定出現「爆炸」

CO所牽涉的均是嚴重罪行,帶有刑事化(criminalise) 的目的,而危險品條例 (Dangerous Goods Ordinance,下稱DGO)的目的為規管性的(regulatory),首席法官指英國也有類似情況,於英國 R v Wheatley 1979 一案確立Explosive Substance Act 1883 中的爆炸品定義包含「煙火效果」。

上訴方指煙霧餅與汽油彈有別,唯首席法官指專家報告顯示煙霧餅可以令皮膚起水泡及角膜受損,詢問煙霧餅的作用為何,上訴方指為製造煙霧

首席法官指香港並未全面跟從英國立法,但Wheatley一案亦是Criminal(刑事性)法例引用Regulatory (規管性)法例對爆炸品的定義,上訴方指香港不應應用Wheatley一案,因為英國的立法機構有意將兩條條例放在一起參考,首席法官詢問為何香港不能跟從(why can't we do that),上訴方指英國非常有目標,而且明確地完成(did it explicitly),力陳香港立法機構有兩次機會將「煙火效果」納入CO之中,但都沒有去做。首席法官指英國上訴庭將其擴展至成為罪行(expand it to make it crime),,亦考慮CO第58條是否容許法庭將DGO對爆炸品的定義引伸至CO當中,上訴方重申不同法例有不同立法目的,DGO旨在 regulatory, CO旨在刑事化嚴重罪行(criminalise serious offence), 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旨在刑事化傷害他人行為, CO並不應該包含煙火效果,而煙霧餅並不會產生爆炸,不應刑事化煙霧餅。

首席法官詢問為什麼陳詞大綱提及娛樂特別效果條例,上訴方指煙務餅有其合法用途,如果將其犯罪化顯得怪異,首席法官提醒只適用於娛樂為目的而管有,但其他情況並不適用

首席法官指上訴人案發時並非貯存而是管有,DGO的豁免條款並不適用。

律政司答辯:
答辯方回應指爆炸品應採納廣泛的(Wide)詮釋,例如壓力煲有犯罪意圖,即使沒有爆炸效果亦是犯罪,而檢控亦需要得到律政司司長同意。

而Part7 of the CO 是用以control misuse of substance,答辯方指出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9條:「條例必須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按其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並為了最能確保達致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疑及釋義。」當中最重要是保障大眾利益,兩條條例的立法背景都是為處理同一樣物質

首席法官詢問DGO純粹規範(管有危險品), 而CO針對嚴重罪行,爆炸品的定義是否可通用,答辯方指CO第58條讓控方選擇根據案情引用不同條例控告。

首席法官詢問DGO附例容許未經授權下貯存五公斤以下的氯酸鉀,若貯存三公斤的氯酸鉀是否有機會根據CO被起訴。

答辯人回應指附例有機制管制貯存地方及貯存量,重點在於在公眾地方管有還是貯存於一個處所,而律政司司長亦會守護(safeguard)檢控決定。

首席法官引述上訴人指過去政府曾有兩次機會將「煙火效果」加入CO的爆炸品定義,律政司回應指priniciple of pari materia 容許以不同角度處理同一樣事物。

首席法官指從立法歷史,香港與英國稍為不同,律政司同意並指上訴庭在Wheatley一案指爆炸品定義可通用。

首席法官引述上訴人引用法律原則,指當有兩種對近似法例的詮釋應該偏向以無罪責(non-criminality)的解釋,律政司回應沒有absolute certainty, 攜有此類亦有面對檢控的風險。

首席法官擇日頒下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