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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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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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 月 2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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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症期間安排
司法機構最新公告]
旁聽分流投票機
20200401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09:30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陳,林,劉,莫(16-26) 🛑其中4人已還押逾50天(#20200204油麻地 /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酒店事件;損壞馬路;玻璃樽內有易燃液體)
👤男手足(#1006太子 管有攻擊性武器)#新案件 (樓層暫定)
👤女手足(#1006九龍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新案件 (樓層暫定)

🕤09:30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少年庭) (樓層暫定)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一少年(#1006九龍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新案件

🕤09:30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5 樓 3 庭
👩🏻‍⚖️#吳重儀裁判官
👥鄭,陳(20)🛑陳已還押逾140天(#1111大埔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7 樓 5 庭
👩🏻‍⚖️#梁嘉琪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10天(#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14:30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姚(23)🛑已還押逾165天(#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遭尹廣培扯頭套後涉打該名男子)
👥黃(29),陳(58)🛑已還押逾140天(#1109將軍澳 普通襲擊、有意圖而傷人)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9名手足(12-27)🛑其中4人已還押逾140天(#1111大埔 鐵路上放置物品、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15:30
👤鄧(24)(#1209大埔 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警員喬裝速遞員,交收時將人拘捕,從未簽收(投射器、彈珠))

📜書面裁決🛑不設旁聽🛑
🕞 15:00
🏛高 等 法 院 3 樓 3 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林文瀚上訴庭副庭長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岑永根 與 警務處處長 與 楊、陳、洪、陳
(警方是否需要搜查令以檢視被捕人士手機)

註**疫症期間法庭座位安排有限,如可行請先讓親友進入🙇🏻‍♀️🙇🏻‍♂️
(23:55更新)

🙏🏻如有 新 案 件 聆 訊 消息請pm 花生 或 擦子膠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由律政司司長轉交的法律問題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彭寶琴法官 #0728上環
👥律政司司長, 湯, 杜, 李

律政司司長要求高等法院上訴庭釐清:
①「共同犯罪」原則可否應用在暴動罪及參與非法集結罪
② 可否藉「共同犯罪」原則,用上述控罪檢控不在案發現場的「參與者」

*不論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3人的無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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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原則的應用
代表律政司司長一方的郭棟明大律師認為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所有控罪。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可採用共同犯罪原則中的「主犯與從犯」概念,將破壞社會安寧的人視為「主犯」,其他明知而有份協助這些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則視為「從犯」。

因此,即使不在案發現場(控罪所指範圍)但有份協助或教唆 (aiding and abetting)。如果在證據上顯示他們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的人有共同意圖、共同目的地合力行事、有協議地參與可預視有非法行為,他們亦要負上間接法律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指,即使運用共同犯罪原則,單在暴動現場亦不足以定罪,必須有證據證明該人有參與。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提出,「合力行事」屬共同犯罪的要素之一,後方參與合法集結的人如果因各種情況而無法離開,亦不代表後方的人正在參與前方非法集結或暴動,郭資深大律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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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熙資深大律師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條文被修改及删減【有詳細講改咗d咩,但我跟唔到🙇‍♂️】,目的是將檢控準收窄至只針對破壞社會安寧的人,而非針對所有參與集結的人,甚至不在現場的人,條例的檢控基礎收窄就是避免無辜人士被捕。

不同國家就共同犯罪原則的詮釋並無一致標準。一旦應用共同犯罪原則控告不在現場人士,會令控罪基礎被過份延伸,使無辜旁觀者被檢控甚至定罪,亦增加基於薄弱無力的證據而被檢控的可能性,有違法例修改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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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藹琪大律師回應
首先,集結的人是可以有合法的共同目的。因此在確立共同犯罪者之間的同謀關係前,先要證明被告「可預視有非法行為而參與其中」。但集結的情況變幻莫測,即使在場的參與者亦不可能預計合法集結,最終會演變為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更遑論不在場的人。

另外,在非法集結/暴動控罪列明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人,他們(3人或以上)的行為必須有足夠關連並以集結形式行事。若在集會中有人無故自發、毫無先兆地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不可能把他的行為與不在現場的人扯上關係。

📌共同犯罪原則令控罪基礎不合比例地擴張
在共同犯罪原則下,司機載示威者參與明知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結。若該名示威者最終被控非法集結,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司機亦會因協助示威者而被控非法集結。從此可見,郭資深大律師的主張,會令不在案發現場的人,卻要為難以預視的潛在非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並不公平亦不切實際。

最後,如果控方有證據證明某人在「可預視有非法行為」的情況下,仍選擇協助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暴動,例如指示示威者如何應對警方部署,控方大可以用串謀/教唆/煽惑等控罪進行檢控。從此可見,即使不採用「共同犯罪」原則,亦不會對控方的檢控工作構成任何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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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雙方陳詞,擇日頒佈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