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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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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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7]
👤岑(25) #0626灣仔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盤問警員9192張金福 (aka 水刮隊長)

節錄……
辯方黎家傑大律師質疑,既然張金福同意保留證據重要,應該將有蛋跡的T恤留下作證物,已不是清洗完再呈交為證物 。

張金福指相片,影片都可以做證據,隨即被質問「是否當晚已經知,有新聞片段拍攝整個過程,所以安心洗走證據?」。惟張金福指當時並不確定,只擔心T恤會發臭所以清洗

🎗辯方問張金福,你被「打」之前,係咪正在向前移動。張金福斷否認有向前,強調自己「轉身有少少失平衡地撥開示威者」

張金福行出證人欄,示範如何「有少少失重心,逆時針轉,而且又唔算向前行/跑」……唔知點形容,自行Google (Basic Cha Cha st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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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庭商討進一步承認事實,11:15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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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你節錄被告講嗰d嘢,都唔係句句有用,嗰d食咗咩飯、雞脾飯?三文治……其他嗰d「行行企企,食飯幾味」嗰d message唔好講喇,依家我認為淨係得呢幾句同本案勉強有關嘅啫。

1. 係煲底傾緊文宣group嘅嘢(22:45)
2. 如果想帶到風嘅話,我地做嘅嘢一定要統一,要同行動組配合
3. 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
4. 今次噴得勁好多

郭官回應:
1) 同意案情其實已經講咗,被告係政總行去警總,呢點大家都無爭議。嗰d信息只能證明咗被告係煲底逗留、同人傾計。都無辦法知道被告是否討論當晚行動步署,是否與當晚暴力行為有關

2) 你(控方)講緊嘅呢班人係負責文宣㗎喎,唔係負責行動,我地成日講文宣武略,似乎兩樣嘢嚟。

行動組又係咩意思?行動係咪去買poster,你真係唔知㗎喎,點解行動組就一定係打人呢?當然你可以evaluate㗎,當被告係證人欄作供嗰陣,問佢咩係行動組。但你證明唔到㗎喎?佢答乜你都無得反駁㗎。

對話(3)內容有假設性,建基於有人被捕才會出現,而控方亦無證據,證明當晚有示威者協助被捕人士逃離羈押。因此,對話(3)只係純學術討論,無乜意思

我唔想講係多餘呀……不過你多此一舉囉,呢d證據其實你地已經有,係咪值得花咁多功夫,又傳召證人作供,又俾辯方盤問,去證明一d你本來已經證明咗嘅嘢呢?你係咪無野做呢?點解要咁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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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官:被告話「今次噴得勁好多」,都唔代表被告自己噴,可以唔係佢噴

控方:咁代表佢係現場佢知道喇

郭官:佢一定知喇我都知喇,除非佢係蒙眼嘅啫,依家你話佢現場有眼疾就話啫。任何一個合理嘅人係現場都會見到噴得好勁喇。我真係唔明點解你地只爭朝夕,揸住呢兩句野唗法庭時間……

我依家話俾你聽你唔洗證明,我接納任何人只要去過警總都見到噴得好勁,滿唔滿意?

控:感謝閣下嘅……呢d證據,結果有咩比重係由事實裁決者嚟決定

郭官:咪我囉……如果佢係話「今日我噴得好勁」咁就唔同喇,咁呢句就有舉證價值,我唔俾你就我唔啱,對控方唔公道。但頭先句說話,你同唔同意係可以有2個結論,可以係被告噴,亦可以係其他人噴,同唔同意法官嘅結論?

控:同意

郭官:既然係咁疑點利益歸於邊個呀……歸於控方呀?辯方呀嘛,咁即係無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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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你諗清楚嗰relevance先擺入嚟喇,唔係點俾你擺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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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裁決:就是否接納控方臨時將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為證供。控方稱要回應辯方PW1的盤問,所以提出新證據反駁

1. 係煲底傾緊文宣group嘅嘢
2. 如果想帶到風嘅話,我地做嘅嘢一定要統一,要同行動組配合
3. 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
4. 今次噴得勁好多
5. 學班仆街咁煽風點火,指鹿為馬

郭官裁決理由大綱:
在開審首天,被告已承認在軍器廠街外參與非法集結,所以控方已經得到強而有力事實背景。即使法庭接納被告電話信息呈堂,亦不會加強控方案情。

「行動組」本身定義空泛,信息無法證明被告會有進一步行動。而且行動一詞屬於中性,並非泛指非法行為。因此,上述信息只提供傾向性證據,法庭不會接納。

「今次噴得勁好多」只是被告在現場觀察的客觀形容。相信任何見過當時在警總新聞片段、相片的人,都會同意被告的觀察。而且信息無指明誰人塗鴉,所以證據價值不大

控方因被告言論(5)而推論被告捩橫折曲,不是誠實的人。若控方打算用上述言論,證明被告品格不良。法庭認為在法律原則上,被告品格不良或犯罪傾向性的證據,一般不會接納。因為言論未有提供控罪舉證價值

📌總結:因被告電話信息記錄的損害性(prejudicial effect)大於證據價值(probative value),所以不接納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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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中,願手足平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7]
👤岑(25) #0626灣仔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審訊過程

開庭,今天就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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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補充
會在事實方面回應辯方陳詞,就辯方結案陳詞的法律觀點有補充。為完整起見,先在庭上事件總結當日事件流程,我遲d先 summarize,唔重覆喇,先講控罪(2)

控方陳詞補充
會在事實方面回應辯方陳詞,就辯方結案陳詞的法律觀點有補充。為完整起見,先在庭上事件總結當日事件流程,我遲d先 summarize,唔重覆喇

總結:
1. 自衛難以自圓其說,因當時被告與現場人士以眾凌寡襲擊張金福,而沒有證據指張金福有襲擊或意圖襲擊在埸人士
2. 暴動是層遞式罪行,需先滿足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而被告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
3. 控方不需舉證被告行動有預謀及計劃,客觀地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可入罪
4. 在關鍵時候參與非法集結,有破壞社會安寧,等於參與該暴動行為

郭官:即使舉證到夏愨道有暴動發生,但與軍器廠街的事件,係separate and distinct,你要證明到軍器廠街都有暴動發生先得

控方回應
• 不論時間先後,當被告有參與現場暴力行為的一刻開始,佢已經與現場的人有共同目的,而共同目的可以係「共同破壞社會安寧」
• 單單在現場出現並不等於參與暴動,但證據顯示被告知悉並有參與行動,與現場人士配合(控方案情:追打張金福)
• 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需要有相同動機
• 不需證明被告妄顧

控方引楊家倫案,指控罪元素不同,嚴格來講不會重覆。郭官回應指,楊家倫案的暴動罪與縱火罪分開處理,是因為縱火罪可能比暴動罪的刑罰更重,所以合併無法反映罪行嚴重性。

郭官:就本案而言,若控罪(2)成立的話,控罪(1)暴動亦很大機會成立,而刑期必然與暴動罪同期執行,控方又是否有必要分開兩罪檢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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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對話(大概)
郭官:除痱滋爆咗之外,控方第一證人佢又無紅腫又無瘀咗,控方純粹依賴佢粒痱滋爆咗,所以告被告人造成身體傷害而唔係普通襲擊,係咪?

主控:咁證明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喇

郭官:問題在於佢係無其他傷勢呀嘛,唔通佢話自己瘀咗咩,佢當然唔敢咁講喇2日就散瘀呀。即使接納佢爆都好喇,又係唔係因為被告嘅行為令到佢粒痱滋爆咗?被告打佢嗰陣唔會知佢皮下有粒痱滋㗎,瞄準嚟打㗎嘛

我接納痱滋爆咗係客觀事實,但係唔係襲擊之後即刻爆咗?可能嗰陣未爆,之後如果真係爆,又可唔可以同襲擊扯上關係呢?佢傷勢係隔咗兩日先影,控方你要留意,刑事案件係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當然喇如果係民事案件,咁已經舉證至more likely than not,不過我無聽過有民事案件係關於一粒痱滋㗎囉(恥笑)

當然,有人撞咗車都唔會去醫院,但之後再講點傷點傷,再去證明就會有困難囉。當時3點幾已經無乜示威者,有差人執緊嘢,如果真係受傷叫架救護車都無可厚非。唔去驗傷係佢個人選擇,唔係話情況唔容許,我亦尊重佢嘅個人選擇,但我必須指出,由此而引致的爭議同後果,佢要自己承擔返囉……就好似參與非法集結嘅人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7]
👤岑(25) #0626灣仔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控方嗰part有d亂,遲d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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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補充:

在政見對立的示威中,似乎沒有互相理解空間。但在審訊時,見樹不見林是不適當的,辯方案情提出現場其實有其他示威者,有d較暴力;有d較和平,並不是所有示威者都是暴力,說法得到控方第一證人承認

刑事案件在舉證時,不是先有結論再舉證。在不受爭議的證供中,又提供了案情呢?一個由12:30出門,案發前11小時都保持和平行為的示威者,進行所謂惡意攻擊竟然只維持十幾秒,對控方第一證人的「惡意傷害」只係爆咗粒痱滋,並無客觀證據證明有其他傷勢。被告有惡意可能性又有幾大呢?

情況會唔會如辯方所講,事件係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誤會控方第一證人襲擊現場人士,而控方第一證人又誤會現場人士襲擊佢。成件事會唔會係誤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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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問題

1. 一罪多控
本案控罪重疊,且「大罪包小罪」。例如被判誤殺罪名成立,那麼謀殺就不能被提告,否則會一罪兩審。本案而言,因AOABH的控罪元素被包含在暴動罪中,即使在兩罪同時審理,其中一項控罪/案情亦必然會再裁定多一次

🛑再極端d講,每打一拳告一次普通襲擊都可以㗎,但我諗法庭會視之為濫用司法程序

2. 控方第二證人證供可接納性(比重問題)
他作供時指稱,因多次翻看錄影片段熟悉被告的衣著步姿。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而且證人亦同意常人觀察亦可得出同一結果,證人在觀看片段時亦無放大。情況就好似披咗假嘅權威,影響法庭裁決

3. 自衛及防止罪行
控方亦同意,若被告行使武力作自衛或防止罪行發生,驚佢襲擊他人及衝入警總,則屬合法。普通法下,可用合理武力拘捕或防止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發生。被告證供指,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推跌女仔,所以有基礎阻止,執行合法拘捕權

4. 參與時間
非法集結不是一但發生就無限延續,波及現場所有人士。非法集結是作出訂明行為的人,才是非法集結的參與者。而同時同地亦可以有不同的非法集結,目的亦可以不相同。被告參與的非法集結是獨立事件,當時不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察。被告參與的部份,在控方第一證人扶手電梯底完結,被告叫人不要靠近,片段顯示被告背向警總,控方盤問時亦無否定被告的說法

辯方認為,暴動在控方第一證人跑上扶手電梯一刻開始,而當時被告似乎在阻止其他人衝上扶手電梯,控方亦不否認這說法


3. 法律意圖
令人合理地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前題是要有犯罪意圖,辯方邀請法庭prove mens rea 。

例如有3名熱心人捉賊,若旁觀者意會捉賊的人非法使用武力,他們又會否干犯暴動罪呢?我諗立法原意唔係咁

4. 共同目的
控方立場表示,共同目的可以係共同破壞社會安寧而不須再進一步證明有其他共同目的。辯方立場希望控方除訂明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外,證明被告與在場人士有其他共同目的。否則會出現「為破壞社會安寧而破壞社會安寧」的謬誤

🛑被告使用武力的意圖,是真誠地相信用阻止控方第一證人衝撞襲擊在場人士,不是有犯罪意圖而使用武力。即使參與同一行為,亦可以有合法意圖或非法意圖,不代表是有相同意圖。被告指參與其中目的是癱瘓警總,向警方宣示不滿,所以被告選擇搬鐵馬到正門。但被告根本不知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又如何幫助達到表達對警方的不滿呢?

若意圖單純係破壞社會安寧就可以,是否涉及有3人以上的破壞社會安寧就算是暴動呢?咁7警黃袓成案必然係暴動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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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1.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
2. 控方第一證人轉角時令一女仔跌低
3. 若在場人士打算以眾凌寡,控方第一證人衝上前務實地支持說法。
4. 控方第一證人強調自己好想入警總,令人誤會不足為奇,行為令人誤會煽動衝擊警總


就控方對被告可信性批評的回應:
被告作為普通市民首次於庭上作供,即使證供有瑕疵亦可理解

相反控方第一證人在即時記錄中,只描述痱滋痛,在主問引導下才指出痱滋爆裂,可信性成疑,希望法庭不給予比重

郭官指,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合理原因使用武力,或是惡意地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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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時考慮及準備裁決理由,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0:00宣佈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批准修訂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 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認罪‼️

經修訂案情撮要:

被告林與黃投擲汽油彈當場被捕,被告與黃與其他人有意圖縱火。當晚一群黑衣向旺角警署面向太子道西的門投擲多汽油彈,側門有人出入。案發經過為警員目擊及CCTV。

凌晨1時左右,被告與黃沿著水渠道花園街太子道西到警署,偵緝警員一直監視兩人。警署側門對面,太子道西延通菜街逃走,兩枚汽油彈落在警署側面外牆,碎裂但沒有起火。偵緝警員在花園街222號外脫下黑色頭套繼續急步行走,警誡下被告說“啊SIR我知錯了,承認扔汽油彈, 沒想過這麼嚴重的。”

CCTV 影到二人走去警署,01 17秒林把手上物品往旺角警署外投擲。花園街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經過走向警署。

錄影會面招認,開脫混合陳述:13日晚上7時左右收到匿名電話,來電者約在彌敦道麥記對面公園看些東西,說有被告女友裸照,有事情要他做。當晚,在公園見到6-7名不認識的黑衫男子,聽到其中4人說:「9點果單野你做得好好。還有幾隻汽油彈在草叢。」其後電話亭集合,換好衣服,一個蒙面男子向林提供物資和黑色背囊,約定0115朝警署投擲汽油彈,然後那些男子叫被告完事後向左走往某地集合。被告因恐懼沒有前往集合地點,往相反方向往花園街,後因內疚改變方向。有人對面馬路錄影,話要向大佬交代。

汽油彈、頭套、打火機都是蒙面男子提供。與黃汽油彈的玻璃碎片各連一塊燒過的布。來自同一條毛巾。

案發期間警署有人辦公,人車會使用側門進出,警崗有人戒備。被告和黃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裁定經過修訂的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 10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今個禮拜星期五三點前提交書面求情存檔法庭交給控方。

被告原條件保釋等候判。

按:同案另一被告黃某為送中十二人之一

—————————————

早前法官曾對控罪修訂表達意見

郭官質疑控方對被告的指控為有意圖而縱火,認為控方僅以同案另一被告黃某WHATSAPP紀錄不足以指控被告林某有同樣傷害警員的意圖。

「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告有意圖而縱火。」

同樣郭官質疑辯方以被脅迫作為求情理由,建議重新考慮。

摘要:
官:看到你們案情,不要說汽油彈完全沒有著火,投擲的方向,只是旺角警署側面外牆,看不到案情中投擲過程前後期間有人經過。如果有軍裝警員恰恰走出來,你如此告無問題。

黃某在WHATSAPP說了什麼都好,證供要分開獨立處理。例如三個被告原本一起被控傷人17,第二第三被告承認較輕的傷人19案例多的是,你們可以考慮接受較輕的控罪。

控:控方案情為協同犯罪,謀殺案多過一人,參與較低的,例如「睇水角色」就屬於共同犯罪計畫。

官:第二被告不是與他人電話中表示參與,黃某於WHATAPP內容,被告會否不知道?現在被告說是被威逼。我們知道的是當日兩人一起去扔汽油彈。問題是有兩個可能性,法庭不一定要以最嚴重情況去考慮事情。

控:希望陳述控方立場,為何今天會用這個控罪。

官:去年事件中,辯方求情用兩個胡雅文法官案例,一個意圖縱火,另一個只是縱火,當時律政司為何用較輕的告呢,都是扔汽油彈,因為被告一句我打算燒車。但這宗案件,甚至財物都沒說有想燒,被告說只是被逼。當然意圖都是被告說了算,是否因為和另一個另有意圖的人在一起,就令他不能享有一個較為有利的對待呢? 除非你證明到他與黃生有交流,贊同黃生比較的激進的立場。同台吃飯,各自修行。

至於辯方。你是否有收到指示被告說他有意圖,如果沒有為何你不跟控方爭取一個較輕的控罪,或者不認罪?

控:控方基礎,共同犯罪底下,邀請法庭做出推論 (共同意圖)。如果法庭不接受控方改控此罪,是可以有不同推論的。控方當時立場基礎,新發展當然可以考慮。例如酒吧毆鬥在判刑階段亦可調節控罪。

官:究竟被告意圖燒毀財物還是傷人?同夥黃某透露的事情、與其他人交流的事情、一個人承認的事情,無法針對另一個人。 你們如果說一同做這件事的黃生有意圖殺警,你們有無問過他(林)知不知道?

共同犯罪動作不需要爭議,但共同意圖如何證明?你如何證明他與黃先生意圖一樣?如果你們告他與黃生一起,但目前他案件分拆出來,黃生已經不在程序裡面。

控:希望解釋立場後再向閣下申請。邀請法庭從以下三個因素去推論事實:Whatsapp通話、被告招認及當時環境。旺角警署側門範圍較大,可參考照片,車站、人行鐵閘、主樓外牆。閘後面街cctv影到無人,但警署裡面很多人和車和物資。

官:街外人看到麼?警署24小時都有人啦,胡雅文法官案為何你又接受縱火。

控:有意圖縱火有分危害人身安全還是只是損壞財物。上訴庭經典案件,家中香薰燒到小朋友,都可以控有意圖縱火,涉及枉顧。邀請法庭考慮最後因素,被告人可能有沒有宣之於口的原因。而且罪責相同,刑責比重亦可以調整。

官:看完你們的案情撮要,基於這個承認事實範圍,不足以支持他目前面對的控罪。應該告普通縱火罪,看不見你們如何有基礎。

官:辯方你有無考慮我與控說的部分,如果被告給你指示是我與黃一樣準備傷害警員,如果沒有講?我不明白為何你沒有做任何事情保障你的當事人,這是失職。你拿清楚指示,商討下。稍後處理,有需要的話,控罪書要打過簽過,可以押後第二天處理。

另外一個問題,威逼部分,辯方你說被告不是自願參與,是被逼的,你要解釋給當事人聽,所謂威逼之下一定要令他有理由相信害怕如果不聽話扔汽油彈,女友就會受到很大傷害,因為當時對方說有他女友裸照在手。首先你要話我知被告是否主觀認為受到威脅。

其他神智清醒,意志堅定的人面對這樣情況是否會受到脅迫。我目前看到被告所講的,無端端有人打來說有女朋友裸照,我第一時間會問女友你有無拍過照片。第二,如何無端落入第三者手,第三,被告見到那些人有沒有提及要求看照片。不明來歷的人,不明來歷的電話,要求旺角公園見面,不去核實,看都不看就憑一句話就參與扔汽油彈,這並不合理,很多細節沒有寫出來,我還沒有聽證供,如果不作為辯護理由,想做求情也要證明,否則不會根據這個求情理由作出任何想法。如果他真正被威脅,不作為辯護理由,只是求情理由這也不合理。他有機會尋求警方協助,但蠢到沒有?你要讓被告心理準備要給證供。還有到底有沒有要求那些人給相你看?

辯:根據指示是無的。

官:那第一角度你已經不達標。辯方希望證明被告容易受人唆擺,但就算一個低智商的人,也不會因此較容易被人迫使,不代表他較為容易就犯。我跟控方說他可能跟黃生有共同意圖,但證據上控方未必足夠證明到。姓黃的可能清楚明白講到,但他(林)不是。

掉返轉你說他被脅迫,法庭不信,損失三分一扣減,不知對誰有好處,除了主觀還有客觀考慮。你說想我推遲拿報告,目前已經有智力測試。

辯:不知道法庭會否接納智商報告。

官:我接納他智力低,但問題是否智力低就會犯案因此得到饒恕呢?

辯:只想要求拿一份背景、心理報告。

官:你講不到他背景麼?如果報告協助到法庭我當然拿。如果資料不幫到法庭很多就無需要。看你是否堅持提出被脅迫利誘的說法,如果堅持,法庭不會就這樣接受,一定要有宣誓證供,通過盤問。

(休庭一小時後)
控:經過充分考慮有關事項。重申控方檢控基礎三點,其中枉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辯方也同意這一點。至於案例今早曾提及,控方立場認為這是有意圖縱火罪案件。

官:同樣法官處理汽油彈投擲入警署,為何你們用縱火。

控:因當時環境,的確有警員在裡面。

官:但本案投擲汽油彈一刻根本沒有人出入。

控:後面崗位有個警員在戒備。

官:被告意圖你們是不清楚的,威逼的說法辯方是否堅持?

辯:不堅持

官:他是否因為憎恨警察,是否意圖縱火行為,意圖令途人受傷呢?

辯:不承認,只是承認有罔顧的情況

官:這一部分(意圖縱火)也會比普通縱火嚴重,當事人接納?同意?

辯:解釋過了,他接納。

官: 你求情與之前求情不同。他放棄之前講法和會面紀錄的講法,有無指示你向我講為何干犯案件?

辯:一時糊塗,電話中受人唆擺。

官:有沒有拿指示?正常人教你警署扔汽油彈,都要有理由,金錢還是什麼?為了報酬?什麼切入點令他受到唆擺?

辯:不是報酬。

官:你今日突然辯護基礎不同,檢控基礎也不同,你應該重新拿指示,不是就這樣一句唆擺就算。你說後悔,後悔什麼?後悔被唆擺?為何被唆擺呢? 你需要一些時間麼?

求情押後。今天可以做的是讀出修訂案情。給個機會你重新寫過書面求情。

官:同意你檢控基礎,我原本不同意,你加上理由後最重要辯方同意。既然辯方都同意是魯莽,我無野講。如果有證據他扔汽油彈前後大批警員出出入入又不同講法,但那時被告沒到現場,他如何知道呢?

控:罔顧是不需要知道的。考慮閣下關注後,跟環境有關,案例書面版本稍後提供,事實是案發時警署有人辦公。

官:我不明白胡雅文法官處理另一汽油彈入警署事件你們較為寬鬆的檢控態度。而且他不是扔進警署。你如何知道他目標不是外牆而已?

控:因為他招認緊張手震扔錯。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一月十一號上午九點半區域法院11樓第38庭 -- 2019.8.13 機場「和你飛」集結、暴動及襲擊案|本土新聞報導】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 #郭啟安法官 #0813機場 #審訊

第一、第二被告承認暴動案情,罪成,2020.1.26 下午兩點半求情。

第三、第四被告不承認非法集結罪。

____
#感謝R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Full link: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835661163317013&id=1487928594756950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一月二十六號下午兩點半區域法院11樓第38庭 -- 2019.8.13 「和你飛」被告求情|本土新聞報導】

**法官指暴動罪因上訴庭已表達行為嚴重,必須判以監禁式刑罰,唯需要等待第三、第四被告的案件審訊結果,一併處理判刑。兩位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署還押,將於三月進行正式判刑。(日子待定)

_______
#感謝R及C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
#郭啟安法官 #0813機場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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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846317312251398&id=148792859475695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20200604維園

陳皓桓,張文光,趙恩來,鄒幸彤
朱凱廸,何俊仁,何桂藍,何秀蘭
郭永健,黎智英,李卓人,梁凱晴
梁國雄,梁錦威,梁國華,梁耀忠
麥海華,岑敖暉,蔡耀昌,尹兆堅
黃之鋒,胡志偉,袁嘉蔚,楊森
(抱歉,唔清楚被告順序)

控罪:
(1)D1-13非法集結
(2)D1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3)D1-3/5-24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8-22即:朱凱廸、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有意認罪‼️

5人將於2021年4月30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正式答辯及作輕判求情,預計聆訊時間約上半晝。

郭官問及為何最初以傳票形式提告?控方回答考慮到人數等各樣因素決定向各被告寄出傳票而非動員執法人員上門會較適合。

郭官指區院處理傳票好少見,再問及將此列案件轉介至區域理由?控方啊指有被告可能會有重要法律爭議,但上述都沒有超越裁院判刑上限。郭官追問有否其他理由?控方回應指有一籃子因素、各式各樣都有。

郭官直言「你要明白我地區域法院都唔係冇乜嘢做」,又指區院被告可以申請法援,區院法援成本較裁院當值律師服務成本高,「呢啲都係納稅人嘅錢嚟㗎」。「咁大單案擺上嚟區院審,無可避免會長咗,公帑開支都多咗,呢啲都係我地應該要關注嘅」。

郭官留意到有意認罪的五人被控告參與非法集結,沒有煽惑、沒有舉行,只有參與者角色;問及其有否與其他被告有同樣的法律爭議?控方得悉沒有。郭官提出此五人沒有上述爭拗,是否可能留返裁院做?控方坦言「我自己冇經驗上咗區院嘅案落返去」郭官提到根據佢嘅research,交還裁院處理案件須由檢控方提出並由法庭批准,但法庭沒有權力要求調動,應是按照《基本法》第63條(即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方應被賦予有自主權、酌情權。「我地應該尊重你地嘅酌情權,既然有咁大嘅酌情權,我都期望你地好理想同好合理咁運用你地嘅酌情權。」唯控方認為既然所有文件和材料已存檔區院,留待區院處理答辯即可,相信需時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以上24人除黎智英、黃之鋒及胡志偉外,其餘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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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32)🛑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5)、(9):煽惑他人縱火罪 ‼️認罪‼️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6)、(7):煽惑公眾妨擾 ‼️認罪‼️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3):煽惑暴動 ‼️認罪‼️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4):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認罪‼️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8):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認罪‼️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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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開庭,進行答辯

📌答辯
控罪1-9認罪🛑
控罪10 不認罪,控辯雙方達成協議,控罪將會於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同意案情

控方指被告為telegram 頻道開掛之達人•勿忘初衷擁有人及管理人,於2019年發出有逾1197則激進及暴力訊息,而至拘捕日2020年03月27日其頻道的訂閱人數為21862人。關於2019年11月3日至11月19日發佈的帖文,指控被告無合理辯解而煽惑Telegram使用者作控罪中的行為。

被捕時發現被告的手機telegram登入了開掛之達人賬號,被捕後進行了5次錄影會面,於錄影會面中承認被告為該頻道的唯一擁有人,承認他知道他發的帖文會煽惑他人聽從其說話而行事,承認發帖文的目的係為了提高頻道訂閱數,及吸引訂閱人士捐款支持其行動。被告管有兩個帳號,「開掛之達人 勿忘初心」及「RIP」,其中登記帳戶的電話號碼是以被告人名字登記。

指控有關控罪的帖文內容包括:制作火魔、使用港鐵緊急車門及放置路障在路軌、利用學校化學品作林料及營救中大、使用鐵通及鏹水以傷害警員、制作燃燒用品及戴手套掩飾身份、呼籲參加三罷及阻礙港鐵、非法干擾港鐵電纜、(轉發)制作氯氣彈方法及(轉發)化學燃燒品和鋁燃品。

控方指稱被告均知道其發佈內容,亦知道有人會仿效他帖文中的行動,煽動他入作破壞、對藍絲憎恨和社會撕裂。

其中控罪(8)轉發內容有51條hyperlink,當中包括氯氣彈制作方法及指威力可達沙林毒氣。政府化驗師指氯氣彈為強力氧化劑,為黃綠色並有氣味,帖文內容是氯氣而非沙林毒氣,是被告文中吹噓了。法官關注控方指被告教人製作沙林毒氣,但政府化驗師報告顯示其製法只能製造氯氣,要求控方呈清氯氣傷害性,因這是量刑因素。控方回應指在密封環境連續吸入430ppm的氯氣30分鐘才會致命,同意較沙林毒氣嚴重性低。

控罪(9)轉發內容中其一連結為TATP制作方法,政府化驗師確認文中方法可行。法官關注TATP的相關控罪應為爆炸物品條例,指稱其爆炸破壞效果,質疑以TATP的說法支持縱火罪是超越其控罪範圍,並不是一樣。控方回應指控罪不包含爆炸物品,但以
全部帖文記錄的方向(縱火)來推論爆炸彈應作為縱火之用。郭官建議修訂控罪或作另外陳詞(刪除TATP);其後控辯確認刪除有關TATP段落,依賴帖文中另50條連結,大部分內容亦為火魔。

控方希望有關控罪(10)洗黑錢的沒收令能於判刑後處理。

📌求情

辯方呈上被告親手寫的求情信,被告沒有案底,背景簡單,定期出席教會活動,對社會的不公義不公平及政治環境等鑽牛角尖。有尋求教會的牧者協助,但不能釋懷,故犯下此案。

辯方稱被告在還押超過20個月的日子內反思良多,在家人,教會朋友的探訪中令他明白到當日因社會氣氛,對正義過度追求而嵌入瘋狂狀態,沉澱後感到自己犯錯了。

另外呈上多封家人朋友的求情信,都可顯示被告為人孝順,關心社會等。

辯方稱因為被告一早已認罪,希望給予3份1的減刑,另呈上一宗由姚勳智法官處理的關於telegram 煽惑的案件,該案判刑為4年,辯方同意本案案情較該案嚴重。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此案雖然在不同日子發生,但整體而言都係在同一社會事件中發生,而且案情所指的日期隔距較短,並只有他一人犯案,希望量刑時能考慮同期執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2021年12月6日下午2:30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11:35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