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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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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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1 4 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10-16/Feb
法院延期公告17-23/Feb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黃崇厚法官
► 10:00 am - 👤馬(18)🛑已還押17天 申請保釋#20200127旺角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私了中国男子X)
►12:00 nn - 👤蘇(28)🛑已還押51天 申請保釋#2019元旦 管有槍械、串謀謀殺 #非反送中案件
►02:30 pm - 👤黃(29)🛑已還押28天 申請保釋#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通渠水、天拿水、硫磺)

►--- 09:30 a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5 樓 3 庭
👨🏻‍⚖️#黃國輝裁判官
👥林,劉(16-19)🛑已還押6天 申請保釋#20200204旺角 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酒店房內存有汽油彈)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7 樓 5 庭
👩🏻‍⚖️#香淑嫻裁判官
👤姚(37)🛑已還押1天 辦理認人手續#0722荃灣 傷人:私了男子A)

►--- 02:30 p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5 樓 3 庭
👨🏻‍⚖️#黃國輝裁判官
👤陳(17)🛑已還押6天 申請保釋#200129葵涌 縱火:葵涌警署)


*** #不是聲援***
►--- 09:30 a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馬道宸(46)🛑已還押22天 違反感化令(管有危險藥物、普通襲擊:81歲父親馬寶禎和77歲母親施筱萍)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1 9 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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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利(22-25)🛑已還押6天 保釋覆核#20200101旺角 襲警:便衣警員A;杜官庭上指『點解唔告埋非法集結』)
👤埃及籍被告(35)🛑已還押6天 保釋覆核#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香淑嫻裁判官
👥李(32)🛑已還押25天 保釋覆核#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和鐳射筆)

►--- 02:30 pm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劉綺雲裁判官
👤吳(22)🛑已還押150天 保釋覆核#092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和鎚仔)

或有新案件提堂,請留意本頻聲援公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26 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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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 13天 保釋覆核#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男子X)
👤新案件(#20200211南區 縱火;未知1庭或是2庭)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2 庭
👩🏻‍⚖️#香淑嫻裁判官
👤曾(18) 更改保釋條件#2020010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空玻璃樽、砂糖、火機、3M防毒面罩等)
👤林(27) 更改保釋條件#1208銅鑼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鉗及扳手等)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杜麗冰法官
👤陳(18) 🛑#已還押 78天 申請保釋#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已踢保的案件仍在調查中)

或有更多新案件,如有資料請告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更改保釋條件

曾(18)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空玻璃樽、砂糖、火機、3M防毒面罩等)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1109開庭,先處理曾姓手足案件。

🎊撤回控罪🎊

辯方隨即申請訟費,控方反對。

控方指當日有遊行,期間於灣仔及中環有違反公眾安全情況,被告不是當區街坊,加上當日裝束有眼罩、豬嘴、1個玻璃樽、1包砂糖、2個打火機,雖然未能舉證指出被告有犯任何罪行,但被告管有可疑物品,不可能為參與和平集會。
裁判官詢問被告當日於2點鐘被捕,被拘捕時遊行是否合法及有混亂,控方指當時遊行合法亦未有任何衝突。

辯方陳詞當時被告並未有使用,物品用途純粹為警方估計,唯一疑點為被告見到警察轉身,但並沒有跑開、亦沒有不合作,警員落口供時亦指拘捕是認為玻璃樽是用於投擲至橋下警車方向,與現時控方陳詞所指有差異。辯方亦指被告盤問時 保 持 緘 默,無任何可控告被告的證據。

裁判官質疑辯方呈交金額,指部分金額不合理。辯方呈交額外文件證明。

裁判官 ⭕️批准訟費申請批准⭕️,控方須交$18800予辯方,此外控方申請將證物全數交還被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2 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00 am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香淑嫻裁判官
👤莊(17) (#0229旺角 企圖縱火) [新案件]

►--- 09:30 am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2 庭
👩🏻‍⚖️#劉綺雲裁判官
👤[新案件](#0902樂富 襲警、公眾妨擾)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梁,呂(17) 更改保釋條件(#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畫家(31)🛑已還押241天 提堂(#0621警察總部 / #0701立法會
👤李(22)🛑已還押121天 保釋覆核(#103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韓(19)🛑已還押109天 保釋覆核(#1112長沙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 ‼️西 九 龍 未 知 第 幾 庭 ‼️ ‼️
👤男(19) (#0229旺角 襲擊落單便衣popo) [新案件]
外國男子 (31) (#0229旺角 縱火)
鄧(42) (#0229旺角 縱火)
(留意直播台)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李素蘭法官
👤關(27)🛑已還押77天 申請保釋(#1214小欖 製造爆炸品、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或有新案件提堂,請密切留意本頻公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新案件

1️⃣楊 (#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儀器、未能出示身分證)已踢保;預約被捕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2️⃣吳(#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21歲,有聖約翰急救牌)

被控人認罪,法庭索取感化報告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罰

控方指該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及判監2個月(或為控方口誤,睇返法例相關指控刑罰可高達2年)
案例多為的士司機

辯方指D2出於對法律不了解干犯此罪,目的為集會現場溝通其他FA,因對講機能穩定長距使用而在鴨記買入,檔主沒講需唔需要持牌使用。被扣查時身穿FA反光衣,對講機沒開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企圖襲警
#1112中環

👤澳洲籍手足(32) #答辯


更改控罪: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案情:
指她去年 11 月 12 日在中環環球大廈至交易廣場之間的行人天橋上,企圖用磚頭襲擊一群正在地面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辯方表示被告將會認罪,申請押後案件至下月 11 日答辯獲批。
(立場新聞:2020年4月27)

答辯意向:
認罪

控方指出被告有同類案底。
辯方大狀解釋當時大約晚上7:40,當事人由ifc行經上址。有其他人遞磚給當事人。她把磚丟向橋下並非意圖傷害警察,否則不會被更改為較輕的控罪。而她亦於被捕後被扣留了近兩天,短暫失去自由。
她生於澳洲,七歲時因家人工作關係移居香港。在香港讀書及成長。她曾有酗酒問題導致犯下控方提及的案底,但已於數年前治癒酗酒,有醫生證明。因此不會再犯下該類案件。
而她亦有正當工作,更是一名藝術家、插畫師,有相關的freelance工作。
去年她的母親患上危及性命的嚴重疾病。她和母親是互相最重視和關心的人。朋友亦有為她撰寫求情信,以證明她人品不壞。
雖然面對嚴重指控,但希望法庭網開一面。明白此類行為是不能接受,但她不會重犯。在過去數月本案對她有極大不安及困擾,她的母親亦有同感。因此望法庭給予機會和例外。
而她亦有健康問題(註:涉及私隱不公開),治療亦未完成。望法庭網開一面。

裁判官問及被告還需甚麼治療。辯方大狀交代後,裁判官考慮了一會。然後表示今日接納被告背景報告,暫時意向給予監禁式刑罰,但考慮求情後,給予被告原有條件保釋以繼續治療,至29/5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當日索取被告醫療報告再作判刑。

⭕️⭕️以原有條件保釋⭕️⭕️
下次提堂 2020年5月29日 早上0930 東區裁判法院

(直播員表示英文沒有很好,只是盡量聽。有些內容聽不明白所以沒有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管有違禁武器
#審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下午三點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亦毋需傳召證人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陳詞時,總結案中五項疑點:
1)彈簧:是否彈簧致刀刃露出
辯方指出該名化學專家,並非物理、彈簧或刀刃專家;本案關鍵需要物理專家,而非化學專家論證。彈簧彈出需由物理角度出發且分析,例如彈簧的磅數,可儲藏的能量?

而刀刃彈出不能排除是槓桿原理;因為槓桿亦可以導致刀刃打開,撳掣可以產生磁力亦可令刀刃打開。裁判官需要專家給予肯定的證供,而證人沒有足夠權威及事實分析,無法讓法官下結論。

2)刀刃:何謂刀刃
辯方提出刀刃是否開鋒的質疑,證人亦無關注。刀狀物的範圍廣闊,牽連物件甚廣(煮飯仔刀、武術之用、收藏品、道具),假如毋須考慮此重點,玩具、車匙等有刀型、可彈出、無關痛癢的鈍物都可以成為武器。辯方未見到控方有證據證明刀刃已開鋒,角度主觀。

3)武器:何謂武器
辯方以𠝹刀為例子,指出也是推出刀片(機械式地使用),但𠝹刀並非武器;車匙由彈簧彈出,但車匙亦非武器。相關法律條文提到彈簧或者機械的某種機制令刀刃露出,而立法原意只列明武器是用作攻擊或猛烈攻擊之用,而沒有其他用途,所以定罪要有證據證明涉案物品為武器。

《武器條例》原意是規管只有攻擊而無其他用途的武器,而不是其他條例管唔到,所以用該條例擴展至管制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日常物品

4)意圖:犯罪意圖分析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使用該物件為武器,控方所有對被告意圖的陳述純屬揣測,而揣測並非推論,不能成為事實。

5)其他用途:生火工具
被告指出摺刀是用作生火工具,且證人亦都同意用硬物刮鎂金屬棒可生火。刀背上的鋸齒可作生火用途,即武器之外的用途。被告供述這句是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其不符合立法原意:即武器是用作攻擊而無其他用途,且刀未開鋒也能作其他用途,不一定是作武器攻擊之用。

辯方列出五項合理疑點,鑒於被告沒有案底記錄,犯罪傾向低,供詞可信性高,而意圖使用武器的出發點低。望法官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審訊押後至6月18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宣讀判決,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